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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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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公布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今后,我国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医院收入不降,公众总体负担不增,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初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一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改什么?
  那么,什么是医疗服务价格?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改得是什么呢?
  医疗服务价格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手术等项目的价格。在改革启动前,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是公立医院收入的主要渠道。受“以药补医”机制等因素制约,之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总体偏低,公立医院需要靠药品加成来维持正常运行,有些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甚至占到了整个收入的四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医药处副处长 朱德政 :药品收入在整个公立医院的收入当中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可能会出现一些用药行为的不规范,甚至出现一些多开药的情况。
  而在原有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中,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也不合理,诊疗、护理、手术等价格偏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治疗等价格偏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医药处副处长 朱德政 :这一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原来的三个补偿渠道变成两个补偿渠道,就是通过我们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让医疗机构不要再通过药品的收入来维持运营。第二个就是通过改革,使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结构更加合理。
  二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如何改?
  以药补医机制的破除,意味着公立医院原先最重要的收入渠道没有了,如何为公立医院找到合理的补偿机制成为这次改革成败的关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一方面关系到公众就医费用支出,一方面关系到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那么,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到底是如何改的呢?
  按照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总体要求,目前,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点的城市公立医院已经把药品加成从医院收入中剔除,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这部分价格空间,提高了之前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之前偏高的CT、核磁共振、高压氧仓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在确保患者总体就医费用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医药处副处长 朱德政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要综合改革,第一个就是要确保我们的医疗机构能够持续的运行;第二个,要保障我们的医保基金能够承受,我们要求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都要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确保我们的患者的费用总体上不增加。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疗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虚高价格。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合理使用药品和耗材。
  江苏物价局副局长 孔祥平 :通过现在这个改革,对于医院来讲,改变了它的收入制度,更深层次改变了医院未来经营、管理和发展的理念,由过去扩大经营规模,多卖药,多开药,而专项去创新医疗服务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这个改善医疗服务质量,那么同时改善医院自身的这个经营管理。
  三问:未来医疗服务价格如何管?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特别强调有升有降,降的是药品加成和检查检验的费用,升的是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那么如何确保该降的费用降下去?未来医疗服务价格将如何监管呢?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建立一个评估机制,要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医药处副处长 朱德政 :评估机制很重要一点就是评估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效果,包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要落实到位,提高哪些项目价格,降低哪些项目价格要落实到位。
  此外,在价格监管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也要求各地要加强药价的监管。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医药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医药处副处长 朱德政 :现在国家发改委实际上建立了一个 12358的价格监管平台,通过这样的平台及时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央视记者 王戈)
原标题: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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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发布的《新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2015年排名前十的国际金融中心分别是纽约、伦敦、新加坡、东京、上海和香港(并列)、巴黎、法兰克福、北京和芝加哥。总体看来,国际金融中心整体位次变动与过去一年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发展特征相符。欧洲地区金融中心逐渐打破低迷态势,处于上升通道;亚洲及非洲地区新兴经济体上升势头逐渐放缓;美洲地区金融中心发展出现轻微下滑态势。
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将加大股份制改革,公益类则引入市场机制。同时明确,将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上海、广东、山东、江西等多省市开始纷纷制定相关细化方案。其中,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资监管体系将成为改革重点,薪酬改革和员工持股等试点也将扩大。
虽然消费者忍受了“双十一”通宵熬夜的抢货、忍受了慢如蜗牛的送货,终于拿到手的商品很可能一分钱便宜也没占到。日前,国家发改委的报告指出,今年“双十一”购物节中超五成促销品价格先涨后降、四分之三畅销品先涨后降。有专家表示,原因在于商家的价格欺诈违法成本较低。大部分促销商品接近全年最低价国家发改委在12月29日发布《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
英媒称,最近一个静静的午后,一位女顾客在空荡荡的北京新光天地豪华购物中心浏览高价手袋。“我买各种品牌,路易威登(LV)、香奈儿(Chanel)、Prada、Gucci,”这位财务顾问说道,“现在国内奢侈品的价格比过去便宜多了,但我大多是在每年去国外时购买。”英国《金融时报》网站12月31日报道,她可能愿意拿出大笔钱在国内外购买大牌奢侈品,但像她这样的中国消费者正变得更加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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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号)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从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项目的申报  (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1、属于分解《项目规范》中的项目;&&&&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技实验阶段的项目;&&&&3、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诊断、治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4、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5、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三)新增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文件。立项的依据、理由;&&&&2、开展新增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项目开展的操作程序)等,以及开展新增项目年(或月)服务量(不能确定的可预计);&&&&3、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初审结论;&&&&5、设备、试剂、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及购货票据和设备维修合同书(复印件);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7、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新增项目的受理&&&&省、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单位补报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单位未上报补充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新增项目的论证&&&&新增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咨询。  (一)初审。市级价格、卫生部门在收到所属县(市、区)价格、卫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非申报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初审;省管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应由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初审后,正式上报。  (二)论证&&&&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采取集中审核受理的办法,每两个月专题审查一次各地及省管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事项。新增项目申报审核受理后,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新增项目开展论证。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根据新增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提供的申报材料,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  2、与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根据《项目规范》的规范原则,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使用范围、建议价格等相关内容。&&&&(四)专家论证程序另行制定。&&&&第七条&新增项目价格的制定&&&(一)新增项目价格制定的原则&&&&1、按补偿成本定价。新增项目价格主要按项目直接成本,并考虑市场供求及与相关医疗项目价格合理比价等因素制定。&& &&&&2、符合实际和政策规定。新增项目服务倒数应符合实际,按政党的服务时间、诊疗(服务)规定核定,其中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从紧、从严掌握,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的特性制定价格。&&&&(二)新增项目成本构成&&&&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苏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构成,并按以下要求填报:&&&&1、低值易耗品、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2、特殊医用材料的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3、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苏务费=医疗机构全社会月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疗)—人次时间&&&&4、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该项目新建专用房屋折旧等。&&&&5、大修理按折旧费的20%提取或按合同约定分摊。&&&&6、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检验、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三)价格制定和范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价格,委托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下发的新增项目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为两年。具有普遍性以及重要的新增项目价格可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2、医疗仪器(设备)价值一千万以上大型设备开展的新增项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3、在宁省管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四)新增项目价格应通过集体审议。  (五)新增项目价格的试行。新增项目价格制定后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成本监审等情况,制定正式价格,必要时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成本情况进行复审。&&&&第八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xls&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xls&物价局公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中国江苏网讯:苏州物价局对市区9家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采集公布,公布了63项常规的医疗服务、医疗检查治疗、医疗检验、常规治疗、社区卫生和预防保健项目收费标准。其中,部分收费按医院等级和医生职级确定,不同等级职级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挂号费,一类和二类医院每次收费不超过0.8元,三类医院不超过1元;诊疗费标准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每次诊查收费14元。主任医师诊查收费9元,副主任医师诊查收费6元。
  部分常规医疗检查收费标准如下:静脉采血收费每次1.6元,大清创缝合收费每次70元,大换药收费每次20元,12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收费每次30元,B超常规检查(黑白)收费每次30元,五分类仪器检测法血细胞分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费每次10元,其他医疗机构收费每次18元。今后物价部门将联合卫生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更多的收费价格信息。市民如需查询更多医疗价格政策与信息,可登录苏州市物价局(http://www.wjj.),苏州价格在线()以及新浪微博(http:/.cn)苏州价格监测。 
作者:杨坚华 李俊锋 顾秋萍&&编辑: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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