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孩子突患重病可要求对方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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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追加抚养费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从一个案例浅析抚养费纠纷案件作者:卢龙法院
男女双方均为农村户口,2006年生一子,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就财产、孩子抚养等达成一致协议,即孩子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抚养费。2009年,男方年收入为15000元。2013年男方以物价上涨,无法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此时,男方月收入为2000元。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法条解读: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通过法律规定使追加抚养费具有可操作性,但不能作为支持追加抚养费的依据,是否支持追加应考虑是否具有追加的必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对支持追加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满足“必要”的条件,即不可缺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对追加抚养费案件的处理做了两方面的答复:一是是否追加抚养费应考虑的内容:即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二是判决结果:可以是变更,也可以是维持原协议。
个人见解:
从上述三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是否支持追加抚养费主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孩子抚养费确有增加的必要,即《意见》中第十八条的情形;二是双方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而这两方面的变化都是在与协议或判决时的情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的。
一、案件中协议抚养费情况
双方协议由男方抚养孩子,由男方承担抚养费。此时原定抚养费没有具体的数额,应依据男方的抚养能力确定,即只要男方有抚养能力,即使孩子生活费增加,仍没有超出原定数额,女方也没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相反,若男方失去了抚养能力,即使孩子生活费没有增加,但是男方不能满足孩子实际生活水平,可以要求女方负担抚养费。
二、案件中孩子抚养费是否有增加的必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案件中双方在达成抚养协议时,男方同意孩子由他抚养,并由自己承担抚养费。说明基于男方的经济情况,男方有能力一人抚养孩子,即能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009年男方的年收入为15000元,而当时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50元。2013年男方收入为2400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11.2元。根据2009男方年收入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比例,与2013年的比较,现在男方有能力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形不存在。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首先,我认为该情形中患病应为重病,较为轻微的病症不属于追加的情形,上学应是上大学等费用较高的学习,现在孩子无此类情形。其次,按照现在男方的收入水平,孩子患轻微的病症、上幼儿园或是小学等,男方均有能力抚养,因此没有超出原定数额。
3、其他正当理由:案件中没有满足“必要”性的其他条件。物价上涨等不是必要理由。
三、双方经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1、双方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即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相对于达成协议或判决时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改变,这个改变是相对的,即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改变,若双方经济条件都相同程度的变好或是变差不属于改变。
2、双方在离婚时,是基于双方当时的经济等情况达成的协议,由男方抚养孩子,抚养费由男方负担。这也说明男方具有单方抚养的经济基础。现在男方以物价上涨为理由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而物价上涨是客观原因,相对于两方都上涨,不能作为双方经济变化的理由。且男方没有提出其他其他经济情况变化的理由,因此认定双方经济情况没有发生改变,即达成协议的基础没有发生改变,双方仍应按协议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综上,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达成的抚养协议是建立在自身经济基础之上的,现在双方的经济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出现增加抚养费的必要的理由,因此男方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请求不应该支持。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在协议离婚或是判决离婚后,因抚养费过少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而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都支持抚养费追加请求。笔者认为应分情况考虑,经审理查明,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支持。但是,没有必要情形的,应谨慎裁判。防止出现以放弃抚养费诱使离婚现象,即离婚时以不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为诱饵促成离婚,离婚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因此,应谨慎裁判抚养费纠纷案件,让那些承诺一方负担抚养费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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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重病没钱治疗 生父被判担7成医疗费
23:04:13  作者:毛小春  来源: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小丽(化名)父母离婚,她随母亲生活。小丽不幸得了恶性肿瘤,母亲四处借钱数万元为小丽治病,生父却借口没有经济能力,逃避责任。结果小丽将生父告上法庭。仓山法院依据双方经济能力,日前判决小丽生父承担孩子七成的治疗费用。
  2007年父母离婚后,小丽随母亲生活。法院判定小丽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是,离婚判决后,男方并没有按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小丽母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关系更加紧张。
  去年8月,小丽母亲发现她生病,送医院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医生建议手术。小丽母亲没有经济能力,找小丽父亲要医疗费,对方只给1000元后就不再管了。小丽母亲只好找外人借钱,手术花费2.4万余元。由于小丽母亲没有工作,自身也患病,对小丽的后续治疗无力承担。
  今年初,小丽作为原告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负担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6万余元。
  仓山法院审理时,小丽父亲辩称,他在外做临时工,没有固定收入,无力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同时,他要求法院判小丽归其抚养,全部费用由其承担。
  庭审中,小丽母亲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小丽的巨额医药费。小丽父亲虽有辩解,却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小丽的父母对孩子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法院认为,小丽父亲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是其应承担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小丽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作为父母,都应承担这笔医疗费用。鉴于小丽母亲患有疾病,失业在家,父亲是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正常人,因此法院认定小丽的医疗等费用,母亲承担30%,父亲承担70%。小丽父亲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建议另案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蓝宇)【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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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点击排行云南会泽一小学教师突患重病 巨额医疗费愁坏家人
来源:曲靖日报
杨联云在医院接受治疗。
杨联云是会泽县迤车镇箐口村回龙小学的一名普通语文教师,这个深秋原本可以带着回龙小学六年级48名学生在秋阳下大声朗诵古诗词,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腹主动脉瘤夹层出血,让他不得不离开深爱的课堂和同学们,住进了昆明一家医院。
突来疾病牵挂着师生的心
“杨老师,您什么时候回来教我们呀?”“杨老师,您还好吗?石老师说您上手术台时还牵挂着我们班的同学,您永远都是我们的好老师。”……这是杨老师所教班六年级学生龚吉双发给杨老师的手机短信。她不知道,她亲爱的杨老师在她发短信的时候,正经历着从手术台到ICU重症监护室的艰险过程。
10月10日,国庆收假的第3天,按往常,为了锻炼身体,杨老师一般都选择从离学校5公里的租住房走着去学校,但因为前一天左腹部疼得厉害,这一天他没有力气再走路去学校,而是跟着开车的同事一起来到学校。
到学校后,早自习还没开始,他习惯性地在校园里走走,等着学生的到来,可这时,前一天疼过的左腹部又开始作痛,同事赶快扶他到办公室坐下。左腹部越来越疼,他脸色越来越苍白,额头开始冒汗,同事看到这情况,赶紧把他送往医院,同时打电话通知了他的家人。
刷三张信用卡才交上手术费
送到会泽县迤车镇卫生院,检查不出结果,家人又赶紧把他送到会泽县人民医院,虽查出患有腹主动脉瘤并夹层出血,但县医院做不了手术,只有联系200多公里外的昆明延安医院就诊。10日晚上10点多赶到延安医院,经确诊为腹主动脉瘤夹层出血。这意味着血管有破裂迹象,不做手术,直接有生命危险。而做手术费用大致要30万元左右。
半夜三更,又是周六的晚上,医保没法开通,钱也没有那么多,杨老师爱人陶惠媛只能在门诊先交2000多元进行先期治疗。随后,连夜打电话、发信息请人想办法。第二天赶到的杨老师的弟弟们自然不会放弃杨老师的治疗,但弟弟们也都经济困难,没有积蓄。没有办法,一家人只得借了三张信用卡按医院要求刷卡12万,把手术做了。
巨额费用愁坏老师家人
如今,躺在病床上的杨老师按医嘱还不能多开口说话,但内心的焦虑和担心谁都知道。因为他知道,自从自己2008年5月患胆结石进行胆囊切除手术,2013年3月高血压住院,2014年2月突发脑溢血住院,经过多次大病的家庭,早已负债累累。
11日夜晚的手术虽然成功了,但产生的费用远远超过当时的预估,到12日,一张医院的催缴住院费通知单显示,已用医药费32.5万多元,还要再交款23万元。
高昂的住院费用使杨老师的医疗、生活都无法维持,加上高血压要终生服药,家中妻子无工作,孩子尚小,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目前,虽然有医保垫付,但医院估计,个人应支付金额可能要在20多万左右。
陶惠媛忧愁地说,现在还不知道接下来医院的钱用什么来支付,更不知道刷透支卡的钱到了下个月用什么来还,如今老杨病了,家里却一分钱也没有。话没说完,她已泣不成声。除了治病费用,杨老师还有房款未还,今年5月,杨老师刚东拼西凑借了9万交了房子首付。现在急等用钱,杨老师想把房子卖了筹钱,但一时半会又找不到合适的人来买房。谁能帮帮他呢?(记者 马金友)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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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幸患重病好妻子忽然要离婚
来源:上海家事律师网 &作者:谭芳律师 & 时间:
  丈夫不幸患重病好妻子忽然要
  重病时夫妻应尽扶养义务
  案情回放
  陶娜和沈运都是公司的白领,在一个单身聚会上认识,双方很快就坠入了爱河,接着陶娜搬进了沈运的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之下,两人水到渠成地登记结婚了。又过了两年,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姻生活平淡而幸福。但孩子三岁时,陶娜突然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理由是沈运经常酗酒、赌博,而且对家庭从不尽照顾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沈运非常吃惊。法庭上,沈运说,两人是自由恋爱,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发生争吵。去年自己换了工作做销售,为了应酬客户和增加业绩,对家里的照顾相比以前是少了点,但自己从没酗酒、赌博行为,和妻子的感情非常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过审理,法官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其中一定另有隐情。在后续的审理中,沈运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住院期间沈运向亲友借款16万元支付医药费的证据,令沈运意外的是,对此完全知情的陶娜居然矢口否认,她要求离婚的真相才慢慢浮出水面。
  原来,2006年初沈运工作时不明原因地突然晕倒,被人送医后进行了住院治疗。那时,陶娜还陪伴在沈运左右精心地照顾。不久噩耗传来,检查结果显示沈运得的并不是普通的病,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不是一次治疗就能根除的,陶娜偷偷打听后据说彻底治愈最少要100万元。
  沈运夫妇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第一次住院不但已花光了这个家庭的所有积蓄,还由沈运的母亲出面向亲友借了16万元,而沈运因为患重病的关系,辞去了工作,没有了任何收入来源。一边是巨额的医药费用支出,一边却是家庭收入的大幅减少,原本丰衣足食的小家庭一下子变得捉襟见肘,繁重的经济负担和照顾病重丈夫及年幼女儿的压力让陶娜憔悴了不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和日渐加重的负担,陶娜慢慢有点招架不住了。无奈之下,她想到了放弃,决定干脆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实离婚是假,通过离婚解除婚姻的枷锁和家庭的负担才是真。
  承办法官了解了陶娜的隐情后,在法庭调解中对她进行了说服和教育,劝说她与沈运共同努力,战胜疾病,一起度过难关,但是陶娜一再坚持离婚。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当庭判决不支持陶娜的诉讼请求,并同时要求陶娜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在沈运患病期间每月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律师解惑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夫妻扶养义务在百姓心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种扶养义务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法律也对这种义务作了硬性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时。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因此,若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而配偶对自己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扶养的一方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因身体或者工作等的关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对方的经济帮助或者生活照顾,同时证明对方拒绝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以及生活上的扶助义务等。通常情况下,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反映,对方经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后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只是一种低层次的、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扶养。提出扶养费诉讼应仅限于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非高消费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夫妻扶养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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