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是残疾人,告被告方不当得利原告,请问原告可以在原告方立案吗?

就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鈈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奣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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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鈈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奣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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