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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_青藏网
国家卫计委: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作者:青藏网
发布时间: 23:46
来源:青藏新闻
原标题:国家卫计委: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针对个别地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发文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对预防接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人员资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通知明确,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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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灵芝孢子粉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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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农网农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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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农网农业百科:
石莲花为景天科石莲花属,是多年生常绿多浆植物。通常在进行石莲花叶片繁殖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把叶片的基部插入土壤中;另一种是将叶片平放在土壤表面。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发现了石莲花叶片繁殖的倒插法。这种方法是:把石莲花叶尖向下插入土壤中过半,一周以后,在叶片的基部,朝下会长出新根伸入土壤中,朝上会长出小叶丛,老叶则逐渐萎缩干瘪,不久便可以移植。这种繁殖方式的优点是:1.将叶尖埋入土壤中,由于有其表皮层的保护,即使土壤比较潮湿,叶片也不易感染病菌腐烂死亡。2.当土壤表面比较干燥时,由于叶片的一部分插入土壤中,叶片则可通过渗透作用从土壤中吸收水分,辟免叶片干枯死亡。用叶片倒插法繁殖石莲花,克服了一般叶片繁殖方法的不足,是一种管理粗放且成活率高的繁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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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至: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发表于 08-19-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 年 8 月 16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7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
  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
  第六条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
  第七条 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者扶助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九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
  (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第十二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申请表。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犬只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放弃所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留检所,并在七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六)犬只失踪的,自失踪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养犬登记证延期、变更、补发、注销、备案情况;
  (五)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情况;
  (七)养犬违法记录;
  (八)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将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反馈给养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村民公布养犬人的登记情况。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犬只免疫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盲人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养扶助犬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免疫费。
  提倡养绝育犬。对养绝育犬的,凭农林部门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犬只养殖、训练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距离居民住宅区五百米以上的场所;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或者犬舍等设施,养殖场外墙高度不低于三米;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向农林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前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农林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林部门。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六条 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检所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林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养犬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发生动物狂犬病等疫情时,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危险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疫、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不设区的市农林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无主犬、遗弃犬、被收缴的犬只,接收多余犬、死亡犬,并依法进行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农林部门负责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无主犬、遗弃犬、多余犬。犬只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认领、领养犬只的,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饲养费。
  第四章 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第三十条 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三十六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或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不按期办理养犬登记延期手续和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流向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对烈性犬、大型犬未栓养、圈养的或者外出遛犬的,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配合公安部门将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林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犬类诊疗活动未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犬只异常死亡后,养犬人未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情况,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未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对伤人犬和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不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部门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犬只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疑似患有狂犬病情况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免疫、登记的;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11 月 4 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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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9-
青海鼠疫与脆弱的生态链
  7月30日,来自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的一份紧急报告让整个青海省紧张起来。到8月1日,正式的检验结果显示,兴海县已经出现12例肺鼠疫病例,这种烈性传染病考验着公共卫生体系:封锁疫区、隔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组织治疗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8月4日,卫生部应急办副主任梁万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疫情的疫区地广人稀,给防控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我们迅速排查,找到了传播链,从省到县都反应迅速,展开有效的防控,可以说,目前疫情已经在我们的掌控之中。”8月8日,依照相关规定,连续9天没有新增病例,兴海县的封锁终于解除。喜马拉雅旱獭,仍然是这里鼠疫疫情的“元凶”。
  记者◎陈超
  一只狗引发的“哈拉病”
  喜马拉雅旱獭(当地人称“哈拉”),是生活在青藏高原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的主要宿主,因此在这里也被称为“哈拉病”。
  “这次疫情的传播链比较明确。”在8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所长王虎说,“一个牧民家养的狗突然死亡,根据推断,这只狗应该吃了染疫的旱獭。”兴海县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揭示了这次疫情的传播链。
  疫情源头为33岁的牧民平措(化名)。牧区草场实行个人承包,冬夏迁移,择水草而居。平措的夏季牧场选在兴海县西北部的黄清村四社。当地人告诉本刊记者:“牧民们基本上都会养狗,游牧的人家帐篷附近都会有藏狗,不用绳索,都是自由放养,这些狗就会逮哈拉吃。”
  在夏季牧场里,平措的两只狗突然死了,同时死亡的还有一只羊。狗是牧民四处迁移的主要伴侣,牧民们向本刊记者描述,平措很伤心,就将一条狗的尸体背出来,挖了个坑掩埋。事后,防疫人员在这条狗体内检出了鼠疫菌。
  7月23日,平措觉得不舒服,开始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后几天,他的症状加重,不断咳嗽,咳出的浓痰中带血。7月26日上午,感觉支持不住的平措在五弟护送下前往村医赞太加家里求治。赞太加发现平措情况异常,没敢收治,建议平措一行赶紧到上级医院。一家人赶紧租车护送赶往共和县,那里有全州最高的海南人民医院。但是,还未走出兴海县境,平措在车内就停止了呼吸。7月26日晚上,亲戚们前来帮助料理后事,10个人陪着平措的遗体过了一夜。第二天上午,他们请来附近寺庙的7个喇嘛做法事,把平措埋葬在尕尕滩。
  平错的葬礼结束,疫情才刚开始。7月28日,参加平措葬礼的才曾(化名)突然感觉不适,当晚平措的两个儿子也开始发烧,到29日,平措的母亲和其他4个亲戚也出现相似症状,平措的大哥和五弟将7个人送到兴海县藏医院。7月30日,这两人也病倒,发现症状与鼠疫类似,兴海藏医院院长立即将情况上报。
  7月30日下午,省政府应急办的《青海值班快报》出现“海南州兴海县发现鼠疫疑似疫情”,省政府立即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兴海县藏医院立即被封闭,所有患者均被就地隔离。
  才曾和赞太加各自在半路被截住,7月30日青海省卫生部门的专家连夜赶到海南州。就在这一天村医赞太加也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就坐车到海南人民医院看病。“幸亏我们的医务人员发现他的症状很像鼠疫,就把他截在人民医院,让他就地隔离治疗。”7月31日,才曾在村卫生所看病后觉得不满意,也要转院到海南州,在路上被巡查的防疫人员发现,立刻送到兴海县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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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9-
青海鼠疫与脆弱的生态链
  7月30日,来自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的一份紧急报告让整个青海省紧张起来。到8月1日,正式的检验结果显示,兴海县已经出现12例肺鼠疫病例,这种烈性传染病考验着公共卫生体系:封锁疫区、隔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组织治疗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8月4日,卫生部应急办副主任梁万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疫情的疫区地广人稀,给防控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我们迅速排查,找到了传播链,从省到县都反应迅速,展开有效的防控,可以说,目前疫情已经在我们的掌控之中。”8月8日,依照相关规定,连续9天没有新增病例,兴海县的封锁终于解除。喜马拉雅旱獭,仍然是这里鼠疫疫情的“元凶”。
  记者◎陈超
  一只狗引发的“哈拉病”
  喜马拉雅旱獭(当地人称“哈拉”),是生活在青藏高原鼠疫自然疫源地内的主要宿主,因此在这里也被称为“哈拉病”。
  “这次疫情的传播链比较明确。”在8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所长王虎说,“一个牧民家养的狗突然死亡,根据推断,这只狗应该吃了染疫的旱獭。”兴海县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揭示了这次疫情的传播链。
  疫情源头为33岁的牧民平措(化名)。牧区草场实行个人承包,冬夏迁移,择水草而居。平措的夏季牧场选在兴海县西北部的黄清村四社。当地人告诉本刊记者:“牧民们基本上都会养狗,游牧的人家帐篷附近都会有藏狗,不用绳索,都是自由放养,这些狗就会逮哈拉吃。”
  在夏季牧场里,平措的两只狗突然死了,同时死亡的还有一只羊。狗是牧民四处迁移的主要伴侣,牧民们向本刊记者描述,平措很伤心,就将一条狗的尸体背出来,挖了个坑掩埋。事后,防疫人员在这条狗体内检出了鼠疫菌。
  7月23日,平措觉得不舒服,开始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后几天,他的症状加重,不断咳嗽,咳出的浓痰中带血。7月26日上午,感觉支持不住的平措在五弟护送下前往村医赞太加家里求治。赞太加发现平措情况异常,没敢收治,建议平措一行赶紧到上级医院。一家人赶紧租车护送赶往共和县,那里有全州最高的海南人民医院。但是,还未走出兴海县境,平措在车内就停止了呼吸。7月26日晚上,亲戚们前来帮助料理后事,10个人陪着平措的遗体过了一夜。第二天上午,他们请来附近寺庙的7个喇嘛做法事,把平措埋葬在尕尕滩。
  平错的葬礼结束,疫情才刚开始。7月28日,参加平措葬礼的才曾(化名)突然感觉不适,当晚平措的两个儿子也开始发烧,到29日,平措的母亲和其他4个亲戚也出现相似症状,平措的大哥和五弟将7个人送到兴海县藏医院。7月30日,这两人也病倒,发现症状与鼠疫类似,兴海藏医院院长立即将情况上报。
  7月30日下午,省政府应急办的《青海值班快报》出现“海南州兴海县发现鼠疫疑似疫情”,省政府立即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兴海县藏医院立即被封闭,所有患者均被就地隔离。
  才曾和赞太加各自在半路被截住,7月30日青海省卫生部门的专家连夜赶到海南州。就在这一天村医赞太加也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就坐车到海南人民医院看病。“幸亏我们的医务人员发现他的症状很像鼠疫,就把他截在人民医院,让他就地隔离治疗。”7月31日,才曾在村卫生所看病后觉得不满意,也要转院到海南州,在路上被巡查的防疫人员发现,立刻送到兴海县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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