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鼓励哪些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

浙江省卫计委发布《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7月23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第十二款其他诊疗机构”精神,依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要求,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特别制定了《浙江省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电话:&,电子信箱:sxf@。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以下简称医学影像中心)是利用医学影像设备对受检者进行医学影像检查,并结合病史、临床症状、体征及其他辅助检查,综合分析,出具诊断意见的独立医疗机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组建医学影像中心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质量”为原则,使之能充分整合医疗资源优势,提高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诊断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业务发展。一、专业设置和设备配置(一)专业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必须设置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MRI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等相应的临床医学影像诊断专业。在此基础上,可增设核医学专业。医学影像中心可开展疑难病例影像会诊。(二)设备配置医学影像中心必须配置以下医用设备:USG配置不少于5台,DR配置不少于1台,16排及以下CT不少于1台,64排及以上(含能谱成像CT)CT不少于1台,1.5T&及以上MRI不少于2台。在此基础上医学影像中心可以选择配置SPECT、PET-CT、PET-MRI,开展核医学检查诊断。二、人员配备和准入要求(一)人员配备数量每台CT、MRI、SPECT、PET-CT、PET-MRI至少各配备2名医师和2名技师,每台DR至少配备1名医师和1名技师,每台USG至少配备1名医师。同时开展疑难病影像会诊至少配备2名医师。至少配备1名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保养和维护。至少配备1名药剂人员,负责对比剂、急救药品等药物的管理。(二)人员准入要求1.放射医学专业:至少有2名主任医师,具有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4名主治医师,并在医学影像诊断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1名副主任技师,并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任职资格、在临床医学影像技术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4名主管技师,并在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2.超声医学专业: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具有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2名主治医师,并在医学影像诊断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3.核医学专业:使用SPECT、PET-CT、PET-MR开展诊断,至少具有2名核医学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生(含副主任医师),并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2名主管技师,并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4.开展CT、MR、USG、PET-CT、PET-MRI诊断的医师和开展CT、MR、USG、PET-CT、PET-MRI检查的技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护士必须具有执业护士资格。5.应配备具有急救能力的医师,并经过系统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能熟练掌握心跳呼吸骤停、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抽搐、对比剂中度和严重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危急状况的处理,能熟练使用抢救设备。6.开展CT和MRI增强扫描,每台设备至少配备1名专业护士,并根据工作量增加相应的专业护士。其中,至少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职称,并在三级综合性医院工作5年以上。7.应配备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接待、登记、收费、影像图像打印,报告发放等工作人员。三、房屋、设施和布局(一)医学影像中心面积应不小于1500m2。每增设1台DR至少应增加50m2,每增设1台CT至少应增加100m2,每增设1台MR至少应增加200m2,每增设1台USG至少应增加25m2。每增加一台SPECT至少应增加200m2,每增加一台PET-CT或PET-MR至少应增加300m2。根据设备和工作量适当另外增加包含候诊、配套用房等面积。(二)机房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机房及动力设备间、操作室及其辅助用房,机房的设置、布局与面积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及相关防护标准要求。开展核医学检查,场地设施必须满足放射防护“三区”布局,设置病人专用厕所及衰变池等。(三)设置登记室、候诊室、更衣室、观察室、诊断室、会诊室、胶片打印室、报告发放室、影像资料储存室、维修室等。侯诊区应宽敞舒适,配有侯诊椅,检查通道通畅。侯诊区内或毗邻诊区应有厕所,方便受检者需要。(四)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管理和办公用房。四、其他设施(一)基本设施。看片灯,诊断报告工作站、电脑,投影仪,办公桌椅,电脑桌、辐射防护用品等。(二)抢救设备、急救药品和抢救用房。1.急救设施设备氧气及供氧装置,监护仪(能监测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等),心电图机,除颤仪,呼吸机,气管插管相关器材(喉镜、不同型号的气管插管、开口器等),吸引器。2.急救药品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多巴酚丁胺、硝酸甘油、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胺碘酮、地塞米松、呋塞米、安定、葡糖糖酸钙、氯化钾、50%葡萄糖等。3.抢救用房至少设1间抢救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抢救病床至少2张,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和急救药品。(三)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有PACS的远程会诊、数据中心、会诊管理平台中心和报告管理系统等。五、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参照浙江省临床放射质控中心、超声岗位培训中心等相关专业管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影像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核对制度、疑难读片讨论制度、病例随访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危急病报告制度、PACS/RIS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像资料的保存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影像会诊管理制度、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对比剂意外抢救预案、受检者意外危急情况的预防和抢救预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患者隐私保护等管理制度。六、注册资金医学影像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规配置使用。八、在国家相关标准出台之前,本标准仅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试点。注释:区域性:包含但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划,鼓励构建跨区域、跨医疗机构所有制的高水平、高层次开放医学影像检查诊断平台,鼓励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多点执业,服务辐射周围区域;综合性医院:包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USG:超声波&(ultrasonography);DR:数字化X线成像系统(Digital&Radiography);CT: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X-ray&computed&tomography);MRI: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agnetic&resonance&imaging);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ingle&photon&emission&computed&tomography)PET-CT: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ositron&emission&tomography-&X-ray&computed&tomography);PET-MRI:正电子发射型断层磁共振成像系统(positron&emission&tomography-&magnetic&resonance&imaging);PACS:图像存档和传输系统(Picture&Archiv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s);RIS:放射科信息系统(Radiology&Information&System)。&关于起草说明要点(一)医学影像中心性质。浙江省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以下简称医学影像中心)是由社会力量试点举办,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学影像中心。(二)医学影像中心类别。医学影像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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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卫计委将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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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会对2017国家卫计委将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比较感兴趣,为此,医学教育网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2017国家卫计委将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加快推进健康产业发展。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建立健康产业行业统计核算体系,推动预期寿命等重要指标的年度统计和发布。推进卫生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保障同等待遇。落实促进健康医疗旅游发展的政策,开展健康医疗旅游试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做好医养结合工作中期评估,制订服务标准规范,推进医养结合国家级试点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健康老龄化。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重大药物、诊断试剂、高端诊疗设备等研发,实施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促进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积极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工程,健全统一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强化安全防护体系。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行业治理大数据、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以及人口健康信息风险预警决策应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业务系统和人口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工作。完善远程医疗制度,推动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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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鼓励医务人员等主动上报医疗质量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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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14日讯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卫计委近日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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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国家卫计委主任: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摘要:原标题:国家卫计委主任: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新华网大连9月12日电(记者查文晔 程静)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12日在大连出席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时表示,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李斌最后表示,我们也鼓励社会资本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政府也可以予以优惠政策。
原标题:国家卫计委主任: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新华网大连9月12日电(记者查文晔 程静)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12日在大连出席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时表示,在医疗体制改革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李斌说,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同时使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要区分基本与非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非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主要交给社会去办,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需求。
“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改运行的新机制,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使公立医院更好地承担起保障群众健康的责任。”李斌说,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必要的调节。还要做好资源配置的规划。
第二,要加强预防,控制医疗费用。政府要继续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对慢性病的防治。通过全民健康教育,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减少疾病的发生,从而控制好医疗费用,使医疗服务可持续。
第三,发挥信息化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科技支持作用。发展远程医疗,使医院管理更加精细化,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绩效。
第四,发展健康服务业。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推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龄服务、康体服务、老龄照料等,都是新兴行业。这方面我们将会推出优惠政策来扶持他们的发展。
李斌最后表示,我们也鼓励社会资本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政府也可以予以优惠政策。这些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定价,作为政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国际军事历史科技图片  中国山东网11月25日讯(见习记者 张晓黎) 日前,山东省卫生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2013]25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医疗准入制度,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做了重点规定,尤其鼓励社会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意见》,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社会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外资可在山东省以合资、合作方式兴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本可在山东省举办独资医疗机构,优先对其审批,并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不含外资)兴办的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并逐步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制度。
  政府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对千人口床位数超过4张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政府办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直接投向卫生资源稀缺和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探索实行社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办医模式,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等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通过组建医联体、派出管理和技术团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
&&&&编辑:胡立荣&&&&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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