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指南患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申请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保险欺诈案例
保险欺诈案例.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衡量行抽丝剥茧剥出70万元骗赔案 “老黄牛”业务员涉嫌系列骗赔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近日在一起索赔案的调查中,抽丝剥茧,查获近70多万元的涉嫌骗保系列案件,有效地阻止了骗赔事件的进一步发生,挽回了保险公司的损失,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7日,衡量行受中国人民保险某支公司委托,核查曾某索赔一案。
今年3月6日,被保险人曾某向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索赔。曾某述说,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由其本人驾驶的车撞伤骑自行车的陈志生,遂将其送入东莞市某医院治疗,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费共计87338.06元,并提供了索赔所需的证明―――东莞市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医疗账目清单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清单等。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人员在审核曾某提供的材料时,发现东莞市某医院方面的资料有如下疑点:一、“住院证明书”中诊断名称医学术语不专业。二、发票上医疗费用为41227.41元,已交医院费用为20000元,还欠费21227.41元。据了解,医院都是先交清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出院手续的,显然不合常规。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多处出现差错及非专业用语。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1月6日已定由曾某负全责,是在发生事故3天后认定的,不符合一般交警处理规律。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的日期都为3月3日。
就上述疑点,衡量行公估行反复研究后,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5月12日,衡量行医疗核损部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某医院求证。经医院核实,该院无住院证明书上署名的“黄其辉”医生;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是用手写的,并有编号;医院的住院号不是六位数;如还欠费,是不可能出院的;发票底单记录的不是陈志生的名字;明细汇总清单中的项目代码和价钱与医院的不相符。该医院最后验证后表示,收费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都是伪造的。
当日上午,工作人员又来到东莞市交警某大队,经求证,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无发生交通事故。下午,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交警另一大队,该队负责人验证,事故有关法律文书全是伪造的,公章和承办人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并就此出具了证明。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专案组基于上述情况,分析认为:事故的经过和材料都是编造的;所有的文书都是电脑设计打印的;索赔的手续完备,对保险理赔业务熟悉,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隔几日,衡量行又有新发现,在江门某保险公司同一人正在办理索赔手续。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的手法一样。
至此,衡量行认定该案是一宗系列骗保案件,除此案外还可能有用同样的手法向其他保险公司骗赔的案件。根据交警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曾某涉嫌伪造假案进行骗保。针对嫌疑人居住地南海小塘镇,要弄清全案,单靠衡量行的人力和权限难以办到,必须要依靠公安机关协助。衡量行向人保公司反馈调查情况,并得到该公司领导的支持。
5月22日,衡量行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文件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了调查和布控工作。6月4日,公安机关在南海市小塘镇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出伪造各类型的印章42枚,包括公安局各交通警察大队公章9枚,广东省各市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7枚,南海市及三水市各工厂、商店、市场印章20枚,冒名刘达忠等私人印章6枚。
嫌疑人曾某,男,28岁,广东省南海市人,自1997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据当地保险公司反映,嫌疑人曾某在保险公司期间表现良好,从不拖欠保费,人称“老黄牛”。后经公安机关审讯,他本人初步交代:自2001年至2002年间,多次利用手中保险客户资料,编造假的交通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案件10多宗,骗取金额总值40
多万元,每宗案件少则三四万元,多则一宗达6万多元。另外,曾某向芳村、鹤山、佛山等多个保险公司骗赔未遂案件三宗,总值金额28万多元。经调查材料核实,嫌疑人曾某仅在一个保险公司就已骗赔6宗,金额达十多万元,每次都是叫其他人取赔款。
嫌疑人曾某已于近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杀替身 毁面容 造假象骗150万保费
凤凰卫视8月14日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获得150万元保险金,她精心策划。预先寻找替身,毁容制造现场。可她苦心谋划了一切,却忘记了一点,在法律面前,罪恶永远只能低头。
事先为自己购买巨额保险,又寻找替身,并将替身杀死毁容,制造自己已死的假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月27日,企图骗保150万元的高华姊妹二人被成都市双流县检察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移送到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6日,双流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九江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在事故现场,一辆红色奥拓车停在路上,车头由于撞在公路边的一个石墩上而发生严重变形,交警通过走访目击群众获知:驾驶该车的司机是一名中年妇女,因撞车受伤,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当事故勘察接近尾声时,又有群众报告:在离此处500米的水沟边又发现一具女尸。交警立即对该处进行勘察并通知了刑侦警官,他们发现:该死者面部血肉模糊,身上有车轮碾轧过的痕迹;并且从死者身上找到了名为“高华”的身份证和一本通讯录。
不久,通过法医检查发现:路边的死者不是被车撞死的,而是在死亡后才被车子碾轧的!同时交警发现出事故的奥拓车后排有血迹,同时还从车内找到了带有血迹的牵引锤和剪刀、棉被。警方立即派员赶往医院查找奥拓车的女司机,可在双流县医院,院方反映受伤女司机被送来后,对医生说想上厕所,可这一去就没有再回来。于是警方决定从奥拓车上的方向盘、后座、牵引锤等带血物品上以及女尸身上提取血样带回查验。
活人溜走了,只有从女尸身上查找线索。警官根据从死者身上发现的身份证得知:持有该证件的人应该是户口在成都市温江区的“高华”。为进一步核实死者身份,办案人员按照死者身上的通讯录,联系上了高华的父母和其妹妹高凤。3月16日下午,高华的父母和妹妹前来认尸。高父看见面目全非的女尸,心中十分难过,但却不敢确认是自己的女儿。而高华的妹妹高凤却一口咬定:死者就是自己的姐姐高华。为此,警方要求从高华父母身上抽取血液,以核定死者身份。
就在警方尚未最终确定死者身份时,高华的妹妹高凤却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 href=&/insurance/212/baoxiana212_1.html& target=_blank&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提出理赔要求,称其姐生前从这些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险,共计投保额为150万元,她要求这些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而各家保险公司向她告知,根据行业法规,理赔事宜必须在警方出具死亡证明后才可进行。高凤便接二连三催促警方尽快火化尸体,并要求警方开具高华已死亡的证明书。
3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作出了DNA鉴定,鉴定显示:持“高华”身份证的死者与高家无血缘关系,而奥拓车后排以及牵引锤上的血迹却与死者相吻合;另外,奥拓车方向盘上的血迹则被证实与高家有血缘关系。警方从红色奥拓车牌查找到该车车主,他称自己的车借给别人使用,至今未还。通过车主对照片辨认,他立刻指认借车人正是高华。随后,警方前往双流县的医院调查,证实16日被急救车送来的肇事司机也正是高华。
至此,警方决定对高凤进行监视。4月21日,当高凤与姐姐高华约见时,被设伏的刑警当场抓获。
高华今年37岁,案发前暂住成都市双建路隆发苑。去年8月2日,她先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50余万元的巨额人身意外险种。为了获取高额保险费,高华在今年3月10日找了一个与自己相貌年龄相仿的妇女到家中做保姆,并拿出自己的衣服给保姆穿。两天后,高华将保姆带到一家美容院,让美发师比照自己的发型将保姆的头发修剪了一番。3月15日深夜,高华开着借来的奥拓车带保姆外出,到达双流县九江镇境内后,她将车停在一处乡村道上,然后用牵引锤砸向坐在后座的保姆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她还用剪刀将保姆嘴上非常明显的一颗痣剪掉,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最后她将保姆推下车,又启动汽车碾轧。这之后,她驾车逃离现场,由于慌乱撞在了公路边的石墩上,头部受伤。当村民发现车祸后,高华被先赶来的急救车送进双流县医院,由于害怕暴露,她便从县医院打的逃回成都,并化名在成都市六医院住院接受治疗。3月17日,她再次从成都市六医院逃走,并与妹妹高凤见面商量理赔事宜,后藏匿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农民家中,与妹妹保持着电话联系。4月21日二人再次见面时被警方双双抓获。
历时两年骗赔者退还四万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2年的保险赔偿纠纷案,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
洛阳市新安县个体业主刘某,1998年1月18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为其子办理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并在投保人栏内签了名。在此后的3年
里,刘某按合同规定相继交纳保费共计1782元。2001年4月7日―4月11日,刘某之子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住进了新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此后随着病情的发展,刘某的儿子又转到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刘某以父亲身份向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申请给付其子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了刘某提供的其子病历材料,经过核查认为符合赔偿条件,于当年6月19日支付了4万元的保险金。同年12月,刘某之子因病身故;2002年1月,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死亡保险金2万元以及金色夕阳养老金12万元。在这次理赔调查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现其子的金色夕阳养老金保险是刘某于2001年3月5日给其子办的,与其子患病仅相隔了1个月。随即,洛阳分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后,使案情有了重大发现。原来,早在1995年8月14日,刘某之子就患了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且在解放军第150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不仅2001年为其子投保过程中隐瞒了其子的病史,且对2001年住院的新安县医院和洛阳医专附属医院隐瞒其子的病史,致使在第一期理赔金的调查中蒙混过关。针对此情况,国寿洛阳公司要求刘某偿还已赔付的4万元,刘某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未果,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将刘某诉至了新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投保时虽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白血病的情况,但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办理投保单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事项。故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5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时相同。但认为,刘某及其子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已明知病情,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此案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刘某也已取出了4万元的保险金,故双方所订保险合同已无必要在形式上予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有误。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新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作出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历时两年的案件,终因法律的公正判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本案可体会,当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遇到不合理的索赔时,最终谁能为保险公司声张正义呢?毫无疑问是法律的公正。
四名投保人欲状告中意人寿 代理多次冒客户签名
曾经报道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冒充投保人签名事件,四名当事人由于不满中意公司的处理,将于近日提起诉讼,要求中意公司和代理人向四名投保人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笔迹鉴定费。
违规代理人未上“黑名单”
据了解,中意人寿保险代理人冒签事件的“主角”江某目前已被中意人寿解除了保险代理协议。
昨日(9月1日),记者尝试通过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方面了解情况,但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公司方面“不再作任何回应”。
记者从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了解到,江某的姓名确实没有列入公会的“黑名单”。
公会的赵副秘书长表示,在媒体曝光这起事件后,中意人寿向公会反映了有关情况,公会也为此进行了调查,中意人寿没有向公会申请将江某列入“黑名单”,“公会最后也尊重公司的意见”。
“我们认为,虽然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行业规范,但由于未对客户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从违规程度上看,还不至于要上‘黑名单’。”她还向记者解释,一般来说,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代理人,其行为不仅仅是违规那么简单,通常都已存在违法行为。
据悉,保险代理人一旦被列入保险“黑名单”,公会就会通告全行业,其将永不得被保险公司录用。
笔迹鉴定费用该谁支付
对于保险代理人冒签名事件,多家接受采访的本地寿险公司负责人均持相同的观点:保险代理人冒充客户签名的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这在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手册上一般会列明。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梁智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不承认存在冒签的情况下,投保人所做的笔迹鉴定如证明了冒签的事实,那么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应该支付鉴定费用。
今年7月,广州市民陈小姐等四人诉称: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江某冒充投保人签名,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代理人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投保人经笔迹鉴定后确认了代理人冒充签名的事实,代理人江某遂以替交一年保费为由请投保人撤销投诉。
四名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江某多次冒充多人签名,情节严重,应该受到严惩,对中意公司辞退该代理人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遂投诉到广州市保监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篇二:透过“太平人寿保险”隐蔽性很大的欺诈案例看电话保险的陷阱
透过“太平人寿保险”隐蔽性很大的欺诈案例看电话保险的陷进
那一日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向我推销意外伤残险,他非常详细跟我讲解这个保险的好处是如果有任何意外伤残就可以获得50万至100万不等的保险赔偿,万一没有任何伤残,25年后保险金额会如数奉还,还会增加5%的收益。这些讲解真的很诱人,我有点心动了,但是我还说坚持等我看到书面的保险合同后才能决定我投不投保。然后他继续跟我解释,说我的要求没有问题,保险合同在几个工作日之内会寄给我,说是填写保险合同的需要, 要求我提供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我相信了他的话,毫无防备的把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告诉他,当时还在想这个告诉他应该不会有问题的,当他要求我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操作时,我开始警觉了,而且拒绝操作,再次告诉他我必须看到书面的保险合同后,我才能决定我投不投保,那位电话推销员也很礼貌的同意了。第三天我就收到人寿保险快递过来的保险合同,快递员告诉我他必须带回由我签好字的保险合同第一页“投保确认单”,当时我就拒绝了,快递员忙解释说这份“投保确认单”只是表示你已经收到了合同,期间有10天的犹豫期,你不想投保的话,这份合同会自动解除的。因为这个快递员经常给我送快递,比较熟悉,我就相信了他的话,就在“投保确认单”上签字让他带回去。
等我仔细看这份保险合同的时候,我发现这个意外伤残险能够得到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必须达到伤残等级,而且伤残等级不同得到的赔偿额度是不同的,只有达到伤残等级一级才能得到100%的保额,伤残7级就只能得到10%的保额;至于受了伤残但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就得不到任何赔偿。恰恰是这个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电话推销员一句都没有提到。 在投保确认单的最后一行写着“本合同自投保日30日内成功支付首期保险费,方可生效”“自投保日起30日内未成功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行让我感觉很放心。
大概半个月后保险公司又来电话了,是回访电话,我才得知人寿保险已经从我的银行账户上划走了2期保险费。这把我搞蒙了,我没有完成保险公司要求的转账操作也能从我卡上划走钱?我带着疑问到银行查询到保险公司确实从我帐上划走了2期保险费,而且保险公司从我卡上划走保险费的时间是在我签收保险合同的第二天,并非像投保确认单上所写的“本合同自投保日30日内成功支付首期保险费,方可生效”“自投保日起30日内未成功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电话销售人员更加没有告诉我:只要我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就会直接从银行卡上划走保险费。
上述事件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件,通过这个事件,我想告诫各位网友提防太平人寿的这种隐蔽性很大的欺诈行为,同时对于电话保险必须提防以下几点:1)不可轻易把银行卡号告诉对方,不要以为密码在自己手上就保险了。因为银行根据投保确认单上的签名就会把你卡上的钱划出去,在划钱之前,保险公司不会征求你的同意,银行也不会在付款之前跟你求证的。2)不要相信电话保险的推销员,必须以书面的保险合同为准。电话推销员在电话中往往夸大保险的额度、收益等吸引人的条款,至于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他们是不会告诉你的。3)在快递员将“保险合同”交给你的时候,可以签收快递单,但千万不要轻易在“投保确认单”上签名,在确认保险合同的每条条款前,更不能把“投保确认单”交给送单人员带回。篇三:人身保险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
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日。因王某未按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日中止。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自杀条款则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或三年),被保险人的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补缴了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复效。而且王某自杀身亡,涉及自杀条款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保险法》第59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
起算,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综上,保险公司应以合同的成立日而非复效日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因此应该负赔偿。篇四:保险欺诈行为与调查技巧分析
保险欺诈行为与调查技巧分析
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违反告知义务,带病投保。
从实际赔案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医疗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调查技巧:这是最常见的人寿保险欺诈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的调查,首先应针对被保险人的生活轨迹进行调查分析,其次是对其所在地居民就医习惯分析及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进行分析其可能就医的专科医院,再次是对被保险人周边人士的审慎访问获取被保险人的过往健康状况及就医情况(具体何时在何地的那家医院就医等),最后就是对于被保险人可能的相关联就诊医院进行详细盘查,从而获取被保险人过往疾病诊断信息。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或收买医院相关科室人员),让医生出具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手续,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常见的案例有:某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医院(医疗机构)有亲朋好友的关系,从而利用这种关系,伪造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
调查技巧:一方面详细分析相关的医疗资料(病历、检测、检查报告资料等),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访问或谈判。
3、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故意骗取保险金。
“先出险,后投保”,一般也称其为“倒签单”。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法,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中。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即“打时间差”,将投保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行为即所谓的“倒签单”,具体调查技巧详见“保险欺诈行为与调查技巧分析(上)”-1。
4、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这种欺诈方式多被应用于家庭医疗险、健康意外险以及企业团体险。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有部分人参加了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行为的调查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内部核赔、承保部门的配合,核查投保原始档案资料,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于事故现场的详细勘察与周边人员的访问及针对出险人员的身份进一步核实,从而获取相关证据并综合分析。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
“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由于这样的特性,造成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为获取高额的意外责任保险金,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文件,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从而获得意外保险金的赔偿。
案例:2000年8月,投保人张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平安意外伤害险10万元。2001年10月投保人报称被保险人骑自行车发生意外摔倒致死,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
现死亡原因有疑点。几经周折,调查人员找到了确切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是死于心脏病。最后,依法拒付。
调查技巧:此种欺诈主要通过两方面佐证来达到拒赔的目的。一方面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的真实原因,可通过关联人员或周边人员的访问得知,另一方面通过对于被保险人过往实际健康状况的了解及相关医疗机构的盘查,获取被保险南喙匾搅萍锹肌
(来自: 海达范文网:人寿保险欺诈案例)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投保人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铤而走险,故意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案例:河北省赵县的一个农民,为其亲姐姐投保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3万,投保后其花钱雇了一个人将其姐姐杀死,然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但是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调查技巧:对于这种故意行为,事故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因此调查起来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及事故详细经过,另外还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必要时也会从公安机构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
汽车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对于车主而言,汽车保险是保障众多车主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在许多不法分子却利用保险理赔程序上的漏洞、与具有保险公司指定修理资格的汽车修理厂家相互勾结,骗取保险公司高额赔款。
保险诈骗案件要涉及车辆供应者、汽车修理厂、保险公司理赔、定损等各个环节,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骗保目的,不择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勾结或蒙蔽上述单位和部门中的少数人员从事诈骗活动。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欺诈方法有:
1、故意制造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
即所谓的“碰瓷”,或者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交通事故,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一方面是对现场的勘察分析,另一方面是从经办交警处、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处了解事故现场详情,对于事故现场照片,最后就是对于事故关联方(即驾驶员、车主,三者车车主、驾驶员等)进行必要的访问,详细了解事故全过程。
2、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
不少交通事故是由于当事人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引起的,保险公司依合同应当拒赔,但骗保人就编造成系他人驾驶(即更换或虚构驾驶司机),以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其调查主要从交警、保险查勘员、以及事故双方关联人士的访问着手,通过仔细询问事故经过及前因后果、报警、医院就诊等等情况,分析相关人员阐述的前后一致性,另外则是通过分析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电话通话清单、到社区或交警处查找相关监控视频、访问事故现场人员等渠道核查事故真实情况。
3、在没有丢失汽车的情况下,伪报车辆失窃,骗取保险金。
一些购买了机动车辆盗抢险的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明明标的车根本没有丢失或被盗抢,但是被保险人却谎报标的车被盗(抢)的行为。
调查技巧:一方面是详细询问关联当事人有关车辆被盗抢之经过,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车辆各类出入凭证,最后就是配合公安部门展开相关调查(必要时从公安处获取有关调查资料)
4、虚构车辆的价值。
利用宝马、奔驰等高档二手车购车成本低、配件费用高、保险公司理赔款高的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虚构或抬高车辆价值,从中骗取保险金。
调查技巧:车辆保险保额主要是根据车辆本身价值而定,因此此类案件的调查应重点关注车辆的来源及车辆本身所以转让信息、初始登记信息、使用年限、日常用途等方面做全面核查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真实价值,另外则应通过保险公司核赔、承保等部门核查、了解标的车辆投保事情。
5、一次事故多次索赔或分别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
骗保人对同一个事故,编造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将同一事故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调查技巧:对于此类案件,除了针对相关当事人的审慎访问外,主要是通过分析标的车出险事故现场及碰撞痕迹等对比分析及保险公司同行理赔、核赔部门的共同配合完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