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诊断右感音神经性聋会全聋吗?耳聋,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在没有因果鉴定公安机关不给立刑事案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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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渑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1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红芳、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张振伟和被害人许某均提出重新鉴定,2016年7月26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后经重新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6年12月5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三渑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被告人张振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本院又对本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银学、被告人张振伟及其辩护人宋红芳、胡青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21时50分左右,出租车司机许某在渑池县高铁南站因拉乘客与黑车司机被告人张振伟发生争执,后二人驾车在渑池至西村公路和318公路交叉路口南侧附近路段相遇,下车再次发生争吵,张振伟遂在路边排水沟拾起一石块击打许某头部,致许某头部右耳后侧受伤。2015年8月26日经鉴定,许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26日经重新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振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诉称自己被张振伟打伤,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元。

被告人张振伟对自己故意伤害许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振伟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振伟有自首情节,当庭能认罪悔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21时50分左右,苏某1、苏某2、刘某三人从西安乘高铁到渑池县高铁南站,欲打的回义马,经问询被告人张振伟(黑的司机)打的费用为50元,此时出租车司机许某到路边,称到义马40元,苏某1等人选择乘坐许某的正规出租车,为此张振伟和许某发生言语争执,后二人先后驾车离开高铁南站,行至渑池至西村公路和318公路交叉路口南侧附近路段时相遇,二人下车再次发生争吵,期间张振伟在路边排水沟拾起一石块击打许某头部,致使许某右耳后侧受伤。2015年7月2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右颞枕部外伤致颅底骨折,造成右侧面神经损伤、右耳聋。经治疗,目前右侧周围性面瘫;右耳感音神经性聋。许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许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15年8月26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许某所受面神经损伤,可评定为轻伤一级;依据现有资料,其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依据不足。许某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一级。许某对第二次鉴定意见仍不服,认为张振伟殴打自己致右耳耳聋,应构成重伤二级,要求再次重新鉴定。2015年9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振伟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9月17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三门峡市中院、市检察院、黄河医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集体讨论,认为许某右侧面神经损伤为外伤所致,应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耳聋与外伤所致依据不充分。2015年11月23日张振伟到果园派出所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许某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告人张振伟亦提出重新鉴定,后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许某伤情重新鉴定,2016年10月26日经鉴定认为,根据2015年4月1日手术记录提示许某中耳乳突炎性改变,不排除自身疾病的存在,但此类中耳病变所引起的听力损失为传导性耳聋,且仅造成中等程度以下的听力下降。许某经治疗目前遗留右耳极重度听力障碍(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右侧面瘫已基本恢复。许某颅底骨折伴面听神经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振伟亲属与被害人许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许某各项损失21万元,并于2016年12月19日履行完毕,许某对张振伟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振伟的供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苏某1、苏某2、刘某、上某、马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情况说明,许某伤情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破案报告,关于被告人张振伟的投案证明,被告人张振伟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伟与被害人许某因在渑池县高铁南站争拉乘客发生纠纷,后在二人言语争执中张振伟拾石块故意伤害许某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振伟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振伟家属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伟辩护人关于张振伟系自首、当庭能认罪悔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被人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双耳神经性耳聋,算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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