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到底缺不缺钱,为什么对药品批发企业回款

药企贿赂新变化:行贿搞定药品回款 中标后关照交易|医药行业|药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药企“贿赂”呼叫转移 新旧路径两手牵
  招标大年“黑名单”发威,流通环节“交易”浮出水面
  作者:马建忠
  新的一轮药品招标启动在即,近日海南省忽然发布“黑名单”,13家药企被列入,并被踢出市场两年!
  然而上述药企被判或者被罚基本都是2014年的事情,海南卫计委此时突然发威,引人深思。
  据南都记者调查:透过海南省发布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药企为求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而行贿医院负责人的做法,在G S K (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引发的医药治贿风暴之后,部分药企“变相”推广路径上演新旧并存。
  中标后的“关照”交易
  依照规定,这13家企业在海南省所有的药品、器械被取消了供货、配送资格,并且两年内禁入市场。
  南都记者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看到,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13家药企中,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其实是在今年2月16日,对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8家药企的通报也早就于今年上半年发出,唯有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行贿事实被通报于上个月的23日。
  值得注意是,13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涉案均是因为寻求公立医院院长“关照”而行贿。
  根据《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白刑初字第49号认定的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南豪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三精欣长盛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双鸽药品医械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医药有限公司、海南力强医药有限公司、海南飞利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振誉药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当事人为了感谢白沙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练昌金长期对其公司在医疗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白沙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练昌金共计人民币96万元的行为。”
  无独有偶,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当事人也会为了感谢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长期对其公司在医疗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药品采购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共计人民币64 .0 5万元。
  海南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采购科一位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其平台连发三个通知,其实是转自该省卫计委。13家被查处的企业行贿无一与招投标有关系。其实,这几家企业都是已中标的企业,问题主要发生在流通环节”。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依照海南省的规定,医院采购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必须是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的价格。但医院最终采购多少,则由医院决定。据悉,目前海南省除三亚在试点带量采购之外,其他都尚未实现招标环节的带量采购。
  “回扣”潜规则仍待破
  众所周知,药品能不能卖出去,最终还要靠医生的一纸处方。因此,除了采购环节,在医院用药环节,药企为了让医院更多地开药,也在继续铤而走险。
  以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其当事人为了促销医疗用品,就以提成款的方式,按销售比例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款且均未入账。
  据海南卫计委披露,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贿令12家当地医院和相关医药人员牵涉其中。而这家企业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30 .26万元,同时处10万元罚款外,未来两年将被禁止参加该省全省的医药招标。
  事实上,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医院和医生回扣以促成医院用药增长的情况,在G SK行贿案案发之前,一度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以被央视曝光收受药品回扣案例为例:2010年,湖南湘雅医院零售价213元的芦笋片每盒医生收受回扣80元,占零售价的37 .5%。2011年,零售价12.65元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在北京公立医院每支给医生回扣4.4元,占零售价35%。此外,2013年7月,公安部查处的G SK行贿案发现:自2007年以来向超过700家旅行社及咨询公司转移了高达30亿元的资金。据G SK医药代表交代给医生回扣的比例也高达20%。
  一些地方的公立医院甚至出现过医生集体收受回扣的情形。日,福建漳州医腐案,就爆出该市73家医疗机构100%涉案,全市1088名医务人员退还药品回扣赃款2049万元。
  “黑名单”办法在发威
  据业内人士介绍,将行贿药企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两年的投标资格,其实并非海南首创。
  其实早在2006年,广东省就曾规定,医药企业行贿将被列入全省“黑名单”,两年内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
  而今年上半年,四川省则已有执行的案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显示,四川省梓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康祥医药有限公司2家企业已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该省药品集中采购。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海南省此番一口气将13家药企剔除公立医院招标市场两年,力度之大,或将促使其他省份加大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作为回应,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配套措施,此外,2014年上半年,北京、重庆等地也建立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今后,药企一旦进入“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同时,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评分也将受到影响。
  而此次重拳出击的海南省,则是于去年7月份,由该省卫计委、食药监局、高级人民法院和商务厅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并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
  求“关照”,药企新变化
  新变化
  1 医药代表变“医学联络员”
  作为医院药品销售的最后一环,医生自然是药企的重点公关对象之一。广东一家药企负责采购配送的经理告诉南都记者,在GSK事件之前,药企医药代表请医院相关负责人吃饭或者请医生参加学术会议,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GSK事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九不准”等因素的作用下,吃饭、开会已经成为敏感词。
  “目前,在广东一些地方的医院,甚至出现了抓一个医药代表,奖500元的举措。这令他一些做医药代表的朋友感觉没了出路。”该位经理如是说。在他看来,正常的药品临床信息沟通和学术交流还是有必要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感觉有点“过”了。
  采访中,南都记者也注意到,一些药企也试图以变通的方式展开药品推广。有些外企开始推广一种叫做“医学联络员”的模式。某跨国药企医学部主管就曾告诉南都记者,所谓医学联络员,一般是各自制药企业内部各个产品组的专家,负责开发教学材料并为项目提供支持,还有与相同治疗领域的学术领导者保持密切的关系。但是也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用“医学联络员”代替,但是如果目前医院自负盈亏以及医生的收入模式没有大的改变,从医药代表到医学联络员,或会出现换汤不换药的现象,单纯改变或者废掉一个职业并没有触及“以药补医”的本质。
  新变化
  2 行贿搞定药品回款时长
  除了医药代表转型,此次海南招标暴露的问题显示,一些药企为了尽早要回药品款,竟然也动起了行贿的歪脑筋。
  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购销过程中,其总经理为及时取得被拖欠的货款,就爆出8次共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8万元,医院向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药品款共计891.24万元。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在医用耗材、医用器械购销过程中,其总经理为及时取得货款,也是分8次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15万元,医院共向海南武还医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9.25万元。
  此外,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用检验试剂购销过程中,其总经理为及时取得货款,分3此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9万元,医院共向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万元。
  海南省“黑名单”发布前的三个公告
  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了促销医疗用品,以提成款的方式,按销售比例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款且均未入账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海南普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先后多次送给白沙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练昌金共计人民币96万元,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是商业贿赂。
  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多次送给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共计人民币64 .05万元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事实。
  第一人称
  省标价格被做挡箭牌
  ●讲述人: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公网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迪草
  2000年左右开始的集中招标采购,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众所周知,在这之前医院与企业之间的药品交易都是私下进行。但现有的省级招标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经到了应该发挥医院的责任心,发挥市场作用的时候。
  目前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一是没有解决地区差异的问题,比如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用药水平和配送成本不一样;二是由于无法避免企业间的串标,在某种情况下,等于是清除了竞争。最好的解决路径,还是要让药品采购回归市场。让采购权、选品种的权力回归到医院。
  在省级招标的情况下,个别医院以省标价格作为挡箭牌,导致部分品种采购价虚高,而虚高就给行贿留了空间,导致了企业和医院可以从中“做文章”。另外,目前保姆式的服务,令医院在让药企降价方面缺乏责任。而要让医院有这个责任心,医院和医院之间的竞争机制必须要建立起来。因为唯有医院间的竞争才能使药品采购价回归正常。
  据我了解具体做法是,在地市一级招标平台的基础上,让第三方服务机构拿出当地和周边省市近期中标的最低参考价,然后让各个医院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医院只能看到自己的成交量和采购价,而监督机构则可以看到所有医院的情况。一旦某个医院采购价明显高于其他医院,监督机构就可以让这家医院解释,为何采购价偏高以及选择这家药企采购的原因。这样一来,除非其选择的高价药在药物经济性评价方面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的品种,不然,异常高的中标价,就会面临监督机构的调查。
  招标采购还权医院
  ●讲述人: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
  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干预了医院的自主权,没有尊重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权于医院应是情理之中的事。
  应该取消统一招标,让医疗机构变成招标采购的主体。价格行政管制和政府对招标的行政管制如果都突破的话,对医院是重大的利好,只有医院才有能力压价格。
  二次议价返利时有发生
  ●讲述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总监Alex
  国际上药品的采购通常是集团采购或者谈判等方式来解决,市场化程度高,不同于国内以政府为主导的招标体制;药品销售是国内医院的重要的利润来源,有些地区虽然取消加成,但利用二次议价要求返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立医院筹资问题解决之前,这些问题就存在发生和发展的土壤。
  同时在产业竞争环境方面,国外成熟市场产业集中度和市场参与门槛都很高,与国内数千家药厂、一个品种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的情况也大有不同,商业贿赂问题较少成为药品采购中的突出问题。
  行贿与合规,隔着三堵防火墙
  在政府部门重拳打击药企行贿的大环境下,有必要搞清药企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之间的哪些往来违法违规的,哪些是合规的?
  南都记者为此查询了世界医学协会有关医生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声明(2009年)、国际护士理事会护士医药行业关系立场声明(2006年)、FIP(国际药学联合会)药师道德准则的职业标准声明、FIP(国际药学联合会)流程规则-赞助指南、IFPM A (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行为准则(2012年)、IA PO (国际病人组织联盟)组织价值观,以及W H O伦理标准(1988年),发现了如下卡在行贿和合规之间的“防火墙”。
  上述几大国际准则,其实存在以下几个潜在共同原则:
  一是,患者第一: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与制药公司之间的互动交流的核心基础是帮助患者及其看护人充分利用其药品。各方均应设法确保合作会带来比任何一方单独行事所可能获得的患者利益更大的患者利益。
  二是,正当互动交流:制药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活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合乎高道德标准、正当和专业的。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提供任何可能向对方施加不当影响的物品。不得以开具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和/或管理任何药品的条件,寻求、提供、给予或接受任何金融利益或实物利益。
  三是,禁止提供礼品:制药公司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有义务始终保持其行为合乎伦理标准并专业。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或给予任何可能向对方施加不当影响的物品。会员公司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如:礼品券),也不得向其提供用于个人利益的礼品。
  至于赞助医学会议方面,上述国际规则的共同点在于,制药公司组织或赞助的所有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座谈会、会议和其他推广、科学或专业会议的目的和重点均应为提供科学或教育信息,告知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药品信息。互动交流活动举办的地点应适当,附属于互动交流活动的餐饮茶歇等招待仅可提供给互动交流活动的参会者,且用于招待的支出按当地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
  临床研究方面,所有人体医学研究必须具有合法的科学目的。会员公司赞助或支持的所有临床试验和科学研究将以开发有利于患者的知识并推动科学和医学发展为目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研究报酬基于其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研究成果挂钩。所有患者研究和相关结果,无论是否由医药行业开展,均应透明。分享本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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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湘雅医院.(东方IC/图)
备受业界关注的&长沙公立医院欠款超百亿&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湘雅系的三家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附二、湘雅附三)已陆续开始回款。
&目前,湘雅医院账期11个月,回款到了2016年2月;湘雅附二8个月账期;湘雅附三已经通知配送企业补签了2016年药品购销合同。&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黄修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6年12月底,湖南部分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即按进价销售)后出现了资金缺口,便通过延迟医药配送企业的回款时间弥补,希望倒逼企业&让步&,承担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
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的数据称,从2016年初起,仅长沙市区内的20所公立医院就拖欠了药品配送企业近100亿元的药款。(相关报道详见日南方周末《药品&零加成&,医院另&加成&》)
医院不提&返点&,开始回款
目前,虽然医药流通企业等来了湘雅医院和湘雅附二的药款,但数额分别仅为采购金额的80%和90%。剩余的部分究竟只是暂时拖欠,还是当作&返点&被扣,目前双方并未明确约定。
&问题暂时搁置着,最终肯定要解决。&黄修祥说。
湘雅系三家医院之所以拖欠药款,缘于日起长沙市首批20家公立医院试点实行的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费来进行补足,大概达到药品加成的80%,剩余部分由政府补贴10%,医院解决10%。
不过,作为国家卫计委的直管医院,湘雅系的三家医院无法享受地方财政10%的补贴。医院认为提高医疗服务费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便把矛头指向了医药流通企业。
消息惊动了高层。日和26日,国家医改办主任王贺胜专程赶赴湖南,与部属、省属、市属的9家医院座谈,了解药品欠款情况和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情况。
黄修祥透露,在国家医改办亲自过问后仍&按兵不动&的湘雅附三,现在也决定按照国家医改办的精神回款。&在和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中,湘雅附三并未提及 &返点&,药款按照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价格结算。&
2月6日,湖南省卫计委副主任龙开超专门召集省卫计委药政处、体改办、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举行座谈会。一位与会者称,龙开超在座谈会上提到,公立医院拖欠货款的问题最终要&靠机制解决&。
&湖南省正在加快建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 &三流合一&的平台,前两个已基本完成,现在要引入金融机构。&黄修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所谓&三流合一&,即药品从网上下订单,医疗机构从网上支付货款,银行给予医疗机构约1-2个月的免息期。若医疗机构在两个月内不付款,银行将垫付货款,该笔费用将计入贷款记录,产生的利息最终由医疗机构承担。
国务院: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需按期回款
不唯湖南,公立医院拖欠货款的情况在多个省份都存在。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逾期不回款的,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但60天的标准,鲜有医院能做到。
商务部发布的《2015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179家药品批发企业对医疗机构平均应收账款天数为122天,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87.07亿元,占对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总额的37.6%。
不过,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份文件,有望解决医院回款周期长的问题,药品配送商的盈利状况或将得到一定改善。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领域改革方向的顶层设计。《意见》指出,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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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医院曾估算,维持每年二十多亿销售额的药品流通和使用,人力、设备,加上仓储、物流配送、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十大骗局
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上海、湖南6家大型公立医院(从画面上看,疑似有华山医院和湘雅医院)药品中标价平均比市场价高出5倍、医生收受的药品回扣占药价的35%左右的丑闻,矛头直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上海、湖南6家大型公立医院(从画面上看,疑似有华山医院和湘雅医院)药品中标价平均比市场价高出5倍、医生收受的药品回扣占药价的35%左右的丑闻,矛头直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就是俗称的“团购”,能够通过规模优势而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招标,作为国际通行的买卖成交方式,能够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最好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十多年来,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完善”了N次,药价虚高、药品回扣的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如此反常的现象背后,原因究竟何在呢?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我国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局,是“披着羊皮的狼”!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主导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省级有关部门,不是药品的采购者、使用者和支付者,由于不是药品交易的当事人,于是其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出现了人类招标采购史上最为奇葩的现象——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业内概括为“只招不采”,也就是央视解说的“管招标的不管采购”!由此可见,我国省级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不是真正的“招标”和“采购”,而是假借“招标”、“集中采购”的名义进行的行政定价,是典型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易”,背后隐藏着大量的权力寻租。既然本质是行政定价,为何要假借“招标”、“集中采购”的名义呢?因为法律没有授予有关部门确定和干预药品价格的职权,为了避免“自我授权”、“寻租设租”的质疑和指责,他们就打出“招标”或“集中采购”这个幌子来欺骗党中央,蒙蔽老百姓!由于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因此,对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中标仅仅意味着获得了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入场券”,是否能够有销量,还得围绕医疗机构这个真正的采购者再开展一次竞争。然而,药品销售给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已经被政府招标部门确定且禁止“二次议价”,因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把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的过程中是无法开展公开的价格竞争的,只能开展隐性回扣的竞争。谁的药品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就卖得好。要想让自己的药品回扣空间大,前提条件是药品的中标价必须虚高严重。为此,每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药企来说都是生死大战,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资源、不择一切手段,“官员认什么,药厂就给什么”、“要钱给钱,要色给色”,搞定主导招标的政府机构,谋求高价中标,为后续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回扣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在回扣的刺激下,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成为谋财害命的白眼狼,大处方滥用药不但让老百姓的经济受损,而且严重侵害患者的健康权益,导致医患关系日趋恶化。由此可见,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罪恶滔天,罄竹难书,是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回扣泛滥、患者饱受过度用药之苦、医患关系恶化、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源。俗话说,“狼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披着羊皮的狼”,用这句话来形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罪恶和危害再恰当不过了!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危害如此之大,罪恶如此之深,为什么实施了十多年还不取消或废止呢?因为现行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决定着全国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万个药品品规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毫无疑问,药品招标大权让有关部门成为一个大肥缺,如果失去这一权力,有关部门将沦为一个所有药厂都不会去光顾的清水衙门。正因为如此,维护药品招标大权成为有关部门的头等大事,以下十条,就是有关部门为推行和维护罪恶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而精心设计的、欺上瞒下的十大骗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一:遏制药价虚高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时,全国各地的有关部门都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作为主要目的,而且每一次药品招标之后也都会在媒体上公布“降价”的成果。但是,老百姓的感觉却与政府部门公布的结果恰好相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越招越高”,媒体曝光的情况也是“越招越高”。为何官方的说法和民众的感受截然相反呢?这是因为,我国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中标目录中70%以上的低价中标品种因为没有回扣的空间,医生基本不开,沦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而中标目录中剩下的30%高价中标品种则因为中标价格虚高几倍乃至十几倍、给医生的回扣空间极大而滥用,成为畅销的“金标”。医生开给患者的都是有回扣的高价药,而有关部门在总结和发布招标的“政绩”时,把那些没有回扣、医生不开的廉价药都纳入统计范畴,玩了一个“数字游戏”,忽悠上级,蒙蔽群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二:保障药品质量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另外一个借口是“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强调“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不过,药品质量问题是药监和药检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部门既不采购药品,又不使用药品,既没有检测药品质量的技术和设备,又没有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队伍,怎么能够保障“质量优先”呢?一般的做法是把药品划分为若干个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药品、第二质量层次药品、第三质量层次药品、第四质量层次药品……然后给每个药厂的产品赋予一个质量分。然而,世界各国药品的质量都依据国家药典标准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也就是说只有“合格与否之分,从无优劣之别”,主导药品招标的政府机构在国家法律和通行的行业标准之外自行设立一套评价药品质量的标准,这种自我授权行为主观性和人为因素太强,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也没有说服力,典型的表现就是同样一个药厂的产品,在A省公关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二质量层次,质量分就高,在B省公关不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三甚至是第四质量层次的药品,质量分就低。2010年,重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群将重庆市卫生局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因为在2010年的重庆市药品招标中,天圣制药集团具有价格优势的药品因为质量分偏低而未能中标。然而,国家法定的检验报告显示:重庆天圣制药集团的几个落标药品比已中标的同类品种有效成分要高,而且已中标的同类药品有些批号未检查出有效成分,根本不符合国家要求。让“质量优先”的药品招标沦为笑谈。药品招标不能保证质量的更典型案例是“齐二药”、“欣弗”等致命劣药事件。“齐二药”生产的劣药亮菌甲素通过广东省集中招标堂而皇之的进入中山三院,结果致死13条人命,在庭审环节,主导招标的政府机构坦诚自己没有技术、没有人手、没有设备、没有时间去辨别药品质量。无数事实证明,药品质量是监管和生产出来的,不是招标能够招出来的。所谓的“质量优先”不过是有关部门和少数药厂合谋制定游戏规则的一个借口,完全是抬高药价的幌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三:破除“以药补医”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中标价采购药品,不得“二次议价”,即“全省一个价”。可是,全省有几千个医疗机构,每个医疗机构在药品的采购量的多少、配送距离的远近、回款条件的优劣等方面的差距非常大,每个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理应不同,强推“全省一个价”明显违背“交易价格必须与交易条件相匹配”这一正常的市场规则。既然如此,为何不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允许每个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呢?不采购药品的有关部门有什么理由禁止真正的采购者——医疗机构去进行“二次议价”呢?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医院自主进行“二次议价”,那么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必然想办法压低药品的实际采购价,药企公关招标部门导致的药品中标价虚高的黑幕就会被戳穿,这是主导药品招标的部门绝对不能接受的结果。为了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他们制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理由——破除以药补医:如果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那就是从药品购销中获利,那就是“以药补医”。然而,实际上“以药补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补”,指的是医疗机构公开获取的药品购销差价;一种是“暗补”,指医生暗中收受的药品回扣。显然,药品的销量取决于医生手上的那一支笔,刺激药品滥用的,是给医生的“暗补”,而不是医院获取的“明补”,而且二者之间天然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放开“明补”就会遏制“暗补”,限制或禁止“明补”就会倒逼“暗补”的泛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恰好导致了医生拿回扣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有关部门如果真的想破除“医药补医”,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像日本、台湾一样鼓励医院获得药品购销差价收益,挤掉医生拿回扣的空间。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为内容的“破除以药补医”,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正目的是为了维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个巨大的权力寻租机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四:促进合理用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一个口号是“规范药品采购,促进合理用药”。然而,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价格合理的廉价好药由于没有回扣空间,医生基本不用,成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价格虚高、回扣空间大的药品则备受医生的青睐,成为持续畅销的“金标”。在回扣的刺激下,药物滥用严重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尤为突出的是抗生素滥用、中药注射剂滥用。根据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基本药物采购数据,基药销售额前十大品种采购额达3.43亿元,占比34.04%,有九个是注射液(2个大输液,1个西药注射液,6个中药注射液),这与“能口服不注射,能肌注不静注”的给药原则是相违背的。201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的严重报告中,中成药例次数排名前20位的均为中药注射液。中药注射液严重报告例次数排名前10位的品种中,除黄芪注射剂外,其它9种中药注射液都在河北基药采购目录之中,而且采购金额巨大。毫无疑问,集中招标采购是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药物滥用的罪魁祸首,有关部门为了部门的权力,无视真实情况,颠倒黑白,居然以“促进合理用药”为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借口,将行政权力滥用导致的严重问题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干预的理由。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他们“甚至假借‘改革’的名义扩大权力的干预,以便扩大寻租活动的空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五: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有关部门认为,如果让医院参与药品采购价格的谈判,那么有采购权的医院管理人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由政府部门来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在医院的采购者和药品供应商之间设立了一个防火墙,能够“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然而,事实证明,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范围更大了、程度更深了。因为,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前,虽然少数的医院管理者确实有可能利用手中的采购权收受贿赂,但如果采购价高于别的医院,很容易遭到内外部的监督和举报,因此腐败的范围很有限,程度也很浅——大部分医生和医院管理者很少有收受药品回扣的机会。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由于政府“只招不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把药品销售出去,不但要给医生回扣,而且要贿赂负责采购药品的院长、副院长,否则药品根本就进不了医院的门;要贿赂负责财务的副院长和科长,否则医院就不按时回款;要贿赂药房的管理人员,否则他们就不及时进货……当然,最关键的是要贿赂主导药品集中招标的官员,没有高价中标,什么都免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人们很难获得举报的证据,因为所有医院的药品采购价都是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尽管明知药品价格虚高严重,各环节都存在巨大的腐败空间,但医院仍然可以大胆放心的采购,因为价格是政府招标定的,于是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实际上成为各种不正之风的保护伞,不但未能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反而起到了助长和保护的作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六: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导致药价虚高由于媒体不断曝光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丑闻,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部门为了转移视线,编造了一个貌似正确实则荒谬的理由——“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导致药价虚高”。为什么说这是“一个貌似正确实则荒谬的理由”呢?因为,无论药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的过程中有多少个流通环节,最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都是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有关部门把药价虚高的原因归咎于“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唯一的目的就是误导舆论,转移视线,维护招标大权,保留权力寻租的机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七:双信封、单一货源承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新招标方式可以解决问题随着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丑闻不断被媒体曝光,社会各界要求取消药品招标的呼声愈来愈烈,有关部门不得不从招标的角度寻找理由和借口。他们认为,过去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之所以未能有效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是因为原有的招标方式不合理,没有做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只要改革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推行“双信封”、“单一货源承诺”、“带量采购”、“以量换市场”的新招标方式(见《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就可解决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问题。然而,业内人士一看就知道70号文所说的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所规定的“双信封、分类采购、招采合一、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专利药品独家品种价格谈判、全程监控”等办法与原来的药品招标文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文)、《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文)】的规定毫无区别,同样是只确定进入医院销售的资格和价格,既不买药付款,也不承担药品价格高低、质量好坏的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是必须拜倒在有关部门的脚下才能高价中标。新招标方法只是摆弄了文字把戏,如将过去的“明确采购数量”变更为70号文的“带量采购”,将过去强调的“药占比”变换为70号文的“药品采购预算支出占比”,将过去的“不得二次议价”改为“医院不得自行组织议价”等等,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其结果不但会同过去完全一样,这些新的把戏更会让药品集中招标的罪恶隐藏得更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八: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关部门宣称,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高定价、大回扣”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为了避免被淘汰,药品生产企业大搞伪新药,成立专门的招标办,金钱开路,谋求高价中标,然后虚列巨额开支,逃税洗钱,为庞大的公关队伍提供经费支持。药品流通企业疯狂倒卖税票、逃税洗钱,套取现金,用于药品临床促销。尽管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有5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数量已有13000余家,远远超过公立医院的数量,但每个药厂、每个医药公司都活的很滋润,因为巨大的隐性交易需要更多的公司来“经营”。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的医药代表(居间人、自然人、药虫子等)的人数据估计超过300万,已经与医生的人数相持平。由此可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非但没有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反而让全行业行为严重扭曲,让医药行业长期处于“多、小、散、乱”的局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九: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有关部门宣称,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但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究竟是怎样减轻群众的药费负担的,减轻了多少,有关部门从来没能拿出一个具体的数字。事实上,在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有回扣的药品卖得好,无回扣的廉价药根本就无人问津,正如《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所言“医生一般只开回扣比例高、金额大的药品”。因此,在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倒逼下,药价虚高、回扣泛滥愈演愈烈,老百姓不知道多吃了多少冤枉药,多花了多少冤枉钱。所谓的“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纯粹是无视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无稽之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十:维护社会利益和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恐怕是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一个最大笑话了。可以这样说,药品集中招标侵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的非但不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恰恰相反,维护的是一个庞大的非法利益链条: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逼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隐性交易竞争,医生不收回扣就成为另类,回扣占到了药价的30%-40%,医药代表通过让医生多开药获得10%左右的提成,医院院长、副院长、药剂科、采购科都一边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贿赂一边说“价格是政府招标招的,和我们无关”,让政府背上一个大黑锅,在回扣的刺激下,药物滥用触目惊心,患者不知道吃了多少不该吃的冤枉药,有关部门则高举“解决药价虚高、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大旗而牢牢抓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大权,并利用这一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医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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