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肖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09)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11号。
负责人欧阳静,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娅俐,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该支公司核赔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高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柱,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全瑞平,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衡阳公司)、原审第三人肖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保衡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南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保衡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保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娅俐、李剑峰,被上诉人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柱,被上诉人肖黎的委托代理人全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肖黎于2004年8月26日购买湘D22366号客车,按有关政策规定挂靠同盛公司,并以同盛公司的名义进行车辆登记,向同盛公司交纳管理费,从事衡南县三塘镇至衡阳市之间的客运业务。2005年1月10日,肖黎与同盛公司签订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状。2005年1月14日,同盛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公司投一般机动车辆保险,交保费5 996.86元。2005年1月25日,同盛公司与太保衡阳公司(原长沙分公司)签订《营运客车车上人员综合险协议》(以下简称《综合险协议》),该协议约定:同盛公司所属车辆尽可能100%在太保衡阳公司投保,同盛公司派专人配合太保衡阳公司收取保费,太保衡阳公司按实收保费8%付给同盛公司代理费。之后,同盛公司配合太保衡阳公司开始向挂靠在同盛公司的部分车辆车主收取保险费。2005年3月22日,肖黎向太保衡阳公司交纳保险费1 080元,为其湘D22366号客车投保营运客车车上人员综合险。太保衡阳公司出具了以同盛公司为投保人的保险费发票给肖黎,并交给肖黎一张保险卡。该保险卡载明:卡号为CHS051EA10,投保人为同盛公司,车牌号为湘D22366,发动机号为9809989,核定座位数18个,投保座位数18个;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21日24时止;保险责任分为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每座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每座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烧伤每座保险金额4万元,合计每座保险金额10万元;太保衡阳公司加盖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同盛公司、太保衡阳公司向挂靠在同盛公司处的肖黎和其他车辆车主收取保险费共计12 720元。2005年3月22日,太保衡阳公司以同盛公司为投保人制作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非年金类)和(主单)两份。该投保单(非年金类)载明:同盛公司投保附加烧伤短期意外险份,交总保费12 720元,期限自2005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22日24时止,被保险人数212人。2005年3月30日,太保衡阳公司以同盛公司为投保人制作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主单),该保险单(主单)载明:被保险人212人,期限自2003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23日24时止,保险费11 872元;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每份50 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每份50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份10 000元,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169 600份,总保费848元。
2005年12月29日18时10分许,肖黎驾驶湘D22366号大客车,由衡南县三塘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至G322线10
被老虎咬死咬伤意外险可否赔:不赔是本分 赔了是情分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一死一伤,引发热议。无论如何,当事人是位妈妈,还有生活的重担需要承担。这种情况,如果买了意外险,给赔吗?怎么赔?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工会: 为响应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365滚球: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教育系统老教师多的实际情况,县教体局工会于2016年9月为全县50岁(含50岁)以上在职教师和离、退休老教师办理了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涉及意外身故、伤残、猝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伤害骨折住院津贴等方面,请各校接通知后,认真对照保险理赔范围、标准,把符合理赔条件的老师的材料尽快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修水分公司。 附件:1.老年人保险理赔申请所需材料 2.老教师意外保险方案 老年人保险理赔申请所需材料 2、 出院小结或出院通知书 3、 药品费用清单或处方 4、 住院发票(复印件需盖社保局公章) 5、 职工医疗报销单。 6、 如有第三方责任,需有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7、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九江银行、南昌银行、信用卡不可用) 注:请于出险后24小时内打95519报案,报销医疗费用时如复印件均需盖章。 如身故需提供受益人的关系证明,由乡镇或派出所提供(受益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及身份证复印件。猝死认定需由县二级以上医院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老教师意外保险方案 为响应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365滚球: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九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365滚球: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通知》(九老龄办[2016]3号)文件精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重推出“孝行天下、出行放心、彰显美德”我为父母献爱心敬老主题活动。 1、根据老龄委要求,为50岁以上的老年朋友量身定制一款《孝行天下、出行放心》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给老年朋友出行提供保障。 2、此次活动主要是倡导儿女为父母投保,彰显中华传统“孝”的美德。 3、本次活动自愿原则每人限购最多3份,每份30元。
1、参加户外活动、乘坐交通工具、日常生活中的磕碰等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均可按条款规定理赔。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产生的合理门诊或住院费用,无医保者,按可报费用的80%进行赔付;有医保者,剩余可报费用按100%进行赔付。 3、意外伤害骨折住院津贴标准:30元/天,最高给付10天。 4、在投保前已在医院确诊为癌症和慢性重大疾病者,经公司核实后,将对猝死免责。 5、本保险其它未尽事宜以《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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