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妇女儿童医院是国家正规微交易平台医院吗?

李菊芬与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李菊芬与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浏览:22次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0128民初845号
原告李菊芬,女,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县撒营盘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自安(系原告李菊芬之父),男,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楚雄市紫溪大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史文秀(系原告李菊芬之母),女,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楚雄市紫溪大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天寿,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掌鸠河西路(旧县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吴朝青,院长。
委托代理人潘文龙,禄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菊芬、李自安、史文秀诉被告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艾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永川独任审判,于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菊芬、李自安、史文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天寿,被告艾莉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吴朝青、委托代理人潘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李菊芬因妇科疾病到被告处诊治,被告为原告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原告李菊芬出现大流血等症状,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李菊芬到昆明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艾莉医院负主要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261766元,其中,医疗费10090.41元,误工费420天(1年2个月)×93.78元/天=39387.6元,陪护费120天(4个月)×93.78元/天=11253.6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00元/天=2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7675元/年×30年×30%=1590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520元(其中:李自安赡养费480元/月×12月×5÷5=5760元、史文秀赡养费480元/月×12月×5÷5=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3025元(17675元/年×3年),合计元,由被告承担90%,合人民币261766元。
被告辩称,原告日在被告医院就诊,经昆明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是事实。但因原告病情复杂,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效果不佳,延误了治疗时间,又未如实告知检查诊疗情况,其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只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赔偿的费用中,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医疗费有有效证据支持的部分可以认定;误工费可计算至鉴定前1日,共319天×93.78元/天=29916元;护理费应按住院的25天,每天93.78元,合2344.5元;交通费、住宿费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史文秀赡养费5760元被告认可;李自安因是退休职工,有稳定的收入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应为8242元/年×20年×30%=49452元;因原告伤残等级较低,被告并非全部责任,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归纳诉辩主张,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被告应如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对其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证明原告日至日曾到禄劝忠爱医院、禄劝县人民医院、楚雄州人民医院就诊;日至日在被告艾莉医院就医,被告有过错;原告从被告艾丽医院出院后,到禄劝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就医,被告存在漏诊。
3、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证明原告李菊芬与被告的争议要点及鉴定要求。
4、受理通知书、告知书、提交材料清单、抽号情况,证明鉴定严格按程序进行。
5、鉴定书,证明原告李菊芬到昆明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艾丽医院负主要责任。
6、证明,证明原告李菊芬日至日期间由其母亲史文秀陪护。
7、出院证、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书,证明原告李自安、史文秀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8、住院押金单、医保住院病员医疗费结算单、费用清单、明细表,证明原告李菊芬在被告医院就医、交费情况,原告李菊芬支付被告住院医疗费6909.25元。
9、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李菊芬在被告医院支付门诊费710元,后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撒营盘镇中心卫生院、禄劝忠爱医院、禄劝县医院诊治,发生医疗费2471.16元。
10、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开支交通费133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列证据1、3、4、5、8认可;对证据2中被告艾莉医院病历资料认可,证明观点不认可,对禄劝忠爱医院、禄劝县人民医院、楚雄州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就医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并联性不认可;对证据6、7不认可;对证据9中撒营盘镇中心卫生院、禄劝忠爱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不认可,对其余证据认可;对证据10部分认可。
被告对其主张举证如下: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鉴定书,证明原告有过错。
3、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是农村户口,在撒营盘镇卡柱村委会4组居住生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证明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原告质证后,对上列证据1认可;对证据2的证明对象不认可;对证据3,原告李菊芬是农村户口,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4是下位法,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
本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原告李自安、史文秀系夫妻,生育了原告李菊芬等5个子女。原告李自安系退休职工,原告史文秀无业。日至日,原告李菊芬因妇科疾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5天,原告李菊芬日预交住院费5000元,日支付门诊费710元。日,原告李菊芬在禄劝县人民医院作妇科疾病检查,开支门诊费102元。日,原告李菊芬在禄劝县人民医院开支化验门诊费29元。日,原告李菊芬因妇科疾病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诊治,开支门诊费223元。日至日,原告李菊芬在撒营盘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开支医疗费369.44元。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李菊芬日经昆明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1、艾莉医院在为患者李菊芬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①患者李菊芬因“阴道不规则流血1月余”入院,B超提示子宫大小7.1×4×4.4cm,有多发性子宫小肌瘤(1.6×1.2cm),患者李菊芬处于围绝经期,艾莉医院术前未告知患者李菊芬有多种治疗方式,如保守治疗等,入院后即决定行子宫全切除术,手术指征不明确;②艾莉医院术中更改手术方式的原因不明,术中更改手术方式(将术前的子宫全切除术更改为子宫次全切除术)未告知患者李菊芬及家属,也未见签字;③艾莉医院为患者李菊芬行利普刀手术未见手术时间,患者李菊芬无此手术指征,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也未见知情同意书及手术记录。2、患者李菊芬自身存在异常子宫出血(围绝经期排卵障碍等)及多发性子宫小肌瘤。3、艾莉医院的以上过失与李菊芬子宫部分缺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艾莉医院负主要责任。4、虽然日禄劝县妇幼保健中心超声提示“左侧卵巢囊肿”及日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超声提示“左侧附件囊肿,右侧卵巢囊肿”,但艾莉医院的手术记录及两次术后B超都未提示双侧附件异常,故无法判定李菊芬双侧囊肿的形成时间,亦无法确定艾莉医院是否存在双侧囊肿的漏诊的行为。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艾莉医院负主要责任。日,原告李菊芬在禄劝县人民医院开支门诊费107元。日,原告李菊芬在禄劝县人民医院开支门诊费2.4元。日至日,原告李菊芬在劝忠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炎、肺部感染,开支住院医疗费809.92元、门诊费828.4元,其中,日在妇产科开支门诊费104.4元。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艾莉医院在为原告李菊芬提供诊疗活动中有过失,致原告李菊芬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经昆明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艾莉医院负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赔偿的医疗费中,日预交给被告的住院费5000元,日支付的门诊费710元,日在禄劝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102元,日在禄劝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29元,日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诊治的门诊费223元,日在禄劝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107元,日在禄劝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2.4元,日在劝忠爱医院妇产科的门诊费104.4元,合计6277.8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菊芬日至日在劝忠爱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及其他门诊费,因其治疗的是肺炎、肺部感染,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李菊芬日至日在撒营盘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开支的医疗费,因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病情证明佐证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赔偿的误工费,应自日起计算至鉴定前1日,即日,共324天×93.78元/天=30384.72元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陪护费,本院根据原告的损伤情况,酌情支持50天,每天93.78元,合计4689元。对原告诉请赔偿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对原告诉请赔偿的住宿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对原告诉请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00元/天=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8242元/年×20年×30%=49452元。对原告诉请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原告李自安系退休职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史文秀赡养费57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综上,本案赔偿范围为:医疗费6277.8元、误工费30384.72元、陪护费4689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94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元。对上列经济损失,因被告负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80%,即81650.8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菊芬、李自安、史文秀的经济损失81650.82元。
二、驳回原告李菊芬、李自安、史文秀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5元,由被告禄劝艾莉妇女儿童医院负担2076.5元,由原告李菊芬、李自安、史文秀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永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芮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您当前位置: >
> 禄劝妇女儿童医院招聘
禄劝妇女儿童医院
禄劝妇女儿童医院
内儿科医生
云南 昆明 官渡区
<td align="center" style="color:#00-7999/月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网站:
&联系地址:昆明市禄劝县
&&&民营单位
&&2008年&50000万&&&501以上
禄劝妇女儿童医院
<div id="readmore" onclick="if($('wrapjj').style.height=='300px'){$('wrapjj').style.height='auto';this.innerHTML='收起更多<>';}" style="color:font-cursor:float:margin:0 10px 0 0;font-size:14">更多简介>>
地址: 昆明市禄劝县麒麟妇女儿童医院是不是公立医院?_曲靖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89,341贴子:
麒麟妇女儿童医院是不是公立医院?收藏
如题。。。
缺牙要及时修复,揭秘种植牙如何做到几十年不掉?
求解。。。
一般带地区名称的都是公立医院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禄劝妇女儿童医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