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汕头中心医院高血压特殊门诊诊能叠加普通门诊?

汕头市明确执行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共计291个药品,其中有效期内的谈判药品275个。并动态调整。首次遴选不超过18家(金平区8家、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各2家,濠江区、南澳县各1家)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要求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配备率不低于60%。

近日,汕头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执行,共包含291个药品,其中有效期内的谈判药品275个(具体见文末附表)。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

《细则》明确医疗机构是“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主体,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可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医生名单等资料,备案纳入 “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处方流转信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提升药品的可及性。

《细则》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保支付、结算机制。

医保支付方面,参保人符合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按参保人门特病种待遇的报销比例支付。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待遇。

结算机制方面,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

“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遴选有关工作,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需求确定“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数量,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首次遴选不超过18家(金平区8家、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各2家,濠江区、南澳县各1家),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最终控股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在市域内确定为“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在完成信息系统改造、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对接后,按规定提供处方流转外购药品结算服务。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

1.具有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在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管和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含被立案并正在接受调查未有结论的事项)。

3.近一年内不存在被医保经办部门暂停服务协议的情形。

4.药店具备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等制度。

5.药店具备与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6.药店配备“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2年)”60%及以上品种,且具备所经营品种的经营资质。

7.药店需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双通道”管理经营目录内药品;具备药品物流配送能力,能够提供市域内送药上门服务。

8.营业时间内经营场所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细则》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参保人员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备案登记流程,“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及时将外购处方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处方资料的存档备案,及时核销处方。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要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如注射类、冷藏冷冻类药品),必须由“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

加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将 “双通道”管理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及开具“双通道”管理药品处方外配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要完善管理服务措施,与提供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考核规则等。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同时,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加大对“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遴选及 “双通道”管理药品管理有关操作指引。本市“双通道”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限内可继续承担试点工作。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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