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和中国关系不好,我精神病一直服用印度药还能吃吗?

  第一部分 出国前特别提醒

  第二部分 出国期间特别提醒

  第三部分 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第四部分 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第五部分 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附录一  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方式

  附录二  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官方网站

  附录三  中国部分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

  > 了解您的旅行目的地国。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艾滋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 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若目的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在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 检查护照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 办妥目的地国签证。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您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您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 核对机(车、船)票。仔细核对票面上所显示的登机(车、船)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 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保险。您将要面对国外陌生的环境,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您选择合适的险种,以防万一。

  > 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它物品等出入境。

  > 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 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 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您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在实行靠左行驶的国家应尤其注意)。严格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上允许的时间在有关国家停留。

  > 如您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您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在住处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让小孩告诉陌生人父母不在家;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在私车的明处摆放贵重物品,如车胎被扎,修车时务必要先锁好车门;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暗处招呼出租车;不要轻易让陌生人搭乘您的车;不要和陌生人一起行走;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避免突出自己;不要在公共场所参与他人的争吵;不要在街上乱捡东西,以防被敲诈;不要在黑市上换汇;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要求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

  > 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了解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邻为善,入乡随俗,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融入当地社会。

  > 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循正当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贿赂等不合法方式,以免问题复杂化。

  > 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 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注意在外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未煮熟的食物或喝未煮开的水(除正规密封罐装矿泉水);切勿前往疫区、辐射区、赌博、色情等场所。

  > 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与家人或朋友保持正常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 可以为您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您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 可以在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 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对您进行探视。

  √ 可以在您遭遇意外时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 可以在您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 可以协助您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 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它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 不可以为您申办签证。

  × 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 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 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 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诉讼。

  × 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 不可以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 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 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2、什么人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您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我们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1)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2)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4)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1)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2)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3、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4、中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住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

  5、中国公民在寻求领事保护时应注意些什么?

  (1)您所提供的相关情况必须是真实、详细的。

  (2)您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办案的外交、领事官员。

  (3)您应交纳相关费用,如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等。

  (4)您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如果您不能或拒绝承担上述义务,领事官员将可能无法协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而且您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当您或您家人所在国家发生恐怖袭击、严重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紧急情况时,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

  (1)您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进行注册登记。如您家人与您失去联系,请您立即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提供您家人详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以便使领馆协助查找。使、领馆将在必要及可能时协助中国公民(含死伤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注意:不一定是回国)。

  (2)您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入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您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领馆办理。

  (4)您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自己驾驶的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5)不要消极等待。如尚有安全方式离开,应立即行动。

  7、当您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时,如何处理?

  如您在境外遇到交通或工伤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您的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您可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您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您已投保)争取赔偿。

  8、当您在境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包括性侵害)时,该怎么办?

  您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要一份警察报告复印件。您还应当与律师或医生(如需就医)联系,也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反映情况。领事官员可以向您提供以下帮助:安排适当人员(如有性别要求)听取您的受害情况并承诺保护您的个人隐私;敦促警方尽快破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向您提供律师和翻译的名单;推荐合适的医院;补发丢失或受损的旅行证件;协助您与家人、朋友或雇主联系;寻求当地社会救助。但是,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案件,不能代替您出庭,不能充当翻译,也不能替您支付律师费、医疗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9、当您在居住国被羁押或监禁时,该怎么办?

  您有权要求面见中国使、领馆领事官员。领事官员将根据您的请求前往探视,并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人道待遇、公平待遇等。领事官员还可以帮助您与亲友取得联系,向您提供当地律师名单。但是,领事官员不能干涉当地法律程序,不能出面替您进行诉讼。

  10、当您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时,如何处理?

  您应当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提供当地律师、翻译名单。领事官员将会向您介绍所在国一般的法律信息。

  11、当您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在目的地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该国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入出境或过境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当地语言,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可要求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使、领馆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视情反映您的要求,或进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理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诉诸法律解决。

  12、当您非法进入或滞留他国,既无有效证件,也无经济来源时,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您应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如实报告本人真实、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出境或滞留经过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您的身份,且您的家属已垫付您的回国费用后,领事官员可为您颁发回国旅行证件并协助购买回国机(车、船)票。

  13、当您的中国护照在境外遗失、被偷或被抢时,怎么办?

  请您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案,以便您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本人有关身份材料及其复印件和照片到就近的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供回国使用。我们提请您注意:买卖、转让、伪/变造、故意损毁中国护照是违法行为,涉案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当您在境外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寻求使、领馆帮助吗?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费用应由自己负责解决。如果您因被盗、被抢等原因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让家人通过使、领馆汇钱,或通过外交部转交。

  15、当您家人在境外死亡时,如何处理?

  (1)您可通过领事官员或亲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遗物(遗嘱)情况,并从当地有关部门获得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应您请求对上述证明文件办理认证。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死亡原因。如您对死因有疑问,可聘请当地律师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请其作出合理解释或重新进行调查;亦可请领事官员协助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转交您的书面意见,请其对您的意见予以关注或将您的意见转达给当地司法机关。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您应聘请律师,密切跟踪庭审情况,同时可请领事官员协助关注案件,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旁听庭审。如您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您可请律师协助上诉,同时也可通过领事官员协助向当地有关部门转达您的意见。但是,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案件,也不能代替您出庭。

  (3)您可要求前往当地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但一切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及市内交通费)须自理;赴有关国家的签证、宾馆预订、接送等手续须自行办理,亦可请有资质的旅行社协助;在国外如需翻译,使、领馆可推荐,但费用须自理。

  (4)如果您因故(如被拒签、无足够旅费等)不能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可委托在当地的亲友代办遗体火化、骨灰和遗物送回等事宜;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您应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以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当地法律法规允许,亦可委托领事官员代为处理上述事宜(费用需自理),但您应事先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5)如果您希望将遗体运回国,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向您提供办理运送遗体事务的公司名单。运送遗体的费用很高,需要自行筹集。

  (6)由于国外法律环境不同,如家属长期不处理遗体,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当地有关部门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遗体进行埋葬或火化。

  (7)死亡案件的处理时间可能很长,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聘请当地律师跟踪处理。中国驻外当地使、领馆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向您转告当地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案件处理情况。

  16、当您家人在国外失踪或遭绑架时,如何求助?

  应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您也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并寻求协助。领事官员将根据您的要求请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17、当您或您家人在国外突发重病或精神病,如何求助?

  当您或您家人在国外突发重病或精神病,应迅速拨打当地急救电话,前往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以协助提供当地医院名单;可协助通知国内家属或单位。如您或您家人要回国治疗,经当地医院及有关航空公司同意,使领馆可协助联系航空公司和陪护人员予以关照。您应承担机票及陪护等相关费用。

  18、当您与在国外的家人长期失去联系时,可以请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寻找他们的下落吗?

  如果您已通过各种途径长期无法联系上您在国外的家人,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目前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海外公民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再加上他们的工作、住址和电话常有变动,因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协助寻亲工作十分费时费力,常常无功而返。有时,即使找到您家人,他(她)本人却不愿与您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官员可以为您传递一些信息,或在征得您亲友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联络方式转告给您。

  19、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解决境外中国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难?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履行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职责,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是应尽的义务。但是,领事保护不能违反国际法和所在国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提出交涉,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在很多情况下,使、领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

  电话:010-(办公时间)

  010-(办公时间)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2号

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官方网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国部分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

  1.驻阿富汗大使馆

  2.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

  4.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

  5.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

  电话:98传真:08

  6.驻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使馆

  7.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8.驻卡拉奇总领馆

  9.驻巴林王国大使馆

  电话:00传真:04

  10.驻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办事处

  11.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12.驻清津总领馆

  电话:401传真:401

  13.驻大韩民国大使馆

  14.驻韩国大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

  15.驻釜山总领馆

  16.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17.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

  18.驻宿务总领馆

  19.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20.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电话:28传真:20

  21.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

  22.驻卡塔尔国大使馆

  23.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24.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100传真:104

  25.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314传真:492

  26.驻马来西亚大使馆

  27.驻古晋总领馆

  电话:344传真:424

  28.驻蒙古国大使馆

  电话:955传真:943

  29.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30.驻缅甸联邦大使馆

  电话:280传真:019

  31.驻曼德勒总领馆

  电话:57传真:44

  32.驻尼泊尔大使馆

  33.驻日本国大使馆

  34.驻长崎总领馆

  电话:311传真:312

  35.驻大阪总领馆

  36.驻福冈总领馆

  37.驻札幌总领馆

  38.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39.驻吉达总领馆

  40.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41.驻泰王国大使馆

  42.驻清迈总领馆

  电话:125传真:614

  43.驻宋卡总领馆

  电话:5560传真:772

  44.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

  45.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

  46.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

  电话:131传真:813

  47.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电话:163传真:710

  48.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49.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

  50.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337传真:341

  51.驻亚丁总领馆

  电话:115传真:604

  52.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0传真:984

  53.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54.驻以色列国大使馆

  55.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

  56.驻孟买总领馆

  57.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

  58.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

  59.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

  60.驻胡志明市总领馆

  1.驻阿尔及利亚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724传真:056

  2.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66传真:59

  3.驻亚历山大总领馆

  4.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5.驻安哥拉共和国大使馆

  6.驻贝宁共和国大使馆

  7.驻博茨瓦纳共和国大使馆

  8.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

  9.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

  10.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大使馆

  11.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

  12.驻厄立特里亚国大使馆

  电话:271传真:275

  13.驻佛得角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027传真:047

  14.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

  15.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16.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

  17.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

  18.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

  19.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073传真:527

  20.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

  21.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155传真:959

  22.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

  23.驻杜阿拉领馆

  24.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25.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00传真:81

  26.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851传真:540

  27.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

  电话:21传真:89

  28.驻利比里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248传真:7818

  29.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

  30.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

  31.驻塔马塔夫领馆

  32.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

  33.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

  34.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70传真:62

  35.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

  36.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800传真:544

  37.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

  38.驻德班总领馆

  39.驻开普敦总领馆

  40.驻约翰内斯堡总领馆

  41.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283传真:030

  42.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43.驻拉各斯总领馆

  44.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571传真:797

  45.驻塞内加尔共和国大使馆

  46.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

  47.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

  48.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

  49.驻桑给巴尔总领馆

  50.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64传真:31

  51.驻乌干达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881传真:087

  52.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169传真:157

  53.驻乍得共和国大使馆

  54.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

  1.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385传真:159

  2.驻爱尔兰共和国大使馆

  3.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4.驻安道尔公国大使馆

  5.驻奥地利大使馆

  6.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

  7.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

  8.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

  电话:52传真:5

  9.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

  10.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大使馆

  电话:102传真:108

  11.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

  12.驻革但斯克总领馆

  13.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

  14.驻爱丁堡总领馆

  15.驻曼彻斯特总领馆

  16.驻丹麦王国大使馆

  17.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18.驻法兰克福总领馆

  19.驻汉堡总领馆

  20.驻慕尼黑总领馆

  21.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

  22.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

  23.驻海参崴领事办公室

  24.驻圣彼得堡总领馆

  25.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

  26.驻马赛总领馆

  27.驻斯特拉斯堡总领馆

  28.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

  29.驻格鲁吉亚大使馆

  电话:671传真:996

  30.驻荷兰王国大使馆

  31.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323传真:888

  32.驻克罗地亚共和国大使馆

  33.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23传真:25

  34.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

  35.驻卢森堡大公国大使馆

  36.驻罗马尼亚大使馆

  37.驻康斯坦察总领馆

  电话:833传真:092

  38.驻马耳他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889传真:889

  39.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

  40.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987传真:960

  41.驻挪威王国大使馆

  42.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

  43.驻瑞典大使馆

  44.驻哥德堡总领馆

  电话:445传真:341

  45.驻瑞士联邦大使馆

  46.驻苏黎世总领馆

  47.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48.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

  49.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

  50.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51.驻乌克兰使馆

  52.驻敖德萨总领馆

  53.驻西班牙大使馆

  54.驻巴塞罗那总领馆

  55.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680传真:3819

  56.驻匈牙利共和国大使馆

  57.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656传真:761

  58.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

  59.驻佛罗伦萨总领馆

  60.驻米兰总领馆

  1.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

  2.驻安提瓜和巴布达大使馆

  3.驻巴巴多斯大使馆

  4.驻巴哈马国大使馆

  5.驻巴西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6.驻里约热内卢总领馆

  7.驻圣保罗总领馆

  9.驻玻利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10.驻圣克鲁斯领馆

  11.驻多米尼克国大使馆

  12.驻厄瓜多尔共和国大使馆

  13.驻瓜亚基尔总领馆

  14.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15.驻巴兰基亚领馆

  16.驻格林纳达使馆

  17.驻哥斯达黎加使馆

  18.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

  19.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大使馆

  20.驻加拿大大使馆

  21.驻多伦多总领馆

  22.驻卡尔加里总领馆

  23.驻温哥华总领馆

  24.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

  25.驻旧金山总领馆

  26.驻洛杉矶总领馆

  27.驻纽约总领馆

  28.驻休斯敦总领馆

  29.驻芝加哥总领馆

  30.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

  31.驻蒂华纳总领馆

  32.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

  33.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使馆

  34.驻委内瑞拉波利瓦尔共和国大使馆

  35.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大使馆

  36.驻牙买加大使馆

  37.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

  1.驻澳大利亚大使馆

  2.驻布里斯班领馆

  4.驻墨尔本总领馆

  6.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大使馆

  7.驻斐济群岛共和国大使馆

  8.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

  9.驻萨摩亚大使馆

  10.驻汤加大使馆

  11.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

  12.驻新西兰大使馆

  13.驻奥克兰总领馆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以外交部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解释

中枢神经系统(CNS)影响

接受Lorbrena治疗的患者可能会出现广泛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效应。

包括癫痫发作、精神病影响以及认知功能、情绪(包括自杀意念)、言语、精神状态和睡眠的变化。

根据严重程度停止并恢复相同剂量或减少剂量,或永久停止使用Lorbrena。

服用Lorbrena的患者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升高。开始或增加高脂血症患者的降脂药物剂量。

在开始服用Lorbrena前、服用Lorbrena后1个月和2个月以及此后定期监测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根据严重程度,恢复使用相同剂量或减少剂量的Lorbrena治疗。

接受Lorbrena治疗的患者可能出现PR间期延长和房室传导阻滞。在开始使用Lorbrena前监测ECG,之后定期监测。对于接受起搏器安置的患者,暂停并以减少的剂量或相同的剂量恢复。

无起搏器的患者因复发而永久停药。

接受Lorbrena治疗的患者可能发生与间质性肺病(ILD)/肺炎一致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的肺部不良反应。对任何出现提示ILD/肺炎的呼吸道症状恶化(如呼吸困难、咳嗽和发烧)的患者,立即进行ILD/肺炎调查。

对疑似ILD/肺炎的患者立即停用Lorbrena。任何严重程度的治疗相关ILD/肺炎永久停止使用Lorbrena治疗。

服用Lorbrena的患者可能发生高血压。在开始使用Lorbrena之前控制血压。在使用LORBRENA治疗2周后,至少每月监测一次血压。根据严重程度,停止并继续使用低剂量或永久停止使用Lorbrena。

服用Lorbrena的患者可能出现高血糖。在开始服用Lorbrena前评估空腹血糖,并在此后定期监测。根据严重程度,停止并继续使用低剂量或永久停止使用Lorbrena。

可造成胎儿伤害。告知女性生殖潜力和胎儿的潜在风险。

建议有生殖潜力的男性和女性使用有效的非激素避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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