求地下室消防消防逃生应急预案案我们单位是医院是11层建筑地下…

索 引 号:11F/分  类:其他&;&规章
公开责任部门:海淀房管局
著录日期:日公开日期:日
名  称:《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文  号:无主 题 词:
记录形式:文本载体类型:纸质
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类别:
内容概述:
备  注: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FONT color=#4/06/27
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2004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号)。经过几年的运行,针对地下空间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152号令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使所有权人、管理人明晰地下空间不同使用用途应具备的条件,我们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起草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1.2术语含义1
1.3适用范围3
2.1所有权人3
2.2管理人4
3 基本条件5
3.1人员数量5
3.2基本要求5
3.3安全出入口6
3.6环境卫生8
4 管理制度9
4.1岗位责任9
4.2监督检查9
4.3隐患报告10
4.4应急预案10
4.5证照管理10
5 许可与备案11
5.1使用许可11
5.2使用备案11
6 安全用电11
7 使用用途12
7.2商市场12
8 装饰装修与改造17
9 信息化17
9.1信息收集17
9.2系统建设18
10.1人员居住18
10.2使用设施18
10.3使用用途19
附件1:法律责任20
附件2:消防摘要22
附件3:防汛摘要27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FONT color=#.2.1& 地下空间
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FONT color=#.2.2& 人民防空工程
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FONT color=#.2.3& 普通地下室
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FONT color=#.2.4& 所有权人
指对地下空间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FONT color=#.2.5& 管理人
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
<FONT color=#.2.6& TT接地方式
指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
<FONT color=#.2.7& TN-C接地方式
&&& 指用工作零线兼作接地保护线的三相四线制接地方式。
<FONT color=#.2.8& TN-C-S接地方式
指在建筑施工临时供电中,如果前部分是TN-C方式供电,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方式供电系统,则可以在系统后部分现场总配电箱分出专用保护线。
<FONT color=#.2.9& TN-S接地方式
指把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线严格分开的接地方式,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系统。
<FONT color=#.2.10&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材料A级,难燃材料B1级,可燃材料B2级,易燃材料B3级四个等级。
<FONT color=#.2.11&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FONT color=#.2.12& 耐火等级
&&&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一般根据耐火极限来确定,通常用一、二、三、四级来表示。
<FONT color=#.2.13&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见附件2中2.4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FONT color=#.2.14& 防烟分区
指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板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等不燃烧体来划分的具有一定的防烟、蓄烟功能的空间。
<FONT color=#.2.15& 安全设施
泛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民防工程)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
<FONT color=#.2.16& 娱乐场所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FONT color=#.2.17& 阻燃材料
氧指数在27%以上为阻燃材料。
<FONT color=#.2.18& 可燃材料
氧指数在26%以下为可燃材料。
<FONT color=#.2.19& 火灾危险性物品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具体内容见附件2中2.5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
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
<FONT color=#.1.1& 用于生产的,应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与他人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FONT color=#.1.2&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FONT color=#.1.3&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FONT color=#.1.4& 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FONT color=#.1.5&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同意;
<FONT color=#.1.6&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FONT color=#.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设备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FONT color=#.2.2&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FONT color=#.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FONT color=#.2.4& 普通地下室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FONT color=#.2.5& 会同所有权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 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FONT color=#.2.6& 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FONT color=#.2.7& 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FONT color=#.2.8&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FONT color=#.2.9& 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FONT color=#.2.10& 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管理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FONT color=#.2.11& 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FONT color=#.2.12& 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
<FONT color=#.2.13& 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人均每天不得多于8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30天以上;
<FONT color=#.2.14& 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人民防空与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FONT color=#.2.15&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和禁止吸烟标识;
<FONT color=#.2.16& 按规定应设置新风系统的地下空间,应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室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时应及时排出;
<FONT color=#.2.17& 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
<FONT color=#.2.18& 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FONT color=#.2.19& 接受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FONT color=#.2.20&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
人员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FONT color=#.1.1& 录像厅和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FONT color=#.1.2& 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3.1.3& 人员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人;
<FONT color=#.1.4& 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负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60人,位于负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FONT color=#.1.5&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入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
<FONT color=#.1.6& 地下空间厂房,每50平方米经常停留人数不得超过15人。
<FONT color=#.2.1& 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
<FONT color=#.2.2& 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用于商市场、餐饮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在安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留存30日备查;
<FONT color=#.2.4& 人员居住场所应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和通风等设备设施;
<FONT color=#.2.5& 普通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增加至1000平方米;
<FONT color=#.2.6& 普通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7& 普通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FONT color=#.2.8&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负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负二层;
<FONT color=#.2.9&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普通地下室内;
<FONT color=#.2.10& 配电室、中控室、设备机房、仓库等重点场所以及配电箱柜等设备设施应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FONT color=#.2.11& 符合防火和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FONT color=#.2.12&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地下空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FONT color=#.2.13&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允许设在地下空间
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中的安全疏散相关要求。(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在合并修订,建议参照合并修订后新规范调整、修改行管内容。
<FONT color=#.3.1& 安全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防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按规定使用;
<FONT color=#.3.2& 仓储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FONT color=#.3.3& 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对于在住宅楼下,作为商市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出入口数量;
<FONT color=#.3.4&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FONT color=#.3.5&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FONT color=#.3.6& 安全出入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米)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
<FONT color=#.40
<FONT color=#.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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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30
<FONT color=#.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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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餐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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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民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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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20
<FONT color=#.40
注:各类场所的防火门、楼梯和走道宽度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FONT color=#.3.7& 普通地下室中,其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FONT color=#.3.8&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文体娱乐场所设置在普通地下室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米计算确定;
<FONT color=#.3.9&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外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FONT color=#.3.10&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FONT color=#.3.11& 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FONT color=#.4.1& 平时使用要有必需的新风量,相应的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等设置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FONT color=#.4.2& 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置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FONT color=#.4.3& 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FONT color=#.4.4& 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FONT color=#.4.5& 送风机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送风机的进风门不应受烟气的影响。
<FONT color=#.5.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无采光窗井的人员停留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口;有采光窗井的,可利用采光窗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面积大于该房间面积2%的,可不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FONT color=#.5.2& 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生产车间(丙、丁类);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3)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FONT color=#.5.3& 在普通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FONT color=#.5.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普通地下室,除文体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FONT color=#.5.5&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米,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FONT color=#.5.6& 排烟机的烟气出口宜高于送风机的进风门,两者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或者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
<FONT color=#.5.7& 地下空间任意一点到最近排烟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
<FONT color=#.6.1& 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使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FONT color=#.6.2& 环境卫生应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公共部位和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确保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FONT color=#.6.3& 有完善的防蚊、蝇、鼠、蟑螂等设施;
<FONT color=#.6.4& 坚持检查和维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保证无尘垢和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地下空间的消防应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执行。
地下空间的防汛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规执行。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FONT color=#.2.1&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规划、公安、卫生、工商和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FONT color=#.2.2&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予查处;
<FONT color=#.2.3&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定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隐患未整改完成的地下空间,应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FONT color=#.4.1& 管理人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燃气热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职责;
<FONT color=#.4.2& 管理人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
<FONT color=#.4.3&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
<FONT color=#.5.1&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
<FONT color=#.5.2&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使用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许可与备案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必须经过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在《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FONT color=#.1& 供电方式应采用TT、TN-C或TN-S供电方式,易采用TN-S供电方式;并进行总体等电位连接和局部等电位连接;
<FONT color=#.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各种线管、线槽及金属桥架内均不得有接头;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FONT color=#.3& 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并有局部等电位连接;
6.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动作电流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应超过25个,并装设脱扣电流不应超过15安培的断路器;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 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一般不小于30厘米高热灯具不小于50厘米;移动式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36伏或24伏的手把灯,并采用橡套软电缆,插头和插座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并保持接触良好;
<FONT color=#.6& 根据规模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电工,并签有用人安全协议。
(1)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房间内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米,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明显位置要有紧急疏散图;
(2)人员居住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3)新设立的房间,其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无采光窗井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
(4)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米,旅馆应为30米,其他工程应为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1)应具备给排水、卫生间和采光窗井;
(2)应设置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淋浴间、开水间和晾衣间等公共服务房间;
(3)住人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最高限额3安培;
(4)住人房间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
管理人应将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属地派出所。
<FONT color=#.2.1& 商市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在负三层及其以下;
<FONT color=#.2.2& 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FONT color=#.2.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
<FONT color=#.2.4& 当地下商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FONT color=#.2.5& 商市场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商市场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定;
<FONT color=#.2.6& 商市场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并不应设置门槛。商市场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
<FONT color=#.2.7& 商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FONT color=#.2.8& 商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和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FONT color=#.2.9& 商市场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FONT color=#.3.1& 餐饮场所应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
<FONT color=#.3.2& 每个包间均应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线路图,设有十个以上包间的应在每个包间内设置应急广播;
<FONT color=#.3.3& 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FONT color=#.3.4& 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独立设置食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肉品冷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食品检验间。
<FONT color=#.4.1& 娱乐场所不应布置在负二层及其以下。当布置在负一层时,负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米;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设立防火分隔。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FONT color=#.4.2&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FONT color=#.4.3&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阻塞;
<FONT color=#.4.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FONT color=#.4.5&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应在其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FONT color=#.5.1& 具备给排水、卫生间、暖气及供电和照明设施;
<FONT color=#.5.2& 具备采光窗井;
<FONT color=#.5.3& 用电设施和电容量应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房间内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每个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
<FONT color=#.5.4& 房间内明显位置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
<FONT color=#.5.5&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FONT color=#.5.6& 办公用房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并确保正常使用;
<FONT color=#.5.7& 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4米;
<FONT color=#.5.8& 应设置值班室、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和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FONT color=#.5.9& 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FONT color=#.5.10& 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FONT color=#.5.11& 按规定设置办公区域,配备办公设备设施;
<FONT color=#.5.12&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
<FONT color=#.6.1& 具备采光窗井;
<FONT color=#.6.2& 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FONT color=#.6.3& 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FONT color=#.6.4& 用于经营的,需具有文化体育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照;
<FONT color=#.6.5&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社区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
<FONT color=#.7.1& 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不得设置人员住宿房间;
<FONT color=#.7.2& 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FONT color=#.7.3& 直通住宅单元的楼和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FONT color=#.7.4& 人员安全出入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宜小于7米;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FONT color=#.7.5& 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完好有效;
<FONT color=#.7.6& 通道墙面和地面应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及车辆出入指示标志牌;
<FONT color=#.7.7& 在地下空间明显位置处悬挂车库平面图;
<FONT color=#.7.8& 按照地下车库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停车区域和车位,并安装交通标识;
<FONT color=#.7.9& 人防工程的专用设备间应封闭管理;
<FONT color=#.7.10& 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汽车、自行车场所的管理规定。
(1)地下空间仓库仓储丙类物品第1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仓储丙类物品第2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仓储丁类物品,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仓储物品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2)地下空间厂房,生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生产类别为丁、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
(3)地下空间厂房,生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厂房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厂房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5米;生产类别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厂房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
(1)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2)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3)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5)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或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6)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7)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9)保持地下空间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划分物品存放区域,物品摆放整齐;货品包装袋和纸箱等应及时清理。
(1)不得随意出入仓库区域,入库人员需登记,管理人需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
(2)人员、物品流动大的经营性仓库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门管理人,定时巡视,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
(3)物品出入库要登记详细,账目清楚。搬运货物时注意安全,预防损坏、碰撞,杜绝伤人事故;
(4)用于经营性仓库的地下空间需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备案通知单》;
(5)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仓储的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与改造
装饰装修与改造单位应与地下空间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协议。
81& 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节能、绿建和防水层等不被破坏;
82& 平时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原结构使用,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及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83& 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8.4& 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识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识遮蔽或引起混淆;
8.5& 使用电焊等动火作业的,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8.6&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地下商市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和展览台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87& 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8.8&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8.9& 人防工程改造必须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按照许可内容组织施工。
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记录档案提供给本级其它机关、部门使用。
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不得擅自改变普通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得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FONT color=#.1.1& 地下空间禁止散租住人;禁止设置上下床;禁止与仓储、生产车间等混用;
<FONT color=#.1.2&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地下储藏室等作为普通地下室住人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FONT color=#.1.3& 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出租;
<FONT color=#.1.4& 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FONT color=#.1.5&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空间内禁止使用下列设备设施的行为:
<FONT color=#.2.1& 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主体结构;
<FONT color=#.2.2& 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大于660瓦的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FONT color=#.2.3& 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名的不合规格的漏电保护装置;
<FONT color=#.2.4& 拉设临时线路;
<FONT color=#.2.5& 在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FONT color=#.2.6&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FONT color=#.2.7& 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FONT color=#.2.8& 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FONT color=#.2.9& 损坏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FONT color=#.2.10&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FONT color=#.2.1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FONT color=#.2.12&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FONT color=#.2.13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FONT color=#.2.14& 在危及地道式、掘开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人防工程围护墙外侧5米)以内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FONT color=#.2.15& 向地下空间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地下空间禁止下列的行为:
<FONT color=#.3.1& 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FONT color=#.3.2& 利用负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市场和体育运动场所、人员居住场所;
<FONT color=#.3.3& 利用负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FONT color=#.3.4& 利用负二层以下设置办公场所;
<FONT color=#.3.5& 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FONT color=#.3.6& 利用楼和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FONT color=#.3.7& 在车库及通道内堆放杂物,搭建建筑,占用防火间距;
<FONT color=#.3.8& 改变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FONT color=#.3.9& 在地下空间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和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传染病诊室和传染病病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法律责任
处罚和罚款
<FONT color=#.1.1 地下空间的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FONT color=#.1.2&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3.3.11、3.6.1、8.0.3、10.2.3、10.2.4、10.2.8、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FONT color=#.1.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FONT color=#.1.4& 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或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ONT color=#.1.5&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2.2.1、2.2.2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FONT color=#.1.6&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2.2.14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7&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2.2.4项规定,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FONT color=#.1.8&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3.1款,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FONT color=#.1.9&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7.1.1项(1)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FONT color=#.1.10&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5.2款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FONT color=#.1.11&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附件三第3.3.1项,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FONT color=#.1.12& 地下空间的使用违反本规范第4.2.2项,拒绝、阻挠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FONT color=#.1.13&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FONT color=#.1.14&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1)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2)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3)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消防摘要
设施的设置
<FONT color=#.1.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米,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喷头间距应为2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少于3.00h。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丙类地下厂房和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6)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市场、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和普通地下室旅馆等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FONT color=#.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质确定,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普通地下室商市场;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FONT color=#.1.3&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每个防火分区又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度1.31.5米。
<FONT color=#.1.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FONT color=#.1.5&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泵和消防水泵房应满足消防设汁要求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2)稳压系统应满足消防设计要求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3)室内消火栓按钮反馈应正常,应能直接启动泵;
(4)室外消火栓的控制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5)消防箱的标识应符合要求;
(6)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应设置室内消防栓。
<FONT color=#.1.6&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探测器必须安装牢固;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5米;探测器周围0.5米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
(2)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米。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FONT color=#.1.7& 火灾事故广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一个防火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米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米;
(2)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杨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FONT color=#.1.8& 疏散照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及疏散照明灯组成,疏散照明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1x。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在1米以下的墙上时,间距不应大于10米,安装在地面上时,间距不应大于5米。拐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灯距拐角不应大于1米;
(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标识,灯光常亮,安全出口标识、疏散诱导标识尺寸应满足600×300±20毫米;
(3)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4)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间、通道转角处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小于30分钟;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6)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7)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普通地下室商市场应设置疏散照明指示标志。
<FONT color=#.1.9& 指示牌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地下空间,应按照规范设置人防标志牌、使用平面图、疏散示意图、有效证件、管理制度等应配框上墙,统一悬挂在人防工程入口明显处;
(2)通道墙面和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标志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距室内地坪1米以下的墙面上,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米。
<FONT color=#.1.10& 其他
(1)人防工程内应设置视频对讲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2)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FONT color=#.3.1&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30张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FONT color=#.3.2&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建筑工程项目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验收;
<FONT color=#.3.3& 为平时开发利用的需要,进行工程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人防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
<FONT color=#.3.4&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商市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FONT color=#.3.5& 人防工程内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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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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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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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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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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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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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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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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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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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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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附件:防汛摘要
<FONT color=#.1.1& 管理人应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警、预报,凡遇较大雨量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应及时启动防汛预案;
<FONT color=#.1.2& 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加强夜间值班。抢险人员应全天保持通讯联系,各种抢险工具器材装备处于备用状态。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警报后,相关领导和抢险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抢修人员携抢险设备、工具待命,随时准备抢修救援,并和上级部门保持联系,直至警报解除;
<FONT color=#.1.3& 加强检查,确保水泵、电源配电箱、管道、阀门、集水井浮球、水位开关、排水管道出口和止回阀等设备工作正常;
<FONT color=#.1.4& 加强检查,确保备用应急设备(拖线盘、水泵等)和应急发电机工作正常,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31.5加强检查采光窗、竖井和通风孔等外露孔口的各项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如沙包堵住各类孔口部或安装防水挡板等),确保雨水不倒灌;
<FONT color=#.1.6& 收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或者发现积水倒灌威胁时,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应及时打开应急疏散通道和照明设备,做好紧急疏散的准备。地下车库管理单位应通知业主,及时将车开出地下车库;
<FONT color=#.1.7& 暴雨时,采用封堵挡水的方法,并辅以排水泵进行强排抽水;若地下空间已进水,在电源正常的情况下,接通备用应急潜水泵加强排水。若灾情继续扩大,正常电源被水淹没或者区域电网断电时,应紧急启动自备发电机组进行排水,或者紧急启动备用汽油机抽水泵进行应急排水(注意排烟和通风)。若地面水位升高,排水管道发生雨水倒灌时应及时关闭闸阀;若阀门或单向阀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盲板隔断;
<FONT color=#.1.8& 应急抢救行动结束后,地下空间管理人应将暴雨损失和抢险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FONT color=#.1.9& 应急抢劫行动结束后,应及时对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易耗散用品,做好下一次应急抢救工作。
<FONT color=#.2.1&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每年在汛期前应组织防台防汛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汛预案、出入口、采光窗、竖井和通风孔等外露孔口的各项防汛措施、电器线路,防汛设备设施、防汛救援器材和物资等;
<FONT color=#.2.1& 对地下空间顶部以上回填土回填不密实或地表有下陷的地下工程,汛期前应采取措施,填实空洞或孔隙,使结构周围的土体达到密实稳固。对地下工程顶部地面下陷易积水的地方,应加高夯实;
32.3& 对渗漏水严重,结构受到损坏的地下空间,要在汛期到来前进行加固处理,损坏严重或无法根治的工程应停止使用;
<FONT color=#.2.4& 管理人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制定防汛方案,对易雨水倒灌的工程提前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FONT color=#.3.1& 地下空间内应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如水泵、铁锨、砖、沙料、防水挡板、挡水闸等),室外地面出入口及采光窗井等对外孔口处应设置必要的防雨污水倒灌措施;
<FONT color=#.3.2&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FONT color=#.3.3& 出入口地势较低的地下空间,应因地制宜增设驼峰等挡水设施,原则上人行出入口应高出地面50厘米以上,汽车出入口设明沟排水时,其驼峰高度应高于地面15厘米以上。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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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第(1)项编制,并在其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一条添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在依据中添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两项内容,以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该条款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并结合《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术语含义)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2.0.8和2.0.9条定义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和地下空间。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定义所有权人、管理人。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及有关资料定义三种接地方式、装修材料等级、防火分区、耐火等级、耐火极限、防烟分区、安全设施、娱乐场所、阻燃材料、可燃材料和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条定义适用范围
第1.4.1、1.4.2、1.4.3、1.4.4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十一条修改编制。1.4.1中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改为地下空间;1.4.5句尾添加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1.4.5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所修改编制。
第2.1.1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修改编制;
第2.1.5项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四条第(9)项的基础上,添加未设置业主委员会的,应征得2/3(含2/3)以上业主同意;
第2.1.2、2.1.3、2.1.7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义务)修改编制。2.1.3中将……需配合协助……改为……应协助……;
第2.1.4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修改编制;
第2.1.6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6)项修改编制。
第2.2.1项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3)项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五条第(7)、(1)项修改编制,同时在句首补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第2.2.2、2.2.3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四十条修改编制;
第2.2.13、2.2.19、2.2.1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5)、(7)、(11)项修改编制;
第2.2.6项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1)项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五条第(10)项修改编制;
第2.2.4、2.2.16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五条第(2)、(6)项修改编制;
第2.2.21、2.2.22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人的义务)第(4)、(6)项修改编制;
第2.2.14、2.2.17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12)、(11)项修改编制;
第2.2.12项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2)项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第(13)项修改编制,在句尾添加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2.2.18、2.2.10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四)款第(2)、(3)项修改编制;
第2.2.20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人的义务)第(3)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第(14)项编制;
第2.2.9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236号令)第六条第(2)项修改编制;
第2.2.7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236号令)第六条第(7)项修改编制;
第2.2.8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3)项修改编制;
第2.2.15、2.2.5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第(3)、(2)项修改编制。
第3.1.1、3.1.2、3.1.3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五条第(1)、(2)、(3)项的原文;
第3.1.4项是在上述规范第五条第(4)项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第四条进行的修改。由每百平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米不得超过80人建议改为每百平米不得超过60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米不得超过55人;
第3.1.5项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五条第(5)项的基础上,添加补充以便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3.1.6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3.7.2条第(5)项编制。
第3.2.2、3.2.3、3.2.4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7)、(11)、(2)项的原文;
第3.2.1、3.2.1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四条第(2)、(6)项修改编制;
第3.2.5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1.8条及表5.1.7注解1修改编制;
第3.2.6、3.2.7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7.4.4条拆分后修改编制;
第3.2.8、3.2.9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4.2条第(1)项拆分后修改编制。3.2.7中删除……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第3.2.10项是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并结合安监局有关回复意见添加。
安全出入口
第3.3.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3)项修改编制;
第3.3.2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3.7.3条修改编制;
第3.3.3、3.3.9、3.3.10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一条拆分后所修改编制;
第3.3.4、3.3.5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3.12条第(2)、(3)项修改编制;
第3.3.6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四)项修改编制;
第3.3.7、3.3.8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3.17条第(1)、(2)项修改编制;
第3.3.1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六条第(5)项修改编制。
第3.4.2、3.4.3、3.4.4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二条第(5)、(6)、(10)项的原文;
第3.4.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四条第(4)项删除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后所修改编制;
第3.4.5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10.4项修改编制。
第3.5.1、3.5.2、3.5.5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三条第(2)、(3)、(4)项,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9.1.3条第(6)项所修改编制;
第3.5.3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9.4.4条修改编制;
第3.5.4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9.4.6条第(4)项修改编制;
第3.5.6、3.5.7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11.4、5.1.11.5项修改编制;
第3.5.8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3.12条第(5)项修改编制。
第3.6.3、3.6.4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三条第(3)、(4)项的原文;
第3.6.1、3.6.2项是在上述规范第(1)、(2)项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第(7)项所编制;
第3.6.5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九条编制。
见附件2:消防摘要。
&&& 见附件3:防汛摘要。
该条款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三条修改编制,将原文简化为这三句话。
第4.2.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八条所修改编制;
第4.2.2、4.2.3、4.2.4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第十七条(配合检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九条部分内容编制。4.2.4中将……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必须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该条款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安全隐患报告)修改编制。
第4.4.1、4.4.3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并结合北京市安监局的《北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修改补充建议》第二条第(5)项修改编制。4.4.1中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改为安全责任人,将从业人员改为管理人员。
第4.4.2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4.3.5项修改编制。
该条款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修改编制。
许可与备案
该条款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三条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八条修改编制。
该条款中所有项均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五条修改编制,删去了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的内容。
第6.0.1、6.0.2、6.0.3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四条第(1)、(2)项,并结合安监局有关回复意见修改编制;
第6.0.4项是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0、10.2.6项修改编制;
第6.0.5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四条第(2)项,并结合安监局有关回复意见修改编制;
第6.0.6项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并结合安监局回复意见添加。
第(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编制;
第(2)、(3)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第(2)、(8)项修改编制。
第(4)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二条第(1)项修改编制。
第(1)、(2)、(3)、(4)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第(1)、(4)、(10)、(11)项修改编制,(2)中将热水间改为淋浴间、开水间。
根据是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3)项修改编制;
&&& 第7.2.1-7.2.4项均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1.13条各项所修改编制;
第7.2.5-7.2.9项均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六条第(一)款(商业功能消防专项)各项所修改编制。
该条中所有项均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7.3中各项修改编制。7.3.1中将餐饮场所应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安全等合法证照改为餐饮场所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合法证照;7.3.2中将句尾的报警装置改为应急广播;部分项将集贸市场改为商市场。
第7.4.1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六条第(二)款(娱乐场所消防专项)第(1)项,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1.15条第(1)项修改编制;
第7.4.2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3.12条第(4)项修改编制;
第7.4.3、7.4.4、7.4.5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六条第(二)款(娱乐场所消防专项)第(2)、(3)、(4)项修改编制。
该条中所有项均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编制。7.5.8将原文卫生间(男女分开)改为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
该条中所有项均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修改编制。
第7.7.2项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七条第(2)项的原文;
第7.7.1、7.7.5项是在上述规范第七条第(1)、(3)项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四)款分别在第(7)、(1)项句尾添加了不得设置人员住宿房间和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7.7.3项是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第五条,建议明确表述《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所修改编制;
第7.7.4、7.7.6、7.7.7、7.7.8、7.7.9、7.7.10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四)款第(5)、(6)、(2)、(3)、(4)、(8)、(9)项规定所添加内容。
第(1)、(2)项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表3.3.2、表3.3.1表3.7.4最后一列编制。
第7.8.2、7.8.3款中各项均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五)款修改编制。
装饰装修与改造
第8.0.1项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二条第(12)项的原文;
第8.0.3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和第(六)款第(8)、(16)项及《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五条第(1)项进行编制;
第8.0.4、8.0.6、8.0.7、8.0.8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五条第(3)(6)(4)(5)项修改编制;
第8.0.5项是根据《大连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修改编制。
第8.0.9、8.0.2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修改编制。
该条款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七条修改编制。
该条款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信息管理)修改编制。
第10.1.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各条款总结,放在禁止条款中用以特别强调;
第10.1.2、10.1.3、10.1.4项分别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二十、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编制;其中将房屋替换为普通地下室;
第10.1.5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7)项修改编制。
第10.1.6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五条第(五)款修改编制。
第10.2.2、10.2.7、10.2.8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第(3)、(4)、(5)项的原文;
第10.2.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第(2)项修改编制,其中添加大于660W的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第10.2.5项是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6.1.1项修改编制;
第10.2.3、10.2.4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四条第(3)项修改编制,其中将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更加细化;
第10.2.6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六条第(4)项修改编制;
第10.2.9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第(5)项修改编制;
第10.2.10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第(19)项修改编制;
第10.2.11项是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第(1)项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六条第(6)项修改编制;
第10.2.12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修改编制。
第10.3.1、10.3.3、10.3.4项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6)、(8)、(9)项的原文;
第10.3.2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2第五条第(1)项编制;
第10.3.5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编制;
第10.3.6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八条第(8)项的修改编制;
第10.3.7项是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第五条,建议明确表述《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所修改编制;
第10.3.8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四)款第(6)项规定所添加内容;
第10.3.9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第七条第(4)项修改编制;
第10.3.11项是根据《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修改编制;
第10.3.12项是根据《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修改编制;
第10.3.10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第(24)项修改编制;
第10.3.13项是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编制。
附件:法律责任
处罚和罚款
第1.1.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十九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2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二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3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五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4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条第(2)、(3)项,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5、1.1.6、1.1.7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1)、(2)、(3)项,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8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二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9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三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10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36号令)第二十四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11、1.1.12、1.1.13项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第(1)、(3)项,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14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第1.1.15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各项,并结合本规范编制。
该条款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编制。
附件:消防摘要
该项中(1)、(2)、(3)、(4)、(6)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三条第(七)款中各项修改编制;
(5)是在《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三条第(七)款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5.1条第(1)、(2)项修改编制;
(7)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三条第(六)款修改编制。
该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 第三条第(八)、(九)款,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1.4.1条第(9)项编制。
该项中(1)、(2)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6.1、5.1.6.2项修改编制。
该项(1)、(2)、(3)、(4)、(5)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三条第(十)款修改编制。
该项中(1)、(2)、(3)、(4)、(5)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2.1-5.1.2.5项修改编制;
(6)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修改编制。
该项中(1)、(2)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4.1、5.1.4.2项修改编制。
该项中(1)、(2)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5.1.7.1、5.1.7.2项修改编制。
该项中(1)是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第二条修改编制;
(2)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征求建议稿)》第6.3.1项修改编制;
(3)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8)项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第二条的建议修改编制;
(4)是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第(8)项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款第(5)项编制的;
(5)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款第(8)项修改编制;
(6)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1.3.1条第(4)项修改编制;
(7)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1.3.5第(3)项修改编制。
该项中(1)是根据《上海海洋大学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所修改编制;
(2)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修改编制。
第2.1.10项
该项中(1)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款第(7)项修改编制;
(2)是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消防要求)修改编制。
该条是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修改编制。
第2.3.2、2.3.3、2.3.4、2.3.1项是根据《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附件1第四条所修改编制;
第8.3.5项是根据《大连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修改编制。
<FONT color=#.4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该表格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表5.1.1修改编制。
<FONT color=#.5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该表格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表3.1.1修改编制。
附件:防汛摘要
该条款中所有款项均是根据《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汛期各项防汛要求)修改编制。
该条款中所有项均是根据《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汛期前各项防汛准备要求)修改编制。
第3.3.1项是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款修改编制;
第3.3.2项是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编制;
第3.3.3项是根据《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汛期各项防汛要求)修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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