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矛盾论医疗工作中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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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临床工作中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措施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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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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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摘要: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夸大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评析一下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摘要:(1)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和法律保障。由于全民法制意识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尊重患者的人格已成为社会的时尚和理念,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叫,医患沟通的桥梁。(2)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医德的规范,更是伦理的修养。患者在行使知情权或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原则,集中反映了医方告知的目的和要求,对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起着指导功能,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总的指导思想。(3)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更佳、平安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很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用度。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医疗服务固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占的特性,表现在摘要: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非凡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上风,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知情同意权”的条件,是确认医患是一种“非凡”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答应隐瞒病人和家属在病人身上进行任何试验”(注释1)。这说明医务职员对患者所采取的任何医疗办法都必须向患者和支属具体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职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办法的不足和副功能,甚至危险性。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让患者知道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础上,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应采取的治疗办法和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的存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等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医务职员在患者充分配合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采取办法保障医疗平安,让患者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负责的承诺,患者的知情权最后转变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承担。自然而然成为医务职员免责的条款,也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办法。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早在18世纪就已经提出来了(注释2),1957年美国法院的判决创造了知情同意权这一词汇,从此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所接受,并传输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承认的一项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在西方国家已存在多年,并得到医患双方的共叫,这一学说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注释3),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答应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进我们的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一项真正的权利。为此任何非凡检查、非凡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往活动能力,才答应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签字。此种做法体现了“生命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的生命平安、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性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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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
来源:自考医学专业论文编辑:许秋娴阅读:
  【内容摘要】虽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在2002年4月份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但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及不断变化的医患关系,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至今的众多实例表明,知情同意权仍是医患关系中的&死结&。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近两年后的今天,研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及立法完善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形成与发展、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及医生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并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进行检讨,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患者;医生;医疗行为;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形成与发展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
  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同意权(又称为选择权,或决定权),它是公民人格权的延伸。医患关系中医生对患者既有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又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生诊疗护理的对象是&患者&,而不是&机器&,每个病人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权益是医护人员的基本职责,而做到让患者知情和同意是最起码的要求。
  知情权和同意权(选择权)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是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该法赋予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九项权益。然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具体说来,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告知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同意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然而,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为:
  1、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的身体器官组织,服务的结果将对患者的肉体乃至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
  2、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患者往往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患者所能享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极其有限的,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从医疗过程来看,医方显然居于明显优势,通常患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
  基于以上独有的特性,患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故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
  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四条,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比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严格。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更适用于医疗领域的高风险的性质。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理解,患者的知情权应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有关医疗信息等问题的权利;患者的同意权应是指手术患者、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有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常是不能分割的,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同意,因此,概而言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指的是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应包括四层含义:(1)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同意权的基本前提;(2)要使患者对提供给他的信息有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患者表示是否同意的基础;(3)患者对提供信息所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4)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
  如果医院和医生忽视了上述四个要素中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损害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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