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五年后理赔吗180后查出先天性心脏病理赔么

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19天后死亡 产检医院赔偿|男婴| 先天心脏病_凤凰亲子
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19天后死亡 产检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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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男婴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B型),出生19天后死亡。死者父母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遂将产检医院惠州市龙门县某保健院告上法院。昨日,惠州中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新生男婴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B型),出生19天后死亡。死者父母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遂将产检医院惠州市龙门县某保健院告上法院。昨日,惠州中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原告阿锡、阿文是夫妻,阿文因怀孕于去年5至10月间,四次到被告龙门县某保健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结果均显示为正常。 今年1月2日,阿文顺产一名活男婴。男婴出生后15小时,因轻度窒息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4日转院至惠州市某人民医院,同年7日出院。13日,男婴在广州某医院接受心脏彩色超声检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21日,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 后经龙门县卫生局委托,惠州市医学会对男婴死亡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医方存在一定过失。 龙门法院一审判决龙门县某保健院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076.34元给死者父母。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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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带病投保也能赔?
什么情况下带病投保也能赔?
  细数当前的保险理赔案例,估计有七成原因都是带病投保,虽然带病投保可能是投保人不诚信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保险公司核保不严格造成的,所以说不是所有的带病头投保都要遭到保险理赔。那哪些情况下带病投保也可以理赔呢?  1、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李女士为女儿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之后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却未如实告知,因而拒赔。李女士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而且自己根本不知道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所以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李女士知道女儿患病,应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另外,从医学理论上说,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必都有明显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体检,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投保单未列示所谓的“病”。  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但是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因为周某之前有购买寿险,因此其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保险公司以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其女儿认为周某在投保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且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3、因业务员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  有的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在明知投保人之前患病的事实,还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一般这种情况下,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所以当投保人因带病投保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由此可见,带病投保并不是都不能理赔的,但是这种侥幸心理,市民们最好不要抱有,因为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所以我们被保险人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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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用微信浏览投保后查出先天性疾病 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作者:吴娟
   投保后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虽未故意隐瞒,但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理赔。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保费,无需给付保险金。
  日,原告黄勇(化名)为其女儿原告黄英(化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保费362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小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当时,原告黄勇向被告提交了原告黄英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黄英的健康状况为良好,被告亦未要求作其他检查及提交其他健康与否的证明。
  2011年6月,原告黄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日至日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施行手术,花去各项医疗费用44554.28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各项保险金为6941.6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以原告隐瞒病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求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医院对原告黄英的诊断,可以认定原告黄英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是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原告黄英的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非原告黄勇故意隐瞒,故原告黄勇的行为属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黄勇、黄英保险费362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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