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公安会监控吗要监视?


一、对于精神病患者适合关押吗?
不适合,下列人员,不宜羁押,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尽管精神病患者并不适合关押,但也得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有精神病才行的,精神病不是实施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所谓的没病装病也逃脱不过司法部门的鉴定,尽管在法律上不会追究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责任,但相应的民事赔偿由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承担。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延伸阅读:
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鉴定要多少钱?精神病的司...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收费也有区别,一...
精神病犯罪就能免责吗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2021-02-10 10:48
来源:
千龙网
女子住精神病院期间怀孕 涉事护工录音曝光称“双方自愿”
浙江杭州的武女士说她妹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却在医院治疗期间遭到了男护工的性侵犯,希望为妹妹讨个说法。
姐姐:遭护工性侵犯 妹妹病情加重
武女士的妹妹家住浙江杭州假山新村,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妹夫患有尿毒症,几个月前去世;外甥12岁,有智力残疾。
武女士家在安徽,特意赶来杭州,照顾妹妹一家。 前些天,妹妹病情加重,送进杭州七院治疗。看病的钱,都是武女士出的。说起这次病情恶化,武女士认为,是被一个男人害的。“她跟我说,姐姐,我跟你说件事,你不要跟外人讲,她说我可能怀孕了。”妹夫已经去世,妹妹怎么会怀孕呢?最关键的是,武女士一直看护着妹妹,她根本没有跟外人接触的机会。
后来,武女士带妹妹检查,发现并没有怀孕,更加认定妹妹乱说话。可是,妹妹随后跟她透露了一个信息,让她觉得问题严重。“姐,我被人强暴了,她说晚上护工喂我吃完药,我就睡着了,不知道身上爬了一个人,就是男护工。”
说起护工,武女士想到了医院。今年1月初,她妹妹的情况不太好,经过社区卫生院推荐,1月12日,住进了杭州余杭的民安医院。武女士说,精神病房安装有监控,事发后,她查看过,妹妹被侵犯的整个过程都被拍下来了。当时,武女士质问护工,对方的回应是,并非侵犯,而是双方自愿。
对于护工的回应,杭州假山路社区卫生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是自知力丧失的,怎么能叫自愿呢?”据了解,武女士的妹妹从民安医院出院后,情况持续恶化,只好送进杭州七院,目前仍在治疗。
医院:患者住8人间 确实跟护工发生关系
武女士认为,妹妹病情加重是被男护工侵犯导致,余杭民安医院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责任。余杭民安医院方面表示,监控已经交给警方,不方便出示。不过,男护工的确跟女患者在病房内发生了关系。
据了解,武女士妹妹住的是一个8人间的病房。8人间病房里住的是8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患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个患者的有两个护工,一男一女,是一对夫妻。这一次出事的,就是这个丈夫。
医院方面表示,他们有查房机制,只是这种事情防不胜防。“我们也不可能一两分钟去查一次房。”院方还表示,这起事件的发生,还有一个原因,女患者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过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从病房监控上看,患者甚至比较主动。
武女士认为,妹妹是精神病患者,医院所谓的主动,是她无意识的反应。随后,院方提供了一个信息:武女士的妹妹其实有求于护工。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称,护工说武女士的妹妹有几次跪下来向自己借电话。
武女士表示,妹妹当时的电话是打给她的,让姐姐接她回家。现在,武女士怀疑,护工就是以电话作为条件,要求妹妹跟他发生关系。针对武女士的怀疑,院方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方面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但是,目前无法让他出面,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派出所:对患者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
精神病患者和护工发生关系,武女士认为,护工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医院方面管理存在疏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余杭民安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个人行为要院方负责的话,那护工都做这个事情好了,如果法律判我们什么责任,我们就什么责任。”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武女士第一时间到辖区内的余杭崇贤派出所报了案。为了核实情况,记者也赶到了余杭崇贤派出所,公安机关将对武女士妹妹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再确认是侵犯还是自愿。
律师:医院或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护工和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关系,护工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律师表示,在精神方面,公安肯定会做司法认定,看精神等级是不是达到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主要要看,案发时精神是不是不能控制。“如果两者都是(不能控制),那就不存在是不是征得她同意,视频也无所谓,只要发生关系,就可以推定这个是强奸。”
律师还表示,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是强奸,医院也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的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是个人犯罪,这个刑责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还有个民事赔偿,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失,将来可以由单位承担责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精神病公安会监控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