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证明腰椎间盘突出 病假怎么息病假

【案例评析】本案腰椎间盘突出是否由工伤引起?
[案情简介]
许某受本公司委托到外地某法院应诉。当日下午庭审结束后,许某离开法院门口时遭到原告殴打。伤后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诊断为“L3椎体横突骨折,右侧创伤性湿肺,肝血管肿瘤”。许某出院后返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并做了椎间盘突出手术。同年10月,许某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许某为工伤。
许某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提起行政复议,诉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因工受伤造成的L5/S1椎间盘突出症及手术治疗情况予以认定并记载于工伤认定书,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变更。主要理由是申请人L5/S1椎间盘突出是受伤引起的;是后来住院期间被诊断出来的;申请人没有椎间盘突出病史。
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书称,申请人自述没有椎间盘突出病史,显然,欲以此证明这是被人殴打造成的,但他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的初诊病历和事发所在地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法医鉴定书),都没有L5/S1椎间盘突出症的病情记录,无法证明这是被人殴打所造成。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经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申请人要求变更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出庭应诉后遭受殴打致伤,在治疗期间一起查出的还有其他病症,故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书中除了写明直接遭受伤害的诊断结论外,特地在它之后加上“等”,并在括号内注明“具体参见原病历”,目的是由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这样做完全是尊重事实,并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况且鉴定时主要依据是原始治疗病历,并非工伤认定书。答辩人只是根据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性质作出认定,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医院检查出来的所有病症与工伤是否有关进行认定。须知工伤认定主体并非医疗鉴定机构,如果强人所难,让答辩人超越法定职权认定,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和证明材料,采信了申请人事发后初诊病历和事发所在地公安部门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再结合返回后当地医院作出的诊断,并无不妥;申请人提出对L5/S1椎间盘突出症及手术治疗情况予以认定并记载于工伤认定书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予以维持。
许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工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被告没有将原告L5/S1椎间盘突出症记载在工伤认定结论书中,这是考虑到原告初诊病历和法医鉴定对此均无记载,被告亦无法确定该伤情是殴打所致。因此,被告没有将它记载在工伤认定结论书中并无不当,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并予以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许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初诊病历对L5/S1椎间盘突出,虽无记载,但它并非最终诊断结论,后来继续治疗期间发现该病症,是对初诊病历的修正和补充”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的工伤定性以及原判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被庭审查实的证据所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对上诉人椎间盘突出伤情不作认定是否合法。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记载,显然,初诊病历和法医鉴定与后来继续治疗病历对上诉人的病情记录存在矛盾。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审核职责,在上诉人的病情记录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直接以初诊病历没有记录,否定L5/S1椎间盘突出伤势,而对初诊病历同样没有记录的L4椎体横突骨折予以认定。因此,被诉《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维持该工伤认定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据此,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工伤认定机构对上诉人后来检查出来的L5/S1椎间盘突出症,依法是否应当进行确认并记载于工伤认定结论书。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该病症是否由工伤直接引起。根据医学专家对这种病症成因分析,椎间盘突出是由于年龄增大、长期久坐、腰肌劳损、弯腰用力或风寒受凉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但退变是导致该病发生的主要因素,并非如同上诉人所想那样,完全出于暴力伤害。许某受伤后时隔半个多月才发现椎间盘突出,说明不是急性病症。他做手术前,经CT检查显示:“L5/S1椎间盘向左后方突出约5mm,相应硬膜囊及左侧神经根受压,余所示椎体形态及密度未见异常,椎间隙大小正常,轴位见椎间盘后缘清晰,未见异常软组织影响后膨出及突出”。由此可见,它不是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椎间盘突出。否则,遭受暴力伤害后不可能等到半个多月才发现。如果上诉人认为与工伤有关,事先应当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否则,被上诉人怎么能不顾事实和证据,将其他病症及手术治疗情况予以认定并记载于工伤认定书呢?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必须要这样做。如果按照上诉人诉称,将并不相关的内容都写入其中,则“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显然,这里指的“诊断结论”,是针对“受伤部位”而言,并不包括医院检查出来的其他病症;工伤认定机构需要核实的是事故伤害经过和治疗等基本情况,并非“诊断结论”。因为“诊断结论”是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的,是对是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核实。因此,同时查出的其他病症,与工伤有无因果关系,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认。否则,谁也不能轻易下结论。
从本案来说,尽管许某先后治疗的病情记录和诊断结论前后不同,但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出现这种情况也很正常。不料,二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该工伤认定,显然有些强词夺理。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推理,如果病情记录前后一致,则说明没有问题;许某的病情记录存在矛盾,证明这其中必然有假,但推出的结论竟然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明凭这样的推理作出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双方当事人对许某因工受伤事实和医院诊断结论均无异议,一审、二审法院都已采信确认,说明事实非常清楚。只因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有关医学知识,被上诉人答辩时没有抓住要害,二审法官对许某治疗诊断病历没有认真审核,才凭职权作出这样的行政判决。但这样的判决,与事实不符,貌似公正,其实不妥,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附注:二审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通知许某进行伤与病因果鉴定。根据他提供的影像及诊断病历,无法证明其L5/S1椎间盘突出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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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医院诊断证明为腰间盘突出是否能认定为工伤_百度知道腰间盘突出请病假,单位要我出示无法工作证明,否则要我上班或者旷工解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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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 单位 上班 劳动时吧要不慎扭伤
到医院检查 是腰间盘
腰5 -骶1突出现在在家 康复
我想问 这是 不是工伤啊
08-12-21 &
你好,不算的。得了腰间盘突出一定要注意休息,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最好是睡硬板床。多吃些含钙量高的食物,例如牛奶、蛋类、豆制品、蔬菜和水果等。我以前就得过腰间盘突出,不过现在已经治好了,我是用的腰锥康组合这个产品,效果非常好,我治愈后再也没复发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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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算成工伤,除非你能找到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根据,让法庭认为你的病确实是由工作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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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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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突,怎么到医院开证明修病假?收藏
腰突几个月了,之前修了个小长假,感觉好的差不多了,又回来上班一个月。现在感觉病情有所加重,想去医院开个证明修长假,想问问有经验的突友应该怎么开?需要在什么级别的医院开?我人在广州,工龄也有3年多了,应该能带薪修长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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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突滑脱病历证明有需要的话私信我可以了
我当时医生直接给我开了,建议两周的说明,不过我没给领导看,直接打电话请假了
你打算怎么治疗,如果这个长假比女性同胞产假还长,还能给你开?观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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