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上海老年公寓寓到哪办?上海老年公寓寓一般多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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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快乐寿星老年公寓-全国养老院查询平台
机构名称:珠海香洲快乐寿星老年公寓
成立时间:日
床位数量:160张
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
收住对象:自理&&半护&&全护&&特护&&&&
收费区间:元
员工人数:-
机构性质:民营机构
机构类型:老年公寓
Contact Us
联系人:曹文强
所在地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官方网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519030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湾仔连州路2号大院
Organizations On
  公寓简介
  珠海市快乐寿星老年公寓背靠天然大氧吧将军山脉,东望一水相隔的澳门,与横琴开发区一桥之隔,拥有13000平方米江南私家园林,门前是规划中的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的中心广场,老年公寓距湾仔和横琴口岸只有5分钟车程,到拱北口岸也只需10分钟车程,西北角是港珠澳大桥和太澳高速连接处,与相距不到15分钟车程的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珠海九龙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合作协议,开通了医疗救护绿色通道,享受VIP服务,实行&医院式管理、酒店式服务&的创新理念,为长者提供&养、医、乐、学、为&等多功能高端服务,目前是珠海市内规模最大,空气质量最好、环境最优美、设施条件最完备、最具发展前景的养老机构,是民营企业市场化经营社会福利事业的生态养老示范基地。
  公寓特色:医养护结合平民价收费园林式建筑科学规范星级服务环境优美
环境设施介绍
Environmental Facilities
  公寓室外配套设施有球场、花园、文化长廊、开心农场、寿星果园、健身音乐广场。为老人提供一个室外负离子含量较高的优质生态休闲健身场所。
  公寓室内既按星级酒店装修,又增添了符合老人生活及活动特点的设计,每套房间配有独立的卫生洗浴设施,24小时提供热水,居室舒适、高雅,空调、彩电、电话、宽带网络、紧急呼叫系统等设施一应俱全。室内活动区为老人设置了颐情养性、陶冶情操的棋牌室;强身健体的健身房;学习知识、了解信息、上网冲浪的阅览室;举办讲座、放映电影的寿星学堂;展示长者才华、显示&夕阳&风采的展览馆;谈心聊天、喝茶就餐的中餐厅等。
  公寓设有护理中心,为每位入住老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配有专业的营养保健师为老人提供科学的营养膳食。为了体现公寓对长者的关怀,还设有情感交流室,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咨询辅导。公寓与相距不到5分钟车程的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珠海九龙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合作协议,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享受VIP服务。每星期有呼吸、心血管、内分泌、糖尿病等老年病专家查房,24小时有医护人员提供服务。
公寓大讲堂
康复健身室
多功能会议室
Service Object
  服务对象
  1、生活自理老人;
  2、全国各地候鸟老人;
  3、久病卧床不起,生活起居需要照料的老人;
  4、慢性病需要提供医疗保障及康复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老年痴呆者、脑梗塞、脑萎缩、中风后遗症、骨折恢复期、肿瘤化疗或放疗休养者等);
  5、需要临终关怀的老人;
  6、港澳台胞、侨胞、休闲旅游及短期疗养的老人
  注: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以外的老人。
Check-in Notes
  入住须知
  答疑解惑
  1.珠海香洲快乐寿星老年公寓的规模有多大?
  本公寓目前是珠海市内规模最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美、服务完善,价格适宜的生态养老示范基地,立足珠海、辐射港澳、面向全国的中高端民营养老机构,一期投入使用的床位有160张,三期竣工后将达到3000张床位。
  2.公寓收住什么样的老人?
  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以外,其他各种类型的老人都可以入住,从生活完全自理到需要全护理的老人,短期异地候鸟养老养生老人,公寓均可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3.公寓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本公寓针对的是中高端的消费群体,根据所选择房间的不同和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同,收费标准有所区别。按照老人的身体状况,划分九个护理等级。收费标准从2800元人民币起,夫妻入住,一次性年缴清住养费,可享到受适当折扣优惠。
  4.公寓有哪些配套设施?
  公寓室内按照星级酒店装修,又增添了符合老人生活及活动的特点设计,每个房间配置有空调、电视机、电话、上网宽带、呼叫系统;空气源热水系统保证每个房间24小时供应热水;每层楼装有净水功能的开水系统,保证全天供应开水。有的房间还配有养生负氧离子机,弱碱性水,磁性床垫等养生设备。
  5.老人入住公寓时需要带被褥和日常生活用品吗?
  不需要。只需要带自己的日常换洗衣服。公寓统一为每个老人配齐日常生活用品,如沐浴露、洗发水、浴巾、毛巾、面盆、垃圾筒、纸巾、水笔、便签纸等等。
  6.老人在公寓购物方便吗?
  很方便。公寓专门设有爱心超市,还会定期组织老人到市区大型超市去购物。
  7.老人的贵重物品怎么管理?
  可交公寓登记,由公寓统一保管。
  8.老人需要自己洗衣服吗?
  公寓为有需要的老人配置有专门的洗衣房和洗衣工,老人的衣服包括床上用品,都由护理人员交到洗衣房,由专职的洗衣工负责洗涤消毒。
  10.老人生病了怎么办?
  公寓配套设置的有医疗机构,聘请高年资的专科医生,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老人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等,由公寓提供医治。如果是大病、急病,公寓可安排车辆或叫救车将老人送往市区大医院治疗。本公寓与市区多家大医院如第二人民医院、九龙医院等建立了医疗合作关系,开通了医疗救护绿色通道,享受VIP会员待遇。每星期有呼吸、心血管、内分泌、糖尿病等老年病专家查房,公寓护理中心24小时有医护人员提供服务。
  11.老人的饮食是怎样安排的?
  公寓食堂聘请的是专业的厨师,实行配套制,基本标准是每日三餐,中晚餐三菜一汤,其中两荤一素一汤,早餐与中餐之间,中餐与晚餐之间各加一次点心。食谱由专业的营养保健师进行调配,每周有食谱,天天不一样。
  12.对饮食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怎样安排?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老人,营养师和护理人员会针对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配。如对于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等疾病的老人,医护人员和营养师会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食谱,尽最大努力满足老人的特殊需求。
  13.家属来公寓看望老人时,可以在食堂就餐或点餐吗?
  家属需到食堂就餐的,需提前告知护理部门,由护理部转交总务,以便食堂有所准备。家属欲点餐的,可报告总务部,由总务部安排食堂制作,食堂专门为来公寓点餐的家属和客人制定有菜单。家属和客人到公寓食堂就餐或点餐的,需按公寓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14.公寓开展的有哪些活动?
  公寓的活动丰富多彩。公寓设置有寿星学堂,经常聘请专家举办各类养生健身讲座;有室内健身室,室外健身广场,音乐舞蹈广场,配备有各类健身器材,为老人锻炼提供方便;有棋牌室、阅览室、怀旧展览室等供老人娱乐;室外还为老人开辟有开心农场、寿星果园等。公寓定期组织老人进行各类比赛活动,如棋牌赛、书画赛、卡拉OK赛等。组织老人到市区各大景点观光等。
  15.老人的安全保障情况怎么样?
  为了保障老人在公寓的安全,公寓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如护理安全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突然停电停水应急预案等等。
  16.公寓在什么地方,市区怎么乘车到公寓?
  公寓地址是珠海湾仔连洲路2号,位于兴建中的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珠海保税区对面。市内可乘坐14、61、62、K10、K11、86、130路公交车到珠海保税区站下对面就是。
基本收费标准
自理老人:2800元/月/人(均含床位费、伙食费、上、下午茶水费、水电费、电话费、日常用品配置费等)
半护理老人:3300元/月/人起价(均含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上、下午茶水费、水电费、电话费、日常用品配置费等)
全护理老人:4300元/月/人起价(均含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上、下午茶水费、水电费、电话费、日常用品配置费等)
全国异地候鸟养生、养老; &&&&&&
一:标准双人间2800元/月/人(均含床位费、生活费) &&&&& &
二:巴马养生房2700元/月/人(均含床位费、生活费)
乘车路线:市区乘14、61、62、K10、 K11、86、130路到珠海保税区站下车正对面
如果地图位置显示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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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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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民政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办理老年公寓所需要的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渝办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现就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老年人尊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弥补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对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原则和范围
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或租赁改建手续,并按国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的照料型和护养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不含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设施)建设同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养老服务需求和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养老设施,落实养老设施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
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具体申报、审批、监管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合理信贷要求,提供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当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人员培训
社会办养老机构要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养老护理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用工支持
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与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八、拓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九、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实行互助共济,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同时,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对服务事故、人身意外等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改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营造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环境,尽力避免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发生。
十、规范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和出租出售,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骗取政府补贴资金。要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等级评选活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强社会办养老机构质量品牌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性的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扶持政策,营造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协调配合,落实本部门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周同志:
  您来信咨询“办理老年公寓所需要的条件”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许可权限
    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市政府投资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除上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关于私人办理老年公寓的问题
&&请问个人可不可以办老年公寓,可以的话需要那些条件,请介绍一下,越详细越好,谢谢。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关于个人申办老年公寓的咨询回复如下:
  个人申办老年公寓的具体条件,申办程序请你阅读国家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按照里面的内容要求办理。
  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璧山县民政局
    &&&&&&&&&&&&&&&&&&&&&&&&&&&&& &&&&2013年12月12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璧山网”的所有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璧山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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