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发生纠纷时,辽宁省医调委委介入时,患方怎样写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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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患方申请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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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人民日报三问:发生医患纠纷 单位该不该介入?
  核心阅读
  日前,一名产妇在北医三院不幸故去的新闻成为舆论热点。虽然事实尚待进一步调查,但从讨论中发现,很多人对发生医疗纠纷后该找谁、该怎么评理,并不清楚。对此,记者采访第三方独立机构&&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读者剖析,正规的说理路应该怎么走。
  医患双方有纠纷,患者找谁评理去?
  可以找医院相关科室、第三方调解或者法律诉讼
  记者:治病过程中出现不理想状况,患方如果怀疑是医院的责任,怎么办?患者该找谁评理、鉴定呢?
  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海英:患者对于治疗结果不满意,医患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有以下三种途径解决:首先,每个医院都有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室,患者可向其投诉,提出对医生诊疗服务不满的意见。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病历,并复印除了病程记录之外的所有的客观病历。
  其次,患者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包括行政调解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10年10月,北京市司法局等6个委办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735号)文件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我们医调委是北京地区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相比于行政调解和法律诉讼,更为方便、快捷。
  最后就是司法诉讼。
  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方:对于医疗结果存有异议,患者可以选择进行医疗鉴定,但是选择的鉴定机构一要有资质,二要医患双方都认可。法院在受理医患纠纷的案件,也会委托医疗鉴定。对于有一些医疗纠纷,涉及患者死亡的,我们希望患方家属能够同意尸检,因为尸检结果是最客观公正的。
  记者:有患者可能觉得,不闹大的话,自己的问题解决不了。这样的观念该怎么看待?
  刘海英:我们医调委自2011年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8000多起纠纷,真的就是纯医闹的少之又少,大多数患者还是比较理性的。
  当然,社会上也流传着这样的段子: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但是这是开玩笑,我可以说,几乎没有谁是抱着这个心理去跟医院要钱的,大家去医院就是想治好病。
  医疗纠纷不管怎么闹,都不会因为你闹得凶就能得到更多的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必须遵循过错赔偿原则,一定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不良后果,才能赔偿。我们医调委在处理纠纷中,也绝没有做过&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调解建议。
  医患纠纷已产生,单位该不该介入?
  医调委没遇到单位介入的情况,即使有也不对结果造成影响
  记者:从法律、程序角度看,患者方面所在的单位,该不该介入医疗纠纷?出公函维权的做法是否合理?
  刘方:我们医调委这几年的工作中,从来没有遇到患者单位介入的情况,也没有遇到单位出具公函的情况。即使有单位出具公函,对于我们调解工作来说也没有什么影响,还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至于其他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比如医院内部解决,法律诉讼解决,我没有听说过有患者单位介入的情况。
  记者:医疗纠纷,应该有哪些第三方机构介入比较好?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医调委如何保证客观公正?
  刘方:前面提到过,行政调解,找行政机构;法律诉讼,找法院;医调委调解,找我们;都是合理有效的第三方介入。
  第一,医调委就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没有直接的上级单位,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第二,我们是由政府搭建的公共事业平台,北京市财政拨付全部工作费用,不接收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
  第三,我们制定了科学、严谨的工作流程。程序正义可以保证实体正义,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真理。我们调解员分为评估组和调解组。调解组派出调解员接待医患双方,收取与纠纷相关的材料,听取双方陈述,再将所有材料转交给评估组。评估组都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退休医学专家组成,我们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比如涉及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决不可能让与这家医院有关系的专家来评估。
  我们北京医调委有90%以上的纠纷需要找北京三级甲等医院的专家进行咨询,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后,还会交由评估组进行集体讨论,每次讨论都要有3名以上专家在场,最后才形成正式的调解建议。此外,凡是赔付1万元以上、患者死亡、疑难的案件我们还要外请专家再进行合议。
  2014年全年,我们受理结案纠纷1899件,同年,法院受理结案800多件。
  医闹伤了医生心,难道从此少说话?
  对于医院来说,保护医生最好方法就是让其学会沟通、有时间沟通
  记者:在当前的医患关系背景下,会不会医生为求自保,能少说就少说,甚至看病就成了工厂的流水线作业?
  刘海英:不管是哪方面的医患纠纷,其实都跟沟通不到位有关。我们国家的现状是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相信大医院,甭管大病小病全都往大医院跑。这种情况造成大医院的医生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沟通。患者费好大劲挂上专家号,但是医生与患者问诊的时间也就两三分钟,患者没能得到专家更多的服务时间,心里有落差,也就埋下医患纠纷的隐患。如果医生能有充分的时间与患者沟通,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医患也容易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现在一是沟通的渠道不畅通,二是留给医生沟通的时间太少了。像外科、产科等一些手术科室,手术操作要占据医生大部分的诊疗时间,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时间就不够,患方对此投诉较多。但是比如像内科、眼科等,沟通情况相对充分一些,即使患者没有治愈,仍然感激医生,因为患者看到了医生的努力。
  事实上,医生多说比少说好。当然,沟通除了要告诉患者疾病的基本情况外,更要实事求是地告知风险。当然告知风险不是冷冰冰地说出所有不良后果,也不是故意告诉最坏的结果。比如,凡是做手术的都会有风险,但我们医院的手术知情告知书往往是制式化的,缺乏针对性,同样一个手术,一个25岁的年轻患者和一个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的高龄患者所要面对的风险绝对是不同的,医生应该针对不同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告知。
  把患者要承担的手术风险掰开了、揉碎了讲明白,使患方充分知情,树立起医疗风险共担的意识。我们也呼吁老百姓多理解医生,认识到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治疗的同时也会给患者造成一定伤害,比如肌肉注射,除了治疗作用还会给患者造成疼痛,还有感染的风险;吃药,不仅有治疗作用也可能会有伤及肝、肾的副作用。对于医院来说,保护医生最好方法就是让医生学会沟通、有时间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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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本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调办&),设在市司法局。市医调办作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  3.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4.组织、指导、督查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6.组建、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  7.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9.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各区县相应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办&),设在区县司法局。区县医调办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参与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标准;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并积极拓展相关的商业险种。  公安部门: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财政部门: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加强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涉及医患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区县医调办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区县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委&),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县医调委主要负责:对涉及本区县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区县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本区县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县医调委一般应配置2至15名人民调解员。  区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实行属地化原则,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军队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区县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为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建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涵盖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规模约600人左右。  市医调办牵头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流程。区县医调委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并邀请保险公司人员参与讨论,咨询专家对医患纠纷相关资料讨论后出具咨询意见书(含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及程度、赔偿大致范围等)。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明确受案范围  区县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为了更好地在第一时间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规范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县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区县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区县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区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依法公正调解  区县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区县医调委应当经区县医调办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市、区县医调办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调解不收费  区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医调办经费  市、区县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区县医调委经费  区县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调解员经费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医患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给予补贴),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七、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应当切实加强保险理赔工作,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以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在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应当抓紧开发相关新保险产品(如高风险岗位医务人员及患者意外险)。但在逐步健全保险理赔机制过程中,不应影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掌握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赔付,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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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当推进,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动地听从医护人员的支配,而是寻求各种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捍卫。所以就我区医患纠纷调处基本情况出发,对全区医患纠纷调处的现状、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作用试做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改善医患纠纷不良现状,从而促进医患关系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患者对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信任,使得许多医患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导致医患纠纷大量积压,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区司法局、卫生局相互协调,按照&独立性&标准建立了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自成立以来,医调委接待当事人328批次456人,共受理医患纠纷224件,调解成功161件,调解成功率72%,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元,为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和患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二、纠纷成因
  1、医方因素。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在检查或手术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未及时发现患者的具体病症,导致误诊误治。
  2、患方因素。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通常会对治疗效果有着过高期望,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把责任归于医院。
  3、社会因素。某些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满就求助于媒体,部分新闻工作者既不懂医,又不懂法,凭着对热点问题猎奇的职业敏感,追求新闻效应,对法律断章取义,对医疗的不良后果极力渲染,更是在本已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和各执己见的医务界和法律界之间火上浇油,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医疗纠纷的矛盾升级和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三、主要作用
  1、缓解紧张局面
  医患纠纷发生后,尽快缓解纠纷现场的紧张局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只有把现场的局面控制住,才能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坐到谈判桌前,才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正面引导患方
  医患纠纷发生初期,医调委的调解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做好患方的安抚工作,要通过医调委的工作,让群众知道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正在介入协调处理,不是没人管;医调委做工作的过程,是正面引导患方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反映合理诉求的过程,有利于疏导患方情绪,有利于事态的顺利解决。
  3、部门协调联动
  发生医患纠纷时,有关职能部门要闻讯而动,根据各自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及时处置。卫生主管部门要协调院方积极配合医调委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公安部门在情况需要时协助院方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四、几点建议
  1、强化依法调解
  医调委在调处医患纠纷的过程中,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力度,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特别是对个别别有用心的闹事者,既要宣讲法律,又要加大打击力度。
  2、积极提供帮助
  若患方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医调委帮助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请相关专家咨询的,医调委及时联系医学专家库成员咨询,由专家们做出权威结论,这样的权威结论不仅院方能够接受,同时也能使患方信服;若患方需要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医调委会帮助联系法律专家库成员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
  3、实现诉调对接
  对于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医调委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以书面的法律文书形式对医患纠纷的调解结果予以认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调解完结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调解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给予支持,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有效接轨。
  4、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广大的当事人认可这一调解具有&安全感、信任感&。对于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5、提高调解能力
  定期在全区开展调解业务培训班活动,可以请我区一些对调解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来授课,也可以举办人民调解知识竞赛活动来加强调解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6、优化调解服务
  调解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要爱岗敬业、优化服务。人民调解员应当珍爱调解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守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民生、为民解忧、让民满意&的服务理念,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尽可能多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帮助。如果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多一份微笑,多一份宽容,何愁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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