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连续硬膜外麻醉醉的并发症属医疗事故吗

硬膜外麻醉导致下肢瘫痪是几级医疗事故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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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院并不都是免责的,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医疗中的意外是医疗医护人员没有尽责,有的是没有明确告知患者的注意,有的还是医疗行为没有注意防范所出现的意外或并发症等。而现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大多依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以在司法鉴定的时候一定会分析这种医疗意外及并发症是否与医疗行为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不负责任。所以说医疗意外或一些并发症在司法鉴定时并不能一律视为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不可避免的意外。司法鉴定中常见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总结如下,了解以下知识对医患双方都是十分必要的:1、患者身患恶性肿瘤(癌症),在医疗过程中突然死亡或出现严重的不良后果①肿瘤科病人手术治疗后,由于病情的关系或恶性程度较大发生早期转移;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过程中损伤其他脏器及造血功能低下等,应属医疗意外并发症,或是属于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不应视为医疗性损害后果。因为目前医学上对某些恶性肿瘤的发生原因不明,即使诊断明确也是没有特效疗法,所以对身患恶性肿瘤的病人要求临床上给予治愈与目前医学实际水平相差太远。②各种临床诊治过程中发生猝死的大多数属医疗意外,也有的属于本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医疗失误性损害造成。对死亡原因可以做病理解剖确诊,再分析死亡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③各种临床诊疗过程中,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发生难以预料的结果,造成患者的死亡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者,均属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如果认为是医疗方面的责任,患者方面必须有客观上的证据,再加上医院方能举证证明医院在诊断、治疗、护理及各种检查中都没有违规操作的过错,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的客观事实。④任何医疗措施或抢救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停电、停水等影响医疗及抢救效果,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后果者,属医疗意外。不过现在的大多数医院都有双回路的电源线或者自己备有发电机,这样事情一般不会发生。如果是供电部门有计划的停电都事先通知,对于突然停电事故可以调查清楚,是供电部门的责任还是医院电闸跳闸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可以查清的。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病人是无辜的。2、精神病科中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①精神病科的治疗,如电休克、胰岛素休克和各种注射及口服治疗性药物等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治疗过程中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后发生猝死、栓塞、癫痫持续状态、心跳呼吸骤停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均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性质的。②精神病人由于高度兴奋,躁动不安,脑动脉硬化突然发生脑血管意外,脑血栓形成,或有智能低下,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在发生其他科疾病时,不能及时叙述病情,又无明显的临床体征,造成延误治疗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③凡有自杀念头的精神病人或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行为,造成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的,属医疗意外。有时精神病人冲动时,工作人员由于维护他人安全或自卫躲避而发生病人的损伤及其他不良后果者,也属医疗意外。但应强调指出:精神病人要危害医务人员时,不可采取防卫过当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④对疑难性精神病,或症状不明显的合并症,由于从医学角度不能被认识,虽作了详细检查、会诊研究,但因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明确诊断,而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这种规定正符合《侵权责任法》中“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常发生精神病人自杀和自伤的医疗纠纷,对于这类纠纷的鉴定一定要审查医疗机构对于防范自杀有无安全措施,这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医护人员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一般情况下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出现了精神病人的自杀都属于医疗的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给这种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有机可乘。例如有一个患精神分裂症的病人在厕所里上吊自杀,对于此种情况医院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还有一个病例是医院不负责任的,这个病人是癫痫病人,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检查中发现是一个良性脑脓肿,建议转到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但是病人听说要把脑子切开手术,突然癫痫发作摔倒在地死亡,经过尸体解剖发现为脑内的脓肿破裂液体大约有300毫升,脑组织被压缩塌陷十分严重。经过司法鉴定患者的死亡是本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是意外性摔倒后破裂造成的,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生的语言对病人造成突然的精神刺激,导致癫痫病的大发作而摔倒,医院对病人的死亡构成间接因果关系,可以负轻微赔偿责任。3、内科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①内科最常见的医疗意外是注射各种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有些药物的注射,虽按操作规程进行皮肤过敏反应试验,阴性者注射后仍会造成一些过敏反应。还有某些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皮肤过敏试验反应,或由于病人的特异性体质而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均属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②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技术操作,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在心脏插管、心脏起搏或电转复时,可造成心律失常、心跳停止、心力衰竭、静脉血栓形成、感染等。经认真选择,适宜作运动试验的患者,在试验过程中,虽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仍可发生心律失常、心跳骤停及心力衰竭等,这些均属内科治疗方面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③某些内科危重疾病,虽诊断明确、治疗及时,但仍可出现意外的病情变化,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这也属于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4、妇产科医疗过程中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①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他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他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②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炎症、水肿、肿瘤等,或因急于抢救胎儿,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Ⅱ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③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强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子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④先天性畸形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⑤产妇病情已很危重,为抢救母婴生命,必须迅速结束分娩而施行剖宫产手术、臀位牵引手术、器械助娩等,发生新生儿产伤或新生儿死亡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⑥产妇极不合作,如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由于病人意识不清楚,举动狂躁,行为不能控制,引起了子宫破裂或胎盘早期剥离,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者,属医疗意外。5、小儿科医疗过程中的意外及并发症①小儿外科腹部手术因组织薄弱,手术后发生肠瘘,发现及时,经认真处理后,仍造成死亡或致残等,应属医疗并发症。②某些儿科疾病,常会出现难以预测的病情突变,以致急死,如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大咯血窒息死亡。心脏病患儿心跳骤停以及其他原因不明的急死。气管切开术患儿发生大出血(术式正确)死亡等,均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③某些儿内科的疾病诊断、治疗操作过程中或其后,虽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掌握指征,并注意防范措施,仍有不同程度危险的发生,如在进行各种注射和穿刺时,突然停止呼吸和心跳;静脉输液发生的静脉炎或静脉血栓;气管切开时发生的呼吸心跳停止等,均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6、手术麻醉过程中的意外及并发症①麻醉药物所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造成患者死亡的属麻醉意外。②硬膜外麻醉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注射药物后出现全脊椎麻醉者应属并发症。③腰麻、椎管内阻滞麻醉实施中,按无菌技术及必要的消毒准备进行,术后仍出现感染的应属并发症。④局麻时因患者精神紧张,发生晕针、虚脱、惊厥、癔病发作、高血压脑病等反应时,应属并发症。⑤局麻实施过程中,按技术规程操作,但手术后仍引起局部的化脓感染,或神经的损伤等,一般情况下也是医疗并发症。⑥神经丛的阻滞麻醉,造成局部血肿、误刺、气胸等,一般应视为医疗并发症。⑦椎管内麻醉使用常剂量的麻醉药,但导致麻醉平面过高或血压下降,只要技术操作正确,如针头马蹄口方向准确,应属并发症。⑧低温麻醉期间的心室纤颤,人工冬眠合剂用后体表出现结节包块,低温复温期皮肤烫伤(50℃以下的水温即可造成Ⅱ度以内的烫伤),中心静脉和肺动脉插管损伤,控制性低血压的副作用等,一般应属并发症。⑨全身麻醉后,恶性高热症,特发高血压,精神的异常;肌肉松弛剂的敏感,导致长时间无呼吸等,也属并发症。⑩必须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饱腹病人,全身麻醉过程中发生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甚至窒息死亡者,应为医疗意外。(11)气管插管过程中,按技术常规要求进行,患者有时也出现牙齿脱落、鼻出血、唇出血、喉头痉挛、喉头水肿、声门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均属麻醉的并发症。7、外科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①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而在手术过程中或外科抢救措施中发生了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②患者的病情复杂、严重、手术技术操作过于繁杂,难以控制病情的恶化而发生死亡者属医疗意外。如在手术中,非医疗过失引起的不可逆性休克、DIC、呼吸骤停、心跳骤停、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者均属医疗意外。③对于有其他严重疾病而又必须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的创伤等,在外科手术及外科抢救中,出现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及重要器官的血栓形成及栓塞发生死亡者,均为医疗意外。④医务人员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因患者本身病情的病理变化出现心、脑、肝、肾、大血管破裂,造成难以控制的大出血,救治无效死亡者,属医疗意外。⑤确系患者手术部位的组织器官有严重的组织粘连、脏器的先天性畸形、解剖学上的变异、组织层次的严重不清楚,手术中无法识别正常的组织及器官,造成损伤,引起不良后果者,应属于外科手术治疗的并发症。⑥凡因胸、腹腔的损伤,手术治疗或感染引起的脏器粘连,均属并发症。如阑尾手术后的部分肠粘连,属手术并发症。⑦各种外科治疗手术前所需作的内腔镜检查和特殊造影技术,在实施的过程中患者突然心跳骤停,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者,应为医疗意外。⑧各种高难度的手术,如胰头癌根治术、门静脉高压分流术、乳腺癌扩大根治术等,术后出现异常,如大量渗血、肝脑病症、肺不张等,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⑨符合外科治疗的手术指征,也符合外科手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亦负责,手术后出现与手术有关的并发症,如空腔脏器的吻合口瘘、食道-胃吻合口瘘、十二指肠残端瘘等,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⑩体弱的患者,婴幼儿患者因本身的体质条件差,手术治疗中不能承受手术的创伤,手术中、手术后发生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对于以上七种情况的医疗意外性质的并发症,在司法鉴定的时候一定会分析这种医疗意外并发症是否是疾病必然的并发症,是否是不可避免的,是本身疾病发展的结果,还是医疗行为中导致的并发症等。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为意外性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是不构成事故的,但是在这里论述的是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后果与构成事故是两个概念,构成医疗损害的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凡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都构成医疗损害。这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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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
 来源:&&   |
  【提问】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是
  A.血压下降
  B.血管扩张
  C.尿潴留
  D.全脊髓麻醉
  E.呼吸变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全脊髓麻醉是硬膜外麻醉最危险的并发症。多由于穿刺针或导管误入蛛网膜下腔,过量局麻药注入蛛网膜下腔而导致全部脊神经受阻滞。主要表现为注药后迅速出现呼吸停止,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全部脊神经支配区域无痛觉,反射消失,甚至心搏骤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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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6年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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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关键词】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xx)04―0258―02
医疗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临床较为常见的,历
来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
疗意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的不同看
、《条例》中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规定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对医疗意外较为明
确的规定。对于医疗并发症,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次《条例》中
虽然没有并发症的直接表述,但《条例》第33条第3
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
际就是并发症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
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均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据此有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必须具备4个条件:(1)医疗行为有违法性;(2)医疗
行为存在过失;(3)患者有人身损害不良后果;(4)患
者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1】笔者
赞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三因素说,即(1)医疗行为
是否存在过失;(2)患者有无人身损害后果;(3)患者
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因为医
疗行为违法性与过失都属于主观方面,且医疗行为
违法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依据,属于同一层意思,后
两点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客观条件。所以医疗事故
鉴定中必须紧扣上述3个要点。
三、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一)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相关问题及认定
关于并发症的准确概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有
人认为,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
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2】发生并发症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的
是因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过程所导致。有的是因诊
断治疗方法所引起,而有的并发症是可以通过慎重
选择个性化的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在发生后采取
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后果。[3j虽然医疗意外的
概念比较明确,但在医疗意外的发生及发生后处理
上也存在与并发症同样的问题。因此。有人甚至认为
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养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
来阻止某些不良反应的发生,而发生的临床教科书
认为的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并发症,对因为与滥用催
产素有关的羊水栓塞也不能认定为医疗意外。嗍
=-)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处理
根据上面的讨论不难看出,医疗并发症或医疗
意外与医疗本身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医疗并发症
具有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引申
出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务人员
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阿所以我们对涉及医疗并发
症或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时,不能简单根据《条
[作者简介]徐红平(1969一),男,江苏海安人,医学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审查。
t l:+86―513―,e-mail:xuhpnt@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4期)
例》第33条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要从认定医
疗事故的3个要件出发,即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失,
有无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
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判定。尤其在医疗行为有无过失
的认定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医务人员是
否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并将其告之患者;(2)
并发症或意外的发生是否有医疗因素的参与,即本
来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或不发生的意外由于没有采取
相应的措施或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而发生;(3)并发症
或意外发生后有无采取切实有效的抢救措施以防止
后果的加重。如果做到了上述的几个方面。则医疗部
位没有医疗过失,如果没有尽到上述的义务。则存在
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第2页疗过失。比如,某女在乡卫生院临产,产后l2个小
时出现腹痛,血压下降。医院除了加快补液及使用升
压药外,没有特别处理;(4)个小时后才转院,最终抢
救无效而死亡,经尸检确诊为产后腹部卒中致失血
性休克死亡。另一例,某男因发热使用氨苄青霉素后
出现全身皮疹等过敏表现。医院随即停用氨苄青霉
素并给予甲基强的松龙等抗过敏治疗,皮疹渐退,同
时出现皮肤剥脱,但在皮疹刚消退即停药观察。停药
后不久即出现黄疸等肝功能损害。最后死亡。经尸检
及会诊认为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抗过敏药停
药不当导致以肝损害为主的多器官损害而死亡。这两
例中。产后腹部卒中及氨苄青霉素迟发性过敏本身均
是医疗意外,但是第1例在血压持续极低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导致患者死亡。第2例由
于不恰当的停止抗过敏药引起重型过敏反应停药反
跳而死亡。所以这两例最终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四、医疗事故鉴定中应明确的几个认识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对医疗过失、人身损害结
果、因果关系的认识上要进一步明确。这对于涉及医
疗并发症或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尤其重要。
(一)医疗过失的认定
由于过错的概念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所
以在对医疗过失认定上必然会存在差异。笔者赞同
客观说。即应当用一个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
的行为。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这个客观行
为标准就是抽象第三人的标准。即用一个正常的、合
理的第三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iq在医疗事
故鉴定中。就是用该级医院应该具备的医疗水平和
医疗规范来进行评估和衡量,不能用上级医院医生
的水平来要求下级医院的医生。比如产后腹部卒中
1例中。出现问题后如果及早剖腹探查可能问题马
上解决。但我们不能要求乡医院进行剖腹探查,该例
医院的过失是没有及早转院或请上级医生会诊。
(二)损害结果的认定
首先对结果性质认定上.这种后果不是指治疗
后果。而是指医疗引起的损害后果,鉴定中常有人将
一般医疗后果等同于损害后果。其次对医疗事故鉴
定中人身损害范围的认定上,损害结果应该包括死
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
四种外.还应包括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致
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71在涉及医疗并
发症或医疗意外的鉴定中。对于死亡、残疾属于损害
结果的认识差异不是很大。但对于丧失生存机会、丧
失康复机会、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算不
算损害后果看法常有出入。所以要统一对损害结果
r.)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中。临床医生常常认为只有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
的联系时才能定为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受必然因
果关系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
础和范围。这种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同这也是
导致一些有偶然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鉴定没有定为
医疗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产后腹部卒中l例
就是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并发症。不属于医疗
事故,再次鉴定认为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所以我们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既要从客观性来分析。也要从相
对性来分析。对偶然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这也是医疗
事故责任分级的理论论据。这样对于一些被鉴定为
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就可以理解了。
f11秦志强.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
司法鉴定.20xx.3:44
【2】刘革新主编.医与法.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何颂跃主编.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0xx.33
f41张玲莉,李强,陈晓瑞,等.25例医疗纠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回顾性分析fj].中国法医学杂志,20xx,22(2):105
【5】陈志华.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xx,10(1):24~26
l61江平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f71 朱广友.损害后果判定的基本原则[j].中国司法鉴定,
20xx,1:30~32
(收稿:20xx―08―09)
7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11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11年10月 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11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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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 来分析医疗事故中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认识及处理。 【关键词】医疗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xx)04―0258―02 医疗并发症和医疗意外是临床较为常见的,历 来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后,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 疗意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的不同看 法。 一 、《条例》中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规定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过程中由于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条例》对医疗意外较为明 确的规定。对于医疗并发症,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本...
试析损伤并发症、后遗症的司法鉴定 【摘要】损伤后并发症及后遗症的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但目前《标准》中的条款仅是原 则性的规定,并不具体,本文试提出此类法医学鉴定的基本方案,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并发症;后遗症;损伤程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xx)04―0300―03 在法医学中,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引 起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损伤并发症是指 机体损伤后导致病疾的产生.而在此种疾病发展过程 中必然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症状,因此并发症有其发生 的必然性。损伤后遗症是指机体损伤后导致疾病的产 生,由于疾病本身的恶化或由于治疗不及时或不当所 引起的相关症状,而在原有疾病或者损伤已经痊愈后 仍然会继续存在的。对于受到损伤的机体来讲,可能 损伤导致的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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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 农村医疗保险能报吗...
抚顺市望花区雷锋纪念馆对面的李国斌中医诊所,原名是李岫岭中医诊所。 提问人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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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由国家卫生部创建于60年代,是国内唯一的一所专门培养医疗器械和制药设备行业技术人才...
本校是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面向全国招生,传授各类特色专科医疗技术的教学单位(教证字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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