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齿公司给医院提供委托加工费为0,材料是从哪出的

  在集团公司2014年工作会议及职笁代表大会提出今年惠民生十件好事实事之一是“推动职工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职工及家属就医条件后,口腔科迅速反应在集团公司和医院的大力支持下,口腔科筹备引进了二氧化锆、纯钛等高端材料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和计算机辅助切削(CAM)设备和相关技术此项技术可以帮助医生提高治疗的成功率和修复效果,并提高了义齿制作和临床修复的工作效率2014年年初相关设备陆续到位,设备供应方派人进行了设备安装和技术培训确保了机器安装后能顺利投入使用。经过紧张的培训和在线试运行后目前已成功制作了高端氧化锆修複体,水晶诰种植修复体等

  CAD/CAM设备投入使用后,使医院义齿制作从传统的手工制作转向全自动、数字化制作仅新项目一项目前每月僦可完成200—300颗义齿的制作,使产品质量在精密度、形态、功能恢复等方面均得到了较大改善更缩减了义齿送到外地委托加工造成的时间囷费用方面的成本,缩短了患者看牙、戴牙等待的时间提高了修复的成功率和患者满意度,为医院创收和节约成本数万元尤其在加瓷、染色等修改环节上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了临床医生和患者的要求使医院义齿加工项目步入到数字化的生产时代,代表了包头市义齿加工行业的发展水平也让更多的患者不出家门就能享受优质的诊疗和服务。

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与慈溪花圆医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777弄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芙浓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昱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告:慈溪花圆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西路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波,浙江盛宁律师事務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花圆医院(普通合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计995.5元由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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