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医疗纠纷报告相关制度为什么不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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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为何越来越多
医疗纠纷为何越来越多
“从1998年的50多例,到现在的每年200例左右,省级技术鉴定的数量呈逐渐增加之势。”省卫生厅有关人士透露。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一条重要渠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疗纠纷的一些新变化。自2002年9月成立以来,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已组织了194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被鉴定为事故的有97例,平均事故率达50%。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分析,百姓就医需求大幅增加,使医疗机构业务量增长迅速,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就大了很多。医疗机构业务量增加的同时,其管理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一些医生在接诊时往往过多地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医德医风状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出现问题后不积极补救。“大多数事故并不是因为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才发生的,责任心不强才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于群贤说。医疗纠纷的增多还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医疗费用的大幅上涨与百姓收入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增加。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是许多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考虑。”于群贤分析说:“另外,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现有的医学水平有限,医疗过程本身风险很高,不确定因素也多。在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旦治疗不能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大。”另外,还有一个使医疗纠纷数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即患方维权渠道的畅通。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中,允许患方复印病历等规定,以及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采取“举证倒置”原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及家属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相对畅通的途径,使患方和医方的地位更平等。“对患者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门槛已大大降低。”于群贤说。医院对策:预防为先“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大大增加了。”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的任勇说出了医院的普遍感受。面对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了省却事后处理的麻烦,各医院纷纷采取预防性措施。各家都将医疗事故发生率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与医生及其所在科室的利益挂钩。针对患方对医方在诊治前的告知不到位有很多不满的情况,医院将告知制度的健全作为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医院要求医护人员在治疗前一定要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意外情况等全部向患者说明。”山东省千医院医务处处长刘志清说。山东省立医院还专门组建了医疗安全管理科。任勇介绍说,“在医疗纠纷处理难度日渐加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一批既懂政策法律、又懂医学,还要有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的人来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据介绍,2002年3月成立的医疗安全管理科的任务是寻找医疗管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定期公布各科室医疗纠纷数量、处理结果等,建立科室医疗安全档案;每年根据有无医疗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处理的态度等因素评选医疗安全奖。为增强医疗事故防范意识,山东省立医院还建立起“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护人员一旦发现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并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时,要发出医疗纠纷预警。他们根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三级,每一级别分别制订应对方案。并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登记,督导出现预警的科室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实行这些制度以来,我们医院医疗纠纷的数量有了明显下降。近期一些‘高危科室’如产科甚至还出现了医疗纠纷和事故‘零报告’的局面。”任勇说。用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的话来说,牢骚归牢骚,新的制度对推动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有益无害。病历复印“保驾”病历安全山东的张劲松手头保留着同一家医院的两份病历。一份是自己托熟人偷偷复印的,另一份是医院提供的复印件,然而两份病历之间有明显差别。2002年5月,张劲松因车祸右腿膝盖后部受伤,在某医院经历了7次手术以后,他的右腿踝部以下被截肢。此后,张劲松的父母先后20多次去医院讨要儿子的病历。但当医院最后同意提供病历复印件时,张劲松却发现病历被明显修改过。他认为,医院这样做是为了掩盖失误:在第一次手术时,固定一块脱落小骨的钢针别到了血管上,造成右腿膝盖以下缺血11小时,最终不得不截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骨科专家在对比了两份病历之后认为:修改前的病历记载足以证明患者下肢缺血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而按修改后的手术记录进行鉴定,医院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的鉴定采用的是文检,所用资料大部分来自病历记载,病历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山东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说。正因为如此,修改病历成了医院逃避责任、减少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对自己不利因素的最佳方法。有的医院对病历的修改已经到了让人可笑的地步,“有的病人死亡了,但记录单上还写着:呼吸血压正常,医嘱由2级护理转为3级护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依据条例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这些规定使原本被医疗机构紧紧捂住的重要证据得以公开,医院想对病历恶意修改不再轻而易举。记者在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看到,一张指引病人前往复印病历的指示被贴在显要位置。其他一些医院也都为病人复印病历提供了方便。而在以前,这是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手段讨回公道的患者和他们的家属最头痛的事。举证倒置一家欢喜一家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对此,医患双方的反应可谓“一家欢喜一家愁”。“这一原则让患者在医疗事故鉴定面前不再软弱无助。”山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于群贤说,“对患者来说,现在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门槛低多了。”然而这一被认为给医院带了个“紧箍咒”的做法却一时难以被医院接受。“患者普遍对医院乱检查、医疗费用高不满意。可因为举证倒置,医疗机构不得不增加一些检查项目。比如说有的医院做个小手术还给患者做艾滋病毒检测等。医院的苦衷在于,万一病人真的有艾滋病而事先没有查出,事后患者再将病因推给医院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务处处长刘志清说。于群贤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位患者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在当地县医院做活检,手术后感觉肩部疼痛,右臂不能正常活动。患者认为是大夫在手术中误伤腋神经所致。山东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会上,专家做现场查体时,患者的右臂几乎完全不能抬起。但专家根据病历资料一致认为:手术与病人所述的症状无因果关系,鉴定不属医疗事故。这个案例中,医院为了证明手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伤,竟偷偷跟踪患者,并将其骑自行车买菜时右臂自如活动的画面录下。医院这样的行为是否妥当值得商榷,但也反映了医院的无奈——多想点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于群贤认为,但在医院和患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既无医疗知识又不了解医疗过程的患者来举证,显然有失公平。而且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是造成多数医疗事故的原因。举证倒置能帮助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生的职业道德。比如病历的记载要更细致、医生的行为要更规范,这不仅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医生的保护。评论: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给患者开张处方单,患者首先想到的是医生从中拿了多少回扣;给患者提出一个治疗方案,患者会多跑几家医院比较一下这样的方案是不是最好的;给患者做手术,患者更是要考虑要不要给医生送红包,送多少合适,不送会不会不给好好治。山东省立医院医务部一位负责人几句话道出了医患关系的现状:医患间的信任度低下。医患之间本应是和谐的关系,医护人员对患者悉心诊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医生。然而近些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纠纷层出不穷。患者对医院诸多不满的发泄渠道有“闹”有“告”,这些不满来自医院的种种“劣迹”:大到落在患者腹中的纱布手术刀、在患者左右脚分别输a、b型血的怪事,小到治小病开大处方、多如牛毛的检查项目、药品价格中的猫腻、一个也不能少的红包,还有医生护士冷漠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医生间却长久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夜之间万元户。患者家属停尸医院、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等闹剧不绝于耳。在医患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医生,决定的不仅仅是从患者口袋中能掏出多少钱,更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健康。当患者踏入医院大门的那一刻,就把自己全然交给了医生,曾经还一并交出了所有的信任。作为利用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医护人员,只有面对病人对他的信任,才能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才有信心去挑战高难度的治疗手段;作为怀着期待和希望的患者,只有交付出自己的信任,才能更好地配合医生的诊治,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的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制度建设,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医患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实施后显示出的作用,就是一个明证。必须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其法制观念。在细微之处,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倡诚信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在医疗费用、医疗质量等环节规范操作。患者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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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今年53岁,他说他刚当医生的时候,虽然赚的少但是心不累,每个患者都很信任医生,那时没人非捧自己是白衣天使,但是自觉社会地位很高。如今确实赚的多了,但心太累,每天看到的患者眼神中,都透露着深深的怀疑。
  这起事件的伤害是巨大的。
  北医三院两名专家停诊,医护人员人心惶惶,部分孕妇被迫转院。一周时间里,这家顶级妇产科医院的正常运行受到了严重影响。
  中科院理化所备受抨击,一纸公函换来的是公器私用的质疑,还有无数骂声和巨大的压力。连带着中科院系统名誉也受损害。
  死者丈夫张某被挖了个底朝天,本来已是全家悲痛不已,但外界的巨大影响,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肯定是不可承受之重。
  而医生和医学生们,再次被涉医的暴力事件频发伤透心。为什么?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急着要说法?
  当下的国人死在医院里,特别的着急要个说法。他会天然的把有疑点的死亡,认为是类似于“被一刀砍死”,医院必须马上拿出说法,一时一刻都不能等,心里就是特别的着急。
  然而,医疗上的死亡认定是一个严谨严肃的过程,孕妇于11号早间死亡,医院于15号出具尸检结果,以我对医疗事故处理流程的了解来说,这绝对是一个开绿灯特事特办的结果。尽管如此,死者家属也耐不住性子等不及,在12号及13号就与医院发生了“情绪激动和冲突”。
  不仅仅是家属急着要说法,就连中科院理化所也都急着发了公函,要医院给真相,为什么必须这么急?
  不仅仅是在医疗系统里,即便是前些天全国关注的芜湖女大学生坠亡,家属对“真相”的速度渴求极为强烈,总之就是不想等也不能等。为什么?
  为什么不信任医院?
  在中国,一个悲惨的事实,患者对医院是不信任的!无论是谁,即便到了最顶级的医院,都会带着怀疑的心理。中科院理化所都发来公函“希望”医院给真相本属多此一举,医疗鉴定流程正常就应该给出真相对吧,天空飘来潜台词,因为中科院理化所不信你。
  原因呢?
  1、医学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医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上,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和解释权。很多患者产生了“嘴长在你脑袋上,我啥都不懂,反正你怎么说都是对的”这种心理,这种心理极度逆反之后,就变成了“你怎么说我都不信”。
  2、医院愿意走法律程序吗?我没有调查每一家医院,但我也了解到比较普遍的现象,有时医院自己有小错,并不想走医疗鉴定,因为医疗鉴定会将医院的错误记录在案,医生也有可能受到处罚,这对于很多医院是绝对不情愿的。他们宁可私了也不想有这个污点。
  今天去医院看病时,和一名三甲医院的普外科主任聊了很久,他跟我说,其实医疗鉴定时专家们一般并不会对医院客气,该指出就指出,走正规的途径其实对于患者来说是最佳选择,但是这么多年来,不仅是患者很闹,一些医院也配合着患者走私下调解。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矛盾愈发积重难返。
  3、大医院不堪重负
  昨日很多北医三院的医护人员私信我,他们告诉我,即便在这家全国最好的妇产科医院里,每日的忙碌让医护人员不堪重负,对特殊病患也很难达到真正的全方位照料,孕妇丈夫反复强调七次去找医生没有得到响应,我不敢确定这是否是精确的实情,但我们可以明白,当天很可能确实出现了医生不好找的状况。
  我自己
  去年年初我去某三甲医院耳鼻喉科看病,嗓子不舒服,门诊排队挂号看病,一个岁数挺大的老医生问了两句,直接说你去做喉镜吧,我交了钱做了人生第一次喉镜,很疼。做完之后我发现,我身后陆续的七八名患者每个人都安排做了喉镜。
  我当时就产生了怀疑,是不是医生为了赚钱,本来不需要但是特意给每个人都安排喉镜呢?今天我把这个问题交给了医生朋友,他告诉我,喉镜看得更准,医生没什么问题。
  我反思自己,为什么连我这个自认为挺客观的人,都会对医生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这都是医院的问题吗?这都是我的问题吗?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其实走法律途径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现实就是这样,医院本身是尽量不想打官司。对于患者来说更是如此,很多医患纠纷中,患者由于不信任医院,常年的上访把自己愣是磨练成了某领域的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这样的代价非常巨大。
  即便真是打官司的医疗纠纷,大多也是医患双方闹得已经精疲力尽,不得不走这条路。真正清清爽爽互相不废话也不闹直接打官司的,实属罕见。
  但即便如此,作为官方的医院理应做出表率,积极引导患者打官司,甚至帮患者出律师费都行。别以为这是开玩笑,律师费不过几千块钱,每起医患纠纷造成的医院损失患者损失,比起几千块要多出不知多少倍。更不要提双方心理遭受的打击。
  2、医院应主动公示每起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技术失误和责任失误,这个道理就好像足球罚任意球,有守门员喝水去了丢了球叫责任事故。对方罚球虽然没那么刁钻但是我守门员技术不行这叫技术失误。
  无论哪一种事故,在医学上都是有一定概率的,接待病患越多的医院,出的事故就越多,原因很简单,人人逃不过概率。
  医院无需遮遮掩掩,每次都把它公示出来,原因清清楚楚,重新获得患者的信赖。现在满网查到的牛逼大医院,都是介绍某项技术多么强大,取得多么高的成就,但是曾有什么失误从无说明。这就好像一支球队展示自己从不输球,反而给人感觉完全不可能。
  当然,完成这一点需要医疗改革的逐步实施,让各级医院统一来做,谁也不吃亏,谁也不再遮掩,谁也没啥丢人。
  中国的医患矛盾真是说不清道不完,已经成了世界难题,中国的医闹与知识水平无关,与道德素质无关,与职业地域无关。就是与这个当下彼此都不尊重法律有关。
  讲个不是段子,前年有个大领导在某市顶级三甲心内科住院,要滴一个外医院带来的眼药水,当时护士不给滴,一是这个药不是本医院提供的,二是这个药有可能引起心脏不适。结果这位大领导就自己滴了,果然心脏病突发。事后医院的全院大会,院长感激这名护士到差点没给跪下。
  今天我胸痛咳嗽发烧数天,到医院的看病结束前,那位前文提到的普外科主任对我幽幽的说,这些年挺烦你们记者,表面当朋友嘻嘻哈哈,其实从来不交心。
  他今年53岁,他说他刚当医生的时候,虽然赚的少但是心不累,每个患者都很信任医生,那时没人非捧自己是白衣天使,但是自觉社会地位很高。如今确实赚的多了,但心太累,每天看到的患者眼神中,都透露着深深的怀疑。
  他希望早点退休,不必再看到那些眼神...
  作者:张洋 来源:微博@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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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责任未定医疗机构不得赔钱
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
来源:中山日报
第 7745 期 A1版 发布日期:日 
&&&&据新华社电&记者30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通知明确,各地要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健全警医联动机制,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通知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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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析书面证言是什么 为什么能出具
 来源:&&   |
【提问】医疗纠纷分析书面证言是什么?为什么能出具?
【回答】学员,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考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文书的规定
[分析]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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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山夫妻大办离婚庆典,两人亲自把喜字剪开。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还有产妇和6个月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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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有权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赔偿,那么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呢?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处理途径,一是协商解决,二是第三方调解,三是诉讼解决。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发生后,患者或患者的家属有权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赔偿,那么索取赔偿的途径有哪些呢?由于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那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处理途径,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等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有卫生局参与的调解即行政调解,这是日实施的《》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这种解决方法借助行政机关的努力来促成医疗事故赔偿的确定,一是第三者的参与协调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二是卫生行政机关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解决,其优势较为明显。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相关,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法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权的法院
  诉讼必须要上法院,那应该怎么选择法院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法院,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级别越高的法院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法院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法院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法院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起诉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法院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起诉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起诉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法院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致法院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作为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起诉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法院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起诉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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