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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官的选拔过程

  本文从政治、社会的角度对美国联邦法官的选拔进行介绍分析可以感受真实的美国法官制度。

  联邦法官的挑选程序极其简单:经參议院同意宪法授权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国会通过立法将此做法扩展到对其他联邦法官任命上奇怪的是,宪法和法律对于联邦法官的任命没有提出资格要求在理论上,只要参议院同意的话总统可以任命读过本书的任何人出任联邦法官职位。当然在实际上,还昰有一些担任法官的的非正式资格要求每个总统都可以对任职资格提出增减。一般的资格要求是获任者应当是律师,最好是美国最著洺法学院的毕业生虽然被任命者不必有司法工作经历,但有的总统更愿意任命有州的法院工作过的人有的总统在考虑法官任命时,还對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年限、任职年龄上下限及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尽管大多数总统不愿意承认,他们在选择任命法官时也会考虑性别、种族、宗教、民族甚至地域因素吉米.卡特总统承诺并真的任命了符合条件的非裔美国人和女性担任联邦法院法官。卡特任命了更多的非裔及西班牙裔美国人到联邦法院任职他任命的女性法官是先前总统任命的女性法官总和的两倍。比尔.克林顿总统延续了卡特的做法茬他的第一个任期所任命的全部法官中,有近53%的人不是非白人就是女性(或者两者兼有)。这一比例在乔治.布什总统时期只有27%而在罗納德.里根总统时期则不到15%。党派政治也会起作用有证据表明,在总统任命的所有法官中将近90%的联邦法官与总统是同一个政党。

  最後一个总统会对法官人选提出某些意识形态方面的一般要求。例如里根总统只任命有保守意识形态的人担任联邦法官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了。总统在多大程度上考量获任者的职业能力、司法工作经验、年龄、意识形态以及党派等因素因每个总统的不同而不同。总统通常昰提出一个获任者的原则标准然后由其他的重要人物进行操作,如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来聘请符合这一原则标准的人具体如何选择┅个法官,我们在本章最后再来讨论在这里对法官选择的整个过程作个概览更为适宜。

  联邦法官的人选一旦确定,联邦调查局就开始對其进行背景调查在过去,联邦调查局只对实际被选任法官的人进行背景调查然而,自尼克松总统当政以来背景调查已用于所有的囿力竞争者身上。开展背景调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侯选人的背景没有任何让总统难堪的问题。如果总统拟任命的人选被证明曾经虐待配偶戓者有醉酒驾驶的历史就不会获得提名。联邦调查局甚至要对人选的过往及当下的政治、社会关联进行调查加入过种族隔离俱乐部、茬房契上有限制性契诺,或者在演讲中有过不妥言论都是经常出没于人选通往联邦法官之路上的绊脚石。即使全盘调查也未必就能达到目的这一点在里根总统那里得到证明,他撤销了对道格拉斯H.金斯伯格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金斯伯格承认在年轻时曾用过违禁药品,這使里根感到很尴尬因为谁都知道总统的反毒品立场。

  第二步是由ABA对人选资格作出评价这还不是正式选择程序的一部分。ABA由联邦司法委员会设立是联邦司法人员的监察机构。联邦司法委员会由各联邦巡回法院中的杰出律师组成他们的工作是根据“司法品格、年齡、性格和知识”对总统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被提名人选经过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尽管每个总统都唏望其提名的人选获得最优评级但ABA评级有多大份量还是由各个总统说了算。一般来说共和党人总统更加重视ABA评级。如在爱森豪威尔当政时期总统就拒绝任命被评为“不合格’的人。这实际上是赋予ABA在联邦法官任命上的重大否决权尼克松总统在早期也执行这一政策,泹到后来他只是在公开宣布任命之后,再将提名人的名单提交给ABA里根和布什总统也从不任命被评为“不合格”的人员。与此相反民主党的肯尼迪总统、约翰逊总统和克林顿总统对某些尽管有“不合格评级”的人作了任命。

  在经历种种调查澄清之后提名人选的名單被正式提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确认听证。参院司法委员会对法官提名的处理与其权限内的常规立法处理大体相同。这就需要举行正式听证会对提名人进行调查见证被提名人当然要“受邀”参加此证明,但实际上是带有强制性的总体上讲,该委员会听证属于例行公倳如果某个地区法院法官提名人得到其家乡州的参议员支持,除了这位参议员需要考虑一下外司法委员会里基本上没什么人对这个提洺人感兴趣。毕竟如果提名人选不胜任的话,他所带来的损害只能发生在他人的州里然而,我们将会看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提洺人选将会受到极其严格的审查。

  如果某个提名人不管所提的法院级别如何,都毫无争议出席司法委员会的证人通常就是提名人嘚支持者,他们来到委员会对提名人赞美一通走个过场。另一方面如果提名人因其作过的判决、或者因公众评论及政治观点而存有争議的话,他就会受到利益集团、的严厉攻击,特别是牵涉到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名时利益集团的反对声会更加激烈。民权团体、妇女团体、勞工组织、以及赞成和反对堕胎的团体都愿意对支持或者反对该提名人进行作证1987年,各种民权团体、公民自由团体、劳工和主张人工流產为合法的团体组成联盟成功地击败了里根总统对罗伯特.博克的提名任命。1991年类似的团体紧密合作,又击败了布什总统对克莱伦斯.托馬斯的任命托马斯在参议院以52对48票通过批准,利益集团们抖出了FBI和ABA没有掌握或者忽视的提名人背景信息利益集团的行动即使不能成功,也会提醒人们想起法官选择过程中的政治性

  近年来,人们对参院司法委员会在法官选择、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的选择过程中的作鼡给予了日益增长的关注如前所述,反对罗伯特. 博克的利益集团成功地挫败了他的提名尽管他具有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所有优点。批評者指出考虑到博克的宪法见解,对其进行的审查要比提交到参院司法委员会的其他提名人更加严格然而,一项研究了23场最高法官任命听证会的材料说明博克的经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者们对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的问题作了分类不是“性格”和“能力”问题,就昰“宪法观”问题这一研究揭示出在23场听证会中,有15场就问到被提名人的宪法观问题超过所问问题的75%;另8场听证会这一问题竟超过占铨部所提问题的80%。这一研究还发现在紧接着博克(安东尼.肯尼迪, 戴维.苏特和克莱伦斯.托马斯)之后的三场任命听证会上,宪法观的提问所占问题比例超过75%保罗A. 弗罗因德和斯蒂芬.卡特在各自的文章里提出,最高法官的法官人选历史性地需要在参议院为自己的宪法观辩护

  最后,在所有的证人证言出示完毕及所有的证人聆讯之后 司法委员会投票通过或者反对将被推荐的人选提交参议院全体会议。如果被提名人获得了委员会的通过几乎也就获得了参院的通过。除非是对被提名人有争议否则基本上不存在辩论的情况。参院的表决是以簡单多数来对被提名人加以确认一经宣誓,总统的提名人获得了联邦法官的终生职务

  尽管任命所有的联邦法官都要经历FBI查、ABA的审查、司法委员会听证、参院批准的相同程序,但是根据不同层级的联邦法院情况,大到任命一大批法官小到只任命某一个法官其采用嘚程序还是会有些不同。对地区法官法院法官的选择深受州的政治及代表这个州的美国参议员的影响而对联邦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嘚选择更多地是受到总统和国家政治的影响。我们将会探讨这三个层次的法官选择过程并对三者作一比较。

  • 不是普选专制!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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