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判几年罪

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尽力了_网易新闻
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尽力了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尽力了)
漫长的六年煎熬过后,李建雪等来的,却是一份一审有罪的判决。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六年前,产妇陈芬在她的值班时段死亡。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李建雪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她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6年时间过去了,李建雪等来的一审结果是,她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12月19日,李建雪接受红星新闻采访。这是发生在李建雪手上的第一起死亡事件,“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患者不幸死去,她对此深感无力,这些年她总在想,“为什么六年前那个晚上,没能把那个产妇救回来?”来了位“一般”病人新旧年之交的福州,一场寒潮来袭。2011年一份当地报纸的最后一期记载,那些天,大气层极不稳定,冰雹雷电齐下,当日最低气温为2 ,并将持续走低。28岁的陈芬怀孕39周多了,日是她的预产期。她选择到长乐市医院分娩,这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陈芬的一位朋友在这家医院当药剂师。陈芬。 东方卫视 图妇产科分门诊、产科、妇科三个病区,这里有三线医生两人,二线医生有6人,一线医生15人。其分工结构为:日常工作由一线医生处理,晚间值班时,产科和妇科各配备一名一线医生,但共用一名二线医生,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三线医生。12月28日下午3时,陈芬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把她安排在妇产科三楼的1号病床。当天的值班医生,是2010年聘用到此的吴晓红。吴晓红于1999年获得职业医师资格,职称为住院医师,上班时间为28日上午8时至29日8时。医院实施首诊医生负责制,即病人的化验等检查结果,由首诊医生负责跟踪,手术、新入院、危重三种住院病人,在换班阶段需要重点交接。吴晓红由此成了陈芬的首诊医生。在判决所引用的一份证词中,吴晓红称,28日下午,她打电话通知陈芬回医院,问陈芬有无何种病史,“她说没有”。在常规体格检查中,她也未发现陈芬有明显异常。吴晓红交代陈芬,“要住在医院,不要随意离开病房”,但陈芬入院后自行离开。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陈芬的父亲陈仕是长乐地区知名的纺织商人,陈芬在父亲的公司里分管财务。29日上午,陈芬入院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查。吴晓红实际下班时间是29日10时30分前后,她下班时,陈芬的各项化验结果尚未作出。她没有继续跟踪化验结果,也没交代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做完检查后,陈芬离院再次回家,直到31日下午两点,她因腹部疼痛返院待产。整个妇产科都把她视作“一般病人”。陈芬。 东方卫视 图 不正常的大出血相继交接工作的一线医生分别是周岚(29日-30日)、刘洁(30日-31日)、李建雪(31日-1日)。至于陈芬的化验结果,周岚、刘洁、李建雪三人均称,前一班值班医生“没交接”。李建雪是在31日上午8点到岗的,她将整整工作24小时。如今回想,当时她认为“那不过是个普通工作日”。交接班完成后,她和二线医生王春兰一起巡视病房。她查看护士的登记表,发现一个名叫陈芬的孕产妇已不在病房多日。综合判决书中多名医护人员的说法,一名排除在危重等三种特殊情况之外、名字未登记在医院长乐市医院《临床值班医师交接班记录》上的孕产妇回了家,在当时很正常。交接班记录并未将陈芬当成特殊患者记录在册。 下午两点,陈芬回到病房,无人向李建雪报告,护士按一般病人处理,做了各种检查。胎心,正常。血压,正常。脉搏,正常。18时,陈芬肚子疼,被送到二楼产房。一名助产师做了宫口检查,告诉她:“多走走,有助于生产。”这是一次普通的生产,有助产士在场就够了,无需医生协助。李建雪说,按照科室惯例,因未发现异常,无护士向她报告陈芬去了产房。21时24分,一名3.5公斤的健康女婴来到人世。21时30分,胎盘娩出。接生工作是沈红、林美两名助产士完成的。沈红负责台上,林美负责台下。她们发现,这名产妇的出血量偏多。沈红给陈芬含了一粒促宫缩的卡孕栓,另一粒塞在阴道后穹隆处。21时34分,李建雪接到产房护士电话通知说产妇产后出血比较多,立即从三楼赶往二楼产房。 监控截图  李建雪赶到产房的时间为21时37分,“这是我首次见到陈芬。”她口头医嘱“做一级护理、心电监护”等,她发现宫缩欠佳。她要求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经上述处理后,李建雪发现陈芬宫缩转好,但仍有活动性出血,随即又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通知其到场抢救。王春兰赶到产房时,一路静脉输液已建立。她翻看陈芬的病历,找不到分娩前的化验报告。她一边指挥抢救,一边让人去电脑里调报告。王春兰发现,这份报告的化验指标“存在异常”。“还不错”的抢救一级护理是病房等级的最高级别,要求护士在15-30分钟一巡查,更严重的病人会送去ICU。出血口有两处,分别在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王春兰和李建雪等医生修补了裂伤口,增建了一路静脉输液。一支促宫缩的欣母沛注入陈芬的身体里。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事发医院妇产科。 手术实施了1个小时,大概在23时完成。王春兰目测推算,过去两个小时里,出血量约为1500毫升。“人体器官脾有大量血窦,在紧急情况下可向其他器官输血。按常规操作,1500ml的出血量,补血800ml就够。”李建雪说。李建雪开了第一张临床血液申请单,编号为0002007,紧接着另一名产科医生又开了第二张取血通知单。22时47分和次日凌晨0时8分,检验科医生李汉分两次各发血400ml。当晚该血型的库存仅800ml,李汉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车送血。血液库存不足的问题,后存在两种观点:1、院方未及时补充库存,失职;2、陈芬是B型RH阳型血,这不是稀缺血,若是白天,随时可以调,不算大问题。心跳是由助产士用听诊器听后记录的,后来才按规定贴电极片进行心电图监测。王春兰术后观察了十几分钟,血已经止住了,心电监护血压脉搏稳定。她叮嘱李建雪和两名助产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报告”后,回值班室冲洗。到凌晨1时,陈芬术后阴道出血量仅10ml,血压正常。1时5分,李建雪发现陈芬尿少,决定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l。注射后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春兰,王春兰让其加快输液,后排尿300ml。相关证词透露的信息,说明这是一次“还不错”的抢救。王春兰对这个过程做如下描述:下半夜1时多,李建雪用内线电打给我说,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我问李建雪病人有无难受,李建雪说没有。我问生命体征怎么样,李建雪说好。产妇“浑身颤抖”说“冷”凌晨2点半,李建雪判断,陈芬的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我交代三楼护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汇报。”手术后,将产妇从产房送回病房。监控截图 陈芬的婶婶最后时间段进了产房,她看到陈芬“浑身都在颤抖”,跟她讲“我很冷”。“我问医生(后经公安补充侦查,此人实为助产士杨某某),这种情况能不能将人送去病房?医生说没事,血止住了,分娩后的产妇都要送病房。”陈芬脸色苍白但神志较清楚,她告诉护士:“我脚很麻,肚子很饿。”家属喂她吃了些线面和桂圆汤。2时35分,陈芬被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陈芬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陈芬的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后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介入调查,其调阅刑侦部门案卷材料作出的《关于对李某雪等14人处理意见的函》详细记录了陈芬的死亡过程,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但当班护士认为陈芬生命体征仍属正常,仅给予加大吸氧量处理。陈芬喊“冷”,护士认为是产房到病房的温度差导致,或搬动造成。护士未上报,只交代家属注意观察。3时20分,陈芬“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过了几分钟,李建雪到达产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陈芬失血过多,从其血管里抽不出血(《处理意见函》称系找不到血管)。陈芬的妹妹陈燕称,此时家属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医生输血。”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王春兰赶来,看到陈芬“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线医生——副院长陈珍。一名赶过去的内科医生看到,陈芬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陈芬的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静脉推注肾上腺素、进行胸外按压、电除颤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陈芬的心脏没再跳起来。监护仪显示器上,一条心波直线出现了。一审被判有罪的医生由于事发紧急,李建雪和王春兰两名医生披白大褂、光脚丫套拖鞋参与最后的抢救。陈芬于4时30分钟临床宣布死亡,两名医生被愤怒的家属堵在值班室里不敢作声,最后被赶来的市领导“解救”。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晓红、王春兰、李建雪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日,此案改变管辖为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2月16日-17日,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李建雪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芬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场“罪与非罪”的大讨论日、9月20日,福州市医学会与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我尽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医生。”事发地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12月20日,红星新闻致电陈芬的父亲陈仕,并见了陈芬的丈夫陈伟,但他们并未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作出评判。在2015年东方卫视的一期节目上,陈仕曾说,他不知道应该追究谁,但要有人“为女儿之死负责”,女儿死在李建雪的值班阶段,故“其他医生都可以原谅,就是不原谅李建雪”。2015的2月,院方与陈仕等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也是在这一年,媒体报道李建雪案后,立刻引来医疗界、法律界对李建雪“罪与非罪”的大规模讨论。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吴俊此前的观点被引用,吴俊认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看主观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确定为犯罪,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学界的关注和“医疗事故罪”本身难以认定的现状,导致此案迟至今日才做出一审判决。25日,李建雪的辩护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这是一份折中判决,是权衡各方后的定罪不量刑,但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标准,规定了“严重不负责”的7种情形,分别是: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妇产科医生头上的幽灵陈芬是从产房搬到病房后,生命体征迅速恶化而死亡的。因未对死者尸检(死者家属和院方均指系对方干扰),陈芬死因至今不明。那份推迟了两天才被看到的化验报告,其中4项指标存在异常:红细胞挤压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组成的调查组认为,产妇存在血液高凝的潜在风险,尿蛋白3+是一个严重的异常指标。李建雪向红星新闻解释,第1、2、4项数据较偏高,第3项偏低,但需要进一步检验,才能确认究竟哪个器官出了问题。“只要化验结果有异常就得重视,但这个化验结果,不影响后来的分娩方式。”后来出庭的专家证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提出,即便了解了化验结果,还是会选择自然分娩。陈敦金曾参与编著《实用助产培训手册》,该书是各医院妇产科操作指南。福州市医学会7名鉴定专家认为,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医学会的7名鉴定专家则认为,陈芬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作出讨论意见的7名专家指出,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医疗界经过长期努力仍不能杜绝。包括陈敦金在内的这7名专家认为,陈芬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今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7世界卫生报告》指出,2015年,全球每天约有830名女性因孕期或产期并发症死亡,其中严重的大出血占比1/4。“产后出血是妇产科医生头上的幽灵,没人知道它什么时候到来。”邓利强说,在中国,每十万名产妇中就有数人因大出血死亡。鉴于此案带来的巨大影响,邓利强希望,二审时,此案能公开开庭,让各方探讨李建雪罪与非罪的问题。(文中除李建雪、各律师、专家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原标题: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尽力了)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百度文库-信息提示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赠送免券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部分付费文档8折起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对不起,该文档已被删除,无法查看
15秒后,自动返回首页医生因产妇死亡被判犯医疗事故罪:我尽力了没犯罪
来源:北青网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来源:红星新闻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六年前,产妇陈芬在她的值班时段死亡。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李建雪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她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6年时间过去了,李建雪等来的一审结果是,她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这是发生在李建雪手上的第一起死亡事件,&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患者不幸死去,她对此深感无力,这些年她总在想,&为什么六年前那个晚上,没能把那个产妇救回来?&来了位&一般&病人新旧年之交的福州,一场寒潮来袭。2011年一份当地报纸的最后一期记载,那些天,大气层极不稳定,冰雹雷电齐下,当日最低气温为2&,并将持续走低。28岁的陈芬怀孕39周多了,日是她的预产期。她选择到长乐市医院分娩,这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陈芬的一位朋友在这家医院当药剂师。责任编辑:酒丽敏(EN010)
“滴滴打手”接到订单后火速赶往定位地点。当然,业务只要是为了保护女性安全,可不是随便打人。
在印度的一些落后地区,依旧保留着一夫多妻制的习俗。但是他们娶妻的目的可不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为了取水。
肯亚青年欧皮尤在他10岁的时候,丁丁肿成91公分长,而睾丸在之后也重达约5公斤,这让他从小就变为同龄人嘲笑对象,甚至被人怀疑说是受到“魔鬼的诅咒
张艺兴从出道至今,一直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因为纯天然无公害的气质,被粉丝亲切的称为“小绵羊”。
两岁的儿子生病,母亲心急如焚,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却说儿子原来竟然是......
点击加载更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06
举报邮箱: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根据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二)严重不负责任  本罪所指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  本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四)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都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结果,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因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前者的主体特指为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前者的过失属于医疗业务过失,而后者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  这两种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主体为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人员。  四、刑事处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08:21:24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因看到的,那么,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呢?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告诉您答案!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犯罪。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
  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所以,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
  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为基础,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的全部内容。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医疗事故罪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
A我们需要看病历
A你好,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A这是在哪个医院做的手术?
A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证据认定
A一、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第一时间内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
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诉讼时效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A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15523754002455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疗事故罪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