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购置新房缴纳税费标准哪些地方税费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当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缴纳哪些地方税费
下载积分:1230
内容提示:当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缴纳哪些地方税费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04|
上传日期: 06:31:16|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23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当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税务部门应该
官方公共微信纳税人学堂
&&当前位置:
关于做好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营改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相关政策,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要求,现就做好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营改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票据的使用问题
&&&&&& (一)日起,本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等),应及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
&&&&&& (二)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作为收款凭证的,基本医保将其中第三联作为医保支付凭证;开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作为收款凭证的,基本医保将参照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操作。
&&&&&& (三)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同就医类别打印相关的服务项目名称(门诊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药品费等;住院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打印内容需与费用清单内容、金额一致。如已联网结算的,应在发票上标明“已联网结算”字样。
&&&&&& (四)日起,基本医保将停止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日起,基本医保将停止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作为支付凭证。
&&&&&&& 二、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票据的过渡期问题
&&&&&&&(一)日(含)前,医疗机构开具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基本医保可将其作为支付凭证;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可作为基本医保的支付管理凭证。
&&&&&&&(二)日至12月31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可作为基本医保的支付管理凭证。
&&&&&&&三、部门职责
&&&&&&&(一)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和医疗收费专用发票(A类)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以及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发票等工作。
&&&&&&&(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在营改增工作中做好参保患者就医支付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票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日&&&&&&&&&&&&&&&&&&
【字体:简 繁】【字号:大 中 小】【打印】【关闭】
【Top】【收藏】&&&&&&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税务局&&地址: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安正路230号&&邮编:300450&&电话:022-  1、福田区罗先生来电咨询,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四大类。   以上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舰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罗湖区周小姐来电咨询,医疗机构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深地税发〔号转发)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申请表》和《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与本文的相关文章推荐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缴纳税费的会计分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