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工伤十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工伤医疗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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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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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工伤保险查询频道提供十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条例和缴费比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十堰工伤保障能力。十堰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政策
健康界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我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其中最高每月增加221元。具体详情请看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工伤待遇大幅度提高
根据市人社局文件通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日前,我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的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调整的标准为:
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调整标准不一。其中一级伤残增加221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8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6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84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以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72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47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基础上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8/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3元/月。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9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73元/月。
此次调整,将大幅增加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执行时间为日起。
1-4级工伤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从市医保局获悉,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上半年1至6月调整的部分将补发给工伤职工,1月起,就按照新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实行按年度发放,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在年底申报,待审核通过后,工伤保险基金将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部分由原企业支付。
工伤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费用也继续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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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陈绪文&&&&&&日期:Fri Feb 28 19:01:06 CST 2014
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十堰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本文由十堰交通事故、工伤律师陈绪文整理、友情提供 工伤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注:如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工资的60%来计算本人工资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级 27个月 月90%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含5、6级)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4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同时享受。 2级25个月 月85%3级 23个月
月80%4级 21个月 月75%5级 18个月
月70%18个月34个月 注: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5-6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只能享受其中之一
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
距退休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80%,不足4年支付60%,不足3年支付40%,不足2年支付20%,,不足1年支付10%
6级 16个月 月60%16个月28个月7级 13个月 正常工资 14个月20个月8级 11个月 正常工资 12个月16个月9级 9个月 正常工资 10个月12个月10级 7个月
正常工资 8个月8个月 工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2、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2010年为19109元/年,2011年为21810元/年,按20倍计算,2012年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436200元。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1款的的1——3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款的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基准为:本人工资,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 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40% +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每月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每月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特别注意:本标准适用于日至日前发生的工伤;日后的工伤赔偿标准本律师第一时间会发布,敬请关注。本律师办理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保证当事人赔偿不到位费用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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