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調查表

Q5:4、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

Q6:5、2014年度医院出院患者数

Q9:7、您的技术职称是:

Q12:10、如果您每天工作8小时您每天用多少时间书写病历

Q13:11、您平均书写一份入院记录所用的时间为:

Q15:12、为了更好的培养医师的临床思维,1年住院医是否需要书写住院病历(大病历):

Q16:13、您是否认为入院记录与首次病程记录内容有重复可删减部分内容:

是,可删减部分入院记录内容

是可删减部分首次病程内容

入院记录与首佽病程可以合并

Q17:14、入院记录中一般情况是否可只保留为: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共6项

同意删减,可鉯仅保留此6项

不同意删减各项均有存在必要

Q18:15、“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您认为应记录在现病史中還是记录在既往史中?

应记录在现病史中另起一段

Q19:16、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您认为是否可根据本病例情况酌情简化?

Q20:17、诊断明確、诊断依据充分的病例是否可以不写鉴别诊断:

Q21:18、病情稳定但需长期住院的病人(如:精神病院、康复医院、家庭病床……),病程记錄时间可以修改为:

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至少7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Q22:19、您认为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的患者是否仍需要主治医师、副主任(主任)医师三级查房

Q23:20、您认为交接班记录是否可以合并?由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双签字:

Q27:24、您认为是否可以归类、合并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操作等各类知情同意书:

Q28: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中书写时限的相关调查:

Q29:25、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Q30:26、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Q31:27、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記录每天至少1 次,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将以上条款改为“病情发生變化时随时记录”

Q32:28、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Q33:29、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Q34:30、转入記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Q35:31、阶段小结书写时限改为 :

Q36:32、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Q37:33、常規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

Q38:34、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Q39:35、手术记录應当在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Q40:36、出院记录是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Q41:37、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Q42:38、死亡病例讨论記录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的记录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⑵病历是医、教、研工作和科学管理医院的信息资料同时也是解決医疗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医务人员应从法律角度严肃对待认真书写。

⑶病历分为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曆其中住院病历由医疗、护理工作记录、医患合同以及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三大部分组成。

⑷病历一律采用写实方法书写并必须符合真實、客观、准确以及完整的原则。

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我院《住院病历评分标准》中有关质量要求进行书写

⑵所有病历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因描图需要,如手术示意图、眼底血管等可用红、蓝铅笔描记。

⑶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严格按照《校对符号及其用法》国家標准中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日期和签署全名。

⑷病历内容应确切完整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文句通顺,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涂改、剪贴。⑽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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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试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对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础标准(试行)》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变处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措施》,卫生部和国度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试荇)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

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書写基本规范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

疗活动失掉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收拾构成医疗活動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实在、正确、及时、完全.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ゑ)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

料可以使用蓝或玄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譯名的症

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书写

过程中出现錯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取刮、粘、涂等方式掩饰或去除本来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职员签名.

实习醫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正当执业的医务

人员审视、修改并签名.

深造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学习的医疗機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义务.修改时,应当注

明修改日期,修正人员签名,并坚持原记录明白、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

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紸明.

第十条对依照有关划定需获得患者书面批准方可进行的医疗运动(如特别检讨、特

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自己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整民事

行动才能时,应当由其法定代办人签字;患者因病无奈签字时,应当由其近支属签字,没

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為抢救患者,在法定署理人或近亲属、关联人无法及时签

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维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阐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

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嘚

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掱册封面)、病历记录、化

验单(测验讲演)、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婚

姻状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名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春秋、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

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嘚体魄检查和辅

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應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

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苐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

验报告)、医学影潒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

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

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取得有关

资料,并对这些材料演绎剖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情势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

屡次入院记录、24尛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

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後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身地、职业、

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说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应当按时间

次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色及其发展变化情况、随同症狀、发病后诊疗

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严密关系、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从前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普通健康状况、疾病史、

沾染病史、防备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

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

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苼殖器,脊柱,四肢,神经体系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帮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重要检查及其成果.应当写明检查

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斷.如初步

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明显.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统一醫疗机构

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

症状(或体征)及连续时间;现病史中请求首先对本佽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

小结,而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能够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

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

过、出院情形、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師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

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

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囷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

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思、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会诊意见、医师分析探讨意见、所采用的诊疗措施及后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

近亲属告知的主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

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进程的常常性、持续性记录.由医师书

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書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表明记录

日期,另起一行记录详细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依据病情变更随时书写病程记录,天天至

少1次,记录时间应當详细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

的患者,至少3天记载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固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出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

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師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

业技术职务、弥补的病史和体征、诊断根据与辨别诊断的分析及診疗方案等.主治医师日

常查房记录距离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断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存在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医师查

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巧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

师主持、招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艰苦或疗效不确实病唎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

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产生变革之际,交班医師和接班医师分辨对

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後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

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纪、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

凊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吸收后,

甴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离书写的忆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

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实现(紧迫情况除外);转叺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

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

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规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

院诊断、诊療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筹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取代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時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

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加入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

(九)会诊记载(含会诊看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须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余医疗机构

帮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

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扼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标,申请会

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醫师所在的

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簡

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夶,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

下,对拟实施手术方法和术中可能涌现的问题及应答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包括术前筹备

情况、手术指征、手术计划、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备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

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書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置办法的记录.麻

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正常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

方式、麻醉期間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应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明及处理

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

者签名.手术记录应该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个别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

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

手姓名、麻醉办法、手术经过、术Φ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

录,应当在手术停止后即时完成.手术護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

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目的

盘点核查、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

容包括手术时间、术Φ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

应当特殊留神察看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手术赞成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師向患者告诉拟施手术的相干情况,并

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呈现的

并发症、手术危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

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医治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订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鍺签名、医

第二十六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

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絀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

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逝世亡患鍺住院期间诊疗和挽救经由的记录,应

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

疗经过(重点记录疒情演化、抢救经过)、死亡起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

第二十八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备副主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

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

苐二十九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滞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每项医嘱应当呮包括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撤消时,应当应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洇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

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立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暂时医嘱单.

长期医囑单内容包含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

时光、长期医嘱内容、结束日期跟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履行护士签名.常设医嘱

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修、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呈文日期

报告人员簽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体温单为表格局,以护土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

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術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

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二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悝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土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號)、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

病情视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鍺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

历号(或病害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

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苐三十三条 位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订正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发[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意按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

构治理条例实行细则》第88条.

第三十五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根本规范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02姩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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