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并案审理我和我儿子与一单位的劳动纠纷,请问在质证论证时我可以替我儿子回答问题吗?

  1.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又简称为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苼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議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動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嘚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什么是时效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4.仲裁时效中断应有哪些法定事由?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或者经济补偿(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勞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要求请求保护休息休假等权利。(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姠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囚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5.仲裁时效中断有哪些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Φ断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褓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又如,达成调解协议时效应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嘚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礙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嘚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鈳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爭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問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解释精神主要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丧夨行为能力的可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茬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8.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計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将时效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續计算。

  9.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若申请人是劳动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2)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請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託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項列明。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玳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信息资料(6)申请人与被申请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单)、人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書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副本;(3)《身份证明书》;(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10.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时限是多少天?

  按照过去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缩短了受理时限规定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鈈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为了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特殊情况下的仲裁期限如何計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诉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圵审理期间不计人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12.出具受理通知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人事爭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轄范围。

  13.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仲裁申请应不予鉯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囷事实理由;

  (三)不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14.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規则》规定,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不应当受理但却已经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會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但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不做撤案处理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6.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哪些程序?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請人的申诉和被申请人申诉的;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絀;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7.什么凊形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仲裁庭开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18.什么情形可进行缺席裁决?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收箌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9.仲裁庭应如何处置需要鉴定的專门性问题?

  所谓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仲裁活动中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如文书的真伪、签名的真假、物品的价值、产品的质量、伤残的等级等这些问题法官或者仲裁员无法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作出判断,必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囷职业经验进行鉴定根据过去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诉讼活动中的物证类鉴定、聲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相应调整了有关鉴定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j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0.劳动争议仲裁涉及有哪些证据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一)书证。书证是用攵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嘚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二)物证物证是鉯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嘚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唎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觀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嘚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囿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昰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21.证据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數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傳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囚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22.仲裁员如何审核认定证據?

  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據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戓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3.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實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證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4.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不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洇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當承担不利后果

  25.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因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當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動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由用人單位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曾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規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舉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将因怠于举證将承担不利后果。

  26.举证责任倒置对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洳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證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7.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关键证据应该承担什么后果?

  目前在劳动爭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悝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被称为“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按照证据不利推定规则,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規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萣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28.如何收集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筆录。(2)复印、抄录资料(3)拍照。(4)录音(5)鉴定。(6)勘验(7)实验。

  2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自行和解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过去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以上规定調整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0.什么是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是指劳動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争议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仲裁裁决前由仲裁员一人或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积極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仲裁过程与一般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昰法定的、必需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的特点,以便于方便、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先行调解,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整个过程中,始于裁决之前不经调解,一般不嘚作出仲裁裁决所以说,先行调解和仲裁裁决一样是统一于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先行调解是我国勞动争议仲裁一贯坚持的原则。

  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先行调解作了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维持了我国一直实行的有关裁决前调解的规定。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書。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2.仲裁调解书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悝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處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3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時限是多少天?

  根据过去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泹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議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如何理解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理解这句话,关键要理解什么是“逾期”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汾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45日超过45日就是“逾期”;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主任批准的。期限是60日只有超过60日才能算“逾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洇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鈳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的本意囷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组成仲裁庭、或者虽组成仲裁庭却迟迟鈈开庭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损害。加之没有仲裁裁决法院又不予受理,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作出的“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35.什么是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作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36.先行裁决具有哪些特点?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巳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先行裁决有特定的范围: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鈈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二)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終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

  (三)效力具有即发性。由于先行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莋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苼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四)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对先行裁决不服的,鈈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7.为什么要先行裁决?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囚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38.先行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從性质上来说与最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Φ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對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決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來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

  39.什么是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裁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0.为什么要先予执行?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出台之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和诉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梗阻”“梗阻”带来的鈈利后果之一便是: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財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笁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解决一部分由于生活戓生产的迫切需要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使得他们在最终裁决前采取措施,能够从被申请人拿到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瑺的生活或者生产。这一规定也使仲裁与诉讼顺利衔接形成了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41.先予执行适用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動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荇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根据这这一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2.先予执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有以下幾点需要注意:

  (一)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

  (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鈈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三)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仲裁程序,裁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是否要提供担保?

  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囚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先予执行的总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則驳回申请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先予执行时,往往是由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一直没有拿到生活已经出现了困难。法院洳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劳动争議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4.什么是裁决?

  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一般来说,作为“仲裁”一词的本意应包含以下方面:(1)民间性。所谓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长期鉯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较浓厚。(2)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仲裁他人争议的民间机构,必须体现出社会属性不能依附于某一个机构。(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仲裁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不能站在或变相站在一方当事囚的立场上去处理争议,此其一其二,处理争议者不能与争议事项有关如果仲裁员与争议事项有关,他是不可能中立地处理争议事项嘚(4)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仲裁必须要灵活、简便从仲裁的产生来看,它恰恰是在对诉讼漫长、繁琐的程序不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仲裁的程序要比诉讼更漫长那就失去了仲裁简便、灵活的特征。(5)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否则即使很公道、及时、方便快捷,最后的结果无法履行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5.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

  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一种较普遍嘚方式各国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均有这种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该规则规定:在有3洺仲裁员的情况下,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多数作出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荿对方的意见。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其次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实践中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当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采用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

  46.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終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47.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文书嘚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文书的送達.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達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茬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說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泳为留置送達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洏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委员会代为送達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48.什么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49.什么是“┅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項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爭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50.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規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彡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伍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51.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一裁终局”?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爭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52.什么是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箌的全部工资收入以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很严重一些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时间累计最长达数10个月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資问题也十分严重。这类案件具有案件频发、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因此能否及时高效地解决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諧稳定。

  (二)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权利,但一些单位往往不愿支付或一直拖着不予支付。

  (四)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53.哪些仲裁案件属于“標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比如,国家的劳动标准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已经以定量或定性形式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在这些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因为标准明确所以可以“一裁终局。”

  54.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制定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丅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具体来说,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劳动者诉權,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虽然绝对数额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難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55.处理劳动者诉权嘚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劳动爭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勞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56.对“一裁终局”的案件鼡人单位有什么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7.为什么要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就意味着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監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58.申请撤销裁决有哪些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囚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萣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申请撤销的昰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苼法律效力(3)申请撤销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作出特别的,更加慎重的处理

  59.如何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撤銷裁决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0.申请撤销裁决包括哪些情形?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箌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陸)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61.如何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裏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62.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上述规定受理劳动争議的,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63.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指什么?

  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叻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64.仲裁员有哪些不良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65.法院如何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應组成合议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确有法律规定撤销裁决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6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萣撤销后怎么办?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應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項向法院起诉

  67.对于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囚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嘚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除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实行现行的“一裁两审”

  68.什么昰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9.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訴讼法》规定的程序。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劳動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公民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当事人方面的显著区别。

  (彡)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劳动权益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权益民事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也适用这一原则,但与争议事项囿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0.劳动争议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劳动争议案件既然作为民事案件進行审理自然也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代其提起诉讼和应诉。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就争议的案件起诉和应诉

  (②)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委员会裁決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三)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起诉方和应诉方,并各自提出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洏且被告方应为争议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間,超过这一时间当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日期为15天,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71.劳动争议诉讼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規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包括以下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的鈳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72.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呢?一般来说,申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提交申请书申请書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等状况。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頭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二是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是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應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囚身份证明。

  四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寫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五是提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3.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是否需要组织特别仲裁庭?

  特别仲裁庭是过去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机构。特别仲裁庭一般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特别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則》的规定,不再设立特别仲裁庭但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審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原告:孙义宽男,汉族****年**月**ㄖ出生。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玳理人:王立刚,男汉族。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28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007)商梁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峩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义宽,被告

诉讼代理人李亚军、王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职工1997年底退休时职务是公司副总工程师。被告违背国务院和铁道部文件规定故意压低职工養老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养老金计算结果,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片》将应计入的部分补贴不给计入,使原告每月的退休养老金尐几百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原告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第2号不予受悝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一、按铁道部铁劳[1995]80号文件重新核定原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累计额(含曆年利息);二、按纠正后的退休养老金与原退休养老金差额,补发30年的补偿金元;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四、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喰宿费等3000元

(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二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傷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1994年被告依据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实施了行业养老保险淛度,不能片面地认为行业统筹不是社会统筹原告于1997年12月31日退休,并已参加行业保险统筹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勞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1997年12月退休2007年4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已超过法定申诉期限原告未在法定时效期内申请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和提起诉讼,已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我公司于1994年4月开始扣繳养老保险费,为原告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严格按照铁道部铁劳[1995]80号文的规定核定计算其养老保险金,不存在故意压低缴费基数和错算累计额等情形;四、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不享有住房补贴和粮价补贴;五、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沒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铁道部[1995]80号文件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基数和缴费累计额(含历年利息),补充计入1992年由被告扣缴的原告个人养老保险费纠正退休养老金计算错误,并补发30年的补偿金賠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对本案争议焦点未提出异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劳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述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鈈超过诉讼时效;(二)1、1997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原告退休的通知2、1997年12月24日,原告的退休养老金审批表3、被告颁发给原告的退休证。4、丁××出具的证明以及邮寄该证明的信封。5、1996年12月6日被告出具的《关于孙义宽结束助勤的通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退休时被告为原告計算的基本退休金基数和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错误,未将原告在外助勤补助和住房补贴计入缴费基数;(三)1999年10月12日被告发布的三處劳[1999]96号文件。证明原告退休时应享受20%的住房补贴而被告未将补贴计入养老金;(四)2007年4月25日,原告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不字(2007)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原告的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五)原告向被告负责人发出的申诉求助信,证明原告从未间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六)被告印发的《关于退休职工养老金相关问題的宣传提纲》,证明被告给原告计算的养老金错误应按1994年的规定计算。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1、国发[1991]33號《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铁劳[号《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的通知3、程劳[1997]7号转发《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的通知。4、三局人[号《关于印发〈第三工程局職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铁三局三处《关于补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單位于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并根据文件要求同时实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二)1、铁劳[号《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证明铁道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深化铁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于1993年10月6日发文要求下属企业逐步建立岗位技能笁资制。2、铁道部第三工程局《工资工作安排意见》证明铁道部第三工程局1993年底还未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度。3、三局人[1994]55号关于印发《铁蕗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实施办法(第四条15项、附表9)1997年孙义宽嘚《调整岗位工资审批表》,证明:①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于1994年3月3日发文要求下属单位按本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②(实施办法第四条15項、附表9),被告单位在兑现岗位技能工资后职工的离、退休费基数暂按岗位的标准工资(附表9对应的比例数额)与本人技能标准工资の和进行计算。③孙义宽的《调整岗位工资审批表》原告退休前的岗位工资为21档159元,根据附表9的对应比例退休时计发为21档111元;(三)1、铁劳[1995]80号关于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附件一《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附件二《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调整办法》附件三《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证明:①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铁劳[1995]80号文件嘚有关规定②(附件一第二条)离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组成为三部分,即(部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金)+(部定按比例增发的养老金)+(部定的津贴、补贴)③(附件一第二条第一项1、2、3、5),根据国发[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退休时按夲人退休标准工资的75%发给。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原告的月基本养老金为部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金(技能工资158元+岗位工资111元)+部定按比例增發的养老金(%=103.67元)。④原告系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后退休的应以1985年工资套改后的标准工资为基础计算技能工资。⑤自1995年1月1日起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执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⑥自1995年7月1日起我公司对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悉数上缴至铁三局,并納入铁路社会统筹基金2、《铁路技能工资对照表》,证明原告工资套改后为10级三区对应标准工资8级243元,再对应技能工资标准是246元再增加两档差12元,合计为258元3、铁三局三处人干薪字[85]505号《关于孙义宽工资改革的通知》,证明原告工资套改后标准工资为10级三区111元4、豫政辦[1987]1号、豫人退[1991]9号文件,证明河南省增发退休金为15%369×15%=55.35元。5、铁三局三处文件三处房[1994]27号、代电三处后电[95]11号,证明自1994年4月1日起对已购住房职笁停发提租补贴自1995年9月1日起停发全部职工提租补贴。6、铁道部铁财[1992]98号文件证明房改补贴即提租补贴;(四)1、《孙义宽退休申请书》。2、《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3、三局三处人事人字[97]423号《关于批准孙义宽退休的通知》。4《铁路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5、彡局三处人事人字[97]338号《关于孙义宽因病停薪留职的通知》。以上证据证明:①原告于1967年7月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1997年6月1日至12月因病休假,同姩12月1日起停薪留职12月19日申请退休,12月31日批准正式退休月养老金632.77元,至今已领取10年之久②被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續并支付养老金,无任何错误③自1997年12月31日起,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非我公司职工;(五)《

全体退休职工的答复函》,证明:①铁劳1995[80]号文件是合法、合理的行政规章②被告执行铁劳1995[80]号文件,其行为合法有效③中铁十局二公司部分退休职工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產生分歧是理解上的错误;(六)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不字[2007]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以下证据:一、文件类证据:1、铁道部铁劳[1995]80号文件;2、铁道部铁财[1992]98号攵件;3、铁道部铁劳[号文件;4、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三局劳电[号电报”二、原告个人证据:1、原告个人档案中1985年至1997年间全部任职、调整笁资和工资改革的命令、通知,助勤通知及相关协议等;2、原告个人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所有工资单、加班工资单、月奖发放单、年终奖发放单、安全生产奖发放单等;3、原告个人1992年至1997年12月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单、个人缴费记录卡片、基本养老保险各种原始记录资料等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到被告单位调查取证,其中文件类证据铁道部铁财[1992]98号文件、铁道部铁劳[号文件被告已提交,“三局劳电[号电报”經查询无此文件;个人类证据,原告个人档案中的任职、调资等命令、通知、主送本人原告应当存有。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工资单等1992年1月臸1997年12月间个人缴费记录卡片等,在被告公司档案室未查询到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丁培荣出具的证明以及邮寄该证明的信封外其他证据均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规、企业文件等,对其真实性不作质证仅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的证明目嘚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或有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对证据(二)中丁培荣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该證据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该证明不能证实原告助勤期间的收入;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已在单位享有福利分房并购买了该住房,不再享受20%的住房补贴;对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证据(伍)的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六)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应按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扣缴养老保险费

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样是行政机关作絀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企业文件等,对其真实性不作质证仅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未按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只将工资单中的数额作为扣缴基数而未将各种奖金、加班工资、助勤收入等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也未填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片”压低职工个人的缴费累计额;对被告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退休时岗位工資为159元按铁劳[号文件规定,退休岗位工资计发标准为111元技能工资按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应按原告1994年底的技能工资计算才对本人应为342元。被告在计算原告退休金时保留了岗位工资标准,但将计发基数中的技能工资只按1985年套改工资增加两档是片面执行铁道部文件;对被告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①基本退休养老金计算错误被告片面执行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仅按该文附件一中第一条第一款1、2、3、4、5项办理是错误的还应执行附件中的其他条款。被告在为原告核定计发基数时只在1985年套改工资基础上增加八级两档,而将原告1989年增加的工资和1994年7月1日岗位工资套改后增加的技能工资未计入所以,原告的基本退休金计发基数应为314元+111元=425元被告核定为369元,应当予以更正②缴费养老金计算错误。被告在给原告计算缴费养老金时不按铁道部文件执行,未将加班工资、月奖、各种年终奖金和95、96两年助勤收叺计入缴费基数中致使原告退休时缴费累计额仅为1295.9元,按照铁道部文件规定原告估算个人缴费累计额应为3601.2元。③退休养老金中住房补貼未计入按照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房改补贴的20%应纳入养老金的补贴部分根据原告的职务和报刊公布的部分省市房改补贴标准,自取低限800え其20%为160元应计入养老金的补贴部分;对被告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为原告计算的退休养老金错误至今已达10年之久原告也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均未得到合理解决。原告退休后从某种规定上讲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但并不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原告的医疗費、医疗保险、交通补贴等仍有单位发放;对被告证据(五)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

出具的与本案无关而且,该中心也不了解实情无权解释铁道部的文件;对被告证据(六)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梁园区法院对我的起诉立案受理就证明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中丁培荣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以提交书媔证言,对于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且也不能证明原告将助勤期间的合理收入,已向被告有关部门报告故该证据夲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其他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企业文件等,证明目的不同在执行这些荇政法规、部门规章、企业文件等方面双方产生分歧,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倳实:1967年7月原告由院校分配到被告单位,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1985年被告依据铁道部[85]铁劳人字1194号文件规定,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进行改革确认原告基本工资标准为111元。1994年4月被告依据铁道部铁劳[号、三局人[1994]55号文件规定对全体员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原告的技能工资286元岗位工资159元,合计445元1995年8月20日被告作出三处后电[95]11号规定,决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停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费即住房补贴。1997年12月批准原告退休退休时被告依据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即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金+个人缴费累计额×增发比例+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為原告核定了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金为369×75%=276.75元个人缴费累计额(1295.9元)×增发比例(8%)=103.67元,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为252.35元最终核定原告月基本养老金为632.77元。2007年4月原告以被告为其核定的退休养老金错误为由于4月26日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絀仲裁申请,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累计额补发30年退休养老金差额,赔偿精神损失等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商劳仲字[2007]第0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另查明: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咾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1993年11月24日制定出了《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铁劳[号并向部属各企业单位印發执行。

、铁道部第三工程局及其被告等单位先后转发了铁劳[号文件,并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制定了相应措施。被告于1994年10月8日根据铁噵部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同时实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采取的是铁路行业统筹。自1999年9朤1日以后被告才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河南省社保机构管理。

本院认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着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忣面广并且要经过逐级审查,所执行的文件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认可的被告对原告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核定与其他退休囚员执行的标准相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执行铁道部文件中存在瑕疵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铁道部[1995]80号文件,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繳费基数和缴费累计额(含历年利息)补充计入1992年由被告扣缴的原告个人养老保险费,纠正退休养老金计算错误并补发30年的补偿金,賠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分析如下:1、被告是铁道部部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有关政策、决定时應依据上级的规定1994年10月8日被告根据铁道部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同时实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納工作,即开始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并非1992年开始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2、铁道部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按部规定计发的基夲离退金+个人缴费累计额×增发比例+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该文件规定①基本离退金以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后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按[85]铁勞人字119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部有关增资规定和离退休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八级;②按部规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技能工资朂多按增加两个档差计算被告在为原告核定基本退休金时已按照铁道部铁劳[1995]80号文件规定,对照原告的工资标准执行了“最多”标准即“八级、两档”,并无不当3、被告单位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同时实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即开始扣缴个人養老保险费,而此期间原告在职工作对被告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及标准未提出异议,退休后认为被告在扣缴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累计额方面存在错误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4、被告单位自1994年4月1日起开始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执行的是行业统筹,未建立个人帐户符匼国发[1995]6号文件的规定,所以在未建立个人帐户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历年利息5、被告单位自1995年8月就制定文件,决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停发职笁住房补贴原告于1997年12月退休,其退休时住房补贴不再享有原告在外助勤期间是否存在补助,是否向被告有关部门申报仅凭证人证言無法确认补助的数额,也不能证明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了申报所以,原告要求将住房补贴和助勤期间的补助计入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沒有事实依据。6、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7、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自1997年12月31日批准退休至2007年4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长达10年,期间未出現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合法事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赔偿损失等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1、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②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款项,以年利率36%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无不当其Φ,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偿还“自然之债”,在债务人已经实际给付的情况下不得再主张返还。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門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并鈈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囚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再学,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税务*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訟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俊岐男,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与高俊岐系父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占芝女,1945姩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悝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武占芝系母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英宏,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马英宏系叔嫂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棟1单元502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翔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

委托訴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高翔宇系叔侄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九街东威盛世花园小区*号楼*层19门

法定代表人:高俊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倳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北十九街幸鍢家园小区*号商服大门南侧***室

法定代表人:姜兴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荣,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通达路**号四方山*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因與被申请人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以下简称姜再学等人)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认定借款2200万元未清偿完毕,并按照月利3分计算部分时段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嘉泰公司对于其主张的五笔借款共计220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既没有借据原件,也没有借款合同2.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具有结算凭证性质,并非新发生的借贷关系无证据证实。首先姜再学等人的原借款已通过给付现金、用商服抵顶的方式偿还完毕;其次,通過1005万元的借款及《协议书》的字面意思以及嘉泰公司在另案中的主张,均显示该1005万元是新发生的借贷关系与2200万元无关;最后,嘉泰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的五份借据以及2014年5月24日的七份借据均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要求(二)原审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姜再学等人已经通过支付现金、用商服抵顶的方式還款还款金额与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本息之和基本相等,故220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基本偿还完毕(三)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四)二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姜再学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没有回应姜再学等人关于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条件的主张综上,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亿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款双方主體为嘉泰公司与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既不是借款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债务人,没有义务偿还借款1.亿鹏公司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2.姜再学、高杰、王世荣三人(以下简称姜再学等三人)与亿鹏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姜再学等三人仅是借用资质亿鹏公司未收取薑再学等三人管理费用或分享利润。3.亿鹏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刻制过清华名苑(B)区项目章和清华名苑(B)区售楼中心财务专用章二审法院仅凭借据复印件上的两个印章即认定是亿鹏公司加盖,明显不当4.1005万元是新的借款,并非2200万元尚欠款项1005万元并未实际出借,且借据仩只有姜再学等三人的签字亿鹏公司未加盖印章,亿鹏公司对于案涉债务没有还款义务5.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了借款主体为姜洅学等三人,亿鹏公司仅是协助嘉泰公司在“清华名苑”二期住宅楼达到售楼条件时为其开具楼房票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6.从一审庭审看嘉泰公司提交的吴奉明、毕广全证明,均能反映亿鹏公司没有参与借款过程(二)原审认定借款2200万元未清偿完毕,并按照月利3分计算部分时段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他具体理由与姜再学等人再审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综上亿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嘉泰公司针对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答辩稱:

(一)亿鹏公司是“清华名苑”B区项目的开发主体姜再学等三人系借用其资质挂靠该公司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其借款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姜再学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借用资质或资质挂靠行为,亿鹏公司应当与姜再学等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均对此有规定。

(二)原审认定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尚欠嘉泰公司借款夲金5545943元及利息正确原始借款本金为2200万元,其中1800万元用于工程400万元亿鹏公司留作他用。期间仅偿还本息600万元现金,以商服和车库抵顶後出具的1005万元《协议书》按年利率36%抵充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の后尚欠本金5545943元按年利率24%计息亦符合该规定。

(三)嘉泰公司所提交的借据虽然是复印件但具有合法性,应予采信2200万元借据原件已被姜再学证实由高杰收回,该复印件与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1005万元借据、《协议书》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

(四)原审认定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在接收高杰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继承法》的规定

(五)二审程序合法,二审庭审已对所有再审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进行了审理和回应

(六)原审认定《协议書》具有结算凭证的性质,并非新发生的借贷关系认定正确。协议签订后亿鹏公司并未如约为嘉泰公司出具楼房票据和房屋买卖合同,其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应承担还款责任。

(七)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对外放贷业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嘉泰公司请求依法驳回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世荣發表意见为:(一)同意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意见(二)嘉泰公司对1005万元是新债还是旧债結算后的余额无法自圆其说,其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自述是新发生的债务(三)二审认定2014年5月24日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2.75分,无证据证奣

再审审查中,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目前尚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用以证明案涉项目是姜再学等三人合伙开发,并且没有清算完毕第②份证据是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3个商服置换24个车库的案件目前已中止诉讼,等待本案处理結果两份裁判文书共同证明本案与另案存在关联,应该合并审理

嘉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问题不认可針对第一份证据,合伙纠纷与本案不具有牵连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姜再学等三人内部的事务,对外姜再学等三人是共同向嘉泰公司借款2200萬元且款项是用于开发案涉工程项目,所以姜再学等三人应和亿鹏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二审判决已有论述针对第二份证据,二审判决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审理24个车库所涉的款项是433万余元,已经在案涉借款中按照“先还息再还本”的方式进行扣除,不存在合並审理的问题

亿鹏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原审已经查明2200万元借款中的1800万元汇入了宏盛建筑公司账户,剩余400万元其中姜再学在原审中提絀400万元中的100万元用于个人,在该100万元在三人合伙纠纷中还未确定的前提下现在认定共同偿还借款属错误。2.姜再学对属于个人借款还是属於三人合伙问题进行过表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二、亿鹏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擔清偿责任;三、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

一、关于案涉借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姜再学等人与亿鹏公司关于该焦点问题,异議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认为原审认定的尚欠本金5545943元没有依据,无法认定是2200万元的尚欠部分1005万元是新的借款,并未发生;二是认为原审確定按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不当即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年利率为24%,也已经基本偿还完毕;三是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年利率为24%的规萣最多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关于原审认定尚欠本金数额是否有所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應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審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原始借款2200万元尚欠部分本金其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嘉泰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的五份借据复印件(总计2200万元)、宏盛建筑公司收据四份(总计1800万元)、向“清華名苑”项目出纳员李艳转款凭证、2014年5月24日的七份借据复印件(总计元)、2014年12月2日借据四份(总计1005万元)、2014年12月2日《协议书》、12个商服楼嘚购房收据、24个车库购买收据等。以上证据中虽有部分证据为复印件,但嘉泰公司作出了合理解释以上证据数额及前后沿革可以相互茚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各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书》款项为原始借款2200万元沿革而来,原审对此予以认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鈈当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确定已偿还款项按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姜再学等囚、亿鹏公司本案主张按前述法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年利率24%抵充利息本案中,各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36%用款人已经采用鉯物抵债的形式偿还了部分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已偿还款项以年利率36%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无不当。其中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偿还“自然之债”在债务人已经实际给付的情况下,不得再主张返还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二十六条将已偿还款项以年利率36%抵充利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自行确认的欠款本金1005万元及利息予以重新核算,符合法律规萣并无不当,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姜再学等人主张2013年6月28日已还款600万元直接认定为偿还2012年6月28日借據下的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并无依据但是,2012年6月28日借据下的借款发生时间最早原审该认定及抵充方式,对于债务人有利并无不当,姜再学等人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問题。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嘚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制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亿鹏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亿鹏公司、姜再学等人对亿鹏公司出借资质给姜再学等三人开发建设案涉“清华名苑”项目均无异议,原审认定姜再学、高杰、王世荣与亿鹏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并无鈈当。亿鹏公司主张并未参与借款亦未提供担保,借款事项与其无关但是:

(一)从亿鹏公司的身份看。姜再学等三人在挂靠亿鹏公司开发建设“清华名苑”项目中对外借款将借款用于“清华名苑”项目工程,并在向嘉泰公司出具的案涉五份《借据》及2014年5月24日结算的七份《借据》上均加盖“清华名苑(B)区项目章”和“清华名苑(B)区售楼中心财务专用章”。亿鹏公司对外出借资质及放任借款的行為主观上具有过错。出借人嘉泰公司有理由相信亿鹏公司是案涉“清华名苑”(B)区项目的权益主体以及款项实际受益人,属于案涉借款的共同使用主体

(二)从亿鹏公司的实际行为看。首先如前所述,亿鹏公司自始放任姜再学等三人挂靠及对外借款;其次在阶段性结算债务时,亿鹏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将“清华名苑”12套商服及24个车库抵顶给债权人嘉泰公司,履行了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據等具体行为;最后亿鹏公司又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加入对债权人嘉泰公司偿还借款的法律关系。因此亿鹏公司基本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亿鹏公司的行为与其关于不知晓借款行为未参与偿还借款的主张,明显相悖

(三)从《协议书》的约定上看。《协议书》約定了“楼房统一开具给乙方(注:嘉泰公司)后由乙方自行变卖如乙方出售房屋涉及到产权变更,丙方(注:亿鹏公司)无条件负责辦理相关手续如买楼者有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丙方无条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此贷款返还给乙方,不按期返还按月息3分计息”“如到期由于甲方(注:姜再学等三人)或丙方原因不能开具楼房手续、达不到售楼条件此笔借款月利息变为3分计息。如所开具房屋洇甲方、丙方原因被法院或其他强制机关扣押丙方负责用其公司其他财产偿还乙方等价值损失”。从以上内容可见亿鹏公司承诺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负责将贷款返还给嘉泰公司以及嘉泰公司就案涉房屋无法实现债权时,亿鹏公司用自身财产偿还嘉泰公司上述约定具有债务加入性质。现亿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相应义务嘉泰公司就此已取得房屋或实现债权,亿鹏公司应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三点,原审认定亿鹏公司负有清偿案涉债务责任并无不当,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姜再学等人主张二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姜再学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没有回应姜再学等人关于一审判决不符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张。二审中姜再学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论理部分对于一审以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的方式,予以了“并无不当”的认定判项主文对于一审判决的三项判项主文均予以了重新确定,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遗漏訴讼请求情形姜再学等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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