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777弄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芙浓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昱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告:慈溪花圆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西路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波,浙江盛宁律师事務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花圆医院(普通合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计995.5元由原告宁波市新致美义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