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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代码

────────────────────────────────────01.预防保健科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2.全科医疗科

其他 03.0呼吸内科专业

妇科专业 03.0心血管内科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8

孕产期保健专业 04.外科

更年期保健专业 04.01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4.02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20.急诊医学科 15.精神科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其他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职业中毒专业 23.0尘肺专业 23.0放射病专业 23.0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16.06 26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5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民族医学科 32.08

────────────────────────────────────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疹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代码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

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

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军事医学水医学、野

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介入入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专业的,均应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

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

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

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1〕3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我省医师执业注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师执业范围的增补

考虑麻醉专业的特殊性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公共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的分设,在临床类别中增加麻醉专业,在公共卫生类别中增加疾病控制专业。

根据中医临床实际需要,中医类别中的中医专业划分为内科(含儿科、老年病科)、外科(含骨伤科、皮肤科、肛肠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含口腔科)、针灸推拿科专业。

为便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对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与操作,临床和口腔类各专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执行。

二、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补充

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形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内容:

1、学科之间共同完成的科研技术项目;

2、复合伤患者的诊治。

三、离退休专业人员的注册

已离退休但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注册:

1、被原单位返聘继续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原单位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2、被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原单位出具同意的证明,聘用单位申请并统一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个体行医的,到批准其执业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四、医疗机构中行政管理岗位专业人员的注册

医疗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如经常参与查房、会诊或定期坐诊,并在注册前一个内临床实际工作日在60天以上(含60天)者,可准予注册。

各级医疗机构中行政管理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由所在单位出示证明,送负责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

五、采供血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为便于专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各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采供血(浆)机构专业人员,一律在省卫生厅注册;中心血库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医院办理注册。

六、医院分支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医院分支机构,如分院、异地设立的门诊部(诊所)和临床诊疗中心等,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专业人员到核发该分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专业人员由所在医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七、个体行医人员的注册

1、个体行医人员注册的执业年限,可将其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的连续医疗执业时间合并计算。

2、在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单独执业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方可予以注册;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允许单独执业和注册。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允许执业注册并单独执业。但其执业注册范围严格限定为一个类别一个专业。

八、临床教学及科研人员的注册

既从事临床、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人员,其编制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方可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9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执业注册,待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有关实施意见下发后进行。

十、同类别多专业注册的考核

根据《暂行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多专业注册要进行多专业考核。考核的办法与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规定。

十一、注册人员的健康体检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注册人员的体检由本机构负责;采供血(浆)机构专业人员和在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的专业人员体检机构,分别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十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后的处理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人员,《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省级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然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由市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市州级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然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确认本人在本次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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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执业医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张;

3、两寸半身近照2张;

4、原件(查验后即退还),复印件1张;

5、六个月内的《执业医师健康体检表》。襄阳护士过期注册2022本地更新(今日/动态)

执业医师申请注册变更需提交材料: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明(验证后交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7、医疗、预防、机构的拟聘用证明;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9、注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件。

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培是什么?就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是通过临床实践培养出医术知识方面有很强的理论,同时在专业技能的操作上能力强的执业医师,然后分配到医院同时解决毕业生的就业的压力。目前很多的公立医院把这个规培证作为你进入医院上班的准入门槛之一关于执业医师的规培这事,对于我们在考试的小伙伴来讲,你考到执业医师证书之后想去医院上班可以考虑参加规培,毕竟刚拿到证书没有经验的小伙伴来说是一个不错的学习机会。武汉市江汉区匠心宏愿咨询顾问中心拥有认证,省时省力,证书含金量高。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护士资格 证注册流程、教程 (关注:百通世纪 获取更多) 2017 年开始,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并提出了护士电子化 注册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但是很多人第一次采用电子化注册, 对于护士电子 化注册信息系统的使用并不了解。为此,小编专门整理了本篇详解 2019 年护士 资格证注册使用方法 / 流程,希望有注册需求的相关人员仔细查看。 一、护士电子化注册流程是什么 ? 第一步: 2019 年护士资格证注册入口 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在页面最右下角, 可以看到“电子化注 册系统”这几个字,点击进入,找到对应的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 第二步:注册账户 1. 护士在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系统验证护士信息的依 据,请认真填写。 ( 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 ) 2. 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 可用于密码找回, 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 请 如实填写。 3. 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系统的重要凭证, 请牢记。( 建议拍照或截图记录 !) 第三步:激活账户 1. 用户登录并成功通过护士信息验证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如下图所示。 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 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 若您的手机无法接 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 3. 请正确填写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4. 安全验证完成后, 请向您所在的医疗机构申领激活码, 激活码会发送到您 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确定】激活账户。 [ 更多 护士资格考试真题 请点击百通世纪进入 ] 二、护士电子化注册后有何功能 ? 1. 查看护士本人的执业信息。 2. 修改安全设置 安全设置可修改登录密码、 手机号、 安全邮箱。 手机号码和安全邮箱是找回 密码的依据,请如实填写。 3. 修改个人信息和个人照片 此功能模块可修改个人信息, 修改信息需执业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 生效。 ( 注:此处修改的内容只会替换执业注册信息中的相应内容,原始考试信 息不会被更新 ) 4. 个人业务申请 护士个人办理业务,必须按要求在护士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 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 ( 需带纸质资料文件 ) 。 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 首次注册: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 以申请护士首次注册。并需具备护士条列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 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延续注册。 * 注销注册: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 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 卫生计生委申请变更注册。 * 重新注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护士,如果在参加相关培训后,需要重新注 册的,可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重新注册。 * 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 三、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使用总结 更多历年考试真题请点击 百通世纪护士 进入 >> 护士资格考前押题密卷+视频+真题免费送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今天下三分, 益州疲弊, 此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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