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致人死亡的量刑事故致伤后治疗无效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作者:米倩雯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简要案情
  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搭乘刘某(喝酒)行至某路段,因超车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刮擦,王某怕交警处罚,加速往前行驶。张某开车去追,至某路口堵车,王某只好停车,张某追上后,与车上乘客唐某下车与越野车上的王某及刘某拉扯推打,后唐某晕倒在地,当场死亡。尸检鉴定: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法医根据案情分析,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为诱因。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意外事件,原因:王某、刘某只是与唐某发生了推打,没有对唐造成实际伤害,也不知道唐某患有心脏病,唐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导致,所以王、刘二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属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点:过失致人死亡,原因:王、刘二人虽未对唐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在推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唐某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后果发生,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三、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是:(一)、王某、刘某对唐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而意外事件须行为人主观没有罪过。王某酒后驾驶汽车与张某汽车发生刮擦,后二人与张某、唐某发生推打,整个过程中王某、刘某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如果没有王某的酒后驾车,那么接下来的系列事情都不可能发生。酒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显然对这一行为,王某主观上属故意。发生刮擦后驾车逃跑,与张某、唐某发生推打,也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二人主观存在过错。
  (二)、唐某的死亡与王某、刘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某的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并非由于王某、刘某的推打所致。这涉及刑法理论中介入因素能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本案中在王某、刘某的推打与唐某的死亡之间介入因素是心脏病。按照刑法理论,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本案中,唐某心脏病突发,于当时同王某、刘某推打,情绪激动等诱因关系密切,所以因果关系没有被切断。王某、刘某的行为与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王某、刘某对唐某的死亡法律上付有预见的义务,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王某、刘某违法过错在先,发生刮擦后也负有选择合理方式处理矛盾的义务,比如通过认错、协商赔偿等方式合理解决问题,其二人没有选择正确方式而是采取了激化矛盾的推打方式,就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的后果。所以,二人法律上具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同时,作为正常成年人来讲,具有正常人的认知能力,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
&&& (作者单位:山西省襄垣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彦红]不慎摔伤术后并发症导致死亡能否定性为意外事故
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期自日至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赔偿金5万元。日,李某不慎摔倒导致骨折,遂送往医院手术,术后3天引起急性腹泻、双肺肺炎等并发症并查出其患有糖尿病,遂转院治疗。日,李某因双肺肺炎引发酸电解质紊乱继而引发休克死亡。李某死亡后,其家属持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如约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5万元。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是李某的死亡是否属意外事故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据此,合议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因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进行手术从而引发并发症,不慎摔倒骨折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亦系引起术后并发症的罪魁祸首,故李某不慎摔倒最终死亡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如约给付身故赔偿金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不单是意外摔伤骨折还包括术后各种并发症及自身疾病,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不完全相符,李某意外摔伤骨折只是其最终死亡的诱因,故应按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确认保险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保险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范围,认定本案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等自身疾病。被保险人的死亡,从表面上看,似乎肺部感染系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从而切断了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术后引发感染并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而且被保险人作为年事已高的老人,三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较高。而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明知被保险人是老人,年事已高,对于这一点应当有事先的充分预计,故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对骨折引起肺部感染的预防和护理已很成熟,意外伤害骨折后导致肺部感染的可能性较低,肺部感染导致死亡的机率较小,死亡不是肺部感染的合理连续,肺部感染亦不是意外骨折的合理连续,骨折的发生对其死亡没有实质影响。若要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故该案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骨折构成了死亡的主要诱因,本院认为应按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责任。
祁县法院 郭琴琴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农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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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人寿保险B.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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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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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人寿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健康保险D.工伤保险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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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属于伤害的构成要素的是(  )。Ⅰ.致害物Ⅱ.致害对象Ⅲ.侵害事实Ⅳ.侵害地点A.Ⅱ、Ⅲ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2下列哪项不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伤害?(  )A.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的B.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C.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D.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但就是故意不采取措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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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医院经抢救四天后死亡,责任认定主要责任。
前几天下班路上,开着单位车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送至医院后经抢救四天后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单位应该附带什么责任,是不是单位就光承担个保险费用,别的啥都不用赔偿吗?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52 咨询人:2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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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民事部分,交强险肯定不够赔的,就要看还有没有商业三责险以及具体数额。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办理。希望可以帮到你,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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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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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由交警划分事故责任。
回复时间: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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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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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具体情况,单位以及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你有过错事后单位可以向您追偿的
回复时间: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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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车是否登记在单位名下,及选任是否有过错。
回复时间: 14:05
车就在单位名下,保险也在单位名下,不想走法律程序,这笔赔偿金该不该先有我来垫付这笔资金,单位不用付任何责任吗?除保险外单位不用支付一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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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需要单位先承担责任,然后向肇事者追偿。建议你委托一位律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需要帮助可以来电咨询或携带相关材料当面详谈,我会尽自己最大努力给你以帮助。
回复时间: 14:09
现在情况就是不想走法律程序,想私了啦。。。一旦发生不好的要走法律程序单位先垫付对吧?像这情况我需要支付那些款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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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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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防发布通告称,昨日14时10分左右,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二厂工作人员,在该厂污水处理控制室内对生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时发生意外事故。截至昨日17时止,事故造成5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有1人因伤重死亡,其余4名伤者已经转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原标题:工厂出意外致1人死
本报讯(记者陈维澈通讯员陆文婕、阮瑛珞)昨日下午,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运动器材公司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导致1人因伤重死亡,4人受伤。中山市消防发布通告称,昨日14时10分左右,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二厂工作人员,在该厂污水处理控制室内对生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时发生意外事故。截至昨日17时止,事故造成5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有1人因伤重死亡,其余4名伤者已经转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暂无生命危险。目前,事故现场进行了紧急防控措施,工厂员工已疏散至厂区其他安全位置。目前,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相关责任认定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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