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医疗事故后患者应怎样索赔

论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之认定--《湖南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论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之认定
【摘要】:
在医疗诉讼中,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常常成为问题的争点,对此,各国立法与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努力。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但我国理论界对此关注很少。本文意在结合民法基本理论,运用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为填补理论空白、指导司法实践呈一已之见。
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在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考察的基础上探讨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并归纳了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第二章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医疗事故责任中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阐述了各国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中作用的不同态度,并介绍了各国对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三章分析了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法规目的说及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理论。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现状,并指出其存在问题及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最后对完善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D922.16【目录】:
中文摘要3-4
英文摘要4-7
1.论文的学术背景及研究意义7-9
2.论文的研究范围、结构设计及研究方法9-11
第一章 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概述11-24
1.1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11-14
1.2 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14-21
1.3 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21-24
第二章 医疗事故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24-39
2.1 一般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适用及其局限24-26
2.2 新型因果关系理论在医疗事故责任中的适用26-32
2.3 因果关系之晰化32-33
2.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时的作用33-34
2.5 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34-39
第三章 医疗事故责任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39-47
3.1 相当因果关系说40-42
3.2 法规目的说42-43
3.3 可预见性理论43-44
3.4 患者特异体质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44-47
第四章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现状及完善47-56
4.1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之现状47-49
4.2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存在问题及分析49-55
4.3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之完善55-56
参考文献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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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基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在刘颖诉中医门诊部案中,裁判要旨依据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公民的健
中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基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在刘颖诉中医门诊部案中,裁判要旨依据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导致刘颖患急性子宫内膜炎,并使原有的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花费医疗费用3000多元的事实,确认刘颖所受损害与中医门诊部医疗的严惩差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所应指出的是,因果关系应当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多数情况下,判断诊疗护理中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太困难的。例如外科医师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忘在病员体内造成病员残废。有时,由于诊疗护理活动的复杂性、多因性,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比较困难。因果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事实问题。在现有条件下,主要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医学科原理”。据此,凡依据医学原理该不当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当行为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现行处理办法第2条将这种因果关系归结为直接因果关系,这在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学理论上,都是缺乏根据的。正确地认定因果关系,是合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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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必须了解的因果关系问题
时间:&&|&&作者:马家强&&|&&浏览:623
关于处理医疗事故、过错纠纷不比其他民事纠纷,专业性强,下面的文章是专门谈论直接、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对于大家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很有帮助,如果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谈。
关于处理、过错纠纷不比其他民事纠纷,专业性强,下面的文章是专门谈论直接、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对于大家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很有帮助,如果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谈。对于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只有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将造成结果的原因首先区分为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就是直接作用于损害损害后果的,在损害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具有必然趋向的原因,而间接原因则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发挥直接作用而是偶然介入的其它因素。依据直接因果关系的要求,显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既存在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更大量存在患者自身体质、医学技术水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等多项复杂因素交错其中的问题,简单地依据原因力去区分所谓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很难做到。尽管间接原因只是对结果的发生,但其本身仍然属于造成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并非完全没有关联,况且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在一定条件与环境下还可以相互转化。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限定为直接因果关系遭到各方面的批评。根据原办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间接原因,医疗机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与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主流理论是相悖的,这也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屡屡被法院弃之不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占主要地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区分认定条件关系和认定相当性两个步骤。在条件关系的认定上,采用“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的公式。在具体归责中,为限制条件关系的界限,从而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则需进一步认定“相当性”,即侵权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损害结果。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的价值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去分析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相当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相当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两分法”,是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论。前者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后者要解决的是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判断这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时,前者体现法律事实,后者则体现政策性判断。新的《》在对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删除了“直接”两个字,表明其接受的是间接因果关系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民事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值得鉴定专家借鉴。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同一的认定公式作出判断: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对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常采用统计的因果关系和盖然的因果关系,其判断模式为:某种因素与疾病发生之原因,就医学上可考虑之若干因素,利用统计学的方法,以“合理之盖然性”为基础,即使无法经由科学严密之实验,亦不能影响该因素之判断。在本博二级丙等、次要责任案例中,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对患者肾脏的损害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即存在“盖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鉴定专家认定因果关系存在,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患者在医院医疗过失之前肾脏功能已经损害,其尿毒症的发生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发展结果,所以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来源:网络
作者: [山东-泰安]专长: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侵权 离婚 律所: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6828积分 | 帮助2491人 | 14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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