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劳务合同同中需要对工人的年龄,健康问题描述怎么写

合同编号:房屋建筑工程 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劳务发包人: 劳务承包人:二一年月1 第一部分劳务作业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 本合同分包范围: (标段)2.2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工作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承包方式:(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包工包料、包人工及辅材、包人工及辅材+周转料具等) 5、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 5.1 综合工日 工作内容: 5.1.1 暂估工日数量: 5.1.2 综合工日单价: ?? 5.1.4 暂估合同总价: 大写: (人民币) , 元整。 种方式计算:5.2 建筑平米包干:工作内容见后附明细表 5.2.1 暂估建筑面积数量: 5.2.2 建筑平米单价: 其中: ?? 5.2.3 暂估合同总价: 大写: 5.3 工程量清单: 见附表 。 (人民币) , 元整。2 工作内容: 暂估合同总价: 大写: 5.4 其它承包方式: 工作内容: 暂估合同总价: 大写: 5.5 定额计价 工作内容: 定额工单价为 零工单价为 元/工日 元/工日。 元。 (人民币) , 元整。 (人民币) , 元整。在暂估合同总价中,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3 项目结构分包组价明细表专业类别:结构劳务 劳务队伍 费用 名称 人工清槽 打钎拍底 回填土 混凝土工程 钢筋加工 钢筋配筋 钢筋场内倒运 钢筋绑扎 钢筋清料、配合运输 模板体系支设 模板体系拆除 模板拆除后砼面层平整处理 模板材料倒运及装卸车 脚手架支设 脚手架拆除 脚手架材料倒运及装卸车 地下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 屋面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 预埋件制安(不含外墙埋件) 水电工程修槽、堵洞 散水及台阶结构层施工费 止水带制安 后浇带施工 施工用其它材料倒运、装卸车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需要清理 场容、场貌费用 工完场清、现场清理费用 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检验、检测 费 为完成工程实体所应提供的 配合费用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m2):*****m2 承包方式:人工+辅材+中小型机具+周转料具 *********队伍 含量 单价(完全 综合单价) 合价 备注本合同施 工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 位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m3/m2 Kg/m2 Kg/m2 Kg/m2 Kg/m2 Kg/m2人工 综合 单价4 一 辅 料、 机具 费 二 周转 料具 费 三与其他分包交叉作业影响费 用 冬雨季施工降效费用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费 管理费 其他费用 创优目标奖励 人工综合单价 辅助材料费 机具费 辅料、机具费合计 模板、木方材料费 模板支撑体系费用 脚手架材料费 周转料具费合计 建筑平米单价(一+二+三)□ □ □ □ □ □ □ □ □ □ □ □ □ □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注:1、本合同施工内容一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勾选,若实际情况不止上述表格所列工程内容,可以 自行扩展增加。 2、安全、文明、环保施工费包括按照发包人及 有关规定、标准、目标等费用。 3、为完成工程实体所应提供的配合费用包括塔吊吊钩以下的配合用具及配合人员、指挥人员(含对 讲机等通讯设备的购置)费用、工程配合测量、放线费用;配合发包人进行砼输送泵的接管及清洗费用; 配合发包人现场试验费用【试件(块)的取样、场内运输、制作、养护、装卸车等】;甲供材料或业主供 材料配合验收、领用、入库、装卸车等;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合办公室及宿舍等家具的搬运、现场责任区清 扫、保持费用等。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费包括电焊、电工、信号、测量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5、管理费包括现场及企业管理费用。 6、其他费用包括包括超高、误工、保险、合同备案及发票开具费用等。 7、创优目标奖励是指工程创优目标所设置的奖励,创优目标达到标准经过评定后,费用予以计取。 经过评定后若创优目标未达到,则此项费用将不予以计取。 8、建筑平米单价为含税单价。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按照国家及当地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所有费用。 特别说明:上述表格填报单价及本合同施工内容一栏勾选的的项目,为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内容。若承包 人未施工或未完成,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结算时按照上表单价×1.5 倍予以扣除。结算时钢筋、砼根据实 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CI 形象、环境保护等5 际图纸计算的含量与上表含量差异超过±3%以上时,结算单价将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为:【(实际图纸含 量-上表含量)/上表含量】×上表钢筋或砼单价。 6、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天数为: 年 年 天 月 月 日 日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法人委托书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年 月 日发 包 人:(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 第二部分9、发包人的工作 9.1 负责行使总包管理权,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 9.2 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通用条款9.3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 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目标的 实现,对存在的工程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4 负责组织经验收通过后的隐蔽、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 9.5 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9.6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9.7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8 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施工材料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9.9 按时提供图纸、施工方案、工程变更、洽商等有效地作业指令。 9.10 按时提供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现场临建、消防器材、CI 材料用具、现场保安、临水、 临电、电源、电箱等。 9.11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12 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3 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 应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 要求。 9.14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15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 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6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9.17 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技术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奖罚。 10、承包人的工作 10.1 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现场自身管理并服从发包人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一切管理 规定(包括施工总进度及总协调管理规定等) ,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 率 100%)投入工作。 10.2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 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7 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影响工期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3 为保证本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机械设备、 施工工具等,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及工具应符合成都市关于外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发包人 对于承包人提供设备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且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等处于良 好状态,以利于施工。 10.4 在本工程范围内,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组织对主要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须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不 合格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所购材料的产地、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进行全方面控制。 10.5 对于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如承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由于价格、质量等因素不能采购到合 格材料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材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直接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他辅助材 料。承包人使用的由发包人购买的主要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在结算中按照实际领用量乘以承包人预算中 采用的预算价格及相应取费合计的 1.05 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6 如果按本工程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提供的各种资源或服务,但承包人没有能力和其自有资源不符合本 工程合同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另行提供所有资源或服务。若由于此类原因给发包人造成工期、经济类损 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处罚,违约金按照结算金额的 10%。 10.7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担任总分包角色, 承包人提供的各种周转材料、 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分包工程现场, 发包人有权支配使用。若发包人其它的分包商需要使用上述设施,承包人必须无偿提供现场已经搭设的设 施,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若现场未搭设,需要承包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另行商议。承包人提供的所有 上述设施必须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 10.8 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允许在 生的费用。 10.9 承包人必须树立严格的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不力造成安全事 故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发包人代表,并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0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 政府有关施工扰民、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施工中交通运输及文明施工 施工及政府部门所需的一切手续,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因此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的环保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 定允许的程度。若由于此类原因导致的任何罚款,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处理有关扰民、 民扰事项。 10.11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发包人关于 CI 形象的工作要求, 统一着装及完成发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 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发包人 CI 形象的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8 品;承包人进场的所有设备均应按发包人的 CI 要求进行标识,发包人所购的 CI 材料、器具,承包人负责 按照要求摆放及安装。 10.13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设、建筑物及测绘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10.14 承包人需提供施工中所用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及随机所有的电线和配件等;承包人须提供符合总包方 现场安全规定的移动电箱及照明用灯具、电线等。 10.15 按 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 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并提供发包人要求的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有关要 求建立其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程序文件。 10.16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现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 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10.17 承包人需负责工程施工及生活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运工作,以及满足为迎接发包人及 市有关方面的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而进行的施工现场的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竣工 清理工作,保证通过发包人及有关单位的竣工验收的检查。 10.19 承包人需负责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装卸车的工作。 10.20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审核通过(或发包方制定)的冬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冬雨季施工的防 雨、防冻工作,其冬雨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10.21 承包人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召开的月度、周日生产例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22 在没有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与业主直接发生工作关系,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0.23 由于承包人责任使发包人遭受任何与本分包合同履行有关的索赔、 诉讼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责任避免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10.24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发包人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文件及通知,承包人也承担 有关责任。 10.25 无论何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 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0.26 在没有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分包,从中谋利,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0.2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 市政府关于分包管理税务方面的各种制度, 任何因为承包人违反这些制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10.28 如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承包人同意并完全执行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它生效 文件。9 10.29 承包人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负责技术、生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后勤卫生和承包人 工人管理工作,所以指派的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建议更换。本合同签 订前承包人须报送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并作为合同附件接受发包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录用,未经发 包人允许,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如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与投标不一致的管理人员,更换项目经理罚款五 万元,其他人员二万元/人。 10.30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收到分包合同价款后首先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0.31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32 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 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 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33 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 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34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 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35 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总金额的 %。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 元。 元,最高不超 元,最高不超过10.36 承包人未在每月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37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过合同总金额的 5%。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第 11 条 工程质量及进度 创优标准” 。11.1 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达到“11.2 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创优目标,如承包人不能达到约定目标,则要赔偿发包人直接损失。 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以及工程竣工以后的质量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验收:验 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装饰工程验收,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验收都是按照合 同的质量目标,根据相关的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1.3 如果图纸和发包人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 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人应以质量较高者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均含在本合同承包单价内。 11.4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的各环节应受项 目经理部的全面质量监督控制,施工期间要求承包人配置质量自检人员坚持每天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 问题及时停工进行整改,按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 11.5 质量自检人员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检查,坚持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定,作好自检互检、交接检 记录,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结果即使上报项目质量部 门。 11.6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元,最高%。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7 承包人专职质检人员配备:1 万平米以下工程各专业质检工程师各一名;1―3 万平米以下工程土建质 检工程师一至二名,其他专业质检工程师各一名;3―5 万平米工程土建质检工程师一至三名,其他专业质 检工程师各一名;5 万平米以上工程土建质检工程师二至五名,其他专业质检工程师一至二名。 11.8 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 10 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组织施工 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 条例》国务院第 431 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 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11.9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的 %。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1.10 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月度及周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如因承 包人原因,当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只完成 85%以下,发包人将缓支承包人当月应付款的 30%,如当月进度计 划承包人只完成 95%以下,发包人将缓支承包人当月应付款的 15%,如承包人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月度施 工计划,上述缓发扣款将成为永久扣款,作为承包人的违约罚款。 11.11 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已明显滞后于发包人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 可以发出书面的通知要求承包人加快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承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力量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 2 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仍然不能满足发包人 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另请其他的分包商进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付款中扣除,或发包人可以决 定解除分包合同,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在未收到发包人撤场通知的情况下私自撤场,否则,视 为承包人违约。第 12 条 工期延误 12.1 承包人应努力且勤奋地完成分包工程,并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工期 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 不可抗力11 12.1.1.1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12.1.1.2 战争; 12.1.1.3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2.1.1.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12.1.1.5 12.1.1.6 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聘用人员 内部的事件除外;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 再合法。12.1.2 不可抗力解决方式 12.1.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 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2.1.2.2 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1.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1.2.4 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2.2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增加;同时,此延误发包人已从业主方取得了签证。 12.3 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本款中“恶劣天气”是指降雨量在 12 小时内多于 110mm,降雪量 在 24 小时内多于 400mm(午夜至午夜) ,以 市气象台记录为准。12.4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收到需继续施工的指示,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 的。 12.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于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 或是发包人实事求是估算出的他所遭受的或招致的由上述承包人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 偿付发包人相应损失费,发包人在早期应给承包人以合理的通知,告知承包人他正在或将要蒙受或招致上 述损失或伤害。 12.6 当承包人的工程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 虽然承包人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程进展延迟的原因 及其它任何不能完成的情况,此通知都不能减少或降低承包人因此而应承担的责任。第 13 条 安全文明施工 13.1 本工程安全施工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施工发生频率低于 5?,重伤频率低于 0.3?;创北京 市“安全文明绿色工地” 。承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地方政府、地 方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 及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其他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检查。 对发包人所发出的安全 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12 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有权给于承包人 500---2000 元的罚款。 并且,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或人员实 施安全整改作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合同价格 2 倍计取从承包人工程款项中扣除。承包人 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发包人的有关规 定和安全使用标准。若因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工具造 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双方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承包人安 全员将纳入发包人安全管理体系,承包人安全员的资质应在本劳务合同签订前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 13.2 事故处理 13.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2.2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3.3 文明施工目标: 13.4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各项制度、规章和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循发包人在 本工程中对于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13.5 现场材料、机具应按照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整齐堆放,承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至 现场垃圾站,且承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3.6 如承包人未服从发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有承包人承担。 13.7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既签订分承包方环境保护协议。 13.8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工人住宿环境良好,保证通风,居住人数每间房不得超过 15 人,每人居住面积 不得小于 2 平方米,禁止住通铺。第 14 条 发包人其他分包商的配合 14.1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发包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另行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承 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索赔。 14.2 承包人需无条件为发包人分包的其他分包商,提供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其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14.2.1 应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给发包人的其他分包。 14.2.2 在现场(非操作面)提供给发包人分包的其它分包商施工所需的动力、调试及照明电源。 。 14.2.3 提供现场外脚手架防护和公共走道防护,防护标准符合发包人及 市的有关规定。13 第 15 条 其他条款 15.1 承包人不得以现金和物品等方式收买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承包人需交纳 10 倍于收买金的 罚款,并无条件解除本工程合同。 15.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或其工人误用业主提供的临时工程、 发包人的设备的其他设 施造成的损害而引致的一些索赔、诉讼、损坏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5.3 承包人影响其余发包人分包的处理:承包人影响其余发包人分包的工作时,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 按实赔偿,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 15.4 甲供材的约定: 15.4.1 承包人负责甲供材的质量验收及保管工作;甲供材料送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 负责参与验收,并组织人员卸车,办理材料领用手续。承包人负责甲供材计划、验收、结算工作的责任人 为: 。15.4.2 若甲供材料不符合国标要求,承包人不得使用,若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5.4.3 不执行发包人指令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按实赔偿,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 15.4.4 质量、安全保证:本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为 30 万元,在承包人的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在 工程整体竣工且扣除质量、安全罚金及安全问题处理支出费用后支付安全保证金余额。 15.4.5 承包人必须保证正常施工人数不少于 所招致的任何损失。 15.5 成品保护:发包人在工地现场提供任何的保安措施,不会减轻分包方在现场照管上的任何责任;分 包方特别应为自身工作面及自身的仓库、材料堆放场地、生活场地提供保卫及安全防范措施。自分包方进 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为止,分包方应完全承担对已送抵工地的工程材料(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照管 责任。在分包方负责照管期间,如已送抵工地的任何材料无论因何原因遭受破坏、被盗、损失或伤害,分 包方应自费进行弥补此部分损失,以保证本工程在竣工时全部完好及在各方面均能符合验收的要求。分包 方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特别是注意分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成品保护,在预留预埋阶段对 于已完的预留洞及预埋套管成品,由于保护不到位而造成的移位、洞口尺寸偏差以及在整体竣工之前成品 发生损坏、被盗、损失等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其成品保护费用均含在人工综合单价里,如因分包方管理 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分包结算中扣除。 15.6 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下扣款、罚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阐述理由,提交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商议,承包 人不进行确认且不阐述理由的, 自罚单所下之日起 3 日后自行生效, 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15.7 承包人首先满足年底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并按合同造价的 10%存入劳务公司资金帐户作为劳务工资保 证金(承包方承诺书及劳务保证金手续签合同一并交于发包方) ;在进场前存入劳务公司的劳务工资专用 帐户,资金所有权属于发包人,在该项目一旦发生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垫付资金使用, 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将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用于垫支其他用途。 均不得随意支取或挪作它用。 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赔偿发包人不能保证工期14 劳务工资保证金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量,并确认其已结清全部劳务工资后,劳务保证金承包 人方可支取。承包人执行发包人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队伍的稳定做好工人思想工作。 15.8 承包人应将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列入劳务合同中,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权限、委托期 限等一切工程委托事宜;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应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要求,劳 务队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并要求在项目上备案,同时要求按实名制管理,持卡率 或出勤率达到 100%。如果经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查证核实却有劳务队伍未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则 给予处罚并清出施工现场; 15.9 劳务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 险费用; 15.10 劳务公司在使用劳务用工时,严禁收取劳务工人任何风险抵押金,并且按《劳务合同法》中约定, 劳务人员每人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元( ) ;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依照当地建委相关劳务管理办法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及《劳务分包考核管理 办法》承包方须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15.11 如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劳务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其应得工资。承 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支付工资的名单及金额并有承包人签字盖章;上述金额的总计不应超过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的劳务人工费,对于上述支付,并首先从其交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所拖欠的劳务工工资, 若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务工工资,应从尚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有责任向发 包人提供正式工程款的发票,且上述支付计入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对于承包人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在 发包单位两次提醒后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务合同,并将其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15.12 承包人劳动力不足或其他任何原因而使发包人不得不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另行分包时, 发包人将按完成该部分工程量的市场价格(参考造价信息价及双方协商的实际市场价)的 1.5 倍从承包人 承包价款中扣除,并且保留对承包人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的索赔权利。 15.13 特别指出严禁承包人对承包内容进行转包挂靠、小班组再分包。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必须在北京市劳 务备案处备案,一经中标项目经理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并负责本工程的一切事宜。 15.14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下达的合理的书面指令,如承包人在发包人下达指 令3日内不执行该指令,发包人将每次处以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并有权安排其他队伍完成此项指令,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 质量为达到标准、 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15.15承包人如有工人到发包人现场或办公场所、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闹事(其行为参见30.2.4 款规定) ,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与社会秩序,无论何种原因,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次10万元罚款。最 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15.16承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发包人处以15 元罚款。承包人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17 承包人必须保证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连续施工。 15.18 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项目对安全、质量、工序等没有书面文字交底资料的工作。 15.19本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竣工,并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退场通知后,五日内应将其 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在退场过程当中应保证发包人及其他分包方的财 产及已完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对于承包人在施工中过程中搭设的临时设施,如发包人要求拆除,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令发包人满意为止。承包人如拖延退场,发 包人将不予结算。承包人拖延退场,每逾期一天支付发包人损失费,损失费按本工程承包人结算价的千分 之五计算,逾期退场超过10天,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 承担。 15.20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 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15.21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 7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 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22 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 程款,如承包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发票,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第 16 条 保修 16.1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为承包人开具工程合格单及工程完工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和完工情况为承包人办理竣工总结算。 16.2 工程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的 5%扣除保修抵押金,保修金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两年。在工程保修期间,承包人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费用, 在保修期满后由经济管理部依据工程维修部及项目专业负责人签字的维修确认单(是否在承包人范围内发 生了保修费用) ,扣除承包人责任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并开具保修金结算单。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及不能证明合格的工作,均不予结算。 16.3承包人所施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且应执行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保修合同的保修期 限。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必须24小时内赶到工程地点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 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无须通知承包人和征得承包人同意,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若 承包人维修项目的材料为甲供材料,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 包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购到此类材料,此类材料由发包人购买的,发生费用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回。承 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16 为:。16.4工程交工以后,若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遭受业主、小业主索赔的,无论 是否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17、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8、合同解除 18.1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18.2 发包人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18.3 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增加施工人员或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 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3 日内退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5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发包人应同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结算手 续。承包人应在接到 3 日内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不能因分包工程未结算、工程款未支付而组织工人围攻 发包人人员和办公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 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9、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支付 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0、发包人、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17 20.1 发包人代表:姓名 发包人也可委托_ 面通知承包人。身份证号:电话: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 7 日书发包人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所需指令、标准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承包 人的经济签证、往来文件签字的权利,承包人的所有经济类往来文件无发包人代表或委托人、发包人商务经 理签字,结算时视为无效文件不予以结算。 20.2 承包人代表: 码: ,职务: 。委托权限: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代表职责: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发包人编制 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 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遵守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发包人的先进工艺、 技术保密。 20、3 承包人施工队长为: 20.4 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场劳动力管理员 ,上岗证号 ,岗位证书号: ,上岗证号 ,职责为 ,身份证号码: ,在京住址: 。 ,账号 ,企 ,身份证号码: ,职责为 。 ,职 ,家庭 ;承包人现20.5 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务: 住址: ,联系电话:20.6 劳务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业代码 。劳务分包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21、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22、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总计划;经发包人商务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应按确认的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 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保证所提 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有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 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承包人领用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应办理领 用手续。承包人领用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允许的损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 损坏, 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施工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有: 施工中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工器具有: 5 %。18 施工中发包人提供的其他内容:工程水电费,现场保安费用,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和消纳、发包人 提供消防水源及相关消防器材、发包人提供临时施工电源至贰级配电箱、发包人提供 CI 形象耗用材料。施工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有: 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工器具有: 23、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工程完工,发包人应组织对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质量评定,评定结果达标,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评定结果未达标,或者存在质量隐患及质量索赔的, 结算时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 5%~10%的罚款。此罚款亦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2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26、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7.1 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27.1.1 人工综合单价包含及综合以下内容: (1)工人工资; (2)劳保统筹费用; (3)劳动保护费用; (4) 各项保险费用; (5)利润; (6)税金等全部费用。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开具 的完税发票,如因发票原因导致发包方无法抵扣税金,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 27.1.2 辅材、机具费包含: 27.1.3 周转材料采购、租赁费包含: 模板、木方材料单价为、模板支撑、脚手架材料、安全防护材料、穿 墙螺栓等。 27.2 本工程的合同单价按照协议书中“项目结构分包组价明细表”及其注释、特别说明结算时进行调整, 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7.3 27.4 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 计算规则为 ,计价方式为 。 。 , 。27.5 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28、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28.1 月度结算及支付:28.1.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均要进行月度结算,分包月度结算是双方根据合同计价原则,根据发包人每月对 承包人的“劳务分包月度评审记分表-质量技术管理”打分表的分值结果,对承包人的月度结算及支付进 行核算,核算原则为:1)得分在 80 分以下时,当月月度结算金额=80%月度应结算金额;2)得分在 80~85 分时,当月月度结算金额=85%月度应结算金额;3)得分在 85~90 分时,当月月度结算金额=90%月度应结 算金额;4)得分在 90~95 分时,当月月度结算金额=95%月度应结算金额;5)得分在 95 分以上时,当月19 月度结算金额=月度应结算金额。 28.1.2 分包月度结算对象为承包方当月完成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工作、合同外工作、设计变更、 洽商、预算外签证等各项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 28.1.3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上报资料及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对当 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 28.1.4 月度结算资料须有承包方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方可正式生效。 否则, 发包人有 权拒绝付款。 28.1.5 对于正常完成月度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根据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在次月的 15 前支付当月月度结算金额的劳务费用 的 ,辅材费用及其他费用的 ;28.1.6 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月度结算的, 不予支付当月分包工程款, 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承包 人劳务费。待双方完成前期工作的正式结算并且月度结算能够正常完成时,发包方方可按结算结果补齐 前期所欠款项,并继续正常支付。 29.完工结算 29.1 承包人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发包人另行分包或不再施工的内容除外) ,经质量监督部 门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个月内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发包方 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核 对并制定审核计划,应该在分包完工三个月内完成结算。三个月后,如因分包人不积极配合结算工作(包 括不限于提供结算资料不符合发包人结算要求经催告不予更改、补充,分包负责结算人员不按结算计划时 间进行核对经催告不予改正)发包人有权经一次催告后 7 日起出具结算结果,该结算结果为最终结算,承 包人对此并不得持有异议。正式结算未完成前,不再支付工程款。 29.2 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发包人工程部须出具的完工证明。工程结算时,按结算总价的 5%扣除保修抵 押金,保修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执行。 29.3 如果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将结算价款的 5%扣留作为承包人的违约罚 金。 29.4 分包方结算时,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不允许调整。 29.5 结算时,由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按照招标人现场确认的价格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取其 他任何费用。 29.6 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外项目费用签证必须及时办理,经发包人相关人员、商务经理、驻工 地代表等签字后生效。口头的无效,结算时不予后补。若签证内容为本合同单价应包含内容,签证只能证 明承包人进行了此项施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20 29.7 本工程涉及的洽商、变更属于合同施工范围内,若不存在施工完毕拆改重建,则发生的费用已经含在 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增加费用。若发生发包人指令分包方不予执行,而由其它分包人实施的,结算 时,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总结算款中扣除。 29.8 若由承包人提供的钢筋加工单,虽经发包人人员审核,但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发 包人与业主的钢筋结算量若与分包方实际领用量不符,分包方有义务派人配合发包方与业主进行复核,若 分包方不派人配合或复核结果仍然与分包方实际领用量不符,差额部分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29.9 设计变更、洽商的结算原则: 29.9.1 结构部分的设计变更、洽商:执行合同第 28.2.7 条款。 29.9.2 洽商变更需增加费用时,洽商变更费用的有效申报时间为:承包人取得洽商通知后 5 日内。承包人 逾期不申报洽商费用,发包人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发包人支付此项洽商费用的权利,结算时不予追加此项 洽商费用。 29.10 下述情况给承包人造成的影响已经综合考虑在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费率中。结算时,承包人不能要 求发包人调整费用或补偿(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确认且发包人已经从业主处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除外) : 29.10.1 汽车泵、塔吊、电梯等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因设备故障、设备检修等,给承包人造成的影响。 29.10.2 商品混凝土、钢筋、套筒、装修材料等所有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能及时到场,给承包人造成的 影响。 29.10.3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必须的配合用工(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所提出的质量、安全、文明、 环保、甲分包配合等)给承包人造成的影响。 29.10.4 甲分包配合不及时,给承包人造成的影响。 29.10.5 工程(变更)做法确认不及时等其他因素给承包人造成的影响。 29.10.6 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时,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现场签署的有效文件,除此以外,承包 人单方提出的任何报告招标人将不予认可。 29.11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是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完全价款。双方办理结算时,发包人要对承包人的 月度“劳务分包月度评审记分表-质量技术管理”打分表进行梳理,按照打分结果实行优质优价结算。即: 按照承包方质量、技术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分值作为结算的计算依据。结算总价款按照以下 原则进行:1)加权平均所得分值在 80 分以下时,实际结算金额=80%应结算金额;2)加权平均所得分值 在 80~85 分以下时,实际结算金额=85%应结算金额;3)加权平均所得分值在 85~90 分时,实际结算金额 =90%应结算金额; 4)加权平均所得分值在 90~95 分以上时,实际结算金额=95%应结算金额;5)加权平 均所得分值在 95 分以上时,实际结算金额=应结算金额。29.11 工程量计算方式: ? 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结算的工程量的计算:按《 》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特别说明:21 由于本次施工及报价是结构工程,故定额中的外墙外尺寸均为结构外墙外尺寸,装修外皮不计算在建 筑面积之内。 ? 综合工日单价结算的工程量的计算:按《 算 ? ? ? 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的计算: 其他方式的结算工程量的计算: 定额计价工程量的计算: 》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原则结29.12 结算总价: 结算总额=合同内+合同允许调整价款+合同外+其他款项-扣款 相应描述具体如下: ? ? 合同内+合同允许调整价款:按照 28.2.3 中所描述计算其工程量×相应的合同核定后单价 合同外: A、洽商变更允许调整范围: 本合同允许调整的洽商变更,且以业主审批的洽商变更单条单个清单子目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含材 料费用)的方可进行调整,增加费用。调整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根据四方(设计、建设单位、监理、总 承包)签字认可的正式变更及洽商作为正式结算依据。 B、零星用工、预算外签证:承包范围外的工作内容,现场签认必须由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承包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从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其它零星 用工原则上 10 小时为 1 个工日,零星用工按照现场核实的工程量× 元/个工日办理结算。对于有业主正式洽商变更、 修改图纸并能够清楚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执行预算外签证单, 对于能以工程量计算的工作, 应以工程量计算,不能计零星用工。只有合同外发生的或无法在图纸上计量的工程量才能执行签证单,对 于分包预算外签证的原则是必须已经获得业主书面认可的并能收回资金的,项目工程部门的签字只能证明 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项目商务部对于发生的事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判定是否符合签证条件及计算规则进行 审核,项目经理的签字作为是否计入结算的依据 。 C、其他项: 29.13 工程最终结算以现场工程师、机电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经过发包人总部相 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最终以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分包完工结算审批单”的 结算金额为准。 29.14 发票条款:(1)甲乙双方每月 25 日办理完正式月度结算后,乙方须按月度结算额的 85%向甲方提 供真实有效的发票。 (2)甲乙双方办理完完工结算后 3 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结算额全额发票,否则不视为乙方到期债 权,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22 (3)若乙方提供了虚假发票,乙方必须更换发票,同时予以票面金额 30%的罚款。 (4)乙方每次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9.15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商业承兑或有效期 6 个月的银行承兑。 30、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任何一方不愿和解、 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2)向 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份,发包人执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份。保证书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是项目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 合同价款的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 时间:23 保证书施工队长本人牟晓云是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85R1地块二类居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 10.24行为发生。如 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4 施工队长:时间:关于执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承致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诺函我司有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 X85R1 地块二类居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 结构 1 标段 中标,现已经 详细学习了贵司关于劳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合同的执行期间将严格按照贵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司承诺按贵司要求设置 1 名专职劳务管理员 王政 ,身份证号 152337,参与项目的日常劳务管理工作,不兼职其他工作;如特殊情况变更或撤换劳务管理员将及时通知贵司项目部,并立即增补经贵司项目部审核后合格 的劳务管理员继续执行相关工作。 2、我司承诺在施工现场所用的劳务人员全部按贵司实名制管理流程要求进行管理,包含提交劳务花名册、劳务人员入25 场教育考试、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每一个班组签订班组承包协议、办理实名制 IC 卡、配合项目日常考勤、按 照政府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项目部上报真实的工资发放表等等劳务全过程管理的相关手续; 如中途进行劳务人员的变更 按照劳务管理规定要求书面报告贵司项目部,并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其它相关工作。 3、我司承诺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期间遵守贵司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4、我司承诺在施工期间不使用没有合法身份信息和已经被贵司和我司列入劳务黑名单的班组和人员。 5、如果我司的劳务人员发生恶意讨薪或越级上访事件,我司承诺全力配合贵司项目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如施工期间我司的劳务人员有不认真或抵制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我司服从贵司项目部的 管理,立即更换相关人员或班组。 7、如我司未能兑现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承诺方盖章:法人签字:委托人签字:拟定的现场队长签字:年月日注: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在施劳务分包企业, 将本承诺函中投标的文字做修改和拟定队长改成 现场队长即可。附件一项目管理目标及质量管理条例一 项目管理目标1质量目标及方针 质量目标: 管理方针:26 2工期目标 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工期节点:3 4 5安全目标: 文明施工目标: 环境管理目标及方针 管理方针: 环境目标: 二 质量标准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地方标准进行检查,实行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 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样板”制度、重要工序旁站监控制度、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制度、 质量过程“三检制” 、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 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复检和验收制度。 三 一、奖励条例 1、重视质量,不违章指挥,不对抗质量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分部工程一次通过验收奖励作业班组 1000 元。 2、一次通过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验收,奖励每平米 0.5 元。 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守岗位、严守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不发生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较好 治理,单位工程一次通过验收的奖施工队
元。 二、质量要求 专业分包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样板引路,重点是突出“精”和“细” ,一是点点处处按规范、标准 要求,多方消除质量通病,二是“粗粮细做” , “细粮精做” ,以高于国家标准为标准。既强调内部质量,更突出观感效果, 最终实现高档次的质量等级。 1、严格按照创优策划、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要求组织施工,采取质量预控措施。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以预控为重点,杜 绝死后验尸。 2、 专业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报请总包确认。编制专项创优策划,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受控。未建 立和完善质管体系的分包不得开工。 3、 分包方进场后十天内要向总包提交质量专项创优策划,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关键部位质量的 跟踪控制、质量通病的防治以及精品节点做法等。未能按要求提交专项创优策划的分包方必须停止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分包方自负。 4、 每个分项及重要工序部位施工前,分包方应通过总包向监理报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流程、 施工方法、系统试验等,要求与其它专业配合交叉施工办法,劳动力、机具、材料安排、设备、成品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 划等。 5、 总包专职质量工程师,在现场巡视发现问题时,有权向分包单位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必要时下发停工罚款单, 直至将问题改正为止。 6、 总包质量工程师将根据分包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向监理及业主报验。 7、 工程质量报验工作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使专业分包在工程质量的报验方面能按照统一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详见工程 质量奖罚规定27 选题报验程序流程图。 三、处罚条例 1.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履行检查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500 元。 2.对不按图纸、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拒不接受质量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 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500 元。 3.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生产)操作人员罚 100-500 元,情节严重从重罚款。 4.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的质量检验人员罚款 100-400 元。 5.一般质量事故,罚分包队
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进场的材料、成品、构件、器 材无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合格证,材料质量低劣者,罚有关责任人员 100-400 元。 6.分包单位不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按每平米 0.5 元进行处罚。 7.分包配必须积极组织验收工作,配合项目进行质量验收,一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
元罚款。 8.不履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队处以
元罚款。 9.被处罚的分包队伍将作为不良记录录入档案。 10.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安全帽由发包人统一采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保证安全用品质量,如承包人要自行采 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安全防护用品合格方》所提供的厂商采购,入围厂家为《北京市琉璃河劳保用品厂》 , 《北京安 瑞得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飞人科贸有限公司》 , 《北京慧缘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投标报价时填报采购的厂商。如果承 包人的安全帽采购并未在物资部提供的合格采购方名录里,安全部门有权给予处罚。28 附件二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工程名称: 甲 乙 方: 方: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 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 本协议(服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的相应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权责: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为乙方提供满足健康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对乙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 及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在乙方进场时有权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80 分)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织乙方学习甲方有关安全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各专业工程师每周一须组织本施工区域分包单位进行周一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和对本周安全工 作进行安排,宣布本周安全注意事项(周一安全交底) ,并做好周一安全教育记录。 4、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专业工程师须对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对施工现场的除专业分包作业之外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有权对整个施工 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对乙方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乙方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隐患的整改工作。 6、编制本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预防职业病、突发灾害、疫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乙方有 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7、对乙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不允许进场施工。乙方安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 管理,协助乙方安全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审核乙方报送所有的分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监督乙方按照方案搭设。 9、负责编制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以上临电设置方案,审核乙方报送的所辖施工区域的二级电箱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提供 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对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及主电缆进行管理和维护,监督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二级电箱以下的临电设施的 管理、维护。 10、对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及维护,督促乙方对其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进行管理、维护。对现 场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1、对乙方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 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进行检查验收,对乙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12、对现场搭设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调试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机械设备、机具,敷设安装完毕未投 入使用前的临电设施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方准投入使用。 13、在乙方进场后与乙方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监督检查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的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14、在乙方退场时与乙方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乙方的退场会签手续。29 15、负责组织乙方参加甲方每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管理、机械安全进行检查、讲评,督促乙方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6、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违章现象发生、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甲方的正常安全管 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甲方的施工现场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乙方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停 工整顿,直至与乙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17、乙方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根据责任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 伤亡事故追究乙方的责任。 18、督促乙方为本队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乙方权责: 1、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场人员花名册、进场人员身体检查表、携带 进场的机械、机具一览表、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操作证的复印件报甲方安全部门。进场职工必须办好所在地所需办理的各 种证件,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贯彻执行甲方的各项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队人员在 50 人以下设一名专职安全员,50~200 人以内必须有两名专职安全员;200~500 人必须设三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 作纳入甲方安全管理体系,乙方安全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每天对本队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 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甲方安全部门汇报。 4、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乙方须对本队作业人员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做好本 单位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本队职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 我保护意识,使工人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避免危害、防范风险的意识、知识和具备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的能力。 5、接受总包方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所分配的职责。服从国家、政府防范突发灾害、疫情的指令、规定与要求。 在甲方组织指导下,能够严格贯彻实施。 6、负责编制所属施工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7、负责依据 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本队施工区域二级 电箱(由甲方指定)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临电设置方案对本队所属二级电箱以下的三级 电箱(从二级电箱引出通往作业面的可直接接电动工具及临时照明的电箱) 、临电线路及(生活、施工)照明设施进行敷设、 安装、维护和管理。临电方案应向电工进行安全交底。 8、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必须是经培训合格人员,并持证上岗。 9、每周一乙方现场负责人须组织本队全体职工接受甲方专业工程师进行的周一安全教育。 10、每天上班作业前乙方班组长须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做好班组活动记录。 11、乙方作业班组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接受甲方的作业指导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中遵照交底要求执行。 12、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队施工区域的现场文明安全管理达标,现场临时用电、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齐全、完好。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乙方现场的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依据甲方编制 的相关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安装,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的搭设材料的质量,在用于安全防护的物 资进场前将有关物资的材质证明报甲方安全部门,经甲方安全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13、乙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是合格产品,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30 对甲方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5、对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 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必须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以上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甲方主管 领导汇报。 16、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退场时与甲 方办理安全防护设施、 脚手架的移交手续。 安全防护设施、 脚手架的拆除必须在接到甲方专业工程师的施工指令后方可拆除, 不得私自拆改甲方的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若因施工必须拆改,须向甲方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并做好临时防护 设施和警戒,在施工完后须立即恢复该处的安全防护措施。 17、乙方进场设备、机具填表后报甲方安全部。并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使用,保证所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机况良好,不得带病运行。 18、乙方负责敷设、安装的临电设施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9、做好班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需甲方协助整改的及时向甲方汇报。 20、作业前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作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1、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拒绝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对甲方有关人员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 做法有权向甲方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2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甲方及自检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乙方工人多次 违章,屡教不改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规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按《施工 现场奖罚规定》及《项目总承包管理手册》的有关条款加倍处罚;若因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3、必须为本队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必须按规定组织本队职业病危害 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在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关 体检资料(如乙方安排职业病体检有困难可由甲方协助乙方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 24、乙方发生各类工伤事故、职业病及未遂事件严禁隐瞒不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 场,并立即报告甲方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 25、必须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向甲方汇报,严禁乙方私自调换和增加人员。新调动进场 的工人和变换工种的工人,要单独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教育记录。 26、按规定为所属员工(包括作业工人)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乙方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的数额: 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 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合同额的 1-3%,且不低于 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分包工程年度结算前已扣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适当补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5 万元。 3、工程结束办理完结算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四、施工现场奖罚规定 4.1 奖励 1、凡在自己工作范围以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设施 1 万元) ,31 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
元。 2、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 人员,经项目文明安全领导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奖励 500-3000 元。 3、对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并一次性奖励 200~1000 元。 4、因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人员,经核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 100-500 元。 5、在抢救工伤及事故中采取措施得力,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有功人员,经核实,一次性奖励 200-1000 元。 6、奖励申报由被奖励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文明安全领导小组审 核认定后进行奖励。 4.2 处罚 4.2.1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的处罚标准: 1、每周一无综合安全交底,每次罚主管工长 300 元。罚项目安全值班领导 100 元。 2、工长未按规定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每缺一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罚款 50 元。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每项罚 款 20 元。无开工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对项目总工罚款 500 元。 3、不按规定填写领导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的,对该月项目值班领导罚款 500 元。 4、无班组日志(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每天罚款 50 元,每月最高罚款 500 元。 5、不坚持每周五安全检查每次罚款 500 元,无检查记录罚款每次 50 元 6、使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或使用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场作业以及用工违反规定的(使用童工、未成年工、超龄 工等) ,每人次罚款 500 元。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使用过期证、假证、冒名顶替的视同无证处理) ,每一人罚款 500 元,最高罚 款 2500 元。 特种作业人员虽在项目部有持证登记但在现场检查时不能出示有效操作证的, 每人次罚款 100 元, 最高罚款 1000 元。 8、对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分包单位负责人负责人 200-500 元。对不按规定佩 戴、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款 100-200 元。 9、对安全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消项、整改不彻底、未反馈,每项罚款 100-1000 元。 10、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 11、分包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每人每月罚款 10000 元。 12、分包单位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的,每次罚款 100 元。 13、未按所在地《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每发现一人罚款 500 元。 14、对发生职业病未按规定上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200~500 元。 15、发生伤亡事故、未遂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每次罚款
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6、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伤员,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 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17、对不重视隐患整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类似工伤事故重复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并处罚款
元。 4.2.2 施工现场存在下列安全隐患的处罚标准: 1、现场人员未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人每一人罚款 20 元,管理人员每一人罚款 50 元。32 2、高空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每一人罚款 100 元。未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每一人罚款 50 元。 3、穿高跟鞋、拖鞋、短裤(高于膝盖以上)或赤脚进行施工作业,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 4、材料不按规格、要求堆码,限期不整改每处罚款 200-500 元。 5、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罚款 2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6、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25cm~1.5m 洞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 1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二十处及以上为严 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1.5m 以上洞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 2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 停工整改。 7、通道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 10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两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并整改。 8、电梯井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 2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并整改。 9、坑井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 2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10、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 1.5 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罚款
元。 11、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掉落物料,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12、脚手架防护不到位: 1)密目网以 10 延长米及以内为 1 处计,每一处未做封闭,罚款 200 元,最高罚款 2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 患,停工整改。 2)水平网以 10 延长米及以内为 1 处计,每一处未做防护,罚款 200-5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 全隐患,停工整改。 3)脚手板以 10 延长米及以内为 1 处计,每一处未做满铺,罚款 200-5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 全隐患,停工整改。 4)防护栏以 10 延长米及以内为 1 处计,每一处未做防护杆,罚款 200-5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 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5)拉结点未按方案要求设置、作业人员私自拆除外架拉结点,每一处罚款 5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十处及以上为严 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6)剪刀撑未按方案要求设置,罚款 500-2000 元。 7)挡脚板以 10 延长米及以内为 1 处计,每一处未设挡脚板,罚款 100 元,最高罚款 1000 元。 8)脚手架防护低于施工层每单体工程罚款 3000 元。 9)未覆盖在防雷保护区域内的高大脚手架未设置防雷接地罚款 500-1000 元。 13、起重机械、脚手架与高压线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4、挑架工字钢、卸荷钢丝绳、架体底部封闭不严密,每处每项罚款 5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 15、爬架爬升导轨未按方案要求设置,相邻架体间空隙无防护措施,架体底部封闭不严密,架体底部与结构外墙间未安 装翻板防护,架体垂直度超标,每项罚款 500-1000 元。 16、门式架立柱架体结构不稳固,无剪刀撑,2 米以上作业面无防护栏杆,每处罚款 200-500 元。 17、卸料平台无限载标志;平台周边防护不严密;落地式卸料平台与结构拉结不到位;型钢卸料平台钢丝绳拉设不符合 要求;与结构锚固不牢,每处每项罚款 200-500 元。 18 、人字梯无保险链、缺档、梯子材质破损、腐朽,每梯每项罚款 100-200 元。 19、违章翻越护栏、攀爬脚手架、从安全通道以外部位进入在建工程的罚款 100-500 元。 20、外架拆除、模板拆除作业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拆除现场无专人看护,罚款
元。33 21、施工现场的一切防护栏、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指示牌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改,挪作他用,违者罚款 100―200 元。 2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物资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现场相关负责人罚款 1000 元―5000 元。 23、未按专项安全方案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限期不整改每项罚款 500-1000 元。未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或专项安全 技术方案未经审批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罚款
元。 24、施工用电未采用 TN―S 系统设置临电系统,罚款 5000 元。停工并整改。临电系统未采用逐级漏电保护,每处罚款 100 元。最高罚款 5000 元。 25、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灯,施工作业、生活用电须由专业电工安装操作,违者罚款 200-500 元。 26、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罚款
元。 27、电箱配置不符合临电规范要求,无验收合格标志擅自使用每个罚款 200-500 元。电箱内电器开关选型不符合规范要 求、二级箱内开关直接带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无专用开关箱、开关箱未标明用途、机械设备与开关箱距离大于 3 米,每处每 项罚款 100-200 元。 28、电箱内电器开关一闸多机;电器开关、插座破损;电箱门未接地;电箱内未按规定设置接线端子;电箱电源线未接 保护零;电源线插头未接保护零;机械设备未接保护零;照明电源未采用三芯橡套电缆;电源线绝缘破损;使用其他金属丝 代替保险丝;使用多用插座;电箱无门;电箱内未张贴线路图;电箱未编号;未明确责任人;电箱内电器未标明用途;电缆、 电源线未按要求绝缘吊挂,线路随地敷设,每处每项罚款 100-200 元。 29、碘钨灯未使用封闭式灯罩;金属灯架无绝缘护手措施或金属灯罩与金属灯架无绝缘板;灯架底座不稳;灯具金属外 壳未做接零保护,每处每项罚款 100-200 元。 30、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罚款 100-200 元。 31、机械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拉闸断电;未派专人看管或未悬挂警戒标志;看管人员擅自离岗的,每项罚款 200 元。 32、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司机擅自离岗未对操作设备进行妥善处理(拉闸断电、电箱上锁,厢笼停至地面)的,物料 提升机违规载人,外用电梯物料、人员进入楼层后未关闭安全门即将吊笼升降的,罚款 100-500 元。 33、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限载标志每台罚款 100-200 元。 34、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上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进料口无防护棚及重要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安全 验收投入使用的,每项罚款
元。 35、塔吊等起重设备吊钩、绳、锁具存在安全隐患仍投入使用,每项罚款 200-500 元。 36、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罚款
元。 37、未按要求办理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备案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 卷线器、塔式起重机或外用电梯安全装置失灵为严重安全隐患,罚款
元,停止使用并整改。 38、电动吊篮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无超高限位每台罚款 500-1000 元,并责令立即停用整改;配重不足或未固定、支架 超长、支架固定不牢、无超高限位挡板、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无保险绳或保险绳固定不牢、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 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每处每项罚款 200-500 元;吊篮上人超过 2 人每超一人罚款 500 元;吊篮重锤落地或距地小于 15cm, 每个罚款 100 元;安全锁锁绳制动超标每台罚款 200-500 元,责令立即停用整改。作业人员在吊篮尚处于悬空状态时违章翻 越吊篮、吊篮保险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罚款 500-1000 元。 39、机电设备缺乏防护装置或防护不到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规程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34 械带病运转,每台每项罚款 100-500 元。 40、电焊机未使用专用开关箱;无专用漏保;双线不到位;电源线、把线超长;接线侧无防护罩;焊把钳绝缘损坏;电源 线、把线破皮漏电;把线有接头;焊机外壳未接地;无接线柱;无压线鼻子;电流调节扳手无绝缘措施;高处施焊无接盘措施, 每机每项罚款 100-500 元。 41、木工圆锯无防护罩、滴水装置、分料器;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操作间内有烟头;锯末、废料未日产日清,每项罚款 100-500 元。 42、空压机压力表损坏;皮带轮无防护罩或防护罩破损;皮带不齐全,每机每项罚款 100-500 元。 43、砂轮切割机锯片破损或锯片半径小于 2.5cm 仍使用;无工具托架;使用砂轮机侧面打磨工件;无锯片防护罩;无防火 罩;金属外壳未接零;使用倒顺开关,每机每项罚款 100-200 元。 44、卷扬机、钢筋调直区和钢筋张拉区无安全隔离防护,罚款 100-500 元。 45、戴手套操作旋转机械,每人次罚款 100-200 元。 46、操作打夯机、水钻未带绝缘手套,罚款 100-200 元。 47、施工现场吸烟,无动火证动火或动火无看火人、无灭火措施、周围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每处罚款 100-500 元。 48、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小于 5 米,与明火距离小于 10 米的,乙炔瓶倒放使用,乙炔气瓶无回火装置,气瓶无防震 胶圈,气瓶压力表损坏,罚款 100-500 元。 49、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专库、分开存放的,无防火标志,罚款 100-500 元。 50、库房内无管理制度、无灭火器、库房内吸烟、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每项罚款 100 元。 51、施工现场、生活区、重点防火区域未按要求布设消防设施,每缺一个罚款 100 元。 52 超高建筑未按要求设置消防立管, 消防立管未通水, 未配备消防水箱、 消防泵,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罚款
元。 53、生活区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每个罚款 100-500 元。 54、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保温,生活区使用明火取暖,罚款 100-500 元。 55、无火灾情况下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利用消火栓取水的,罚款 200-1000 元。 56、工完场清,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指定堆放地点并采取封闭、苫盖措施,违者罚款 200-500 元。 57、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酒后作业等,罚款 200-500 元。 58、随地大小便罚款 100-500 元。 4.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罚款,对不如期缴纳罚款的,在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加倍扣 除。 4.4 安全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具罚款通知单,由项目合约部收取罚款并设立专项帐目。安全罚款可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上的 有功人员或用于组织专题安全活动。 4.5 凡发生本制度未加以明确的奖罚的,由项目文明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6 违章人员(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执行,因分包单位对本队违章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如违章人员无 力按时交纳或离开本工地无法交纳罚款的, 一律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 所有罚款支付须于罚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 到项目主管部门。 如分包单位或违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安全罚款, 在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进行加倍扣 除。 4.7 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工程的安全与文明施工,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外,还要赔偿因此 给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按合同总价款的 5% 给予处罚。 五、协议书说明35 1、乙方在竣工和退场时,必须到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退场会签手续,甲方对乙方对本协议书的执行情况签署意见, 乙方办理完会签手续后方可退场。 2、本协议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的其他现场管理措施均视为双方合同的补充部分,亦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独 立有效执行。 3、未尽事宜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办理完结算后失效。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字:签字:2013 年月日附件三材料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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