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能不能在宝鸡买城镇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180的,每年交的

宝鸡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导语】:宝鸡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办理的承办部门是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呢?医疗保险参保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参保业务承办部门  城镇医疗保险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办理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未参加社保登记;  2、申请人为本地户籍人员。  所需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有: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  3、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4、医保IC卡工本费。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  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医保IC卡工本费。  2、提交材料。  把参保材料交到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填写申请表。  3、缴费。  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4、领卡。  到社区领取医保IC卡。  5、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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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宝人社发〔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有关政策规定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指导意见》(宝卫医发【号),对建立分级诊疗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分级诊疗模式、内容和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特殊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调整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各有关单位及城镇参保患者要认真执行上述关于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积极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我市城镇参保患者&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二、严格转诊程序(一)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 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转诊转院。(三)双向转诊的程序1、向上转诊经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确诊须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的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转诊单&(附件2)、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入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同时,首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上传相关数据及诊疗资料。2、向下转诊经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诊治后,确诊须向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技术转诊回转审批单》(附件3),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往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基层一级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下传相关数据及治疗资料。三、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住院起付线标准1、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2、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1、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四、其他相关规定(一)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四)向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转院的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转诊转院办法执行。(五)双向转诊单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实行全市统一编码,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医保信息系统下载。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分级诊疗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勾通协调,全力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二)强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1、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熟悉政策,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经办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责任到位。2、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把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内容,及时对转诊转院病人流向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3、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及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要及时广泛向本部门、本县区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住院。(三)严格程序,提升服务质量1、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要成立转诊转院相关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内部审批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转诊转院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2、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接收患者住院诊治时,要告知患者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矛盾和纠纷。六、本通知从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情况2、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审批单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日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分级诊疗限制的情况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就医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医疗联合体建设、县镇一体化和对口帮扶途径,构建长期稳定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域外转诊比例。2015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互认。三、分级诊疗模式及内容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一)基层首诊。所有参加医保和农合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因病就诊时,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结合病情,根据诊疗常规选择诊疗方式或按分级诊疗病种指导目录确定是否需要转诊。(二)双向转诊。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患者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应及时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上、下转诊事宜。(三)急慢分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三级医院下转和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病例;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四、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的情况(一)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65岁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以上内容摘自《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5】49号)。附件2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存根 患者_____,男(女)性,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号:___________ 初步诊断: 年 月 日签发转诊单。 签发医生:沿 虚 线 剪 开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患者______,男(女)性,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号:________主诉: 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院就诊。初步诊断:因本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请予以接洽。诊治医生(盖章): 转诊负责人(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转诊单两周内有效。此份由患者交上级接诊医院作为报销证明之一)附件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回转)审批单(存根) 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保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诊断结果拟转往医院名称转诊医生签名:患者或家属签名(按手印):转出时间 年 月 日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回转)审批单 编号: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保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入院时间年 月 日 时分科 别 病案号转出时间
年 月 日时分拟转往医院名称诊 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主管医师签名:科主任签名:患者或家属意见及签名(按手印):医院医保转诊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以下由接收医院填写 接收医院名称:(盖章)接诊人员签字:接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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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城镇职工参保缴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其中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纳5元,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缴纳3元。
2、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其中低保、残疾和低收入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不缴费);少儿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中低保、残疾缴费标准为6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缴费标准为60元)。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同时,个人必须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参加并交纳大病互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4、职工、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
5、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
6、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
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
7、职工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
8、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9、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0、设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1、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
12、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以补贴。
13、居民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4、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5、城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2016年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六十天产假后,城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执行法定产假98天。
(一)、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生产或不满32周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对第一胎生育的,在享受98天生育生活津贴的基础上,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实行晚育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
(3)、生育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
(三)、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第二胎及其以上生育的,在享受98天生育生活津贴的基础上,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
16、宝鸡市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
慢性病病种
用药、治疗支付比例
材料支付比例
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反应
国产80%、进口6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硬化(失代偿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
运动神经元病
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精神分裂症
17、宝鸡市职工新增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医药费定额标准
年最高支付
限额(元)
原发性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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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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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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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Ⅰ型糖尿病
脑梗塞后遗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月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
脑出血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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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耐药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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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活动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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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患者支付比例降低10%。
2、经不同医院鉴定患有规定的七种慢性病中两种及其以上慢性病的,其定额标准按所患慢性病定额标准最高的两种慢性病定额之和的80%确定。
3、患上述疾病的参保患者,每两年重新审核一次。
4、Ⅰ型糖尿病泵注患者其材料费另报40%,最高限额230元/月。
18、血友病
血友病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85%,城镇职工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100元,城镇职工16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3200元,城镇职工19800元。
血友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19、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
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病毒治疗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每位患者最多享受12个月,每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3800元、城镇居民29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补助。有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报销的聚乙二醇干扰素费用在门诊报销时予以扣除。
20、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新生儿母亲符合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母亲不符合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因病住院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超过90天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新参保城镇居民参保政策规定,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规定年度费用的,只需缴纳个人部分,按规定年度时间享受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集中缴费期结束以后参保缴费的,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再予以补助。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异地就医范围
异地就医包括以下三类在本地参保的人员:
(一)异地备案人员:①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镇退休职工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②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在异地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及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异地就医的人员。
(三)其他异地就医人员:指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异地就医的人员。
22、异地登记备案
(一)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需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由单位办理),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选择3家经就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不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二)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变更。已完成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约定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审核确认。因公派驻人员可以半年变更一次,其他人员一年变更一次。
(三)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其就医需求时,可由最高级别的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转诊单,转往其他同级别或最高级别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继续在登记备案地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我市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转往登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我市统筹区外标准。
23、异地转诊转院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
(1)、经三级甲等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会诊检查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我市无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二)参保患者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申请单(眼科及内、外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康复医院也可出具)。
(三)参保患者(代办人)凭转院申请单和社保卡,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异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当次转院十五日内住院有效,省外一个月内住院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到异地同一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复诊等情况转院申请单一年内有效)。
24、异地就医管理
(一)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在联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持本人社保卡直接结算。
(二)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在未联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逾期不再受理。
(三)未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和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但未经转诊在约定医疗机构外就医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
(四)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可持本人社保卡直接住院结算,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
(五)未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和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因急诊急救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
主办: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宝鸡市陈仓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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