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护士的失误造成病者肛门大量出血怎么办,院方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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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护士打错针 院方称属同类药无不良影响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曾益航/文 沈威/图)本来就快出院了,怎料被医院护士打错针!昨日上午,一市民在海沧长庚医院遭遇此事。
  患者:别人的药打进我的体内
  17日,小洲(化名)在长庚医院治疗,原定昨日出院。
  住院期间,每天上午10点和晚上10点,护士都会给小洲挂点滴输液。昨日清晨5:40左右,一个护士把睡梦中的小洲叫醒,说要输液。
  小洲伸出手臂,可是等护士开始输液时,她忽然觉得有点不对劲,“以前都是挂点滴,可是这次她是用针给我推的”。
  小洲怀疑这不是她的药,赶紧询问护士用的是什么药。护士问小洲什么时候动的手术,可是小洲住院期间并未动过手术。护士问她叫什么名字,得知小洲的名字后,护士赶紧将针拔掉,并将输液管封起来,然后就出去了。此时,针管里的一部分药水已经输进小洲体内。
  过了一会,那个护士又进来了,不过是给病房里另一张床位上的患者打针。紧接着又进来了一名医护人员,向小洲解释说刚才确实是打错针了。“她说药水里面并没有药物成分,只是生理盐水。我当场就提出质疑。”小洲告诉导报记者。
  后来又来了一名医生,这次给出的解释是:给小洲打错的那针药跟原先要输液的药是同类药,对她并不会有什么影响。
  院方:属同类药,无不良影响
  昨日,院方给小洲开具的出院记录里写着:病人入院后,给予头孢曲松抗炎对症处理,症状有缓解。昨日上午5点40分,予头孢唑啉静推,给药5ml后发现错误,立刻停止。
  记录里还称:头孢曲松与头孢唑啉皆为同类抗生素,肝肾功能正常前提下无不良影响,如有顾虑建议可住院观察有无不良反应。
  小洲介绍,昨天被打错针后,她顿时觉得有点胸闷,并且接连拉了两次肚子。
  对院方的解释,小洲还是有疑虑,因为她并没有看到当时打的到底是不是头孢唑啉,而且就算是,也无法保证对她没有影响。所以她向院方提出到其他医院进行全身检查,费用由院方承担,不过并没有得到院方采纳。
  昨日下午,院方一名工作人员陈女士说,出现错误后,医生第一时间向小洲进行了解释,并表示,如果存在疑虑,小洲可以通过抽血检查,判断药物是否存在影响。
  对此处理意见,小洲仍无法接受,目前她已向卫生部门反映此事,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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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月,赖旭华
详情请关注:患者疑输错血造成身体异常 院方称赔偿过多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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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肌肉收缩,疼得晚上都睡不着觉。”5月31日上午,(吉林)九台市53岁的隋继军打来电话说,他在治疗肠梗堵,因医护人员输错血,造成他右手只有拇指和食指能动,现在连筷子都拿不起来。
  手术输错血 身体出现异常
  据隋继军介绍,今年1月份,他到九台市人民做肠梗堵手术,不料在输血20分钟,自己就进入了状态。“事后我才知道,原来是给我输错血造成的。”隋继军说,他是B型血,而护士给他输的却是A型血。
  隋继军告诉记者,是女婿最先发现血袋上写着的血型是A型。“输血20多分钟我就了,医护人员抢救了半个小时,我才离生命危险。”隋继军说,次日,他全身出现了水,并逐渐腐烂。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他的右手也开始出现异常,不能动弹。
  院方提出赔偿 患者不愿接受
  随后,隋继军多次找过医院,院方虽然承认输血存在错误,却否认其身体的不适反应与输血错误有关。
  “他们不承认我身体出现异常反应是由于输错血造成的,也不说具体是怎么造成的。”隋继军告诉记者,医院在承认失误后,就退还了自己住院交纳的1万元钱。
  隋继军表示,院方让其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也一直没收取治疗费。可是,几个月的治疗后,隋继军发现自己的右手仍没有好转。“4月份时,院方提出赔偿两万元,但我没有同意。”隋继军说,他现在不要院方给出的赔偿,只希望能治好自己的右手。
  赔偿过多 医院法接受
  5月31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九台市人民医院。一位负责人表示,是当值的护士失误造成了为患者错误输血。“护士把两袋血弄错了。”该负责人说,输血后,医护人员立即发现了血型不对,并进了更换,患者当时也没有出现。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后,隋继军身体陆续出现不适反应,现在法判断是否与输错血型有关,而他右手的病情是导致的。而关于赔偿问题,院方表示,两万元钱的赔偿是院方根据的相关规定核算出来的,但隋家人索要的赔偿过多,医院根本不能接受。
  “从患者进入医院至今,他没有一分钱,而院方已经为其垫付了5万余元的治疗费用,而患者也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该负责人表示,患者如果有疑问的话,希望他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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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打错吊瓶致患者死亡医院赔50万 将处理失职护士
人民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从北京天坛医院宣传中心了解到,天坛医院院方和“护士打错吊瓶致死”患者的家属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具体事宜宣传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另外,对涉事护士失职的处理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将按照程序逐步处理,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会向外界及时公布,给公众一个交代。据媒体报道,天坛医院对于护士的失职行为愿意承担50%的责任,同意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但是否因此致死院方目前仍未予承认。据了解, 8月31日早上,河南商丘65岁王老先生在天坛医院打吊瓶半小时后,突然病危不幸离世,事后家属发现患者身上扎针的吊瓶写着其他患者的名字。(原标题:打错吊瓶致患者死亡医院赔50万&将按程序处理失职护士)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N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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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益活动
调解范例:住院患者自杀纠纷可这样调解
09:20:19作者:邹德华 湖北省宜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中、小】
  【案情回放】
  日,59岁的李某因肝癌晚期入住湖北省宜都市某医院肿瘤科,根据其病情,院方按照一级护理进行诊疗。日晚,李某在没有家属陪伴的情况下从病房出走;次日早晨,李某家属发现其不在医院病房,遂询问当班护士。护士称,同病房病友告知李某昨晚已回家。后经家属及亲友多方寻找,发现李某已投江溺水身亡。
  调院方监控录像记录显示:日晚9时20分许,陪护李某的家属离开医院;晚9时50分许,李某独自离开病房。此后,值班护士于当夜12时许到李某房间巡察,未见其人,询问同房病友。病友告知,李某晚9点多钟出去后就没有再回病房,可能是回家了。但当班护士对此并没有引起注意,之后也未再过问李某情况。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住院期间医院按一级护理对其治疗。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一次,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李某在住院期间,独自出走病房,院方发现其离开后,没有及时告知家属,防范不力,导致李某投江自尽。虽然患者死亡的主观原因是自身造成,但客观上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有一定的过错。由此要求院方赔偿死者尸体打捞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
  院方则认为,李某是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与精神折磨而自寻短见。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与李某自杀构成因果关系的失误和过错。李某入院时院方已明确告知,住院期间,需有家属陪护,并得到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事发当晚,本应陪护的家属擅自离院,没有尽到陪伴看护李某的责任。况且,李某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精神病患者,医院看护人员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杀,不存在过错。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宜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调解。
  从患方的立场讲,李某因患肝癌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医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按规定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院方收取了一级护理费用,却未按护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并尽到一级护理职责,在管理、护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死者家属提出医方应对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无道理。
  站在医方的角度看,李某自杀,是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医院是否疏于管理以及护理失职,从掌握的材料分析,医院每小时巡视患者的&规定动作&存在瑕疵。但是,即使医方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不足,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
  本着依法依据、公平自愿、合乎情理的原则,经过同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由医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3万元&的协议。
  【警示一】
  医方过错有这些
  一是未按规定巡视查房,医方有过错。根据原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就本纠纷而言,值班护士于当夜12时许到李某房间巡察询问同房病友后,直到第二天早晨,对李某不在病房的情况,没有引起必要的警觉,也没有通知其家属。
  二是从法理上推定,医方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的规定,属于基本的诊疗规范。医方值班护士在发现李某出走医院后长达8个多小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任其事态发展,被法律上认定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本纠纷具体情况而言,李某是在其家属和医护人员没有预见或任何阻止的情况下自杀身亡的。医方虽有过错,但李某及其家属的原因还是主要的。据此,患方应负主要责任,医方应负轻微责任。对这一结果医方承担20%左右的赔(补)偿,较为适中;患方最初提出&赔偿8万元&的诉求,显然过当。
  【警示二】
  对病人为何不能&看管&
  有关&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的规定,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医院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对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做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病人,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的义务,病人自杀死亡的,医方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此类情形是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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