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健康持续发展,还需要出台哪些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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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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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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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解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荐阅读)
栏目/我是造价人文/茅洪斌、张建荣 &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前言&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本微信平台特邀茅洪斌老师对此进行解读与点评。一、导论:建筑业迎来重大变革该意见可视作建筑业供给侧改革,也是建筑业发展的新路标,总体思路是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李克强当选总理时的政治承诺。建筑业相关监管和制度本来是住建部份内的事,现在由最高级别部门颁发,可见改革力度之大。并且,此文件并非务虚,而是有具体的细节和操作方案,可谓 “面面俱到”,对建筑业的方方面面均有所涉及,如质量安全管理、资质管理、招投标制度、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等更多微观层面。监管有新思路,改革有新举措,给人耳目一新之感。惟变所适,一切都在变,再也不能抱残守缺墨守成规,不能只埋头苦干,更要抬头看看外面的世界,紧跟时代步伐。&“意见”不讳言中国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如建筑业大而不强,核心竞争力弱,整体素质差,监管不健全、生产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低、质量安全事故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何以解决这些痼疾?就是坚持问题导向,用制度改革解决行业问题,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解放生产力,打造“中国建造”品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不能成为束缚生产力的桎梏。二、建筑业改革措施(一)、优化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管理1、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建筑商最核心的能力是强有力的团队和组织资源的能力,而不是具备多少资质。随着社会进步,分工更细,涌现许多专业化公司和劳务队伍,承包商的任务是协调和整合这些资源。特殊领域的资质不可能取消,需要准入门槛,一般性资质要淡化和取消,这是改革方向和未来趋势。2、取消不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对那些法律条例规定需要设立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从严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企业资质淡化,那么个人执业资格挂靠就失去需求和市场。考证为了挂靠、证书可以交易和重证书轻实力等现象本身就是制度性漏洞,应让执业资格回归执业的属性,资格证书应该代表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也意味着执业的责任与风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投标范围过于宽泛,几乎大部分工程都要走法定招投标程序,无形中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需要重新修订,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根据原标准,住宅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所以,不管是国有投资还是民间投资必须招投标。根据“意见”精神,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政府不作强制性规定。民间投资如何发包政府本来就不应该进行干预。为什么对招标投制度进行改革,因为国内招投标往往流于形式,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不能杜绝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反而通过招投标程序合法化了,这就违背了设立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如何解决?1、&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评标异地化,这两招是釜底抽薪之计,“明招暗定”没法操作了,不法之徒无机可乘了。2、&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一定要走招投标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招投标。(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这里的工程总承包没明确定义,根据范围大小,总承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种是设计、施工和采购总承包。根据文本分析,“意见”所描述总承包应该是施工总承包,不包括设计和采购。其实力度可以更大些,应该推行设计、施工和采购总承包模式,更快地与国际接轨。1、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现在上海等地区对于新建建筑都强制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那么,这些工程都应采用总承包模式。上海此前发布的地方性文件也是提倡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外施工图由承包商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更利于提高建筑业生产力水平,减少行业内部的割裂。中国已经是建筑大国,每年消耗全球60%的水泥,50%钢材。以后的大趋势可能是建筑企业大量并购设计单位,有条件的设计公司也可收购建筑企业,设计与施工相互分离的体制将有根本性会改变。2、 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现在马上推行总承包估计有难度,时机也不成熟,建设单位往往把原有的工程进行肢解,以照顾多方利益。总承包等于是把里边的巨大利益让渡给总包单位了。政府要推行的事虽有阻力,但谁敢冒着政治风险对着干呢?3、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投标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这也是间接减少招投标。(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一的咨询业务是有局限性的,缺乏全方位服务和宏观视野,因而影响咨询质量。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这个已经是暗流涌动,并购重组正在热身。你要做大做强,就要进行多元化,当然也不是偏离主业,搞不相关的多元化。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本质上都是建设工程的咨询服务,它们虽然各自独立但相互关联,联合经营的好处是让数据共享专业调协业务集成成为可能,减少许多重复性劳动,避免各自为战,从而降低整个咨询成本,提高咨询水准。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服务对建设单位来说虽然增加刚性成本,但从成本控制角度,由于专业工程咨询的全程介入和事前控制可以节约更多的成本。这既增加就业岗位,又增加企业效益,两全其美。一些项目由于没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所造成的浪费和流失非常惊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五)、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政府有权力扩张的冲动,审批手续复杂重叠繁琐,增加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简化审批,可以部分释放改革红利。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由来已久,其实是近亲繁殖保护落后,越是开放的地区越是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经济越繁荣。中国坚持市场方向,这个不会逆转,但还不是完全市场经济,从而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六)、加强承包履约管理1、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而不是用保证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占用施工单位大量资金,之前国务院发文清理规范和取消了许多建筑行业保证金事项。 & &2、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这是重大进步,最低价中标才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制度,这将导致各省市相关部门的评标办法将随着改变,比如上海于日发布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简单比价法也将面临着改变。我们积极响应:对于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做法。3、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后不履约,或偷工减料和二次经营等手段增加造价甚至以停工相要挟,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4、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如果更发有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就不必太依赖于计价体系、信息价和计价规则,而应由市场形成价格,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中国式的结算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结算争议多,结算周期长,工程款拖欠是建筑业的顽疾,到了必须痛治时候。1、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在结算稿上写着“最后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做法将不合规定。审计久拖不决,工程款因此被长期拖欠,有的更恶劣,故意拖延审计,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要约束这些行为,即使未完成审计也要支付工程价款,如可留少部分工程款如5%,待审计结束后支付。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这样建设单位才有压力和紧迫感。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这个制裁力度有点大,拖欠工程款直接影响新项目开工,谁敢拖欠,除非后续无新开项目。4、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有了这些措施手段和制度配套,可以减少审计拖延和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处于有利地位,而施工单位则相对弱势,制度建设就是要对市场主体再平衡,适当向弱势的一方倾斜。(八)、推进BIM的集成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关于BIM的应用,各级政府多次出台政策进行鼓励和支持甚至给予补贴,然而,国内BIM应用效果一直不理想,何也?任何一项新技术的推广应该走市场路线,由市场来选择,让市场决定它的命运。过于热情,急于求成,有时无异是拔苗助长。BIM技术到底好不好?好,这是肯定的,但在中国还不成熟,急于推广暂不能产生价值,反而增加使用成本,如一些项目因政府强制使用BIM,实际却没多大用处,成为摆设,反而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导致对BIM的反感。有的则成为生财之道,这岂不走向了推广BIM的反面?所以,政府强推反而毁了BIM,这个应该深刻反思,要尊重技术应用规律,敬畏市场。三、结语总体来说,“意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对建筑业进行把脉和定位。“意见”除了本文所点评的内容(本文以招标与造价内容为解读重点)之外还涉及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内容。最后要说一句,国内很多专家谨小慎微,对政策文件只停留在解释性层次,不敢越雷池一步,很少有批判性思维。然而,毋容置疑,任何一项政策和改革措施都有其局限性,不会是十全十美的,所以我们除了解其实质内涵,分析它的内容、作用及影响外,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瑕疵进行大胆质疑,提出建设性意见。批判不是仇恨,而是对错误的否定,以自己的学识影响高层决策。可喜的是我们的许多观点正被逐渐采纳,我们的思路与改革的方向基本吻合,在已经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也会反应到后续出台的政策中,社会也由此而波浪式进步,这才是一个学者应有的社会责任。征文e造价火热征文中!征文细则 &?&亲爱的造价人员:& & & & e造价诚挚的邀请工程造价各专业人才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才能。& & & & &文章内容充实,严谨,字数不限。版权声明:本文均系本圈签约作者原创,著作权归本微信号所有。欢迎关注和分享。媒体转载,应当在文章第一段前以加粗等醒目方式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e造价网”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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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委发〔2016〕12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富民产业,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十三五&规划实施为契机,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东阳建筑&的知名度,不断巩固我市&建筑强市&的领先地位,促进东阳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强化政策激励,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和转型提升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鼓励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对合并后前三年度中产值比上年度有一定增长且年实缴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地方贡献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上不封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及房屋产权过户等行政管理规费。鼓励建筑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相关奖励政策参照《东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执行。
  2.引导企业开展业务承揽之间的融合。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时,引导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土建企业与专业资质企业之间进行融合,实行资源共享。特别是大企业要发挥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揽优质业务,并与中小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然后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参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子公司兼并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共赢。为提高企业业务合作的积极性,凡是企业合作经营的业务(以正式合同、兼并重组文书等资料为准),企业所得税预警率参照较低的企业控管。
  3.支持企业信息技术创新。(1)提倡企业尝试&建筑业+互联网&模式。&建筑业+互联网&是促进建筑业这个古老产业焕发生命的动力源泉。通过BIM技术,以及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对建筑产业链进行更新、改造和升级,促进建筑业向&精益、智慧、绿色&发展。凡是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信息化设备投入总额的8%给予奖励,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硬件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购买等支出。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2)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利用科研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的,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对应的资金奖励。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下同),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一、第二完成单位都是本市单位的,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获金华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金华、东阳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获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200元、600元的补助;对获得全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职业培训力度。对企业研究创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上述奖励对象为排名第一、二的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一等奖的授予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经费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按实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鼓励企业技改投入。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二)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切实降低企业成本。(1)对建筑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对重组后的企业所得税预警率控管指标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一个档次。(2)对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3)从2016年1月开始对企业开具税收外出经营证明时,应按工程价款的0.2%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暂停预征,年终按规定结算。
  2.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按照完成建筑业产值、实缴税收、发展速度及对建筑行业带动作用大小,确定每个专业1-2家建筑企业为培育对象,对列入培育对象的企业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对列入市级建筑企业培育对象的,如企业产值、发展速度等达到发展规划,年实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有所增长的,或者年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扶持,上不封顶。
  3.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实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且年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奖励3万元。
  4.加强对企业信贷的扶持。为了帮助全市建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市政府设立转贷基金,建筑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市政府的企业转贷政策。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三)激励建筑企业向专业资质转型发展
  支持企业由房建施工向其它专业领域转型。企业晋升为房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为房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不予奖励;企业晋升为铁路、公路、水利、机场、港口与航道、木雕古建、市政等专业资质一级的奖励50万元。
  加大对专业资质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每个专业的前三年税收合计前二名的列为市重点培育对象。凡年实缴税收8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或者年实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且年实缴税收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增量部分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上不封顶。
  在项目创杯奖励政策上,对当年土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按政府特别奖给予总承包企业20万元的奖励;专业施工企业获得&詹天佑奖&、&梁思成奖&、&华厦建设科学技术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总承包企业则加倍奖励。对当年土建施工总承包企业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5万元,创国家优质银奖的,奖励3万元,专业资质企业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和银奖的则加倍给予奖励。对当年创省级优质工程(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创全国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1万元。东阳市内工程获前述奖项的,按上述奖励金额加倍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业务,立足&走出去&发展
  1.鼓励企业拓展省外业务。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范围)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专业公司5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专业公司1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给予奖励3万元。
  2.鼓励企业赴境外&走出去&发展。一级以上资质建筑企业要积极开展境外承包业务,对当年取得境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当年有境外承包工程实绩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产生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企业则给予重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市委开放型经济政策执行。
  3.鼓励企业向省内外专业领域发展。整合区域产业资源优势,在做大做强房屋建筑业的同时,争取整合市政、公路、水利、园林、电信、电力等专业优势,激励企业到省外、境外市场拓展空间。凡承接地铁、隧道等业务,投资架桥机、地铁盾构机等专业施工需要的大型单台套先进设备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的贴息补助。
  (五)鼓励企业立足东阳发展
  1.支持建筑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企业,变更回东阳注册,享受回归企业待遇,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应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企业所得税按实结算。
  2.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市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市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当年在市外承接业务的,首个项目合同额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且按规定上缴各类税收的,依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照章纳税。在外承接业务在施工地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补申报的,按实际上缴数地方贡献部分40%奖励企业。
  (六)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1.实施考核评定
  (1)建企航母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命名为&建企航母&,并授予企业经营者&东阳市建筑业发展功臣&。
  (2)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30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东阳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
  (3)设立境外施工企业示范奖。每年奖励给境外产值最高者(产值以商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以后视境外市场拓展情况增设该奖项的奖励企业数量。
  (4)十强企业评定标准:从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民工工资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东阳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
  (5)十强专业企业评定标准:在所有专业施工企业中对完成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专业企业&。
  (6)先进集体企业评定标准:在完成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表彰为建筑业&先进集体&。
  2.进行命名表彰。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建企航母、龙头企业、建筑业十强企业、十强专业企业、建筑业先进集体、东阳市建筑业发展功臣、东阳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东阳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建筑业特殊贡献人员、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每年由市政府统一表彰。
  三、强化服务,营造建筑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1.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组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公检法每年要组织为期二个月的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要加强市建管局法务工作的力量建设,并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保障。市建管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培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
  2.加强信息和诚信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加强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融合,通过省、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业内数据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尝试制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不良行为人员及项目经理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拓展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实时动态的信息化诚信服务平台。
  3.优化社会保险,减少企业负担。要坚持简便、灵活的原则,优化社保缴纳,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外,其他根据企业和个人的自愿选择参与保险,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企业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缓征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加大建筑行业职称评定力度。在评定建筑企业人员的各类专业职称时,经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服务,主动对接,主要审查其学历等情况;评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时,经信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在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由人事部门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结合专业特点,依法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可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5.完善工程造价审计。政府职能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企业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审制度,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探索设置独立的工程造价审核与仲裁中心,推进工程造价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实际市场价格和工程定额信息价的动态联系制度,推行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
  6.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依法应当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工期超过365天的大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对获得市级以上建筑业先进集体的企业,其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额度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2-5%。推进建筑市场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外地进东企业凭市建管局办理的诚信手册进入公共交易平台。通过市场调节和行政管理的手段依法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乱纪的施工企业。
  7.合力保障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奖励制度,按照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经信、科技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商务、招商部门要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综合服务保障平台;建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推介东阳建筑品牌,加大&走出去&市场考察调研力度,引导企业拓展国内外新兴市场,研究建筑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梯队建设机制,切实做好各类拔尖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积极组织企业家参加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学习与交流。努力探索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争取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对在东阳注册且在外地工作的持证从业人员力争按照就近的原则,分区域组织培训,以最大限度减少回东阳或金华培训的频次,减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负担。
  四、其他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本文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三)本意见中所述的上缴税收是指上缴在东阳的税收;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四)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如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五)本意见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日起至日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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