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比例,报销范围,怎么报销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2016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 广覆盖 。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2016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1、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
2、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3、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 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每个地方对养老金政策会有所不同,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当地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高于5%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2)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3%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16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 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有社保,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社保并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补充医疗保险就被发明了,它与社保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完全遵从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如果自愿参加的话那就可以适当的增加医疗保险的项目,这可以说是给医疗保险的双重保障,这对人们来说是一件好事,这同时也国家为人民群众谋取的一个福利,大家应该在投保医疗保险的时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
除了这一点之外,小编对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还有一个理解,那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的医疗保险。这可以说也是一种补充,当然这更是遵从自愿原则,而且这个自愿是需要投保人自愿的可能与公司就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在平安保险中有一个名叫安康无忧医疗保险的险种,如果你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再或者你担心自己以后面临的风险社保无法涵盖那你就可以投保这个保险。
其实国家是提倡大家脱保商业医疗保险的,因为商业的医疗保险在保障上要比社会医疗保险高,它既包括普通医疗保险,又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手术医疗保险以及特种疾病医疗保险,这在划分上要比社会医疗保险要细的多,而且类似于平安保险的安康无忧医疗保险,投保人如果患了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倍的住院补贴,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补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的压力,能够让患者有一个更轻松的看病的环境。
听完了小编说这个不知道你明白了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了吗?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补充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一个东西是完美的,想要把这个东西的损失降到最低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和升级,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出就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升级,这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受益的。而且现在人们说的最多的就是看病贵,没有钱的话是生不起病的,但是有了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看病难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大家可以怀着一个轻松的心态去看待疾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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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要给员工上补充医疗保险,以便1800以内(可否包括员工子女)的都可报销,请问具体的流程?谢谢!
1.得和哪个部门联系?(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或是类似中介服务的机构)2.具体人均费用3.具体报销内容,金额和时限4.是按月还是按年(自然年度还是累计12个月,中间断档可否累计)缴费5.办理所需资料6 员工子女或是产妇可否属报销范围内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是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就是解决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的二次报销,其中保费按规定是可以在单位成本中列支的;是非常好的福利之举。报销内容与项目是以社保医疗一致的。时间与社保的结算一致。缴费与报销的比例与自负金额,可以与报销公司协商而定。这个保险与社保对接,所以不能包括子女费用;但是妇科属于社保范围可以得到医疗补充报销。有需求请打电话95519会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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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和哪个部门联系?(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或是类似中介服务的机构)你想要的这个东西是商业保险,所以要找商业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等,现在市面上有很多保险公司,对口企业的部门叫做“团险”,你可以说你想做“社保对接的补充医疗”,对方就知道你的要求了。关于中介:找中介也可以,但是要找专门做这个的中介,因为中介要从你交的保费里分一杯羹,如果是专门做这个的中介,会提供很多服务,企业经办人能省心一些,这个钱还是值的,如果不是这样的中介,那就不合算了,之后还会因为你这单业务不赚钱在服务和续期时就比较麻烦。2.具体人均费用费用和要求的条件有关,主流的产品没有只报销1800以内的,通常会包括社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但是如果社保到限额不赔了,补充医疗也就不再赔付了;报销通常会有两个基本因素,免赔额和报销比例,免赔额就是自己承担的,比如免赔额100报销比例90%,花300元,(300-100)*90%=180,报销180元,免赔额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最初交的人均的费用越高;此外,人员平均年龄越大,费用越高,人员越少费用越高,这个很容易理解的,30个人的单位和300个人的单位,人均费用肯定是300个人的低,员工全是50多岁和全是20多岁,肯定是50多岁的看病多。3.具体报销内容,金额和时限报销内容和金额简单说就是:社保报的补充医疗也报,社保不保的补充医疗也不保,社保到限额了,补充医疗也到限额了。在具体就要说整个社保体系了……时限:一年,因为社保是一年,而且起止时间是1月1日到12月31日,所以补充医疗也是这个时间,如果相办理的话一定要按照这个时间签合同,不然后面操作时会出问题(这个说起来就太细了,你办理时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会具体解释的)。4.是按月还是按年(自然年度还是累计12个月,中间断档可否累计)缴费均可,看你和保险公司签的合同。现在很少有月交,建议年交,不然以后你需要话很多时间来和保险公司对账,还不够累的。提醒:不用担心入离职,在员工的入职和离职方面,与社保是一样的,入职就从入职那天开始增加,保费也会从那天开始计算,不会算你一年,离职时如果没有报销过,就从离职那天把已经交的保费退还给你。5.办理所需资料投保单(各个保险公司有格子的制式文件)、人名清单是最基本的,其余资料保险公司和地区(各地保监局会有不同要求)不一样会不同。6 员工子女或是产妇可否属报销范围内员工子女:可以办理,不过不是社保对接,单独缴费,因为员工子女没有社保,所有不存在“对接”。产妇:社保对接的补充医疗投保后的产妇是包括的,因为社保包括;但是,投保前已经怀孕的投保时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可能会有加费,不过不一定,看你单位的其他条件了,但是如果投保时没说那之后就无法报销了。 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如果你特别想要一个低价格,那就找一些没有名气的小公司,坏处就是服务差些,因为小公司的系统都比较差,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的经办人就会比较费神,比如报销查询,这个如果系统不好,天天在员工和保险公司之间“沟通”,简直烦死人;如果不是很在意价格,想要比较好的服务,那就找老牌的大公司,这种业务保险公司不赚钱,大公司因为不缺这种业务,所以价格相对高些,但是因为系统比较完善所以企业的经办人操心少,小公司我就不推荐了,因为不知道你的地区,小公司在你那里比一定有机构,大公司推荐平安、中国人寿、泰康、新华,人保健康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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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待遇报销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待遇报销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待遇报销
为理顺完善集团职工个人费用报销管理,做到合法合规、标准统一、便于操作,集团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福利费报销项目的报销标准、范围及报销对象进行规范和明确,请各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一、医药费
(一)独生子女医药费
1.报销标准: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限额为300元/人﹒年,报销额度当年有效,不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2.报销范围及报销对象
属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医院门诊药费发票可按以下规定报销:
(1)职工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按男性子女随男职工,女性子女随女职工的原则报销。
(2)职工配偶系现役军人的,其抚养的子女不论性别,均可按标准报销。
(3)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其子女户口随本单位职工的,或者职工丧偶、离婚其子女由其抚养的,不论子女性别,均可按标准报销。
(4)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其抚养的子女不得报销医药费。
(5)职工配偶辞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按男性子女随男职工,女性子女随女职工的原则报销。
(6)职工配偶系无业人员、暂时失业人员,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持居民户口簿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或配偶系暂时失业的,持合法有效的《失业证》,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医药费。
3.其他事项
(1)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的报销范围为当年医院普通门诊发生的药费。职工子女住院医疗费及大病门诊费不予报销。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规定已由社会统筹报销的,不再予以报销。
(2)计划内二胎子女报销事宜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有新政策下发,集团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修订报销制度。
(二)家属医药费
家属医疗证是集团在国家政策外给予的额外福利,家属持家属医疗证进行医药费的报销。随着国家医疗等各方面政策的完善和健全,医保已经全面覆盖,家属医疗证失去了当时制定时的意义,因此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执行《关于办理家属医疗证的有关规定》(青港行字〔1998〕58号),停止办理家属医疗证;原已办理的家属医疗证一律作废,不再使用。
二、独生子女学费
1.报销标准
职工独生子女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学费报销标准为90元/人﹒学期。
2.报销范围及报销对象
属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学校开具的交费收据可按以下规定报销:
(1)男职工报销上半年学费,女职工报销下半年学费。
(2)职工配偶无正式工作(不包括个体工商者)的,持合法有效失业证,可报销全额学费。
(3)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仅限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丧偶、离婚属领养一方的,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后,报销全额学费。
(4)职工子女仅限于市内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的学费。
三、职工子女托幼费
1.报销标准
职工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为130元/人﹒月。
2.报销范围及报销对象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托幼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仅限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的,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全年托幼费报销部分的50%。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5)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6)托幼费报销适用年龄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四、燃气安装费
1.报销标准
职工燃气安装费报销标准为:青岛市市内1885元/户,黄岛区2208元/户。
2.报销范围及报销对象
(1)根据《关于煤制气费用报销手续的有关规定》(青港行字〔号)规定,报销政策适用于房改之前分配、承租或购买的公房,对于目前职工购置的非房改房燃气安装费不予报销(目前集团可报销房改房燃气安装费限指苏州路29号共计314户)。
(2)符合条件报销煤制气的职工,每人只能报销一次,限初装费用。
五、职工困难补助
1.补助标准
原则上在工会列支,行政列支最高限额200元/人﹒次,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人。
2.报销范围及报销对象
按青岛市总工会2015年制定出台的《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中规定:困难职工是指“已纳入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身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合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参照国家、省、市文件文号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 月1日
附件:参照国家、省、市文件文号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
3.《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
5.《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号)
6.《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
7.《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号)
8.《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幼儿园取暖费收费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2〕33号)
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10.《关于调整青岛市管道燃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公总字〔号)
11.《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号)
12.《关于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字〔2003〕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黄政发〔2014〕53号)
14.《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青岛市总工会2015年制定出台)
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对包括退休职工在内的患大病职工进行医疗救助,集团于2014年1月试行了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对于解决职工医疗负担过重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过两年的试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度设计不能很好地杜绝伪造资料骗保行为,造成救助资金浪费;保障能力不足,普惠制报销制度让救助资金分散,不能很好地解决大病致困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为提高对患大病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一)在职职工: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集团及股份公司直属单位、分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指按照青港人字〔号和青港国际人字〔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纳入集团和股份公司统一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年限满1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二)企业的退休职工。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救助资金的,三年内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因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被给予三级及以上惩处的,当年度内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
二、救助病种及费用标准
(一)职工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并符合《重大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详见附件)的,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二)费用标准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三项待遇的基础上,个人负担医疗费达到以下标准的,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为9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即全额自费项目医疗费),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额度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为9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三、资金预算及管理
(一)资金预算
集团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限额600万元,超过限额后,适当调整救助比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二)资金管理
集团大病医疗救助管理专家组是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专家组由集团人事部和企业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以下简称阜外医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
1.对职工的病情进行复核,确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资格;
2.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核定大病医疗救助金额;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大病医疗救助落实到位、保障到位。
(三)经办及审批
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每年办理一次。每年年底前集中办理大病医疗救助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患病职工向企业申请救助,需提供相关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收费票据、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出院记录和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
2.企业审核职工提报的材料,并通过走访等形式确认职工患病情况,填写《青岛港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审报表》,提交集团大病医疗救助专家组。
3.集团大病医疗救助专家组复核相关材料,确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资格,核定救助金额,并将情况向集团领导办公会报告。
4.企业要将集团大病医疗救助专家组核定的救助情况在本企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完成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5.集团人事部、阜外医院和企业要建立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情况档案,同时将职工列入重点帮扶对象,给予特殊关心照顾。
四、本办法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两年。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原《青岛港集团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港人字〔2014〕7号)不再执行。本办法试行前,职工在2015年度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原办法给予救助。2016年度发生的医疗费,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港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审报表
附件2:重大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附件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一、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8.6)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
(一)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日起施行)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包括大额救助、特药特材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待遇。一个年度内,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特药特材救助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及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统筹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设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万元以下,退休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限额20万元。
二、大病医疗保险
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1)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2)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3)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第(1)项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90%,限额40万元。对于上述第(2)、(3)项费用,超过1.5万元的起付标准(该标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确定)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75%,限额20万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
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下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1)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第(1)项费用,即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70%,不设限额;对于上述第(2)、(3)项费用以及第(1)项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超过5万元的起付标准(该标准由市政府确定)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60%,限额10万元。
调整离岗退养办法的通知
集团及股份公司直属各单位、部室,相关合资单位:
经集团研究,对现行离岗退养办法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离岗退养年龄限制。凡因个人精力或身体原因等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岗或待岗员工,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满15年、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内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集团同意,可以办理离岗退养。单位既要对员工关心照顾,同时也要严格把关。
二、固定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本通知下发之日至日申请办理离岗退养的员工,其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离岗退养时的标准确定,至员工正式办理退休前,每年不再进行调整。
离岗退养的其他待遇仍按青港人字〔2015〕62号文件执行。本通知执行至日,之后申请办理离岗退养
的员工,其待遇、规定及审批程序仍按青港人字〔2015〕6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办理离岗退养的员工,其待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青港62号文
关于继续实行离岗退养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部分单位和员工的意愿,集团决定继续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并对相关待遇标准、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个人精力或身体原因等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岗员工。
二、办理程序
1、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自愿离岗退养的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结合申请人身体状况及岗位需求实际,提出办理离岗退养意见,填写《青岛港集团离岗退养审批表》,连同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集团审批。
三、退养待遇
1、离岗退养工资待遇按照办理退养时模拟社会退休养老金待遇执行,按月发放至本人正式办理退休前,每年不再进行调整,但离岗退养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4056元。继续按有关规定缴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他津补贴(含住房增量补贴)停发。
2、公积金缴存标准按集团规定调整执行,每年调整,应由个人缴存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上级规定统计标准执行,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3、企业年金按照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办理退休后方可按规定标准享受。
四、其他规定
1、申请退养员工所在单位依据员工岗位情况模拟计算社会退休养老金待遇,并告知本人办理离岗退养后的相关待遇情况。
2、经集团审批后,所在单位每月按标准发放离岗退养工资待遇。
3、长病长伤、休长事假和自谋职业者不得办理离岗退养,此类人员回港工作不满五年者不得办理离岗退养。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办理离岗退养的仍按原离岗退养政策的有关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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