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撞死怎么理赔打的半死,这笔医疗费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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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轧死宠物狗该不该赔? 无狗证可不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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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牟涛
水母网11月13日讯 (YMG记者牟涛摄影报道)“明明是小狗主人的责任,可是她非要让司机赔偿,还闹了好长时间。”日前,烟台莱山区王先生拨打水母网(.cn)称,一女司
机在小区开车轧死了一只宠物狗,狗主人要求赔偿1000多元。水母网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养宠物狗的群体不是一个小数目,车辆伤宠事件时有发生。而有关此类事件的相关赔偿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事故双方感觉“无法解决”。
宠物狗窜上小区车道被轧死
“确实有这么一件事,我们处理事故的民警也很无奈。”对于市民王先生的报料,烟台市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说。
原来,就在几天前,在烟台莱山区锦绣好家小区,一位女司机正常驾车,突然路边窜出一只小型“泰迪”宠物犬。泰迪犬个头较小,女司机发现不及时,发生了轧狗事故,并导致小“泰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宠物犬主人向司机索要千元以上的赔偿,司机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了很久,无奈之下小区居民报了警。
“宠物犬的主人是位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处理事故的交警告诉记者,经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发现女司机并无过错,宠物犬主人无法出示宠物证。现场协调无果,交警给双方出示了一份事故证明,“在事故证明中,我们把事故经过和事故责任作了记录,并告知双方,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走法律途径,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半数司机有过躲狗经历
“说实话,看到没有牵的宠物狗,我们也很害怕,就怕它突然改变奔跑线路。”“现在宠物狗这么多,好多人都有过‘躲狗’经历。”“现在我们开车看见宠物狗都要绕着走”……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14位私家车主,有7位车主表示自己有过“躲狗”的经历。
“我有时一个周能躲四五次狗。”家住烟台莱山区的高女士告诉记者,她每天从烟台莱山区开车到烟台芝罘区上班,单位在一个居民区内,避免不了躲避宠物,“其实在马路上遛狗的没什么危险,他们都会用绳子牵宠物,最担心的就是在小区内开车碰上突然冒出的宠物狗。”高女士告诉记者,她早上上班的时间跟市民遛狗的时间重合,由于是封闭小区,许多宠物主人不用绳子牵着,任由宠物奔跑。“前两天,我开车往小区外走时,远远地就看见两条宠物狗互相追赶,我特意放慢了速度,还差点撞上。”高女士说,她开车经过两条宠物狗时,突然一条宠物狗冲上了小区的道路,“幸亏我速度慢,再加上临时打了一把方向,不然就撞上了。”
与高女士有过相同经历的刘先生则没那么幸运了。今年上半年,由于躲避不及时,他在小区门口撞上了一条宠物犬,虽然没有导致宠物犬死亡,宠物狗主人却跟他索要1500元的“医疗费”。“我当时确实是正常开车,我忙着办事也没报警,就想赶紧‘私了’”,刘先生说,经过双方沟通,最终他赔付给宠物犬主人800元。
责任编辑:韩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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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人,长期喂养者该不该赔医疗费?
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因认为该狗由邻居杜某喂养,王某起诉杜某,要求法院判杜某赔付医疗费等。后北京一中院判决杜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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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年养狗的经验和观点来说,医疗费的赔偿是必须的,即使不经过法院审理,从社会公德心和责任心这个角度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该案两次审理虽然是同样的判决结果,但从整个审判过程来看,二审结果更容易让人接受,既认定了喂养者的责...
以多年养狗的经验和观点来说,医疗费的赔偿是必须的,即使不经过法院审理,从社会公德心和责任心这个角度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该案两次审理虽然是同样的判决结果,但从整个审判过程来看,二审结果更容易让人接受,既认定了喂养者的责任,又对其善行给予了肯定,相信喂养者对此判决应该会心悦诚服的接受,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凸显了法院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艺术性,同样的侵权事实和审判结果,却因为审理过程中的细节不同而改变了被告人的思想认知,这也是需要我们的基层法官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爱狗人士看到流浪狗的时候心里都很难受,如果条件允许基本都会收留,但该案当事人虽然没有收留,但是流浪狗所产下的幼犬被收留,这也从客观角度认定了喂养者与流浪狗之间的熟悉关系,众所周知,狗是人类的忠实朋友,如果喂养者没有做出喂养的行为,那么流浪狗可能会选择其他的地方,而不是长期在喂养者附近流浪,这是发生伤害事实的必然因素,也就是说喂养者的个人行为已经形成了与流浪狗的喂养关系,法律是尊重客观事实的,即使没有名义上的认领,却已经发生了喂养的事实,因此法官的判决没有任何疑问
狗虽然通人性,但毕竟没有人的智商和思维能力,你喂它吃的,它就会认为你对它好,因此结束流浪而固定在喂养者的家附近,这是毫无争议的客观事实,作为喂养者来说,对狗的习性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保持喂养关系,那么发生伤人事实以后,作为与流浪狗有着直接关系的喂养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任何可以争议的事实。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爱狗人士有时候是爱心泛滥,殊不知在维护狗的权益时,也对周边的人带来了安全隐患,我们不反对爱狗人士去献爱心,但无论狗多么忠诚,其权益也不能凌驾于人的权益之上,狗毕竟是动物,它不会去分析周边的环境和人际关系,而喂养者的爱心让流浪狗将其认定为主人,这种事事关系的形成,也是喂养者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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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城市居住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和谐的气氛,需要每一个市民努力,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够更加的和谐文明。现在城市里面养狗出现伤人的问题很多,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突出问题,对于城市的养狗造...
现在的城市居住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和谐的气氛,需要每一个市民努力,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够更加的和谐文明。现在城市里面养狗出现伤人的问题很多,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突出问题,对于城市的养狗造成的事故,养狗人必须负起责任,这样才比较公平。
近期北京发生一件事情,有一个王某在小区内被一只流浪狗咬伤,需要注意的是这只狗是杜某一直进行喂养,所以这时候王某起诉杜某,法院的判决是杜某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主要是对于流浪狗和杜某的关系,大家一直争论不休,难于界定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王某被流浪狗咬到事情,是因为他所在的环境内有狗的存在,所以他会被咬。而这只流浪狗之所以在这里,是因为杜某的喂养,也就是是说,造成王某被咬的事情,是杜某养狗造成的,如果他不给这只狗喂养,那么这只狗就不会在王某的范围内出现,这点是法院判决合理一方面。
流浪狗这个词,用在王某和杜某的案件中,其实我的觉得并不适合。为什么我这样认为呢?因为流浪狗的概念是居无定所,没有一个固定的地方,到处游荡的狗。但是这只狗,其实是杜某在喂养,那么这只狗本身来说已经不能称为流浪狗了,因为这只狗有固定的喂养人,所以狗并没有四处游荡。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王某被咬的时候,是属于小区之内,杜某喂养的狗也在小区之内咬人。所以这只狗本身并没有四处流浪,因为如果这只狗真的四处流浪的话,那么王某也不会被咬了。所以综合这些情况,流浪狗咬人,长期喂养的人负有完全的责任,而且事实上这只狗早就不是流浪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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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浪于街头的小猫小狗是一种十分有爱心的行为,值得人们称赞,但是既然收养了小动物就应该对小动物负责,并且要考虑到小动物是否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造成影响或者伤害的问题,接管即负责。
近期就有这样一个事件,一位爱心人...
收养流浪于街头的小猫小狗是一种十分有爱心的行为,值得人们称赞,但是既然收养了小动物就应该对小动物负责,并且要考虑到小动物是否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造成影响或者伤害的问题,接管即负责。
近期就有这样一个事件,一位爱心人士收养了一只流浪狗将其养在楼下长期喂养,结果这只流浪狗咬伤了别人,那么这位收养流浪狗的人该不该对此事件负责呢?
事件的争论点就在于咬伤人的狗是被人收养的流浪狗,喂养者认为此狗是收养的流浪狗,它咬伤人与自己无关。但是仔细分析,喂养者完全可以将流浪狗送至动物收容中心,交给相关部门处理,但是他没有这么做,而是个人性的将其收养。喂养者对流浪狗进行了长期喂养,而狗对于喂养者也产生了食物依赖,不然也不会愿意留在这里,实际上喂养者已经与流浪狗建立了一种主从关系,既然已经成为了狗的主人就该对狗负责,对狗进行管教,因此狗咬伤人的事件喂养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从另一方面上讲,喂养者收养流浪狗也是出于好心,其疏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其本人也是出于无心,也可能没有想到狗会咬伤人,但是无论如何,喂养者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接管即责任,既然已经收养了流浪狗,就要对狗负责,对狗进行管教以防咬伤他人。因此法院判断喂养者赔偿被咬人医药费是合理的,并不是对于喂养者收养行为的否定,而是因为喂养者既然收养了流浪狗就对流浪狗具有了管教的义务,这也是在告诫着我们,收养流浪动物确实是一种爱心行为,但是既然收养了流浪动物就要负起责任,这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一种表现。
因此针对此类事件,我个人认为流浪狗咬伤他人,长期喂养者应当酌情承担责任赔付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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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答案煽动“好人卡”,表示不认同。实际案例是这样的:日傍晚,王某从小区楼下经过,恰逢杜某之母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经过的王某遭到该狗突然袭击,杜某之母未加制止,王某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咬伤王某的狗...
对某些答案煽动“好人卡”,表示不认同。实际案例是这样的:日傍晚,王某从小区楼下经过,恰逢杜某之母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经过的王某遭到该狗突然袭击,杜某之母未加制止,王某左小腿部被咬伤,伤口达7厘米。咬伤王某的狗原为流浪狗,该狗于2015年进入王某所在小区,并于2015年末至日期间,长期居住在王某单元楼附近。其间,杜某及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被狗咬伤的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让杜某对其狗咬伤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杜某否认饲养该狗,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杜某主张,咬伤王某的是流浪狗,而自己与该条狗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杜某还表示,自己没有看到王某被狗咬,也没有看到王某伤口。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对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公德角度考虑自己行为。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没有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从而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问题是,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大多数的流浪狗,长期没有得到好的照顾,本身可能携带了病菌,甚至有狂犬病等疾病。一旦长期喂养,就是在培养它行成新的行为模式。爱狗人士,也要遵守法律,不是爱狗就可以随意喂养流浪狗,不是爱狗就可以随意拦截车辆,不是爱狗就可以放任犬只……别把好人拉下水。实际上,杜某自己也是有意识到,所以一开始是拒绝承认饲养,更说自己没有看到人被狗咬伤,没有看到伤口,想否认掉事实。问题是,长期饲养,不是你不承认就没有的……某些答主,别把好人拉下水,别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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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一家与这条流浪狗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养护关系,很难定论。杜某一家将其长期收养在一个固定场所,并每日给予食物。但并未给狗上牌,所以从法律上,并没有与狗形成实际的养护关系。
然而狗咬人了,于是杜某遭到了起...
杜某一家与这条流浪狗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养护关系,很难定论。杜某一家将其长期收养在一个固定场所,并每日给予食物。但并未给狗上牌,所以从法律上,并没有与狗形成实际的养护关系。
然而狗咬人了,于是杜某遭到了起诉。首先,我们可以从中窥得的是,目前社会上最为普遍的一种利益纠纷触发源。
只要不损害我的利益,我就听之任之,爱咋咋地。一旦损害了我的利益,我就要加以维护了。就像社会上很多父母会在孩子落水失事之后去起诉一些河道管理部门,日常为何没有做好对于河道的必要防护。在孩童被酒店较滑的一些地砖给滑倒受伤后,会起诉酒店方,追究其失责。而不是在未涉及自身利益之前,加以建议。这是人性最为俗常的反映,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回到这件流浪狗咬人事件,我以为杜某一家,确实是有责任的。虽然其未在法律上建立与流浪狗的从属关系,但实质上,他们一家已成为了流浪狗的主人。如果加以喂养是他们处于恻隐之心而自发的行为,那么对流浪狗做好必要的约束,也应当是他们需要做好的事。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的喂养行为是影响了最终的咬人事件的。因为如若没有他们的喂养行为,事件有可能是另一种走向,比如流浪狗为相关部门所管制。但我以为这样的推论实际是站不住脚的,在流浪狗从法律上来说确实没有与杜某一家建立养护关系的前提下,杜某一方的失职并未真正成立。狗确实由我在喂养,所以相关部门就在这事件中可以听之任之了?我们应当明白,与流浪狗咬人事件真正有连带关系的,是失职的相关部门。
狗既然没有上牌,何以相关部门没有做出对应的管制或是处理?狗既然没有上牌,又是谁默许相关部门对此不作为的。管制流浪狗的责任到底是在谁的身上,民众的喂养行为与流浪狗咬人的关联大?还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与流浪狗咬人的关联更大?一目了然吧。
杜某一家在养护流浪狗,如若这样的单纯养护而不加管制的行为并不合理,那么相关部门那时候干嘛去了?狗没上牌就任由其在小区里生活,相关部门这时候又干嘛去了。被咬者到底是真的出于杜某行为失职的考量进行起诉,还是因为惹不起相关部门,只好拉一个能欺负的来欺负,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其中孰是孰非,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设想一种并没有发生的情况。是否存在着类似如若没有杜某一家的喂养行为,流浪狗外出寻食结果咬伤无辜群众的可能。我想一定是存在的吧,那么在这样设想下,是不是法律得给杜某一家适当的奖励了。毕竟他们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流浪狗的咬人。我想法律永远也不可能给予杜某一家任何奖励,毕竟这类设想是超验的,同时喂养行为又是自发的。
所以我觉得归根结底,流浪狗咬人事件真正的责任方,就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是相关部门的失职导致了流浪狗的咬人。我希望在现今社会人们对于流浪狗的爱心愈来愈强烈的情况下,不要让这类善行演化为“扶老奶奶过马路”这样吊诡的存在。需要规范的也不是市民的爱心行为,更多的还是相关部门的管制。
市民喂食流浪狗的行为是自发的,触发于人情道德层面,不能视之为理所当然,而让自己全身而退。更不能在发生意外后反去问责于市民一方,让社会的正能量在这样无稽的利益纠纷上有所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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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是一个有情怀的人。
一直以来,对于涉及狗的问题较少触及,因为这样的问题往往都不会是微观的问题,除非我们讨论哪里的狗肉更好吃,但类似的问题又会突破爱狗人士的底线。生活中,因狗而起的讨论常常涉及人类如何对待狗(动物)的问题,其实质是在地球上人与...
西南政法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教师,百度知道法律行业资深行家,中国注册志愿者 ,国家心理咨询师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QQ:)一直以来,对于涉及狗的问题较少触及,因为这样的问题往往都不会是微观的问题,除非我们讨论哪里的狗肉更好吃,但类似的问题又会突破爱狗人士的底线。生活中,因狗而起的讨论常常涉及人类如何对待狗(动物)的问题,其实质是在地球上人与其他动物(生物)如何共存共生,涉及生命价值的探讨,乃至宇宙的自然选择。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而此时此刻,面对一个因长期喂养流浪狗,其间流浪狗咬人后喂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事件,我还是要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看起来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一)讨论的逻辑前提
一切理性的讨论都应该有一个起点,一个逻辑的前提,尤其在面对这样价值选择的时候。本文的逻辑前提是:1.生存是第一需要,而在人类与其他生物的生存出现矛盾时,作为人类必然选择保存自己;2.地球上是没有普世价值的,地球上的价值体系是人建立的,有利于人的才有价值;3.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是自然界永恒不变的现实,而在地球上人类才处于食物链的顶端,不仅人与动物之间适用肉弱强食,人与人之间也适用,只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这种本质被慢慢的掩盖,但从未消失;4.宏观角度看,可以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从微观角度说,狗只忠实于自己的主人,在秩序井然的社会,拥有主人的狗,属于主人的财产,主人对其有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由由此产生的责任。
(二)流浪狗是否有害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何为流浪狗。顾名思义,所谓流浪狗即没有主人的狗。导致这些狗流浪的原因,主要有原主人的遗弃、自行走失、野生等。
流浪狗的品种多为杂交犬、中华田园犬,这两种狗不似一般的宠物狗那么温顺,尤其是中华田园犬是具有较强攻击陌生人的天性。
攻击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流浪狗长期流离失所,出没于各种街头巷尾,垃圾箱、回收站觅食,长此以往,难免携带病毒病菌,造成卫生安全隐患。
从这两个角度说,流浪狗是有害的,起码是有危害的隐患。我们经常看到各个小区贴出告示要求加强对宠物狗的管理,养狗须办证,对于无主的流浪狗集中整治(俗称“打狗”),其实就是消灭流浪狗。这其实也可以印证,流浪狗的有害性。而在农村,当可能有涉及狗的瘟疫传播时,不仅仅流浪狗需要消灭,即使是有主的狗也会被一网打尽。无论是我们国家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具有保护动物名录,进入名录的动物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流浪狗从未进入过该名录。站在这个立场上,或许在很多时候流浪狗不应该存在。
你可以说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然而人类并不是狗最忠诚的朋友。
(三)做好事的尺度
无论是道德亦或者是法律,都提倡、鼓励好人好事。但做好事的人,并非都是好人,好人做的也并非都是好事。在此我们不去评说什么人是好人,我们只简单的谈一谈做“好事”。
我们但凡想做好一件事,往往都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和注意力,需要一定的时间、金钱、技术甚至是情感的投入。因此,“做好”事不容易,然而做“好事”更难,因为做“好事”的前提是“做好”事,“好事”也是“事”,做“好事”就应该,“做好”“好事”。
而何谓“好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好事”即是在不减少他人(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增加他人(社会)利益的事。从这个定义上说,“好事”不以“好人”以及“好心”为基础,生活中“善心”的过程并未都是“善行”,更非都是“善果”。
于本文讨论的喂食流浪狗而言,喂食流浪狗的人,具有恻隐之心,不忍心看到那只狗忍饥挨饿,于是在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常喂它,使得那只流浪狗对他以及对他居住的场所产生了依赖,从而长期逗留于此。在这件事中,喂食者自然是“善心”。此时如果流浪狗无害也没有隐患,那么喂食者“善心”促使下的行为,虽然未使他人受益,但由于恻隐之心乃为人之美德,为社会所提倡,可以说这样的行为增加了社会的利益,当属“善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好事”。
但前文我们探讨了,流浪狗是具有危害的,起码具有危害的隐患,因此长期喂养流浪狗使其在规定的场所逗留,但却未消除流浪狗的所带来的隐患(未为其接种疫苗,未对其进行约束),由此导致该流浪狗咬伤了路过的行人,隐患变为现实。此时,喂食者的行为,减少了他人的利益,因此不能称之为“善行”,自然亦非“好事”,最起码他没有做好这件“好事”。相反如果喂食者为流浪狗接种疫苗,未对其进行约束,未致伤人事件,那么也是做好了这件好事。
人类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所以一切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你可以为了救一个人而杀死一只狗,但却不能为救一只狗而伤害一个人。前者可能构成见义勇为,而后者只能是累累恶行。
做“好事”,却没有“做好”“好事”,就应该承担责任吗?
其实,未必。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如果未“做好”“好事”,导致他人或者社会利益明显减少,往往需要承担责任。
就本文讨论的喂食流浪狗而言,因为喂食者长期喂食的行为,导致流浪狗逗留此处,从而咬伤路人,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喂食者喂食的行为和行人受到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喂食者具有过错(未“做好”“好事”),因此这符合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喂食者成立对受害者的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此处需要突出强调“长期”。
如果你觉得无法理解,那么请你想一想“助纣为虐”“养虎为患”,虽然用在此处过于言重,但背后的道理相仿,轻重不同罢了。如果还不理解,你可以尝试着将流浪狗置换成“流浪的藏獒”。
(四)如果将流浪狗置换成流浪的人
我们可以做简单类比,尽管不恰当,只是为了说明道理而已。假如一个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行为人家附近乞讨,行为人颇有恻隐之心,前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经常给流浪者食物,久而久之使得流浪者产生依赖,长期流连此地,后来伤人。那么在此事件中,如果流浪者具有行为能力,自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需他人代为受过,但流浪者没有行为能力,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不应该。因为,流浪者是人,即使没有行为能力,但属于人类的一员,其价值与正常人等同。喂食者喂食流浪狗,导致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行为人提供食物给流浪者,后发生事故,却无需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生命是应该被延续的,救人一命就是莫大的善事;而流浪狗是有害的,甚至有时候被认为是不应该存在的;之二在于,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不从属于任何人,但狗不是,狗在法律中的定位是人的财产。
而若行为人将流浪者收养以后,后者再发生伤人事件,则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经过了收养这道手续,其与流浪者之间已经具有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有一个经典的辩题“善心重要还是善行重要”,既然是辩论题,自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无论是“善心”还是“善行”被衡量和判断的尺度往往是“善果”。“善心”或许并不难产生,但是“善行”着实不易。很多时候,“好事”你可以选择不做,但如果做了,就应该“做好”,否者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许法律的出发点也是督促人们尽量避免“好心办坏事”吧。我们常常希望法理情可以结合,但很多时候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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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己所能,渡人渡己!
既然你选择了喂养流浪狗,为何不加以管束?若你只是一时兴起,看它可怜,喂养流浪狗,或许还好说。但是,当你长期喂养的时候,就像是建立了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那它咬人,你承担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啊。
我们大一时候的辅导员非常喜欢...
既然你选择了喂养流浪狗,为何不加以管束?若你只是一时兴起,看它可怜,喂养流浪狗,或许还好说。但是,当你长期喂养的时候,就像是建立了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那它咬人,你承担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啊。
我们大一时候的辅导员非常喜欢小狗,进入我们学校的很多流浪狗都是她喂养的。后来,因为自身工作的原因,去了另一个城市。但是,流浪狗还是待在我们学校。每天,流浪狗陪着我们上课。我们给它起了名字,吃饭的时候看到它们还会给饭吃。还好,这些狗不咬人。不然,我的前导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我认为,爱护小动物是我们有爱心的体现,但是一旦你长期饲养流浪狗、流浪猫,给附近的人带来危害,你就有责任承担后果。
当你的能力不足的时候,你若是任性做事,任性的去做一些你认为对的事情,这不是善良,不是有爱心,而是不理智、傻、不懂得遵守法律。对于流浪狗,我们有很多的收养机构。既然,你不愿意将其带回家饲养,而你又不忍心看其流浪、受苦挨饿,你何不将其送到收养流浪狗的正规机构呢?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思想,有一个能够思考的大脑。当我们的理性与感性交汇的时候,我们何不理智一点呢?不然,感情用事,必然会害人害己的!
透过这件事情,我觉得我国对于流浪狗、流浪猫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动物应该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应该避免不知情的人长期饲养流浪狗等小动物从未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既然已经发生了相关的事情,何不直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公民的权利呀?我认为,只有让更多的人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此次的流浪狗咬人事件于我最大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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