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附二住院病人病历顺序记载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附一,上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与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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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与上诉人中南大学 湘雅二医院以及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邵中民一终字第 317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华 法定代理人陈当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当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姣 委托代理人李泽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胜华 委托代理人林春江 委托代理人蒋运强 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志安,该院院长。上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与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下简称湘 雅二医院) 以及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 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1)隆民一初字第 3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当娥以及上
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的委托代理人李泽金和上诉人湘雅二医院的委托代理 人林春江、蒋运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 年 9 月 18 日,刘剑锦因咳嗽、胸闷、气促到隆回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肺部感染、风心?⑿墓 δ I II 级、感染性心内膜炎?”。2009 年 10 月 9 日,刘剑锦转院到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入院专科检查情况为:胸廓对称,肺语颤 对称,叩诊清音,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罗音。心前区无明显隆起,心尖搏动位于左第 5 肋间锁骨中线外 lcm,叩诊心界扩大,心率 96 次/分,律齐,心间区可及 3/6 级收缩期吹 风样杂音,主动脉瓣区可及 3/6 级舒张期杂音,无震颤,P2 无亢进,周围血管征阴性。湘 雅二医院对刘剑锦病情的入院诊断为风心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脏扩 大;心动能三级。术前诊断为: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重度) 、主动脉瓣叶脱垂、主动脉瓣发 育异常。诊疗计划: 完善相关检查、 择期手术。2009 年 10 月 14 日, 刘剑锦在完善检查后, 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进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见:组织水肿明显,尤以主动脉及主动脉瓣膜 为甚。全心增大,左心增大明显,主动脉根部扩张,升主动脉壁炎性水肿,组织松脆,外附 有数个大小不均水泡,主动脉瓣环扩大,三尖瓣发育欠均衡,左冠瓣发育短小,三瓣叶厚薄 不均,欠平整,瓣叶脱垂。未见钙化灶及赘生物。术后诊断为:感染性心内膜炎、主动脉瓣 叶脱垂、主动脉瓣发育异常、主动脉瓣关闭不全。2010 年 10 月 20 日的心电图显示:房室 分离,心室异博心率约 57bpm,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遂于 10 月 26 日行心脏起搏器植 入术,刘剑锦于 10 月 30 日出院。出院情况:无恶心呕吐等不适。体温 36. 5℃,双肺清, HR80bpm,律齐,人工瓣启闭可,未闻及杂音。伤口甲级愈合。复查心脏彩超:人工瓣启 闭可,无瓣周漏及心包积液。胸片显示:双肺无渗出性病变,未见气胸、胸腔积液,血象、 PT、E3A 均无明显异常。出院诊断:感染性心内膜炎、主动脉叶脱垂、主动脉发育异常、
主动脉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心功能三级。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长效青霉素治疗 6 月, 定期复查血常规; 终生抗凝, 一周内门诊复查, 定期到门诊复查, 一年内复查心脏彩超, 不适随诊。2009 年 11 月 16 日,刘剑锦因主动脉瓣置换术、起搏器植入术后胸疼 1 月入住 湘雅二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诊断为:起博器伤口感染,入院诊断为:主动脉瓣起搏器植入 术后感染、主动脉瓣植入术后。诊疗计划:完善相关检查、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2009 年 11 月 19 日,行起搏器取出+清创术;2009 年 12 月 10 日,植入临时起博器;2009 年 12 月 18 日,植入永久起博器。2010 年 1 月 27 日,转心胸外科。2010 年 1 月 29 日,刘剑 锦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主动脉瓣置换+AV 瓣周脓肿清除术。2010 年 3 月 25 日,刘剑锦出 院。出院诊断:主动脉瓣置换术后、感染性心内膜炎、起搏器植入术后感染、III&房 室传导阻滞。出院医嘱:1、全休半年、加强营养、避免受凉及剧烈活动。2、终生抗凝(华 法林) 、 定期到门诊复查 (每半月复查肝肾功能, 根据 PT 时间调整法华林剂量) 、 不适随诊。继续抗感染治疗。3、出院带药……。2010 年 5 月 4 日,刘剑锦因心悸、胸闷气促 1 年, 主动脉瓣置换术后 7 月、置起博器 5 月,加重半月于 2010 年 5 月 4 日入住隆回县人民医 院。入院诊断为: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扩大,心功能 IV 级;主动瓣置换术后并瓣周返流 (中度) ;起博器植入术后并感染;肺部感染。入院后经护心、护胃、强心等支持治疗。刘 剑锦于 2010 年 5 月 23 日出院当日死亡。2011 年 8 月,邵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湘 雅二医院、隆回县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另查明:刘剑锦, **年** 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刘彩华系刘剑锦之女,**年**月**日出生,农民;陈 当娥系刘剑锦之妻,**年**月**日出生,农民;刘书成系刘剑锦之父,**年**月**日出生, 农民;周凤姣系刘剑锦之母,**年**月**日出生,农民。刘书成、周凤姣除刘剑锦外还有二 个小孩。刘剑锦在湘雅二医院支付治疗费用 99 895.72 元。对照刘剑锦亲属提供的 2010 年 5 月 14 日在湘雅二医院所复印的刘剑锦的病历资料与湘雅二医院提供的刘剑锦的病历资
料,有 5 处不同:1、刘剑锦在湘雅二医院 2009 年 10 月 9 日住院病案首页的入院诊断、 出院诊断、出院情况以及主任签字等均是空白没有填写;2、刘剑锦在湘雅二医院 2009 年 11 月 16 日的住院病案首页的情况也是空白; 3、 2009 年 10 月 14 日刘剑锦的手术记录中, 术后诊断的“感染性心内膜炎”后面的一个顿号, 改成了一个问号, 并用不同字体进行了内 容添加;4、湘雅二医院在 2009 年 10 月 9 日刘剑锦的病案单(入院记录)上的入院诊断 没有书写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内容, 但在 2009 年 11 月 24 日添加上了“感染性心内膜炎?” 等内容;5、刘剑锦 2010 年 3 月 25 日病案单(出院记录)的“住院号次 771384”虽然是 同一人书写,但书写位置不同,添加的“继续抗感染治疗”这 7 个字是不同笔迹和不同位 置,医生的签名完全不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邵阳市医学会做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采纳; 湘雅二医院、 隆回县人民医院对刘剑锦的诊疗行为是否存有医 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因刘剑锦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死亡, 可确定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关于邵阳市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采纳的问题, 湘雅二医院对刘剑锦的入院诊断为:风心病,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脏扩 大,心动能三级。在未对刘剑锦是否患有感染性心内膜炎疾病,进行完善细致的相关检查的 情况下,遂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对刘剑锦进行置换主动脉瓣手术,后在手术过程中才发现 刘剑锦患有感染性心内膜炎,术后诊断为:感染性心内膜炎、主动脉瓣叶脱垂、主动脉瓣发 育异常、 主动脉瓣关闭不全。湘雅二医院为掩盖其诊断过错, 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在 2009 年 10 月 9 日刘剑锦病案单(入院记录)的入院诊断中进行添加“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内 容, 并将 2009 年 10 月 14 日的手术记录中“感染性心内膜炎、 ”改为“感染性心内膜炎?”, 湘雅二医院提出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但湘雅二医院没 有提供确系上级医务人员依职权修改手术记录的相关证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
七条规定,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 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故对 湘雅二医院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湘雅二医院将手术记录中感染性心内膜炎后面的顿号改成 问号系篡改病历资料行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 》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入院记录、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但刘剑锦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在湘雅二医院复印的刘剑锦 2009 年 10 月 9 日住院病案首页的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出 院情况、主任签字及 2009 年 11 月 16 日的住院病案首页的情况均是空白,而湘雅二医院 提供的上述证据却增加了内容, 显然非 24 小时内完成, 违反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 》 的规定,湘雅二医院因病历资料的书写不规范,致使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邵阳市医 学会作出的湘雅二医院无过错的鉴定结论, 是根据湘雅二医院提供的被添加及篡改的病历材 料所作出的,对该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湘雅二医院、隆回县人民医院对刘剑锦的诊 疗行为是否存有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 权责任法》 ) 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湘雅二医院有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推定湘雅二医院在对 刘剑锦的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隆回县 人民医院在对刘剑锦的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 故隆回县人民医院对刘剑锦的诊疗行为不存在 过错。刘剑锦自身的疾病亦是导致其住院治疗及造成死亡的原因, 刘彩华、 陈当娥、 刘书成、 周凤姣的损失由湘雅二医院承担 50%的责任为宜。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因刘 剑锦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死亡, 可确定的经济损失问题。1、 死亡赔偿金。刘剑锦系农村户口, 参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0 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5622 元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112 440 元 (5622 元/年×20 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计算 20 年。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 部分。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它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 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刘剑锦的被抚养人为其父亲刘书成、母亲周凤姣、女儿 刘彩华,均系农村居民。刘彩华年满 10 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7 240 元(4310 元÷2 人×8 年) ;刘书成年满 61 周岁,周凤姣年满 55 周岁,除刘剑锦外还有 2 个小孩,被扶养 人生活费为 56 030 元{ (4310 元÷3 人)×(19 年+20 年) } ,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 73 270 元,因被抚养人刘彩华、刘书成、周凤姣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为 5028.33 元 (4310 元÷2 人+4310÷3 人×2 人) , 超过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310 元 的标准 718.33 元 (5028.33 元-4310 元) , 超出部分金额为 5746.64 元 (718.33 元×8 年) , 故被扶养人刘彩华、刘书成、周凤姣的生活费为 67 523.36 元(73 270 元-5746.64 元) ; 3、 丧葬费。按湖南省 2010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 6 个月总额计算为 14 640 元 (2440 元/月×6 个月) ,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只请求 13 003.8 元,丧葬费确认为 13 003.8 元;4、医疗费。刘剑锦在湘雅二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为 99 895.72 元;5、精 神损害抚慰金。刘剑锦死亡,给其父母、妻子和小孩精神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精 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 10 000 元。以上 1-5 项共计 302 862.88 元。刘彩华、陈当娥、刘书 成、周凤姣要求赔偿其它费用 50 000 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十条之规
定,判决: (一)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因刘剑锦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 302 862.88 元,由湘雅二医院赔 偿 151 431.44 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 周凤姣的其它诉讼请求。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上诉称,刘剑锦的病并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湘 雅二医院术前没有认真检查,漏诊感染性心内膜炎,冒然实施手术致刘剑锦死亡,湘雅二医 院为掩盖错误,篡改病历。湘雅二医院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刘剑锦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原审判决其仅负 50%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湘雅二医院赔偿全部损失共计 302 862.88 元。湘雅二医院答辩称,病案首页只是对病案内容进行摘抄,在病案归档前,再予填写不 是篡改病历。湘雅二医院是三级甲等教学医院,医务人员教授至主治医师分有 5 个不同级 别,上级医师以不同笔迹、字体书写病历是履职行为。且病人入院时所作的诊断一般情况下 是初步诊断,经过进一步检查对原诊断进行增加、修正属正常医疗行为。病人复印的病历没 有加盖医院印章,真实性存疑。病历修改与医疗行为的过错没有任何关联。根据邵阳市医学 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湘雅二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刘剑锦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刘 剑锦死亡时间是 2010 年 5 月 31 日, 《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法 没有溯及力,原判适用《侵权责任法》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彩华、陈当娥、刘 书成、周凤姣对湘雅二医院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病历、病案单、医药 费收据、请求处理医疗纠纷报告、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通知、医患双方确认材料记录单、病 情说明及答复、车票、X 线诊断报告、彩超报告、 《内科学》杂志、心电图报告、入院告知
书、入院医患谈话记录、手术同意书、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可 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没有争议,争议 的焦点为湘雅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刘剑锦 2010 年 5 月 23 日死亡,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 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湘雅二医院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与刘剑锦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湘雅二医院虽然对此提供了邵阳市医学会 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但该鉴定结论是根据被添加和篡改的病历所作出的,不具真实性。湘 雅二医院上诉提出其对病历进行增加、修正系正常医疗行为的理由,因其该行为违反《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湘雅二医院在接诊刘剑锦时知道刘剑 锦可能患有感染性心内膜炎, 在对该病未进行相关细致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下施行手术, 存在 医疗过错。湘雅二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刘剑锦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医疗损害责任成立, 湘雅二医院应当对刘剑锦的死 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刘剑锦所患疾病亦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原审综合考虑湘雅 二医院的过错、刘剑锦的病情,判决由湘雅二医院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上诉提出湘雅二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湘雅二医院上诉提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的错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 理正确, 应予维持。据此,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 2114 元, 由上诉人刘彩华、 陈当娥、 刘书成、 周凤姣共同负担 1057 元, 上诉人湘雅二医院负担 1057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高 飞 审 判 员 刘 子 腾 鹏
代理审判员 李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记 员 曾 海 洋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 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 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与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 上诉人刘彩华、陈当娥、刘书成、周凤姣与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案例标题】上诉人张九平与被上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0552号 【审判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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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雅二医院被疑未经同意手术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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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谢文轩 发自湖南长沙
一家号称“中南五省最好的医院”。
一本被篡改二十九处,破绽百出的病历,原告提交52个证据,涉及17个方面疑点的医疗纠纷。
一个未经病人及家属签字同意而开展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手术,一个优秀青年女教师的生命被永远定格在了33岁。
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怀孕患者家属不签字医生不敢抢救,在医生的眼皮底下母子双亡;湘雅二院,没有经过家属签字医生同意却擅自增加手术,患者惨死手术台。生命在医者手中,到底有多少份量?
2月6日天气很好,阳光和煦,我把妻子送去手术室,我尝试保持轻松,以缓解妻子的紧张。在路上我还和她开玩笑说,你不会有事的,妻子露出浅浅微笑……
在后来的文字中孙继龙这样写道,他没有想到这次竟然成了诀别。
在记者面前,这个37岁的男子回忆往事又一次忍不住痛哭流涕。将近一年的奔波让他身心疲惫,他告诉记者,和医院打官司只是想还原真相,让妻子瞑目!
生命的最后48小时
我送妻子去手术室,在路上,我安慰她,还和她开了句玩笑,你不会有事的,你以后还要给我殉葬呢。
日,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中学教师陈恒秀因风湿性心脏不适被丈夫孙继龙送往长沙就医,先后在湘雅医院心胸外科与心血管科、湘雅二医院心胸外科治疗。2月6日在湘雅二医院进行“人工二尖瓣置换术”时,在手术台上突然死亡。
孙继龙后来为我们还原了他与妻子生离死别的两天。
1月30日在湘雅医院的建议下,我们转到了湘雅二院,在心胸外科二病区A7床。
2月5日早晨八点多,接到查房医生的通知,明天动手术。接到通知后,8点19分,我打电话给妻子的娘家人,要他们立即来两个人到长沙,方便照顾病人。
之后,我去给妻子买早餐,手机留在我妻子身边,让她与家人聊天联系。
早餐花了十六元钱,有粥类,糕点,包子和粉,为了让她在手术前多吃点好的,增强体力。她吃得不多,吃上几口就难以下咽,让人看着心酸,剩下的让我吃了。
下午,有护士来进行术前宣教。当时让我出去,所以具体内容不清楚。在湘雅二医院病历“护理记录(综合)”上有:2月5日16:00,术前宣教已做。
16:24,我打电话给小舅子,询问他们到了没有。
夏振坤医生询问病人家属何时到长沙,我答复可能要晚上。于是夏决定第二天2月6日早晨7点开始术前谈话。
吃过晚饭后,陪妻子在六楼散步。我和她说,如果不想动手术,我们就不签字了。妻子说,这里既然是全国第三,而且护士也给她说了,心胸外科是这所医院最好的科室,“人工二尖瓣”手术在这所医院不算大手术,不动手术就没机会了。
当天,进行了交叉配血检查,并进行了“麻醉同意单”的签字。手术名称只有“MVR”,即“人工二尖瓣置换术”的英文缩写。从后来复印的盖有医院印章的“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 中也可以看见只有“人工二尖瓣置换术”,并没有左房成形术。
当天,重症监护室的人员还来收取了“流质”费用20元。我问了一下,“流质”的含义,是指汤类,病人在手术后,首先在重症监护室呆着,进食主要是“流质”。这笔钱是没有收据的,后来,没有听见任何关于这笔费用的说法,也没有退钱。
2月6日凌晨3:20,我妻子的弟弟和妹夫已到长沙。
在到病房的途中,我给他们介绍了妻子的病情。在病房,妻子与她弟弟说了会话。弟弟的到来让妻子很开心,但我心里却怎么轻松不起来。
6日早晨7点多,开始了术前谈话。夏振坤医生和我、我妻子的弟弟、妹夫共四个人。
当时,我们是医盲,重点询问了手术风险问题。夏振坤医生说,手术风险在2%之内。我记得上次(日)我找他咨询时,他说在5%之内。
在7:35,我们决定打电话给岳父询问他的意见,他说,动。
接下来,妻子把身上的戒指和二百多块钱拿给我了。我说,戒指你戴着吧。她说宣讲的护士说的,这些东西要交给亲人。我接过妻子递过来的东西,心里一阵酸楚,差点掉下眼泪。
九点多钟,我们在术前谈话的办公室遇见主刀医生唐浩(该科室副主任)。我说湘雅医院认为不能动手术。主刀医生唐浩听了我的话很生气的样子说,我们不能动,那就没有敢动的了,你放心。
话已经说到这个份上,我们只能同意。
我和小舅子均在“手术同意签字单”签了字。夏振坤医生又让我们书写了“同意书”,这是按照一份现成的同意书,现抄下来的。除了手术名称不同外,其它的均要求相同。但是,无论是“手术同意签字单”,还是“同意书”,均是“人工二尖瓣置换术”。并没有左房成形术,医院也并未告诉我们,只有重症患者才签这个同意书。
接着,我们送病人去手术室。在路上,我安慰她说,你不会有事的,还和她开玩笑说,你以后还要给我殉葬的。
到了三楼手术室外,我紧紧地握着她的手,把她送到手术室门内,我看了看手机上的时间是9:40分。后来,我又问了小舅子,他说,他记得是九点多钟到的手术室外。在湘雅二医院的病历中,手术开始的时间居然也有两个,一个是七点钟,一个是九点钟。
手术室的门关上了,我的心为之一颤。
接下来是漫长的等待和揪心的焦虑。
按照事先我在其它病人家属那里了解的情况,手术开始的两个小时如果没有医生谈话,最危险的时期就过去了。
在等待的时间里,还有其它病室的病人家属过来聊天,介绍他们亲人动手术的情况。
我一直看着手机上的时间:11:00,11:30,12:00,时间到了12:37。这时,我觉得最危险的时期基本过去了。我打电话给岳父,告诉他妻子到现在为止基本是平安的。
这以后,我和小舅子轮流值守,一个在手术室外,一个在病室里。这是一个非常难熬的时期。
14:00左右,接到通知,有医生找我们谈话,就在术前谈话的办公室。我们急忙赶到那里。一个年轻的医生说,手术一开始病人就不行了,后来抢救过来,现在体外循环下不能脱机,已经几次了。当时我们对这样专业的术语还不是很清楚。这位医生要我们到手术室外等候,随时听医生召唤。
听到这个消息,我们瞬间恐惧起来,我甚至开始语无伦次,手脚发抖。
快到15:00点了,听到叫我的名字。主刀医生唐浩出来说,已经进行了五次(或六次),现在准备进行最后一次(脱离体外循环),如果还不行,病人就不行了。
15点05分,主刀医生唐浩再一次出来,告诉我们病人已经死亡。并让我们在去太平间的路上等着见最后一面。
我一下子愣在那里,脑子一片空白。不是说成功率在90%以上吗?怎么会这样呢?只见唐浩冷漠地转身而去……
去太平间的路好长,我的双脚都有些不听使唤。内弟搀着我,劝我,他的眼里也满是泪。
医院在长达六个多小时的手术时间内居然没有给我们下病危通知书,更没有要我们的签字。在2月6日晚上,我小舅子说,当天他在手术室外,看到其它病人家属都是在手术室外见到他们死去的亲人的。而我们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当时也没有想到这中间会有“鬼”。
从后来看到的病历中,居然可以查找出三个死亡时间,一个是15:45,一个是15:55,一个是16:08。我妻子究竟是何时死亡的,这也成了一个谜。
在16:40多,我们跟随着遗体,来到太平间。在这里我们见到了遗体(第二天在火化前又见了最后一面)。
遗体显得很安静,我抚摸着她冰冷的脸,她的手,泪如泉涌。
“恒秀……”而她已经听不见。
本文来源:新生代调查
作者:谢文轩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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