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状失去功能能保外就医吗

普法丨哪些严重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_律海扬帆-爱微帮
&& &&& 普法丨哪些严重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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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宣判后,都会问律师:“能不能保外就医?”(注:小编根据问题原文翻译),家属认为能把人“救”出来是第一位的。而根据法律对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严格规定,今天律海扬帆小编就对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严重传染病
& & &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 & &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 & &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 & &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 & & & 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 & &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 & &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 &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 & &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 & &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 & & 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 & &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 & & &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 & &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 &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 &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 &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 &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 & & 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 & &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 & &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 & &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 & &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 &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 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 & &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 & &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 & &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 & &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 & & &1.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 &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 & &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 & &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 &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 &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 & &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 &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 &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 & &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 &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
& & &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 &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 & & & 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 & & &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 & & &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 & & &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 & & 5. 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有R on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室颤动等。& & & &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 & &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 & & &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 & & 9.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 & &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 & & 11.高血压判定: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律海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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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犯了刑事责任有甲状腺癌能保外就医吗?_百度知道
犯了刑事责任有甲状腺癌能保外就医吗?在二审发回重审,在看守所里生活不能自理,能保外就医吗?_百度知道判有八个月但有高血能保外就医吗_百度知道保外就医:符合什么条件才行?-百家号
摘要:在我国,究竟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保外就医?为何这项制度可以成为一些获刑官员企图逃避刑罚的易钻之洞?两岸的保外就医制度又有哪些区别?
最近已经服刑6年之久的陈水扁离开监狱保外就医,引发众人对台湾政局的大猜想;而在大陆,过去的一年里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多名获刑官员做了重新收监的处理。在我国,究竟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保外就医?为何这项制度可以成为一些获刑官员企图逃避刑罚的易钻之洞?两岸的保外就医制度又有哪些区别?适用对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作为一种制度关怀,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让一些不宜被收监执行刑罚的特殊罪犯可以在监外执行刑罚。而保外就医制度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其他两种情形分别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适当条件下可保外就医,这在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中有明确规定。可能大家对“拘役”不是很了解。所谓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一般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比如说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就因醉驾被判了六个月的拘役。适用条件: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具有法定性。只有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才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有无更明确的说法?由最高法、最高检等多个部门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4年12月开始施行,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了十八种疾病,在这些情形之中并且符合“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才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当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一些特殊的罪犯也有例外:年龄在65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接近上述十八种疾病中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的,也可保外就医。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有四种情况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自伤自残;三是不配合治疗;四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三类犯罪的罪犯。此处的“三类犯罪”是指《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提到的“三类犯罪”,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何成为易钻之洞?《规定》是在施行了24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基础之上的改进,后者对于保外就医的禁止性条件基本上只规定了前三点,而《规定》加进了第四点,即对于三类犯罪罪犯的特别约束,这显然是为杜绝此制度被一些人当成“越狱”的手段。最著名的“越狱”案例当属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宣判当天即“保外就医”,可谓神速!此人在日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他就被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直至2011年初广东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重新收监。类似的例子还有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原山东省潍坊监狱监狱长邵宗水等,他们都是一次保外就医之后续保多年,企图通过钻制度的漏洞“一保到底”。为什么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居多?这与相关制度漏洞易被获刑官员利用有关。从制度本身看,监督不力、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和取保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缺失、限定的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等因素容易让一些人去钻空子。1990年底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其治疗情况也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执行标准却直到《规定》的出台才做出调整。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取保人(《规定》中称为“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医疗卫生机构材料造假和取保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留下了空间。从获刑官员自身的特点看,一方面,由于先前工作性质的原因,其人脉广泛,比其他罪犯更具备利用各种资源钻制度漏洞的条件。另一方面,他们的犯罪类型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再犯的可能性极小,不像有些刑事犯那样被受害人及其家属时刻“盯梢”或者容易再度生事,这就提高了其实现逍遥“狱”外蓝图的成功率。当然,我们也注意到,2014年底出台的《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于保外就医整个过程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曾开展过多次保外就医专项检查行动,但要让监督常态化,恐怕还得靠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暂缓执行与监外执行阿扁的“保外就医”虽让台湾政坛充满变数,但他未被执行完的刑期迟早要补上。因为根据1946年发布、2010年修正的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德国有推迟或中断自由刑执行制度,日本有停止执行刑罚制度,虽然二者与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都是基于人道主义而设立,但有着诸多不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上述制度不是刑罚的执行而是刑罚的不执行。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属于一种特殊或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算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刑法专家梁根林在论述刑法价值时曾说,“现代刑法典不仅是‘刀把子’,而且是‘大宪章’,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天平’”。我们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保外就医制度在彰显司法文明、体现社会正义方面能散发出更璀璨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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