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自己卖血会被判刑吗犯法吗

留言内容临武县医院组织宜章县人员卖血是合法的吗?我对此很无语 2018-01-09 20:46:32
  村里和附近村里的很多妇女都职业性卖血。平常就在家打牌买码。做儿女的虽然赚的少。但也不是不顾家人死活。一年每个兄妹都会给一些家用。家里也没什么大事用大爱钱的地方。但是最近听到母亲也去卖血。听了又是心痛又是担心会染上疾病。听说都是去临武或者坪石卖血。这样的人群。一个月卖几次血。血液能健康让输血者使用吗?因为实在是劝不住,母亲口头上答应不去了。又背着我们去。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管。限制这些人。不要用不健康的血液卖给医院了。咨询求助 卫生健康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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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展开全部摘要 可以 的,亲,去医院进行有偿换血就行喔!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18把自己的血给医院可以换钱吗?可以 的,亲,去医院进行有偿换血就行喔!那个医院都可以的亲,但,最好是公立医院喔!亲分不分什么血型医院肯定会把你的血分血型的,但是你的血不会因为血型原因加钱喔!已赞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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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温州“血头”搭伙医院护工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庭审纪实
无偿献血本来是善举,但是因为血液的特殊性,供需不平衡、需求多变、保存困难等复杂因素,让血液沦为“血头”们手中交易的“商品”。逐利的人们忽视了法律,打着“爱心互助献血”的道德旗号,让善举变味。
某男因卖血赚钱的经历搭上了浙江省温州市某医院血液内科的护工,护工替病人家属找“血头”买血,“血头”负责找人卖血,二人里应外合,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并从中牟利。
庭审时,他们口口声声称自己是“从善”,但是这变了味的“善”触犯了法律底线,逐利的真相终究被识破。
2015年6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人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1
“血头”嗅到
铜钱味
2015年2月2日,距离农历春节只有半个月了。
在温州中心血站的桥边,一名矮个子男子准备带两个年轻人去血站“献血”,不料途中却被公安机关带走,矮个子男子手里还攥着一张“互助献血单”……
他叫廖章森,33岁,汉族,初中文化,老家在湖南绥宁,父母还有哥哥都在老家生活。
15岁就开始务农的廖章森,总觉得自己要出去看一看,赚点钱。
28岁那年,他离开了老家,到温州打工,并没有赚什么大钱。
偶然一次机会,他碰到一个病人家属到温州火车站附近招献血的,一直以为献血是“无偿”的他发现,原来血液是可以被用来“买卖”并赚钱的。
知道这个门路的廖章森此后便无心做别的工作,奔跑在温州各大医院,寻找需要买血的家属,一开始“路子”并没有铺开来,大多数情况下,他属于“瞎忙”,直到认识了护工刘正碧。
2
好心护工
“刘阿姨”
刘正碧今年54岁,贵州遵义人,家里一共有4个子女,都在读书。
2006年,刘正碧到温州某医院做护工,一开始做的是扫地的工作,2012年开始转到该医院的血液内科。
做护工近8年的时间里,她看到医院太多因为得白血病“走”了的人,这些病人有的是小孩,有的是大人。
头发已经灰白的刘正碧虽然干的是扫地、铺床这些杂务工作,但是耳濡目染,深谙血液内科的常识。“血小板有止血的效果,红细胞那些都没有用。”
医院血液内科病区的病人家属都亲切地喊刘正碧为“刘阿姨”。
刘正碧说,因为血小板保存期限超过5天就不能用了,医院的血小板又供不应求,有些病人家属要么就是血小板检验不合格,要么就是献过一两次之后就不愿意再献了,所以血小板很缺。
一开始,经常有“血头”会在血液科里转来转去,问病人家属哪个要血液,他们可以弄到,慢慢地,刘正碧对这些“血头”就熟悉了。
也有一些病人家属经常问“刘阿姨”能不能帮他们找到献血的,“他们是真的没有办法了。”刘正碧说,自己动了恻隐之心,这个病区的病人有些即便能够及时获取血小板的,也活不了几年,家属几番求她,她就把事情放在了心里。
3
里应外合分工合作
2014年11月,毫无头绪的廖章森在刘正碧工作的医院血液内科转悠的时候,因为病人家属不经意的一句话,两人便认识了,
当时,刘正碧正在病房里铺床,隔壁病床的家属对她说,可以留下廖章森的联系方式,以后别的病人有需要找献血者的,可以找这个人。
就是那次,刘正碧留了廖章森的手机号码,她管他叫“小杨辉”,廖章森在手机里把刘正碧命名为“拉单”。
之后,病人家属有需求时,她就找廖章森牵线。
刘正碧说,也有“血头”主动找上她要求帮忙牵线,但是这些“血头”行踪不定,算上廖章森,她保持联系的“血头”只有四五个的样子。
“一般病人要血液了,家属就把医院打出来的患者家属献血申请单交给我,然后我就把单子交给‘血头’。”刘正碧说,自己只负责提供病人信息,至于物色献血者,就是“血头”的事了。
基本的流程是:医院出具患者家属献血单给家属——家属找护工买血——护工填写好病人需要血液的信息把单据交给“血头”——“血头”找人卖血,把单据交给卖血的人——卖血的人去血站献血并表明自己要献给特定的人——家属打电话给血站说有指定的“家属”去献血了——血站将血送至医院输给病人——家属交钱给护工——护工抽取部分款项——剩余的钱给“血头”——“血头”分钱给卖血的人。
4
护工只收取介绍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章森伙同被告人刘正碧,由刘正碧利用自己在医院血液内科做护工的便利,联系病人家属取得病患的献血申请单,再通过被告人廖章森寻找献血者,非法组织谭洋洋、刘海波、周乾金、郭长胜等人到温州市中心血站出售血液以牟利。
起初,十个单位的血小板出售价格为500元至600元,护工刘正碧收取50元;后来因为匹配的血小板比较难找到,价格也随之涨到了1000元至1100元,护工刘正碧收取100元,“血头”廖章森收取200元至300元,剩下的钱全部给献血者。
“有时候献血不成功的,我就没有收钱。”刘正碧说,过年的时候血小板涨价了,她自己也不好意思和病人家属开口。
每一次成功帮病人家属“买到”血液,刘正碧都觉得自己像是救了人命一样,有些病人家属都喊她“救命恩人”。
买卖血液牟利,大部分的收益都是“血头”和“献血者”取走,刘正碧说自己拿的钱很少。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廖章森伙同刘正碧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共计4人次,廖从中获利1900元,刘从中获利仅400元。
5
酒店传菜员受蛊惑
今年30岁的云南耿马县小伙金维平在温州打工。
2014年9月的某一天,处于无业状态的金维平在温州火车站附近玩,遇到一名戴眼镜的青年主动“搭讪”。
“眼镜男”问他缺不缺钱,要钱的话可以带他去献血,然后给他钱,献一次血小板给300元。
没想到“献血”还能是“有偿”的。金维平心动了,跟着“眼镜男”去温州市区的中心血站,当时已经是下午1点左右了,有个自称是病人家属的老头早已等在血站的门口。
“眼镜男”在血站门口给金维平讲解献血的流程,并交给他一张单子,上面写着病人的名字,“眼镜男”交代他献血的时候不要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要照名单上的名字去献血。
“献”血小板的过程40分钟。献完后,“眼镜男”带着金维平去医院血液科找那个老头,拿到了300元钱。
第一次卖血小板让金维平尝到了甜头。
一个月后,他听说血站附近有很多“血头”,他就随便过去问一问,就是那次,他认识了矮个子廖章森。
当天,金维平由于血压太高,没能“献血”成功。但是廖章森告诉他,如果有朋友需要通过这个途径赚钱的,可以联系他,金维平可从中赚取介绍费100元。
2014年10月,金维平在温州某酒店找了一份传菜员的工作。
24岁的谭洋洋、26岁的刘海波、20岁的周乾金、28岁的郭长胜等人都是金维平的同事。
“大家平时闲聊的时候,他常常叫我们去卖血,并且是血小板。”1991年出生的谭洋洋说,做传菜员平时收入也不多,听金维平说卖血一次可以有几百元的收入,他自己也能从中收取好处费,同事中有几个人就被说心动了,跟着金维平去了血站。
“在血站等同事的时候,有一个中年男子问我是不是来卖血的。”谭洋洋说,当时他们相互讨价还价了一番,达成一致意见,即卖一次血700元,双方就互留了联系方式,谭洋洋说自己对中年男子说,自己考虑一下再联系对方。
“之后,那个中年人不停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卖血。”谭洋洋说,当时自己手头比较紧,就答应了。
双方联系好之后,中年男子在血站门口的路边将一张“互助献血单”交给他,并教他说献血时,一定要和血站说明是要指定献给某一个人的。
“献”完血小板之后,二人在血站附近碰头,中年男子当场给了他600元。
经过辨认,谭洋洋嘴里的“中年男子”就是“血头”廖章森。
也并不是所有的同事去“献血”都成功,有的因为年龄太小,未满18周岁不能献血,有的因为到了血站临时改变了主意。
6
“买血实属无奈之举”
患者家属陈女士说,她丈夫得了白血病住院,今年元旦过后,丈夫因为化疗后血小板降低急需输血,她和医院反映了很久,但是医院没有给她丈夫输血。
陈女士一着急便向护工刘正碧打听买血的情况,听刘正碧说,1000元可买十个单位的血小板,她就同意了。
第二天,刘正碧就把献血证给了陈女士,陈女士和血站联系之后,血站马上就送血过来了,陈女士将1000元交给了刘正碧。
那些通过刘正碧成功“买血”的家属,内心还是对她充满着感激的。
7
血液非牟利商品
在此案判决宣判现场,来了很多刘正碧的家属。
刘正碧的辩护人认为,她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妨害是很小的,对血液的采取、供血并没有影响,均按照法定程序。她是应患者救命的要求,帮他们联系献血者,她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救人。
公诉机关认为,国家把非法组织卖血定性为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把血液当做商品组织出售,卖血者会因为牟利而隐瞒自己的疾病。这样取得的血液可能是害人的东西,危害国家的血液管理。
在法庭上,承办法官问廖章森还有什么要说的时候,他当即表示是自己法律意淡薄,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轻判。而刘正碧选择无话可说。
公诉人建议对廖章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对刘正碧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之间量刑。
旁听席上,刘正碧的家属们已经哭成了一团,在她们眼里,刘正碧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有人不时在旁听席上叹气说:“她真的是在做好事啊!”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廖章森、刘正碧结伙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4人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鉴于二人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认定廖章森、刘正碧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廖章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正碧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1900元、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记者手记 ■
让血液在
阳光下流淌
旁听此案,内心的感情是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
一开始是非常愤慨,血液作为救人的东西,竟然被不法分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试想一旦它商品化,价格岂不会随着市场的供需变化而变化?
护工刘正碧在庭审时提到,过年的时候,血小板的价格涨了,有些家属实在没有办法,也只能掏钱购买高价的血小板。
但是愤慨过后,开始理性思考,医院为何不能提前储备足够的血小板供病人使用?这是另外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护工提到的,血小板的保存期限非常短,而且采集机制不健全,无偿献血小板的人有限。
此案凸显了血小板采集及使用机制不健全、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谓“血头”组织的“爱心互助献血”,正是利用了血液供血不平衡,打着“行善”的旗号,却为自己牟取私利。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虽然可以惩治犯罪,却无法解决血小板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这时,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还需要各方的信任、信息沟通的顺畅。只有这样,才能让血液在阳光下流淌。
医院和血液管理中心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尽管面临的困难很多,但也有不少工作可以去做,比如双方可以加强信息沟通,血液管理中心也可以通过将紧缺的血液品种发至微搏等公共沟通渠道的方式,实现与献血志愿者间的有效互动,从而促使其有针对性地献血。当然,更多的工作值得相关部门去关注和研究,并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每一份献血都是生命的礼物”,无偿献血是表达爱心互助精神的善行,切莫因“血液黄牛”的加入,让本应无偿采集的血小板沦为赚钱的商品,使“爱心互助献血”因此变了味!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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