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农村合作医疗收费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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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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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最新政策: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7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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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2015年,各级财政对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我市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为90元/人。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各地要强化政府筹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宣传筹资力度,全市参合率要达到98%以上。同时要做好财政配套增资准备工作,保证各级政府配套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
二、规范基金分配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基金的使用分配,在保证新农合风险基金的基础上,住院统筹基金可按年度筹资基金80%左右的比例进行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可按年度筹资基金20%左右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门诊和特慢病门诊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可探索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累积,严禁套现,严禁以任何形式抵扣下年度个人参合自缴资金。要加强大病筛查基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筛前有计划方案,筛时有详细记录,筛后有评估总结。严禁将与新农合不相关的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严禁新农合基金跨区跨行存储,严禁可能影响支付的大额定期存储。
三、调整和优化补偿政策
各地要围绕保障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补偿效益两个重点做好今年的基金测算和补偿政策调整工作。为确保各地基金安全,原则上,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测算比例控制在上年度的实际水平。要重点结合上年度辖区内病人和基金的流向,测算后设定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引导参合群众合理就医。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起付线可按上年度人均住院费用的10-20%来确定,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要在200元以上,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报销比例水平。全市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从原来的12万元提高至15万元(大病保障政策有规定的除外)。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2015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按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仍按2014年标准保持不变,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100元,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普通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娄星区、市经开区在市中心医院为50%)执行。
(三)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按省里原则自行合理确定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县级新农合补偿政策要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以元、补偿比例以35%(一级医院可酌情考虑为45%)为宜,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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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合作医疗最新政策: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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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劳动法
  一、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
  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对于错过缴费时限(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缴费标准
  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三部分构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73.8元,县级财政补助34.2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按筹资标准20%的比例缴纳,即6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
  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日止。
  (四)权利及义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主要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40%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日开始执行);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个人自费1元,新农合基金补偿4元(从日起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2012年纳入22个病种,与上年比较增加14个病种)管理的对象,按动态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审定二次(6月和11月),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统筹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与上年比较调整1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各级医疗机构具体补偿比例政策按全省统一指导意见执行)。
  对AA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对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单病种补偿
  对住院部分病种(2012年纳入34种,与上年比较新增15个病种)纳入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方式补偿。即参合患者在开展单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需先交纳单病种规定的自付费用部分,出院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按市统一补助标准办理补偿手续。超出限价标准的部分,一律由医疗机构负担,合作医疗基金及住院患者均不予支付。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为进一步降低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个人支付比例,对以下15种疾病实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1)儿童&两病&(6个病种)补偿:
  对符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及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费用包干、定额结算& 方式补偿。
  A、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2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3岁以上1.3万元,3岁以下2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万元。具体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20%,参合患儿家庭只承担总费用的1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或农村孤儿患儿新农合补偿75%、民政救助25%,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按照上述结算标准超出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B、儿童白血病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 8 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对高危组患者原则上按不低于中危组患者补助政策标准实行后付制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具体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 1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 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已从日起执行)。
  此方案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从参合患儿首次诱导化疗之日起开始计算。参合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的相关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住院封顶线限制和新农合药品、诊疗目录的限制,取消住院起付线。
  (2)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6个病种)补偿:
  全年住院费用控制在600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补偿。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但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从日起执行)。
  (3)宫颈癌、乳腺癌(2个病种)补偿:
  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内的(即宫颈癌手术治疗三级医院11000元、二级医院9000元;乳腺癌手术治疗三级医院10000元、二级医院8000元),在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70%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8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从日执行)。
  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取消起付线,取消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但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4)耐多药肺结核补偿:
  具体补偿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4、大病补充补偿
  对一个年度内,参合患者住院自费金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可补偿范围自费部分,年终再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充补偿,补充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设置标准为10万元。
  (三)住院分娩定补
  对政策内生育的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除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外,新农合另按每产妇2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在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在本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相关资料证明到市合管办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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