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因在厂重度劳累回家后突发心梗怎么办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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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发病,回家后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佛山万林杨婷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基本案情】
&&& 张某工作时发病,次日不治身亡,因不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张某系某公司职工,被派遣至某通信公司负责线路、电话、宽带安装及维修工作。2014年2月7日16时30分,张某在维修电话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回家休息。2月8日6时,张某被家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月9日10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
&& 2014年2月19日,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某通信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2014年3月11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送达张某之子、某通信公司。
&& 2014年5月,张某之子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纳了原来的认定,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2014年6月9日,张某之子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成争议焦点
&& 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劳动保障部门和张某之子就张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发生争议。
&&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张某病亡前已经有病症17天,不属于突发疾病。他在家休息时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张某之子认为,张某是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是突发疾病。张某的工作没有固定的场所和时间,在保证完成客户正当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感觉身体不适才回家休息,后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从送医到去世也没有超过“48小时”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法院判决】
张某应属于工作中发病,责令劳动保障部门限期重新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进行故障维修时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病情严重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某些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张某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回家休息,第二天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某些疾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从张某出现疾病现象到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其随后的死亡与其是否回家休息无必然联系,应认定张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发病的事实。
2014年8月,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劳动保障部门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宣判后,劳动保障部门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析】
“48小时”从医院初诊时间算起,本案是一起因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死亡职工家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不同认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对该条的理解。
从该条规定看,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为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疾病突发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并不相同。故,2014年2月7日16时30分,张某在村民家中维修电话时感觉身体不适回家休息,至2014年2月8日6时病情加重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的行为,不能否定张某的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由此可以看出,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即包括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本人已知晓的疾病,甚至已进行相关治疗,疾病突然发作之情形。因此,张某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应属于突发疾病。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到医院就诊的系其2014年2月7日16时30分疾病发作的病情。张某从工作时发病至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足48小时,亦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在值班时的了心肌梗死支架了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本人在上夜班时突发心肌梗死算工伤吗
本人在上夜班时突发心肌梗死算工伤吗
09-09-15 &匿名提问
算工伤。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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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突发心肌梗塞算工伤吗
算工伤吗,我在怎么办
山东 青岛 四方区发表时间: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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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个人病史和发病原因做认定,一般难以认定。
律所: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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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个回答
其它回答共 2 条
1580656****
不算工伤,请致电咨询。
律所: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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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321****
看是否与工作有关,一般不是。
律所: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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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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