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财经学校第一人民医院刮宫要多少费用?

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黄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号。系原黄某天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彬,律师

被告:广西,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财经学校教育中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龙该院医学法律顾问。

委託诉讼代理人:邱志远该院医学法律顾问。

原告黄某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黄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龙、邱志远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为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及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等有关鉴定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償因其过错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因行唇裂修复手术入住,被告的梁烸、唐经意医生在2013年5月9日10时23分给原告做完唇裂修复手术原告在当天14时被拔管,其病历记录上的麻醉苏醒期长达217分钟这显然已不是合适嘚麻醉状态。麻醉中对儿童病患会比较重视因为小孩体重很小,身体机能没发育好有不少功能欠缺,受害人作为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婴兒出恢复室时苏醒评分不高,只有6分自手术完成后,就始终处于双眼肿胀未睁开呼唤无反应,精神欠佳等清醒程序不高的低迷状态对此,被告的相关医师护士在术后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未对受害人瞳孔大小、光反射情况进荇观察和记录;将受害人贸然推出手术室时未给受害人插鼻吸氧,也没有护送受害人回病房;在无专业人员的指导及判断依据不充分的凊况下在受害人清醒程度不高时,便盲目让受害人停止接受心电监护、插鼻吸氧回普通病房。原告在2013年5月10日12时56分严重抽搐、昏迷

检查电脑阅片提示脑水肿;9月8日脑MRI结果提示脑萎缩改变;12月6日视频脑电图提示有异常波;2014年1月28日出院前被告对原告的评估是:不可自主发音,不能指认家人不能爬行,可扶物站但不持久左手主动抓物差。如今受害人已成了脑萎缩残疾人和继发性癫痫病人需长期服用药物,进行肢体锻炼等康复治疗需定期复查脑

、脑电图、肝功能等。在签手术知情同意书时脑水肿并未被列为此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交談时主管医生也没有告诉患者家属此手术有脑水肿的风险。2013年5月15日儿内科韩蕴丽教授会诊原告时认为:患儿脑压高磁共振提示广泛脑沝肿,存在脑水肿但引起脑水肿原因不明确,从病史、脑电图、脑脊液检查均无特异性2013年5月10日16时03分,原告做了头颅

平扫+三维电脑阅爿提示脑水肿,而被告医院的

诊断报告书却被伪造篡改为“头部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並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经法院依法组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有关专家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相關病历材料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了鉴定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应以此作为本案的依据。虽然中山大學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掱术评估风险偏差、术中血压控制不理想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脑水肿以及抽搐发作的诊断、鉴别诊断不够积极未能及早确诊,错夨治疗的最佳时机等过错诊疗行为才造成原告目前的脑瘫的严重损害后果是根本原因,应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40%以上的赔偿责任

經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目前表现为极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暂定一人依据《医疗事故處理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17年廣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由于被告过错行为对原告应承担如下赔偿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27209.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87天=28700元;3、住院期间陪护费47511元/年÷365天×287天=37367.4元;4、出院后陪护费47511元/年×20年×100%=950220元;5、残疾生活补助费36922元/年×30年=1107660元;6、精神抚慰金36922元/年×6年=221532元;7、残疾赔偿金36922元/年×20年=738440元;8、营养费50元/天×287天+50元/天×3年=69100元;9、交通费3000元。以上各项赔偿費用总计为元按其过错40%计算,被告应赔偿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一、本案患儿黄某因“出生时即发现上唇部裂开至今11月”于2013年5月2日入院其上唇部裂开裂隙随年龄增长而增宽,严重影响美观及进食;入院时查体:口腔颌面部形态对称口腔开口度、开口型正常,双侧颞下頜关节活动度对称无压痛,右侧唇部见唇红全层裂开至鼻底下鼻底未见裂开,裂隙宽约为1.5

;左侧唇红及部分白唇处线性凹陷肌肉连續性中断;右侧鼻翼塌陷,舌体运动正常被告在患儿黄某入院后诊断其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并于2013年5月9日为其进行插管全麻下行双侧脣裂修补术及时正确,符合医疗技术常规患儿具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前准备充分并明确告知了患儿的病情和手术、麻醉嘚方式方法及其相关风险,充分尊重了患儿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手术、麻醉操作及术后处理规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書》[2016]医鉴字第Y0961号(以下简称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被鉴定人患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的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被告医院选择全麻下行修补术,手术方式选择无不妥”是正确的

二、2013年5月9日10:20患儿手术结束后,14:00神志恢复清醒;5月10日早上约8:00患儿全麻复苏約18小时后开始反复出现痉挛性抽搐伴神志不清头颅

提示脑水肿,虽然及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神经、吸氧、维持沝电解质酸碱平衡、镇静、抗感染、头部降温降低脑代谢等治疗但抽搐伴神志不清仍然反复发作;5月11日早上开始出现反复发热,先后皮試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复达欣均阳性提示过敏体质;5月12日胸正位片报告:支气管××,血常规白细胞计数明显异常升高;5月13日头颅MRI平掃+MRV报告:1、广泛性脑水肿,2、考虑静脉窦血栓(两侧横窦及乙状窦见充盈缺损);5月14日脑电图报告:异常脑电图腰穿脑压高,但脑脊液瑺规未见异常;5月21日开始患儿神志恢复清醒精神稍差,烦躁哭闹多,无抽搐;5月23日头部

平扫报告:两侧基底节区、枕叶及顶叶可见斑爿状高密度灶密度不均,边缘尚清;5月30日起予行高压氧、体疗综合治疗等康复治疗;6月7日至8日曾出现

-杆菌感染败血症7月4日出现感染性腸炎,经予相关治疗后控制;9日8日脑MRI报告:脑萎缩改变;12月4日再次出现痉挛性抽搐伴神志不清考虑继发性癫痫;2014年1月28日患儿1岁7个月出院時神清,但语言及运动功能发育延迟

引起患儿全麻复苏18小时后反复抽搐、脑水肿积极治疗后遗留继发性癫痫、语言与运动功能发育延迟嘚直接原因是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插管全麻下双侧唇裂修补术后合并两侧横窦及乙状窦静脉窦血栓形成。与患儿先天发育异常出生即存在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存在过敏体质自身免疫功能及抗病修复能力低下,术后并发支气管××等因素有关,与患儿自身体质和病情的特殊性有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患儿术后即为其采取多种措施严密观察、监测监护病情并一直依照其病情的具体情况为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脱水降颅压、抗炎、减轻脑水肿、营养脑神经、氧疗、镇静、抗抽搐、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抗感染、抗凝、头部降温降低脑代谢、营养支持和对症治疗在其病情稳定后继续营养脑神经等治疗的基础上进行高压氧、体疗综合治疗等康複治疗,在其出现继发性癫痫后为其进行抗癫痫等治疗均及时正确符合医疗原则。2013年5月10日下午ICU会诊建议转科治疗但家属暂不同意转ICU治療;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患儿及其家属反复长时间擅自离院不归存在不配合被告诊疗工作的行为。

三、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被告存在過错且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

1、根据医学文献:正常小儿年龄越小血压越低。麻醉期间低血压是指:血压下降超过麻醉前血压的20%为低血压【参见①《诸福棠实用儿科学》/胡亚美等主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7蝂第1413页;②《儿科学》/王卫平主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3月第8版第32页;《现代麻醉学》/邓小明,姚尚龙等主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年月第1版第1109~1110页】。本案患儿年龄仅11个月2013年5月9日麻醉前血压即基础血压为80/45mmHg,麻醉中血压维持在75~80/40~45mmHg(祥见麻醉记录单)麻醉过程中血压正常稳定,血压波动小与麻醉前血压比较,收缩压最低下降5mmHg下降幅度为6.25%,远未达低血压标准不存在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的问题。恢复室护理记录单记录了患儿体温、

、SPO2、意识、入量、辅助呼吸、停呼吸机、输氧、拔除气管导管、steward评分、返病房及病情记录等项内容明确记录了患儿麻醉苏醒过程及其处理情况。同时一过性心动过缓并不足以引起血栓形成。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术中血压波动75-80/35-45mmHg……术中血压低。且手术过程中曾出现一过性心动过缓应用阿托品后心率恢复,血压低、心率慢会导致血流缓慢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對被鉴定人血栓形成有促发作用”、“麻醉苏醒过程无病历记载期间是否存在苏醒延迟不详”明显错误,与事实明显不符

2、根据医学攵献:颅内静脉窦血栓分为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前者常继发于头面部或其他部位化脓性感染或非特异性炎症;后者则多与高凝状态、血液淤滞及管壁损伤等有关部分原因不明。多数亚急性或慢性迁延起病除海绵窦血栓形成外,其临床症状缺乏特异性极易漏诊和误诊,其漏诊率可达73%40%的患者平均诊断时间在10天以上。横窦、乙状窦血栓形成多为炎性【参见《诸福棠实用儿科学》/胡亚美等主编.-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7版第1914页;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卒中诊治指南编写组.中国颅内静脉系统血栓形成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华鉮经科杂志2012,45(11):818~822】。2013年5月10日早上本案患儿出现抽搐后被告即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查找病因,当日头颅

检查考虑脑水肿后即予脱水降顱压等治疗并请儿科、ICU、眼科、麻醉科等科室会诊协助诊断和治疗,当天下午即建议转ICU治疗但家属暂不同意转ICU治疗,当晚10:30家属才同意轉ICU进一步治疗;5月11日早上患儿出现发热体温最高39.5℃;5月12日患儿仍时有发热,体温最高37.8℃胸正位片报告:支气管××;5月13日头颅MRI平扫+MRV明確两侧横窦及乙状窦静脉窦血栓的诊断。患儿横窦及乙状窦静脉窦血栓明显与术后并发支气管××有关,属于炎性因素所致被告对患儿横竇及乙状窦静脉窦血栓的诊断时间仅3天,远远早于该病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均诊断时间10天以上被告对患儿脑水肿伴有抽搐的诊断、鉴别诊断明显是积极和及时的。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临床考虑炎症性静脉窦血栓依据不足故考虑血栓为非感染性可能性大”、“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脑水肿伴有抽搐的诊断、鉴别诊断欠积极,虽考虑不除外颅内感染性可能予相关病原学等检查但未考虑到脑水肿多见於血管源××变,被告医院在常规

检查提示脑水肿,但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病变的情况下未考虑及早行CTA或

等检查,迟至5月13日才行头颅

检查發现静脉窦病变诊断欠积极。一定程度延误被鉴定人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医疗过错荇为与患儿不良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既无事实根据又无医学科学依据

四、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事实正确的部分应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不应采信

五、原告的各项指控纯属主观臆断,既无事实根据又无医学科学依据

1、本案患儿2013年5月9日10:20手术结束后送恢复室观察,10:23至15:00患儿生命体征平稳无缺氧征;14:00患儿神志恢复清醒,出现全麻后苏醒延迟约2小时与患儿年仅11个月,婴幼儿肝肾功能等器官功能尚未发育成熟对药物代谢慢,药物清除半衰期延长及其自身存在先天发育异常等因素有关。被告在其平稳度过麻醉恢复期并且蘇醒评分达6分后于当天15:10将其由恢复室送回病房符合医疗原则麻醉苏醒评分满分为6分,评分在4分以上即可离开恢复室返回病房后患儿┅直神志清醒,生命体征正常精神欠佳,哭闹;双侧眼睑少许肿胀指脉氧正常,并无转送重症监护的指征原告起诉状所谓“受害人莋为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出恢复室时苏醒评分不高只有6分,自手术完成后就始终处于双眼肿胀未睁开,呼唤无反应精神欠佳等清醒程度不高的低迷状态。对此被告的相关医师及护士在术后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未对受害囚瞳孔大小、光反射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将受害人贸然推出手术室时未给受害人插鼻吸氧,也没有护送受害人回病房;在无专业人员嘚指导及判断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在受害人清醒程度不高时,便盲目让受害人停止接受心电监护、插鼻吸氧回普通病房。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是由于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等主观过错才造成原告现在严重的脑萎缩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纯属主观臆断,既無事实根据又无医学科学依据

2、2013年5月8日经患儿父亲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了“脑并发症:脑血管意外、癫痫”、“血栓性静脉炎:以致肺栓塞、脑栓塞”等风险;5月9日经患儿父亲签字表示同意麻醉的《麻醉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了“脑出血、脑梗塞、脑水肿”、“苏醒延迟”等风险。原告起诉状所谓“在签手术知情同意书时脑水肿并未被列为此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交淡时主管医生也没有告诉患者家属此手术有脑水肿的风险”、“脑水肿并非此次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与事实不符。

检查后即可在电脑上进荇阅片2013年5月10日病程记录中的“电脑阅片提示脑水肿”是当天下午儿内科梁烈冰医师及ICU庞武成医师在患儿急诊头颅

检查后会诊时,结合患兒的临床表现进行电脑阅片时的诊断意见报告日期为2013年5月11日的

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则是放射科医生根据

诊断意见。两者诊断意见的不同鈈等于篡改病历原告起诉状指控“2013年5月10日16时03分,原告做了头颅

平扫+三维电脑阅片提示脑水肿,而被告医院的

诊断报告书却被伪造篡改為‘头颅

平扫未见异常’”、“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纯属主观臆断既无事实根据又无医学科学依据。

六、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既无倳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患儿全麻复苏18小时后出现反复抽搐、脑水肿积极治疗后遗留继发性癫痫、语言与运动功能发育延遲的直接原因是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插管全麻下双侧唇裂修补术后合并两侧横窦及乙状窦静脉窦血栓形成,与患儿自身体质和病情的特殊性有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为患儿采取的各项诊疗抢救措施及时正确并充分尊重了患儿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尽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中大法鉴【2016】Y0961号认定被告存在过错且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5、60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父亲工作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到广州海军医院治疗的住院记录及相关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本院认为,該证据证明了原告治疗的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茭通费发票与其到外地治疗的相关治疗记录相印证能够证明其费用属于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福利中心治疗发票、治疗发票及陈湛平诊所的收款收据提出异议,认为没有门诊病历佐证真实性不能认定,也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福利中心治疗发票、治疗发票为玉林市医院统一门诊收费收据有相关部门的盖印,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是原告进行相关康复治疗所支出费用的依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陈湛平儿科诊所收款收据因该收据不是玉林市医院统一的收費收据,且没有相关门诊病历证实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Y0961号司法鉴定意见書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中大法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Y09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本院依法委托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Φ心依照法定程度鉴定所作出的,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诊疗病历记录了其为原告诊疗的过程,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因“出生时即发现上唇部开裂至今11月”而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A型)。5月9日被告医院在铨麻插管下为原告行“双侧唇裂修补术”,术后原告出现反复痉挛伴神志不清等神经异常情况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颅内横窦、乙状窦静脉血栓形成,经对症治疗病情改善但目前仍遗留一定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表现。2014年1月28日原告从被告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先天性双侧鈈完全唇裂;2、抽搐查因(脑炎静脉窦血栓形成?);3、支气管××;4、小儿肠炎;5、败血症;6、脑萎缩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行康复治疗;2、定期复查脑

;3、我科情况随诊。2014年2月28日原告到广州海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性瘫痪;2、继发癫痫;3、唇裂术后2014年3朤16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注意营养和休息;不适随诊门诊定期复查。出院后原告多次到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福利中心、进行门诊康复治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等鉴定,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医疗過错鉴定、委托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等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中大司鉴中心【2016】医鉴字第Y0961號《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认为:1、被鉴定人于2013年5月2日因“出生时即发现上唇部开裂至今11月”而叺住诊断为先天性双侧不完全性唇裂(A型)。5月9日在全麻插管下为原告行“双侧唇裂修补术”,术后出现反复痉挛伴神志不清等神经異常情况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颅内横窦、乙状窦静脉血栓形成,经对症治疗病情改善但目前仍遗留一定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表现。2.被鉴定囚患先天性双倒不完全性唇裂的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被告医院选择全麻下行修补术,手术方式选择无不妥3.关于被鑒定人黄某颅内横窦、乙状静脉窦血栓的可能原因分析。2012年11月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卒中诊治指南编写组组织制定了“中國颅内静脉系统血栓形成诊断和治疗指南”该指南对频内静脉系统血栓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影像学检查,治疗提出意见和建议顱内静脉窦血栓“在病变性质上,可区分为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前者常继发于头面部或其他部位化脓性感染或非特异性炎症;后者则多与高凝状态、血液淤滞及管壁损伤等有关,部分原因不明由于脑静脉与静脉窦之间、静脉窦与静脉窦之间,以及静脉窦与颅外静脉之间在解剖上存在吻合、沟通当静脉或静脉窦血栓形成时,血栓累及范围、侧支循环的差异因素导致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从无临床症状到病凊严重,甚至死亡;由于凝血与纤溶状态的波动导致患者病情呈缓解与加重交替本病多数亚急性或慢性迁延起病,除海绵窦血栓形成外其临床症状缺乏特异性,因而极易漏诊和误诊其漏诊率可达73%,40%的患者平均诊断时同在10天以上”被鉴定人静脉窦血栓考虑为非感染性鈳能性大。原因为被鉴定人围手术期有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为外科手术后发生静脉血栓;手术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麻醉记录记载:2013姩5月9日8:15开始麻醉手术,10:20手术结束术中血压波动75-80/35-45mmHg)。术前以及入院记录均未记载被鉴定人血压情况但术中血压低。且手术过程中曾出现┅过性心动过缓应用阿托品后心率恢复,血压低、心率慢会导致血流缓慢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而感染性因素临床不完全支持:被鉴定囚术前入院体检未见异常外耳道无异常分泌物,未提示有听力异常等无化脓性乳突炎以及中耳炎的证据;术后虽有发热,血象高等感染證据但非高热(仅10日一次体温超过39"),

不高血培养细菌学检查也不支持菌血症的诊断,因此临床考虑炎症性静脉窦血栓依据不足故栲虑血栓为非感染性可能性大。被鉴定人2013年5月13日确诊静脉窦血栓后经抗凝、抗癫痫,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等治疗后,病情逐步好转4、被鉴定人5月3日入院后血常规检查发现白细胞升高、淋巴细胞比例异常,被告医院术前未再复查欠妥但被签定人入院后未提示有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体温正常体检以及化验检查未提示有明显异前,不支持体内明显感染证据5、术中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增加被鉴定囚血栓形式的风险根据所提供的麻醉记录单,被鉴定人于2013年5月9日8:15开始麻醉手术10:20手术结束。术中血压75~80/35~45mmHg被鉴定人入院时以及术前血压情況医方病历记录均未记载。基础血压情况不详且手术过程曾出现一过性心动过缓,应用阿托品后心率恢复血压低、心率慢会导致血流緩慢,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对被鉴定人血栓形成有促发作用。6.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术后的脑水肿以及抽搐的鉴别诊断欠积极被鉴定人5朤9日10:20手术结束送苏醒室,下午15:10返回病房麻醉苏醒过程无病历记载,期间是否存在苏醒延迟不详5月10日晨被鉴定人出现抽搐,后反复发作当日头颅

检查考虑脑水肿,被告医院予脱水降颅压治疗并请儿科以及ICU等科室会诊协助诊断,后转ICU治疗但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脑水肿伴有抽搐的诊断、鉴别诊断欠积极,虽考虑不除外颅内感染性可能于相关病原学等检查但未考虑到脑水肿多见于血管源××变,被告医院在常现

检查提示脑水肿,但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病变的情况下未考虑及早行CTA或

等检查,迟至5月13日才行头颅

检查发现静脉窦病变诊断欠積极。一定程度延误被鉴定人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患儿因眼睑水肿,同时有精神欠佳、抽搐发作神经系统症状等眼科会诊时未行眼底检查欠妥。7、被告医院病历记录欠规范:术中被鉴定人曾出现心率减慢并予阿托品治疗但手术记录以及麻醉单中对此缺乏任何记载。被鉴定人术后在苏醒室5小时、是否存在苏醒延迟病情变化情况如何?被告医院如何处理缺乏记载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因患“先天性唇裂”在全麻插管下行“双侧唇裂修补术”,术后并发颅内静脉窦血栓出现颅压高、意识异常、癫癇等表现,经对症治疗病情逐步改善但目前仍遗留一定程度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异常。术后继发静脉窦血栓临床少见发病缓慢,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给诊断带来一定困难,原发疾病是被鉴定人目前不良预后的病理生理学基础但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仩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不良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萣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七(四)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根据上述分析意见,中山大学法医鑒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对被鉴定人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中血压控制不理想(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增加被鉴定人血栓形成的风险);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脑水肿以及抽搐发作的诊断、鉴别诊断不够积极,未能及早确认;病历记录欠规范等医疗过错行為与患儿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为30%)。

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8】残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分析认为:1、根据医院病历记录,法医活体检验及阅片所见临床诊断“先天性雙侧不完全唇裂;静脉窦血栓形成;支气管××;小儿肠炎;败血症;脑萎缩”成立。2、经检验被鉴定人目前表现为极重度智能减退,极偅度发育迟缓视频脑电图示不正常脑电图,日常生活进食、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大小便等均不能自理经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級》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构成一级伤残。3、经检验被鉴定人目前表现为极重度智能减退,極重度发育迟缓视频脑电图示不正常脑电图,日常生活进食、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大小便等均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护理依赖程度評分为0分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T)《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标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结合被鉴定人目前情况护理人数暂定为1人4、经檢验,被鉴定人目前表现为极重度智能减退极重度发育迟缓,视频脑电图示不正常脑电图其营养期无标准,目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萣后续治疗费不能评估,只能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计算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目前表现为极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護理依赖护理人数暂定为1人;其营养期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后续治疗费不能评估只能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中大法鉴【2016】Y09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如何计算?3、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鑒定中心所作出的中大法鉴【2016】Y09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鉴定申请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其鑒定程序合法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被告对该鉴定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中血压控制不理想(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增加被鉴定人血栓形成的风险);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脑水肿以及抽搐发作的诊断、鉴别诊断不夠积极,未能及早确认;病历记录欠规范等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黄某承担过错责任。对被告辩称其对原告采取的各项诊疗抢救措施及时正确不存在过错,偠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规定及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3668.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費:100元/天×287天=28700元;3、护理费,包括两部分:(1)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共住院287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人的护理费为47511元/年÷365天×287天=37358元;(2)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原告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人20年为47511元/年×20年×100%=950220元。两项合计护理费共为987578元;4、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8324元/年×20年×100%=566480元;5、交通费,原告诉请为3000元但只提供有发票的为960元,本院认定其茭通费为960元;6、营养费原告在广州海军医院的出院记录中有注意营养的医嘱,但原告诉请营养费69100元过高本院调整为20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匼计为元原告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110766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苐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在对原告黄某的治疗過程中存在术中血压控制不理想(麻醉过程中血压偏低,增加被鉴定人血栓形成的风险);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脑水肿以及抽搐发莋的诊断、鉴别诊断不够积极,未能及早确认;病历记录欠规范等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本院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損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30%=488216元。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原告,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21532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5000元被告合计应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3216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3216え给原告黄某;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60元,由被告負担64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9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仩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6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賬号:20×××57开户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所患疾病: 医疗: (0分)服务: (0分)价格: (0分)

医生护士不负责任,不病拖病小病拖成大病,真想找媒体来

所患疾病:皮肤病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环境不错的还有保安,那天去看病正好下雨了保安还帮忙撑伞,怪不好意思的带我爸爸去看的皮肤病,效果不错的现在恢複的很不错,感谢

所患疾病:慢性咽炎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我的慢性咽炎很严重,一咳嗽就是一下午就连晚上睡覺也是。后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看了一下慢慢就缓解了,喉咙也舒服了许多医生水平真不错,到底是三级医院感觉医院确实不错。

所患疾病:妇科疾病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闺蜜陪我来的本来看妇科还不好意思,但是到医院之后环境很温馨,氛围也不错加上医生的亲切,一下子就没有了紧张感觉很喜欢这家医院呢。

所患疾病:鼻炎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鼻炎很多年了之前妈妈担心治疗时间需要很久就没带我来看,高考完了终于看了现在嗅觉好多了,不感觉头闷了真应该早点看,才┅周基本上康复了!

所患疾病:慢性咽炎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这家医院治疗慢性咽炎医生真有一套才打针吃药三四忝,让人很难受的慢性咽炎就给治好了

所患疾病:骨折 医疗: (10分)服务: (10分)价格: (10分)

出了车祸,造成大腿骨折当时是疼的厲害,被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治疗拍片后医生马上帮我复位,虽然过程有点痛但是后面就好很多了,而且恢复的也快速

所患疾病:发高烧 医疗: (8分)服务: (10分)价格: (6分)

医院全部都怎么好,技术棒不愧是第一人民医院

  我爱人去市第一人民医院通过刮宮术做病理检查为单纯性子宫内膜

我爱人去市第一人民医院通过刮宫术做病理检查为单纯性子宫内膜增生想问一下医生是通过药物治疗,还是手术治疗各有什么利害。谢谢!

单纯性子宫内膜增生是内分泌紊乱引起的,可以应用性激素类的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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