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现己联系不上,工伤能报销工伤医疗费报销时间吗

工伤鉴定不成立,还能用医保报销医疗费吗?_百度知道
工伤鉴定不成立,还能用医保报销医疗费吗?
如果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致,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可以走医保程序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医药费是可以全额报销的,但是不能全额报销,也可以向所在的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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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员工遭遇工伤,可以获得第三方和用人单位双重赔偿吗?_百度知道
员工遭遇工伤,可以获得第三方和用人单位双重赔偿吗?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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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第四,三十七条,律师答复如下,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第三十五条,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
首先,如果协商不成,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申请工伤鉴定,辅助器具。
第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第三十六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
提问者评价
其他4条回答
,比如医疗费,目前采取的是补充的做法,护理费等等。目前处理情况是可以的,但是两者有重复的项目不会再赔偿
原则上是不冲突的。一是工伤待遇,一是侵权损害赔偿,这二者不冲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
看具体情况的,在很大情况下是可以得到2边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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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以案说法】工伤员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由单位承担?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以案说法】工伤员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由单位承担?
裁判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12号判决时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判决要旨:劳动者工伤的,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如系合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English for Reference: For the employee who has suffered work related injuries, if some part of his/her medical fees is rejected by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and if it's reasonable, this part of the medical fees shall be born by the employer. 附:判决书原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施韶岗。委托代理人:施九月。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燕,该公司职员。原告施韶岗与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逸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韶岗的委托代理人施九月、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处工作,签订有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从2012年3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当天入院治疗,11月17日出院,医嘱休息养伤并配合治疗。日被认定为工伤,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日,原告提出辞职,被告于日批准。发生工伤后,被告陆续垫付医疗费51100元,原告已经返还16000元,现确实还有35100元未返还,但是原告因治疗工伤总计花费医疗费52483.35元,而基金不予理赔部分32185.52元,这些费用应由被告支付,所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医疗费。现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住院期间垫付的工伤医疗费35100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是因为工伤才住院治疗,所有的医疗费都应该由被告支付,现原告尚余35100元未返还,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无法理赔的医疗费用32185.52元,也应当由被告负担,因此原告只同意返还2914.48元。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原告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金基金支付,而不应由被告负担。日至日期间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共垫付医疗费51100元,原告于2013年1月返还16000元,尚欠35100元未返还,现要求原告返还该笔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正常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于日至日期间住院治疗。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工伤费用35100元。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4190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日至日期间住院期间垫付的工伤费用351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讼来院。另查明:1、日,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4月11日,原告签收上述鉴定结论书。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于日办结离职手续。2、原告受伤后,分别于日及7日在被告处暂支43600元、7500元,用途说明写明&预付工伤医疗费&。日,原告向被告还款16000元。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现金35100元(工伤治疗费)&。(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79号案件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上述35100元系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根据原告提交的日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工伤医疗费52483.35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20297.83元,不予支付医疗费用32185.5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裁决书、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收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及时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事实,被告正常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因工伤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部分医疗费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处理赔取得。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制度。工伤是因职业带来的风险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使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时能够在就医、生活等方面有所保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目的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伤治疗后,未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让劳动者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还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做法缺乏公平合理性,亦有悖于和谐用工关系建立的宗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原告的过错才导致部分医药费用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医疗费用系不合理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辩称因已经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再承担原告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事实,日,原告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被告为此垫付医疗费51100元,原告随后于2013年1月返还16000元,现尚余35100元,原告出具收条确认该笔款项系&工伤治疗费&。根据原告工伤人员待遇核定表,原告治疗工伤共计花费医疗费用52483.3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20297.83元,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32185.52元。原告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同意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用2914.48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施韶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2914.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逸敏书记员  林君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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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工伤认定为十级,有第三方责任人,但是第三方已经中途逃跑 医疗费谁承担?公司还是社保局?需要开具什么_百度知道
工伤认定为十级,有第三方责任人,但是第三方已经中途逃跑 医疗费谁承担?公司还是社保局?需要开具什么
但是第三方已经中途逃跑 医疗费谁承担工伤认定为十级,有第三方责任人?公司还是社保局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工伤认定十级,如果第三人未支付医疗费的,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承担医疗费用的,法律依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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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员工受了工伤后钱没有报下来,中途想辞职,那钱还给报销么?第三方建议不要辞
wl4310jisr
公司让员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员工受了工伤后钱没有报下来,中途想辞职,那钱还给报销么?第三方建议不要辞职,但我不想在这干了。
发表时间: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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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律所: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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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咨询社保部门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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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咨询下社保部门的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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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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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275****
请咨询社保部门
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法治进行时》
回复时间: 19:19
我在细致的说一下,麻烦您了。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不是与公司直接签的合同,是一个第三方,9月份受了伤,已经认定了工伤,现在认定的结果还没有电子版传给我,但我现在想辞职,不想在公司上班了,问一下这工伤花的钱还能给我报销嚒?第三方说会有影响
wl4310ji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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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您是说工伤保险没有报下来么?这个与您辞职没关系,这是您应该得到的,辞职以后也应该拿到。
律所: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22
但第三方说如果我现在辞职,工伤保险就会终止,所以就会影响到我的报销费用,这种说法成立么?
wl4310jisr
您既然已经认定了工伤,就说明已经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再辞职不会影响报销的。
张继辉律师
9月份受的伤,已经认定了工伤,但现在认定的结果还没有电子版传给我,现在11月份辞职,也是会报的嚒?
wl4310jisr
我又查了一下,工伤保险只要上了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时间限制,所以不受您辞职的影响。
张继辉律师
嗯嗯 好的谢谢 那我就可以放心的辞职了是吧?
wl4310jisr
您最好先跟公司确定一下是否真的给您上了工伤保险,只要上了就没问题
张继辉律师
wl4310ji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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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员工辞职的没有补偿金
律所: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38
补偿金和工伤医药费一样么?
wl4310jisr
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吴天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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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社保部门
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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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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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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