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理政策性住房是否有结脑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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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实施省内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降低全省互联网企业用电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内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支持政策的互联网企业范围及条件。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国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界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100席位及以上的呼叫中心业务、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业务许可以及获得宽带接入网试点批复文件等其中之一;&
  2、省内具备独立机房,且在机房内安装有开展上述互联网业务的相关设施;&
  3、省内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二、用电价格支持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下电价支持政策:&
  1、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用电负荷在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
  对集中在某一园区或同一建筑物内且各企业报装的总容量超过100千伏安的,即可视为同一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各企业可按照用电比例分摊电费、线损和有关税费。&
  2、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其用电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
  从2017年开始,主要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或加直接补贴等措施,给予与直接补贴水平相当的价格支持政策。省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互联网企业,无论是执行大工业电价,还是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其用电量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3、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4、对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部门根据企业按实际用电负荷提出的申请调整优化报装容量。&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省物价局负责督促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电价支持政策资金来源。&
  2、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修改完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规则并组织实施。&
  3、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能源局负责确定享受电价支持政策的互联网企业范围;会同省物价局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互联网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宽带业务。&
  4、国网省电力公司做到抄表到户,同时负责确定电价补贴的电量、补贴资金的结算事项,并主动为互联网企业调整优化报装容量做好服务工作。&
  5、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确保互联网企业实际到户电价水平体现电价支持政策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表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不合理加价“蚕食”支持政策的行为。&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 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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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答记者问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财政部网站
所属主题: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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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工作,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相关问题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完善?&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精神,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当前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与此同时,调整完善现行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有利于我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通过“绿箱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记者: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需要遵循那些基本原则?&
  这次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政策效能,在国家对农民的总体支持力度不降低的前提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坚守的底线,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是强化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稳定提高粮食产能是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关键,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增强农业“三项补贴”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提高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调动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方面稳定提高粮食综合产能力。
  三是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现阶段主要依靠资源要素高投入实现高产出的农业发展方式已经对农业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发展不可持续。调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指向,保护耕地地力,有利于保护我国有限宝贵的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必须积极稳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首先,农业“三项补贴”总量只增不减,补贴力度不降;其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除试点地区外,2015年继续实施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第三,选择部分省的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把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农业补贴改革稳步推进。
  记者:这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同时,要调动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力,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这部分补贴资金仍然采取直接现金补贴到户的方式。
  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按照统一调整完善政策的要求集中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他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试点地区的政策和要求自主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但试点范围要适当控制。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开。
  记者: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有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有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指导意见》中对采取的支持方式也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
  一是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尤其是粮食主产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形成全国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强化银担合作机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今年,要把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要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有效途径。
  二是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也可以采取现金直补的方式,但要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也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
  记者:财政部、农业部对做好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在具体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要求?&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的重要保证。《指导意见》提出,这次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是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确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为了加强对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和上下信息沟通,《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在研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方式过程中要与财政部、农业部进行沟通,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三是抓紧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尽快将资金和政策落实到位。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调整优化补贴方式,抓紧拨付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农户,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试点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确保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四是切实加强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各省,由各省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做好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是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动态。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农业部将深入有关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财政部、农业部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六是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湖北省有什么民族机构和民族政策?_百度知道信息提醒:
湖北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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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1]1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提高服务质量,现将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归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语、计算机免试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外语:
  1、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一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2、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属同一级别的。
  3、公开出版过外文专著、或5万字以上译著(第一作者)的。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申报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中级职称的。
  5、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I级申报中级职称,或通过A级申报高级职称的。
  6、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或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获国家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州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人员;或专业工作能力业绩突出,在全省行业内或市州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表彰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7、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含在乡镇的县市及以上直属单位)工作,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8、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高、中级职称的。
  9、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中,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应参加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10、外语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原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11、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12、同级申报转换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前一职称时已参加与现职称级别要求相同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13、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计算机: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
  2、计算机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者。
  3、年满50周岁者。
  4、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
  二、外语、计算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有效期
  1、2004年4月16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原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报晋升级别要求相同的职称时有效。2004年4月16日以前取得的合格证不再有效(此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属政策性降分,并明确为当年有效的,过期无效。
  2、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作为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3、经省职改办批准开展量化评审试点所涉及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按《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试行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06]7号)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语、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对象及证书有效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
  1、工作地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或市(州)所属的在县(市)城区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2、在野外及艰苦环境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路桥、冶金、建筑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时间满3年的人员。
  不符合应知应会培训条件的人员,取得的培训证书在评审时不予认可。属免试条件人员不纳入应知应会培训范围。
  (二)外语、计算机应知应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四、转评申报的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跨系列(专业)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任现职满6年的,也可转评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对医学院校、高职院校、技工学校等单位的“双师型”人才,在确定其主岗位后,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及转评、破格审批要求
  1、属年龄、学历、地域条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的,从2011年开始,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批。其他条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的,仍由省职改办审批。
  2、高级破格和卫生、工程、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高级转评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破格、中级转评及其他系列(专业)高级转评,按管理权限,由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批,
  六、机关公务员、转业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后首次评审职称的政策
  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年度考核等次时间计算
  1、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2、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4、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八、高、中级评委会及评委库建设
  (一)高级评委会及评委库建设
  1、全省所有高级评委会及办公室均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省职改办负责各高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评委会办公室在省职改办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2、高评委库的评委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州人社(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省职改办统一建立全省高级评委会总库,各高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管理各专业高评委库。
  3、高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委员库两部分构成,由具有本专业同级别或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按专业(学科)分组。高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年度高评委会人数的3倍。高评委库每年更新人数不得少于评委库总数的四分之一。连续担任年度评委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二)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及管理
  1、市州、直管市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由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
  2、省直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及非公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组建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的方案,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九、省外职称证书认定、职称证书丢失补发及委托评审
  (一)省外职称证书的认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省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证书均要重新认定。
  2、认定省外高级职称,首先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高级职称确认审批表》,省职改办审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属委托授权审批发文的,还要审核其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授权的相关文件。《高级职称确认审批表》见附件。
  (二)职称证书丢失补发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当地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申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
  2、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登报申明六个月后,持遗失声明(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集中到省职改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三)委托评审
  按管理权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由省职改办统一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统一办理。
  十、本通知有关规定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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