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手术扩大化没有通知家属造成了医疗交通事故家属误工证明,请问这样交通事故家属误工证明责任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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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事故的医疗不足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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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是什么概念?  相关搜索: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案例、医疗损害  记者调查  对于有些医疗纠纷,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会在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同时,指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是否应该裁定医院对患者作出赔偿?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在相同的法院也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在深圳打工的柳女士近日向反映了她打医疗官司败诉的经历。让她不解的是,和她的情况极为相似的另一个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治疗存在不足”法院判定不予赔偿  2005年2月,柳女士因腰腿痛住进了深圳宝安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不料术后她的左腿就失去了知觉,医院让她做针灸治疗,一个疗程后虽然左腿有了点知觉,但感觉疼痛,且萎缩了4公分。她于是到深圳人民医院做检查,结论是:左l5神经根功能较明显受损,主要累及腓神经支配肌,左、右s1神经根近端传导功能受损。从此她总是感到腰痛,双下肢麻木,后来还出现了阴部疼痛,内分泌失调等症状。  2006年,柳女士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医院治疗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为由,要求院方作出赔偿。宝安区法院2007年8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该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11月,广东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指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手术前关于患者某些病患体征没有详细检查和记录;缺乏对椎间盘突出不能解释的症状及体征做认真、正确的讨论分析及详细记录;存在某些诊断不成立;术中对手术部位的定位不够准确,造成手术操作扩大化等。  宝安区法院据此于2008年4月作出判决:被告(医院)对原告(柳女士)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亦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柳女士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了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柳女士的申请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008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女士称,她接到这份判决书后眼前一片茫然。她的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她继续做工了,一家4口生活很窘迫,无法得到赔偿,她都不知道以后靠什么生活。柳女士的律师告诉记者,经过深圳中院的判决后,柳女士难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向医院索赔了。  类似案例二审发回重审  相关搜索: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案例、医疗损害  而一件与柳女士类似的案例,同样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2003年3月,刘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往深圳市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刘先生身上有几处骨折,并在几天后为刘先生做了手术。  几个月后,刘先生到另一家医院做伤残评定时被告知:骨折处没有长上。手术后一年刘先生到深圳市南山医院复诊,诊断意见为“考虑骨折不愈合”。  于是刘先生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井医院作出赔偿。宝安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6月,深圳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刘先生又向法院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12月,广东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指出,医院在为刘先生治病时存在不足:1、远端锁钉未打过对侧骨皮质,术后采用胫骨结节牵引,有可能引起锁钉不稳;2、由于多发损伤,伤情复杂,对膝部损伤处理不足。宝安区人民法院据此在2008年5月下达判决书: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2008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称:本案医疗行为经一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因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但一审没有询问上诉人是否变更诉因,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导致本案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没有查清。裁定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柳女士的律师认为,柳女士与刘先生的医疗纠纷案极为相似,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都是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治疗中存在着不足。而宝安区法院对两案的一审判决也基本一致: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但深圳市中院对两案的二审判决却不一致,一个是维持原判,一个是发回重审。  应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判决标准  不构成事故的医疗失误或者叫不足该不该赔偿?两个类似的案例为什么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各方。  宝安区法院认为,医疗纠纷的案子主要判案依据是医学会作出的技术鉴定书。上述两个案例,医学会作出的鉴定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鉴定书中指出了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不足”不等于“过错”,而且在判案的过程中没有找到“过错”的线索,所以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东省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科学公正的。像柳女士的个案,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同时也指出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有些当事人在法院得到了不满意的判决后,往往会来找医学会询问,为什么类似的鉴定结果,别人能得到赔偿,而自己却一分得不到?对此,医学会无法回答,医学会只是一个鉴定机构,判案是法院的事。  有法学专家指出上述两个类似的案例,之所以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表明在法院内部对于相关的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决标准,不同的法官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指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理解不一样。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的判决也可以理解。但这样的确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于这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失误和不足该如何判赔应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应给出清楚的结论,而不应该用“存在不足”这样模糊的语言。  撰文/摄影章梅
文章来源:
律师:赵静[河北-廊坊]
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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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能否免除医疗事故责任?
  几天前,张女士因生病住院需做手术,张女士的儿子作为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了字。但在手术中,张女士却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却拿出手术单以家属签字同意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
  几天前,张女士因生病住院需做手术,张女士的儿子作为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了字。但在手术中,张女士却意外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却拿出手术单以家属签字同意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能否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黄黎燕法官解答: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理由。在手术单上签字唯一的法律证明是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医院为患者做手术,而不是免除医院的责任,更不能说明医院没有过错。在手术中,如果构成,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请求医院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医患合同关系请求医院赔偿。所以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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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许称自己并没签署“病员授权委托书”
  一 个常见的子宫肌瘤手术,小许却被告知,因“麻醉意外”她永远失去了母亲徐女士。9月15日,49岁的徐女士在浦东南路的上海南浦妇科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 就在医院麻醉科医生对其进行全身麻醉时,徐女士出现声门封闭无法插管,需立即抢救。医院随后请来了南浦医院麻醉科的医生会诊,进行了穿刺抢救而未实施切 管,徐女士最终因“麻药过敏”不治而亡。
  得知母亲“麻药过敏”,小许质疑手术前医生并未对她进行麻醉药物皮试。在外院专家赶到会诊前,家属提出过转院抢救的要求,也被医院拒绝。昨日院方回应称,无操作规范要求麻醉药物必须要皮试,徐女士对麻醉药物出现过敏反应“很罕见”,目前当事麻醉医生还在正常上班。
  检查时:
  医生吹嘘技术比红房子好
  小许和父母、外公外婆同住在浦东,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一家三代同堂,日子也过得和和乐乐。母亲徐女士,按计划原本明年50岁退休,平时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都由她料理。父亲早年下岗,现从事保安,收入微薄。
  9 月11日,换乘了两辆公交,小许和母亲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南浦妇科医院检查。两天前,徐女士感觉小腹有硬块,怀疑是子宫肌瘤,女儿便在网上查找妇科医 院,南浦妇科医院在某搜索网站的排名靠前。“当时看到这家私立医院的评价有3000多条,而且都是好评,医院介绍写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亲诊,而且做手术 不用像公立医院一样排队,我跟妈妈就决定先去这家医院检查看看。”小许说。
  徐女士第一次到医院检查,用去了3000多元检查费,医生当场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医生还表示,肌瘤必须开刀切除。由于这家私立医院不能使用医保,而且医生说手术费用需要1万元,考虑到家庭条件,母女俩有些犹豫。
  但医生极力推荐自家医院,称“比红房子等公立医院的技术好,而且可以保证术后不复发”。徐女士也考虑到公立医院做手术要排队,想着能尽快动手术,康复后好照顾家里的二老,最终决定在这家私立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
  手术前:
  患者因“麻药过敏”不治
  9月13日,手术前两天,小许陪同母亲到南浦妇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按院方要求缴纳12000多元的费用。
  手术原定14日进行,因为入院检查时发现徐女士有高血压,院方决定将手术推迟一天至15日进行,并让患者自行外出购买降压药,遵医嘱服用。
  13日下午,主治医生找了徐女士单独谈话,并让她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事后小许得知,医生建议母亲把整个子宫拿掉。
  第 二天一早,护士给徐女士测血压,显示血压已降至正常水平。但负责手术麻醉的医生告诉病人和家属,南浦妇科医院是妇科专业医院,有些设备并不齐全,需在手术 当天到邻近的另一家知名三甲医院,再进行一次术前验血检查。并告知家属,如检查结果正常,手术将于15日上午10点进行。当晚,为次日的手术麻醉做准备, 徐女士按要求禁食,小许在医院病房陪伴母亲。
  9月15日上午,徐女士把小许送到医院门口的公交站,看着女儿去上班。随后,徐女士又在麻醉医师陪同下,在另一家三甲医院做术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血压一切正常,符合实施手术条件。
  9点50分左右,家属赶到医院,发现徐女士已于9点15分被推进南浦妇科医院手术室,早于预定手术时间。没想到半小时后,家属就被医生通知,正在接受麻醉的徐女士不行了。
  根 据院方提供的徐女士麻醉记录复印件,全麻时使用了舒欧亭、丙泊酚、瑞芬太尼等药物。9点50分,徐女士的血压开始持续升高。10点35分,医生通知家属, 手术还没进行,麻醉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病人需切管急救,是否同意”,家属同意了。11点30分,家属签署《病危通知书》。11点50分,医院对家属宣 布,因“麻醉意外”,患者已临床死亡。
  事发后,南浦妇科医院告诉小许,手术中患者出现“麻药过敏”。“之前医生一直跟我们说,这里的医生技术有多好,子宫肌瘤切除是很常见的手术,为什么我妈妈就这样没了?”
  小许一直想不通,母亲今年5月份做过一次子宫息肉切除手术,当时也进行了麻醉,并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反应,“为什么这次会麻醉过敏,是药有问题,还是医生操作不当?”
  事故后:
  索赔150万院方不同意
  事发后,小许和父亲的情绪几度失控,痛失女儿的外公外婆也一度抱恙。在向医院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南浦妇科医院院长吴英说,家属曾有过一些过激行为,“医院理解家属心情,不予追究。”
  吴英说,麻醉意外发生后,医院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计委、卫生监督局和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上报情况。
  事后,小许和家属曾要求南浦妇科医院赔偿150万元,而院方提出30万-40万元的赔偿。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医调委正从中协商。目前,双方正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还未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家属也拒绝尸检。
  徐女士生前在医院花费的3000余元检查费和预缴付的12000余元手术费用,医院开具了收费发票,目前没有退还。徐女士的遗体还存放在殡仪馆内,日常费用均由院方承担。
  [院方回应质疑]
  医院为何伪造术前家属签字同意书?
  小许拿到一份非她本人签名的“麻醉术前谈话记录”,“在这份谈话记录上,明明白白写着‘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在麻醉前向家属说明’,下面需要家属签字,同意麻醉。上面的名字是我的,但不是我签的。”而在另一份“病员授权委托书”上,小许的名字也被他人冒签。
  对此,南浦妇科医院院长吴英表示,关于这两个签名的情况她不清楚,可能是患者本人代替家属签的字。但她也承认,很多到医院就诊的妇科病人都是一个人来动手术,确实存在代替家属签字的情况。
  但吴英强调说,术前医生已经多次告知徐女士手术的风险,患者本人已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没有规定一定要有家属同意和签字才能手术。
  患者术前为何没进行麻醉药物皮试?
  小 许同时怀疑为何不在手术前给患者做皮试?吴英的说法是,给徐女士使用的麻醉药物,没有操作规范规定必须要皮试。“除非我们已经知道病患是有过敏的情况,但 这个患者之前也是用过局部麻醉药进行手术,所以我们不认为她会有过敏反应,但不知道最后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对这种麻醉药过敏是比较少见的,或者说是罕见 的。”
  一位从业20余年的麻醉医师告诉记者,是否会对麻醉药物过敏,要看病人的体质,业内的确没有特殊措施来预防这种过敏反应,医生一般只能通过询问病史,问有没有药物过敏,有没有对局麻药过敏等。
  患者声门封闭后为何不切管救治?
  抢 救过程中,医生曾征询家属,是否同意进行切管抢救,家属同意。但此后一个小多时,直到家属见到患者遗体,都没有看到切管抢救的迹象。前天下午,南浦妇科医 院也向记者承认,没有对患者进行切管抢救,至于原因,吴英表示“没办法回答你”,但她随后又透露,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实行切管手术有明确的资质规定,不是随 便哪个医院都可以做的。
  记者了解到,气管切开手术需由耳鼻喉医生操刀,作为一家妇科专科医院,南浦妇科医院的医生基本都是妇科专业。“如果不具备做切管手术的资质,为什么医生还要出来征询家属意见?”小许很纳闷。
  吴 英告诉记者,徐女士出现紧急状况后,她立马联系南浦医院麻醉科的主任医生,到院会诊。按照吴英的说法,南浦妇科医院成立于2004年,成立之初就与南浦医 院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10点05分,我从手术室出来,打电话给南浦医院医务科,邀请专家来医院会诊抢救患者。10分钟后,外院会诊医生到达手术室。 当时我们对患者进行了穿刺,但没能抢救过来。”
  而家属在手术室外等待的过程中,曾要求将患者转院救治,被拒绝。对此,吴英则表示,当时情况 紧急,在抢救过程中不能转院。“我们正在尽一切力量抢救病人,如果能转院,对我们来说反倒还轻松,如果有医院同意接收,哪怕在救护车上出事了,跟我们也没 什么关系。但我们不能这样做,这样太不人道了,当时也不具备转院条件。”
  当事医生是否有资质进行全麻操作?
  小许还质疑刚入院时,主治医生表示徐女士只要进行局部麻醉即可,为何后来变成了全麻?吴英说,选择全麻是考虑到患者有高血压,并且是多发性子宫肌瘤,从手术的时长和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考虑,全麻是最安全的,所以改变了麻醉方案。
  无论是家属询问还是记者采访提问,对于麻醉医生的身份,南浦妇科医院始终不愿透露更多信息。但吴英坚称,给徐女士麻醉的医生,是注册在该院的主治医生,有中级职称,可以操作全麻手术。
  根据事后的院方调查,麻醉医生对徐女士全麻的药物剂量、浓度以及注射部位、注射途径都是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患者之所以出现不良反应,就是 ‘麻醉意外’,这个结果谁也不愿意看到。”吴英说,目前这名麻醉医生仍在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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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允许无资质的医生超规格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医院允许无资质的医生超规格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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