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两一根肋骨骨折赔偿9万派出所迟迟不给开伤情鉴定委托书怎么办?

你好,请问下被多人打伤后已报警,现在还在医院治疗,伤情鉴定是根据现在的身体状况鉴定,还是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进行鉴定?申请伤情鉴定有时限吗?如果等身体状况稳定以后再去的话会不会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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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做伤情鉴定,在医院也可以做的, 通过派出所做个伤情鉴定,轻伤及以上对方涉嫌

。赔偿包括医药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调解才有),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调解才有),

(调解才有)等。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与我联系。

追问派出所的说是让我们自己商量是要私了还是去做伤情鉴定走司法程序,我上网查了资料说是只要报案了派出所的就会安排做伤情鉴定的,但是他们的意思怎么是可做可不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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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现在就可以让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做伤情鉴定了!!!!!

追问有没有时限要求?因为是昨天被打的,当时已报案,现在医院这边还没有全面检查,只是先做了针对外伤明显的部位进行检查

回答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再去做伤情鉴定。

追问好的,谢谢!我想请问下肋骨有5处骨折,肺部有挫伤,头部也受了伤,这种情况下能鉴定为什么级别?动手打人的起码有五六人,全部都会被判刑吗,能判多久?

回答轻伤二级肯定是没问题,有可能会轻伤一级或重伤二级。

追问好的,非常感谢您!等身体状况稳定了就去做伤情鉴定

打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打架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

    高宏图律师 回答数 : 20000条 好评数
  • 1、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

    高咏华律师 回答数 : 2482条 好评数 :

让法医做伤情鉴定需什么手续,被打第二天可以做以让法医做伤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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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河县公安局和城关派出所  

严重不作为和不负责任致使打人者逍遥法外的投诉  

我叫徐吉兰,女,46岁,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南岭子,是受害人。四个月前,我被白河县县医院医生王伦珍故意打人伤害,导致我两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公安局和派出所互相推诿包庇王伦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愤恨难平,投诉如下:  

    2013年12月20日晚七点,白河县构扒镇派出所指导员吕军的妻子王伦珍,强闯民宅,损坏我家中物品,当时我立刻报警呼救,但她竟然故意残暴打我造成我两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接到报警电话,袁所长和其他民警一起来到了我家,进行现场调查,王伦珍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口出狂言毫无悔改之意。之后,我全身疼痛难忍便要求去白河县县医院进行检查,县医院当夜值班医生王勇,通过X射线做出的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胸壁下部压痛,未见明显骨折,建议转上级医院复查。  

2013年12月21日,立即前往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检查,12月22日办理住院,12月23日通过CT检查出的结果,竟然是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我当时气愤王伦珍的凶残,气愤白河县县医院医生的误诊,导致我身心受到折磨,当即要求作伤情鉴定,但是派出所却不理不顾我的请求,敷衍我,让我先住院治疗,随后再做伤情鉴定。  

2013年12月26日,我向白河县公安局申诉,要求公安局严惩王伦珍,并向公安局副局长陈登林递交了书面申诉书,但是,公安局副局长陈登林把我的申诉书不管不顾,不对打人者王伦珍进行相关调查,也不立案,导致我住院22天期间,无人过问,也无人受理我被打的刑事案件。  

2014年2月12日,十堰市太和医院通过专家会诊,给出了书面的医学鉴定意见,结论为:右侧第4;第5前肋骨折,第5前肋骨折端轻度错位。并将医学鉴定报告提供给湖北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2014年2月17日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给我们的鉴定说明竟然是: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鉴定,并给出了两点理由:第一,委托方未提供被鉴定人2013年12月20日到12月23日期间,胸部是否再次受过外伤的证明材料;第二,12月20日出诊县医院的诊断记录为【无骨折】与其12月23日市医院的诊断结果【第4、第5肋骨骨折】自相矛盾因此退回了此案。  

我们看到这个结果时,犹如晴天霹雳,犯法者打断两根肋骨,让我饱受病痛折磨,伤情鉴定的结论却如此不合理。对于鉴定机构给出的退回理由,我们拒绝接受,理由是:  

第一,2013年12月20日晚上7点发生的暴力事件,当晚我在县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未检查出我的病痛原因,并建议我们去上级医院检查;2013年12月21日早上我就去了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检查,专家建议我住院观察;2013年12月22日正式住院,并做了全身检查,2013年12月23日专家通过放射影像胸部MSCT平扫得出检查报告,结论为:右侧第4、5前肋骨骨折。这三天的证明材料,我已全部提供,为何还要质疑我证据不足?  

第二,白河县医院属于综合性二级医院,设备落后,医疗设施不齐全,出现漏诊误诊的嫌疑巨大,并且当晚时间仓促,值班医生仅仅是做了X射线检查,就推断我未骨折,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而且他也建议我去上级医院复查,所以白河县医院诊断出无骨折的结果可信度不高,而十堰市太和医院属于三级甲等医院,医疗设备齐全,技术先进,专家诊疗技术高,所作出的肋骨骨折诊断结果是以全身检查作为依据的,包括脑颅CT、血常规、胸部CT、肝胆B超等等,因此白河县医院的诊断结果实属误诊或漏诊,其结果不应该作为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何为自相矛盾一说?  

第三 ,2014年2月12日十堰市太和医院通过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对我的肋骨骨折部位和根数进行了医学鉴定,通过对白河县医院2013年12月22日的2张胸部X片、十堰市太和医院2013年12月23日CT片和2014年2月11日CT片,进行阅片,并对所有的病例以及住院出院记录进行研究,最终给出了鉴定意见,其结论为:右侧第4-5前肋骨折,第5前肋骨折端轻度错位。  

因此我完全有理由认为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不合理,不公正,缺乏科学性,随后我就提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要求,一星期后,公安机关口头告知我,他们去安康金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出的结果和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相同的,但是竟然只是口头告知了我结果,没有给我出示任何相关的鉴定结果文件,甚至连他们何时何地何人去安康鉴定的,我完全不知道。之后二十天我天天去公安局和派出所要求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希望有关部门给我提供伤情鉴定委托书,但是屡次遭到拒绝,城关镇派出所长和公安局局长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反过来觉得我们胡搅蛮缠。  

2014年3月7日,我再次向公安局相关部门递交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但是公安局和派出所依旧对我进行各方面阻挠。  

2014年3月10日,我向白河县县委、白河县人大、白河县政法委,进行一连串的上访和举报公安局不管不顾我的伤害,拖延伤情鉴定时间,不立案,不调查,不顾受害人几十次的伤情鉴定请求,严重行政不作为。之后县委书记和相关领导在查明情况后,气愤之极,当即下达命令,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此案,并要求城关派出所给我出示伤情鉴定委托书。但是,公安局和派出所用各种理由搪塞,仅仅是说证据不足,正在调查,依旧拒开伤情鉴定委托书。  

从2013年12月20日案发至今,将近三个半月,伤情鉴定被公安机关阻挠无法进行案子无法立案打人者王伦珍逍遥法外,还到处宣扬,说她自己把我打了,我也拿她没办法,王伦珍的老公吕军为构扒镇派出所指导员,他不仅不谴责他妻子的行为,还打电话来说:“有本事,你把我的指导员头衔整掉!”而且在这三个半月期间,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王伦珍夫妇相互勾结,所以导致公安机关领导明知道我被王伦珍殴打致轻伤要负刑事责任,也要百般阻挠我们去做伤情鉴定,让我们无法追究王伦珍的刑事责任。  

最让我气愤的是,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却不懂得法律,还要张冠李戴,胡言乱语,把伤情鉴定、伤残鉴定、案情鉴定混为一谈,对于我补充的证据也视而不见,混淆视听,做出的解释让人匪夷所思。  

    以下是城关派出所所长袁慎俊在他办公室跟我解释的不开委托书的原因:  

第一,我们派出所负责的是案情鉴定,而不是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伤情鉴定是医院负责的事儿,跟我们没有关系。  

第二,你们做不了鉴定的原因是,县医院检查出你没有骨折,市医院检查出你两根肋骨骨折,两次诊断结果都不同,人家鉴定机构才不给你做鉴定,而不是我们派出所不让你们做鉴定,委托书给你们开了,你们去鉴定的结果还是一样的做不了,这个事儿不是我们派出所造成的!  

第三,两个医院的检查不相同,导致案子查不清!  

第四,对于伤情鉴定结果,又不仅仅是我们派出所的事情,也是你们公安局的事情,光让我派出所扛,我给你扛个求!我咋扛?  

第五,人家县医院拍的片子没有问题,十堰医院拍的片子有问题,你让我咋说?我说不清!  

第六,我向领导反映,让把这个案子进行开会讨论,但是他们不开会,光说让我给个结果,我咋给?  

第七,只要你们一来找公安局,公安局就把责任推到我们派出所。  

以上的七条理由,虽然我当时用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和证明,但是对于这帮领导来说根本就是无用功,伤情鉴定委托书就是坚决不给我们开。公职人员的法盲思想,所做出的解释与法律相违背,与公平相违背,与常理相违背,蛮不讲理的态度,让我如何接受鉴定的结果!这样明目张胆的互相推卸责任,乱找原因,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态度和行为,简直就是让人气愤之极。  

    公安局的领导曾经对我说过:“你的伤如果去鉴定,肯定就是轻伤,要是判刑的话,就是一到三年,至于伤残鉴定,肯定是十级伤残,但是,毕竟你们是邻居,都不容易,何必非要让她坐牢呢?伤情鉴定就先不做了,可以坐下来调解。”  

这样的劝说毫无道理,我白白被打断两根肋骨,饱受折磨三个半月,每天疼痛难忍,现在连伤情鉴定都没有做,就要让我接受调解,这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公安局和派出所一丘之貉,所作所为简直令人发指!  

    现如今,我身心疲惫,白河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官官相护,欺压百姓,让凶手逍遥法外,使得我被殴打的屈辱得不到解决,让我没脸见人,多次想一死了之,但是又舍不得亲人,所以我整日精神恍惚,食不下咽,郁郁寡欢。精神上趋于崩溃,使得家人整日提心吊胆。  

打人者王伦珍仗着自己老公吕军是构扒派出所代理所长,主观恶性膨胀,强闯民宅殴打我致肋骨骨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凡出现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公安部2006年2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为此,公安机关应该无条件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但是从我2013年12月20日报案到现在,公安局严重不作为,拒绝开伤情鉴定委托书。  

因此,我要质疑白河县公安局和城关派出所三宗罪:  

第一,滥用职权罪,白河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越过办案程序,授意城关派出所用不合法的解释来拖延我的伤情鉴定时间,想用自己的权利将刑事案件转为民事案件,因此城关派出所所长袁慎俊才敢跟我解释,不开委托书的七点原因,这个在前文中已经阐述过。并且公安局和派出所忽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命令,一手遮天,不管不顾受害人的数次请求,一拖再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两个月,不立案,不调查,不督促相关部门开伤情鉴定表委托书,相关领导在私下多次向我说明,他们都知道我被王伦珍打断两根肋骨,已造成轻伤,的确要付刑事责任,但是他们却不让我做伤情鉴定报告,到底是何居心?三个半月已过,使得一件证据充足理由充分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处置,造成我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害。  

第二,包庇罪。由于打人者王伦珍是白河县构扒镇的代理所长吕军的妻子,吕军是白河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登林以前当所长时的部下,因此,陈登林副局长包庇王伦珍的违法犯罪行为,放纵王伦珍犯罪,办人情案。故意导致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形成案件不能完全侦破的事实,故意造成明知其有罪却不会被追诉,使其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任其逍遥法外也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给受害人做出赔偿。对我的多次上访公安局行为,不管不顾,总是以开会、有事、培训等等借口来让我一次又一次地碰壁,等了一个星期又一个星期,并且多次希望我不要做伤情鉴定,不要追究王伦珍的刑事责任。  

第三,徇私枉法罪。2014年2月17日,在案件发生近一个半月后,城关派出所才委托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我的伤情鉴定,但是陪同的办案人员是白河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登林的侄儿子陈能全所以我有理由质疑他与鉴定机构相互勾结,导致最后以毫无合理性可言的两个理由退回了我的伤情鉴定申请。公安局和派出所明知办案人员有亲属关系应该避嫌,但是却依然让副局长侄儿子去处理案件。  

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惩治白河县公安局和白河县城关派出所的严重不作为、渎职违法行为,严惩王伦珍的违法犯罪行为,换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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