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条文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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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对待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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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医法丨你真的理解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吗?
提到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在举证方面,所有人的第一反应可能都是: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医疗纠纷解决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吗?如何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此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2医疗侵权责任也不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颁布后,许多患者对该规定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均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
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
由此亦可以看出,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
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有依据的。
首先,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考虑举证的可能性,这是由证据距当事人距离的远近决定的。由于医疗过程的高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作为患者的原告距离证据的来源较远,取的证据的可能性甚微,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几乎注定要败诉。相反,作为被告的医院,掌握着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并不能,因此由医院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符合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要件。
其次,对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门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无非是申请医学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明显加重其负担,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过渡的担心。
相信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我们会有更好的理解,欢迎转发朋友圈,让更多人知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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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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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实施,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断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不可否认,医疗行为必然伴随着风险,《规定》的实施增加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需要由分散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已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部分的分担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面对这种良好局面,医院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医疗纠纷当中,有些证据是由医疗机构一方保存的,如患者的病例、治疗方案等等,此时患者一方提出要求的,就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一方提供证据,否则的话视为患者的主张成立。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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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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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自身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制度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医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医院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压力,进而导致防御性医疗、医患矛盾加剧等问题的出现。对一般医疗技术事故的举证方式由举证责任倒置转为采用举证责任减轻可以避免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减轻
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举证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前提下,由医院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及自身的医疗过错承担证伪责任。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及后果
虽然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患者的弱势地位但也有缺陷。首先,医学作为一门高度技术化、复杂化的科学,仍处于发展阶段。一些药物和治疗方法的副作用和风险至今仍处于不明的状态,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目前的诊疗方法本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医院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其次,每个人的体质千差万别,即使是一项已获得认可的治疗方式也难以确保对每一个患者都不会产生副作用,苛求医院提前发现每位患者罕见的身体特征以决定疗法是不现实的;再次,治疗不仅产生于理论,更来源于实践。每一个医生都可能在实际诊疗中形成自己的操作方式,但由于医院需要对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使得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手法很可能被认定为医疗过错;第四,医疗行为具有时效性,在保证及时治疗的前提下,若需要在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之前论证救治中所有行为的合理必要性非常困难,这使得医院在及时救治与规避风险间面临两难;最后,部分患者可能会为了实现其个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其病状、不配合治疗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由于举证责任在医方,使得医方对此难以证实。
在上述的由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而可能导致医院方难以规避其面临的风险的背景下,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以下问题。第一,导致防御性医疗的出现。所谓“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防御性医疗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即医生大量增加检查内容以及检查科目。这虽然可以确保实现患者的最优治疗方法,但也会导致大量不必要的检查,既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其二是“消极防御性医疗”,即如果治疗存在巨大的风险,医生宁可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避免高风险性治疗。这虽然避免了医生由于采取高风险治疗方法导致医疗纠纷的危险,但一方面,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医学的创新,使得医学永远停留在保守中而止步不前。第二,导致牵扯医院的过多精力。首先,由于医院需要在可能面临的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在诊疗过程医方不得不对每一个诊疗步骤都进行详尽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自证清白。过度的自我保护可能导致医生用在患者身上的时间和精力的缩短,这并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将导致医院在诉讼中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众所周知,我国当前的医疗面临医生少、患者多的供不应求的局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势必使得医院方将更多精力迁移至治疗以外,导致看病紧张的局面雪上加霜。第三,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患者的举证压力,可能导致患者过度维权的事件的增多,从而使医患矛盾加剧。近年来医患间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增加,医患矛盾激化。这一趋势的产生同举证责任倒置后部分居心不良的患者对该规则加以不当的利用不无关系。
三、完善建议
本文认为,对于医疗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从医疗事故的成因角度加以探讨。对于可能由医生过错、也可能由上文提及的医疗自身特点导致的医疗纠纷,应适当减轻医生举证负担;对于仅可能由医生导致的纠纷,则延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患者权益。《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事故分为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分析。对于医疗技术损害,可区分为严重的医疗技术事故和一般的医疗技术事故加以分析。严重的医疗技术事故指重大医疗过失引起的足以引起损害的事故,以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显而易见地违反公认的医疗规范为决定因素,即《侵权责任法》57条规定的“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事故。例如将手术工具遗漏在患者体内就是所谓的严重的医疗事故。对于这种医疗事故,由于该种事故的出现显然是由于医生自身的行为导致,故这一问题的举证应分为两部分。首先由患者对存在重大的医疗过失即医生的显然严重违背诊疗义务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举证,接着医院当然地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一般的医疗技术事故,即《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故。由于该类情况中医疗行为的偶然性,病患个人的特殊体质或主观因素等都成为影响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前述的医院方负担过重和患者过度维权的情况,不实行举证责任导致,而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为保护患者权益,对患者的举证责任实行减轻。首先,患者的举证只需达到“表见证明”标准即可。
表见证明指,若“在生活经验法则上表现一定之原因,而且通常都朝着一定的方向演变”,即得直接地推定“过失”、“有因果关系”之要件事实存在。原告患者只需提出医疗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证据,并使法官可大致推定二者存在因果或医疗中存在过错行为即可,而不需要对因果和过错的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医院方若要自证清白,则需要提出相关反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及无过错。这一证明方式同原先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医院承担结果证明责任,若其无法证明无因果、无过错或仅能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要承担败诉结果;而表见证明的结果证明责任在患者一方,虽然医院仍需证明无因果、无过错,但仅须提出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反证即可,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患者承担败诉结果。其次,为避免患者面临无法获取证据困境而处于弱势,可强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条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运用,将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出示具体证据的行为相分离,患者可在举证期间要求医院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证据。若医院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向患者交出其所需要的证据,则使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病历、诊疗记录等由医院所保存的可能对患者有利的证据,宜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医院必须提供。对于医院实施毁损证据等妨碍证明行为的,应依据《民诉司法解释》113条的规定严加惩处。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继续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是因为上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是由医疗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而医疗伦理损害由医疗人员未尽义务导致,二者并不相同,故应实行倒置以规范医院管理、维护患者利益。对于医疗产品损害,继续沿用由医院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制度。这是因为这一问题本质上产品质量纠纷,应依据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而非医疗纠纷法规予以规制。综上,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以及医疗技术损害中的严重技术事故沿用原有的制度,但对于一般医疗技术事故不再采用举证倒置,而改为采用举证减轻,以此避免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
[参考文献]
[1]王琼书,王方.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看防御性医疗[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89.
[2]倪磊.关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治与社会,.
[3]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12.
[4]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应博程 单位:厦门大学
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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