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对医院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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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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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给医院提出建设性意见 给医院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为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要求医院上下开展微笑服务训练,把最美最阳光的微笑带给医患朋友。 微笑服务包括:微笑的面孔、话语的甜美和温馨、去除脏话、服务态度好,以患者为中心。有冲突时如何处理等。 二、医院职工也需要“幸福指数” 1、首先,管理层在理念上主动进行调整,不仅要以患者为中心,更要以职工为中心。 2、其次,“幸福指数”的提升在于职工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3、让职工体会到当家做主的感觉 4、为员工搭建事业发展平台,通过发展亚专业,提升硬件设施,奖金向临床科室和风险科室倾斜,在为他们提供优厚待遇和良好发展平台的同时,并与之确立科室年度发展目标,奖惩并举,绩效挂钩。 1、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有关激励措施,积极培养引进人才; 3、提高福利待遇,留住技术人才,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 5、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 6、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7、向患者公开医疗收费透明度; 8、在病区多组织一些医患交流活动,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和谐医患关系; 9、多开展医德医风、礼仪、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有效杜绝“冷、生、硬”现象和医疗纠纷; 10、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真正树立“服务”观念,把患者作为顾客、上帝; 11、在为患者治疗中,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 12、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事故防范能力; 13、为不得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多增添一些先进的医疗设备; 14、每年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多开几次,要不定期深入病区督查评议。篇二:定期收集院内 外对医院服务意见和建议的相关制度 定期收集院内、外对医院服务意见和建议的相关制度 医院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医院通过定期收集征求院内、外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为动力改进工作,达到持续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医院本项工作的开展由院长负总责,社会服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调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写出汇总分析报告并反馈至领导及责任科室、监督检查责任科室完成持续改进等。医院定期收集院内、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方法如下: (一)医院住院病人座谈会 一、住院病人座谈会以住院科室为单位,每月召开一到两次,临时应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住院病人座谈会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责任护士负责召集,医院社会服务部人员主持召开,病房住院患者及陪护家属参加,相关职能科室旁听。 三、患者家属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患者住院须知;2、安全宣教;3、了解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4、听取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护理质量、治疗环境、收费、医德医风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病房管理工作,促进病房管理质量的提高等方面。 四、住院病人座谈会有专人负责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汇总并反馈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 五、每次召开患者家属座谈会必须填写详细的计划、实施、记录等表格并及时反馈处理,任何科室与个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六、通过定期召开患者家属座谈会,不断改进工作,加强医患联系,拓宽医患沟通渠道,持续改进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医院出院病人电话回访 一、各科室严格按出院病人回访制度要求对出院病人进行电话回访。 二、回访对象主要为治愈、好转、自动出院、转院病人。对出院病人一周内回访,并将出院人数、回访电话接通人数、满意度调查等,于每月28日前报社会服务部。 三、各科主管医生、责任护士根据出院回访计划填写《出院病人回访登记本》。回访登记及计划由各科护士长存档备查。 四、回访工作要严格按回访计划执行,回访了解病人出院后的病情及恢复情况,回访内容包括病人目前情况、服药情况、锻炼情况、生活情况及健康指导等。 五、回访时耐心听取病人或家属的提问,按照服务用语规范回答;对治疗原则问题不清楚的不得随意敷衍;对不能马上解决或电话解释不清的问题应采取另行答复、预约专家、回院复查或登门回访的方法;回访中出现电话投诉应及时上报医务科、护理部,通过调查核实并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回访登记本及回访计划表严格整理归类,每月底由科主任、护士长审阅签字后将回访登记本交病案室保存。 七、医务科、护理部、社会服务部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未执行或敷衍了事者,按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三)医院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一、社会监督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20-30名人员组成.社会监督员要具有认真、客观、公正和热心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素质。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由聘任单位发给聘书。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要向社会公布聘现任的监督员的名单,让监督员更好地收集群众的意见。 三、要积极协助、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四、每年一次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医院主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五、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督我院依法行医和依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2)监督我院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情况,如是否按规定的工作规范提供诊疗服务或卫生服务,是否按收费标准收费等。 (3)监督医疗单位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医德规范》的情况。 (4)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互相交流信息。社会监督员向接受监督单位反映群众对我院工作的意见,提出建议。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我院的工作情况(至少每年通报一次)。(5)共同研究、探讨改进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对策、措施。 六、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即解决、解答的要当场解决、解答,给监督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向监督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监督员的谅解和支持,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承办结果通报监督员. 七、设立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会议记录本和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做好有关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本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座谈的具体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奉记录包括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时间和情况、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等内容。 八、每年将落实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制度情况报区卫生局。 (四)医院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 一、满意度调查方式:住院处在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发放给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须将此表填写完整后,交由住院处收回。 二、满意度调查内容:重点包括对我院的综合评价、诊疗环境、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医疗设施、检查等候时间、食堂饭菜质量等问题以及对我院发展、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社会服务部根据医院实际工作的开展以及医院未来发展需要,不断对《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内容进行修订,完成持续改进。三、满意度调查统计分析:医院社会服务部于每月月底回收《医院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表》,并对调查表填写内容进行记录和分析,核算每一项调查表内容的满意率。 四、满意度调查落实反馈:医院社会服务部对患者不满意的事项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反馈(根据患者的联系方式,与患者进行电话沟通,确认患者的不满意事项及意见,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对患者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交整改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医院形象及声誉的科室或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措施。医院社会服务部对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及处罚措施和效果进行督查)。形成月度出院患者满意度调查情况汇总,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经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院月会通报并挂医院办公网公示。 (五)医院门、急诊病人满意度调查 一、满意度调查方式:医院社会服务部在门诊各服务区域在患者等候诊疗检查时发放给患者及其家属,此表填写完整后由社会服务部工作人员现场收回。 二、满意度调查内容:重点包括对我院的综合评价、门诊诊疗环境、门诊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医疗设施、检查收费取药的等候时间、收费价格等问题以及对我院发展、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社会服务部根据医院实际工作的开展以及医院未来发展需要,不断对《医院门诊病人满意度调查表》内容进行修订,完成持续改进。篇三:搞好医院发展的几点建议 搞好医院发展的几点建议 各位院领导: 今年是我院发展的关键年,“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正有序进行,对不足部分抓好整改,补差补缺,以便把以上两个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更有成效。使综合目标考核、医疗质量、优质护理服务、合理用药、院感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抓好抓落实,为创“二甲”奠定良好的基础。转眼间我来医院已经2个多月,下面对我这两个月里所见所闻对医院提几点小建议,各条建议对事不对人,由于个人水平原因,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1、存在的问题:政令不通,怨声怨气,我行我素,责任不明 原因剖析: 政令不通的表现是软执行。拖拖拉拉,语焉不详,执行力疲软。医院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阻力重重, “虚假性执行”“应付性执行”,比如:一些干部大会小会都在开,可是会后没有把会议精神领会和有力去实施,没有亲临具体的工作中去;个别职工在实际工作中不听直接领导的安排,说:“我只听院长一句话,你有什么了不起……”,这就是政令不通,我行我素的不良表现,使得一些领导工作安排不得落实,处于尴尬现状。一些干部职工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不该做些什么,一天稀里糊涂过。政令不畅、我行我素、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力的后果是医院的规章制度无法有效实施,公众利益直接受到损害,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 对应措施: 目前我们已经明确分工、职责明了, 必须加快行政管理步伐,增强行政管理的威信, “不要大包大揽”我们要抓典型、抓亮点,以点带面,前次郭德友老师也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提升执行力是克制政令不通、我行我素有效措施。出台“医院用人办法”,严格用人制度,公开岗位竞聘,采取“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消除医院上下干部职工怨声怨气的现象。我们严格按照出台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一级抓一级,坚决执行监督、考核、评价体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在执行各种制度时绝不“破例”,创造 “软环境”。要让制度发挥应有的规范、约束和制衡作用。 2、存在的问题:部分干部职工思想守旧,不明确责任,没有正确的发展观。 原因剖析:部分干部职工把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Z,认为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月薪;比如:有职工就怎么说过:“我们不管那么多,只有能搞到钱就行,那些无钱的事做其干啥,我们原来都是这样”。不考虑社会效益以及不顾医院的长远发展,认为社会效益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医院的发展是老板的,与自己的工资没有关系,没有想到个人利益是驾驭社会效益和医院发展之上。 对应措施:全院上下必须转变思维方式,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谋划医院发展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理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责任划分,层层抓落实。我们有了发展的方向和创“二甲”的奋斗目标,有了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地缘和自身优势,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用“渔网式”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模式,不能同往常那样“只刮风不下雨”,我们要实行问职问责制、雷厉风行、奖惩分明,以健全的工作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保障,重塑形象,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跨越式发展。在医院发展的同时,使职工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3、存在的问题:没有完善的意见反馈渠道和意见应答机制。 原因剖析:医院没有设Z “投诉信箱”,医院内部干部职工、病人及家属、社会人士等有好的意见和建议没有诉说的平台,我们不能忽略这么一句话:“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对应措施:在医院合适的地方设Z“投诉信箱”,准备好所需的纸笔。让医院内部干部职工、病人及家属、社会人士等把好的意见和建议提供诉说的平台。我们每天安排专人收集一次意见稿,将意见稿进行梳理归类,及时虚心接受并采纳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无理要求的我们要一一给他们解释,让他们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减少其中的误会,挣得大家的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的干群、医患关系。 4、存在的问题:没有实施考勤制度 原因剖析:部分职工没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不知道有序的时间应用会出高效率。医院也没有重视考勤的重要性。 对应措施:一层楼安装一台指纹考勤器,委派专人负责管理。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5、存在的问题:医保网络出现的信息差错 原因剖析:①软件的直接原因:也就是医院内部软件跟医保网不匹配,上传的数据不能同步,造成信息错误。②人为对软件操作不熟练或者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前次博爱医院医保事件也就是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结果。一个人未必什么都会做,但是,当做任何事情都不认真、不负责的时候,就不可能凭借这种态度战胜困难,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对应措施:查找软件不部匹配原因,对症下药,或者更换软件;让信息录入人员多熟练软件操作技能,平时多让职工学习专业知识,培养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也就是养成有责任意识和负责精神,就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对自己所承担的事情尽心尽力,认真负责地完成。 6、存在的问题:医保工作中出现的人为错误惩罚不力 原因剖析:缺乏惩罚机制,执行力不力。 对应措施:加强医保组织领导,明确划分各自责任,层层抓落实。出现人为错误要从重从严处理,绝不手软。医保资金是不可越的“高压线”,我们要用“金字塔”式的处理方式,逐一惩罚,当自己承担的任务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 7、存在的问题:出院患者电话随访率不高,患者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发挥更好的作用 原因剖析:医院没有出院患者随访制度或者其他因素 对应措施:医院委派专人负责出院患者电话随访,用“出院患者电话随访登记簿”记载患者出院后的疾病情况及对医院意见和建议,患者的意见和建议是患者送给医院最好的礼物,各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要针对问题进行跟踪问责制,并迅速做出整改,同时组织相关建议的讨论并予以落实。要求出院患者随访每月最少一次,连续三次。我们要对患者评价好的科室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给患者评价不好的科室及个人进行批评处罚。 8、存在的问题:科室药品回库过多 原因剖析:软件传输数据导致,利益驱使的人为因素 对应措施:认真查找排除软件方面的原因;我们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利益的真正含义,利益包括金钱、权利、物质方面,还有一切情感、友谊、理想、抱负、信任等精神层面的。利益的获得我们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③利他利己,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因果关系,先利他,才可能利己。继续减低药品回库提取比例和管理机制,我们要争安心钱,睡安心觉。不然会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给本人及医院带来不可逆转的恶果。 责任心是一个人做人的基础。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有的甚至不顾最基本的导则准则,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9、存在的问题:抗菌素药物滥用 原因剖析:医学理论知识的缺乏,利益驱使 对应措施:加强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学习以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对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操作的医务人员要严格《》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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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医院提出建设性意见给医院提出建设性意见一、为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要求医院上下开展微笑服务训练,把最美最阳光的微笑带给医患朋友。微笑服务包括:微笑的面孔、话语的甜美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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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并自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您可能关心的页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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