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精神残疾鉴定标准结果需要多久

尘肺病(职业病)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吗?有什么要求?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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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职业病)可以办理“残疾人”证吗?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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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去医院检查确诊得了尘肺病(还没办理职业病鉴定书),56岁,无工作单位,听说医生说可办理“残废”证,请问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在哪里办理?谢谢!
可以办理残疾证,你需要携带诊断证明以及你本人的身份证到你所在的地区的残联去办理。(残疾人联合会)一般这个部门设在区(县)委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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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尘肺病以及尘肺病的伤残等级鉴定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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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那些行业及工种易患尘肺病?
(1)矿山开采:各种金属矿山的开采,煤矿的掘进和采煤以及其它金属矿山的开采,是产生尘肺的主要作业环境,主要作业工种是凿岩、爆破、支柱、运输;
(2)金属冶炼:含金属矿石的粉碎、筛分和运输;
(3)机械制造业:铸造配砂、造型,铸件的清砂、喷砂以及电焊作业;
(4)建材行业:如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石料生产中的开采、破碎、碾磨、筛选、拌料等;石棉的开采、运输和纺织;
(5)公路、铁路、水利建设中的开凿隧道、爆破等。
8、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如下职业卫生要求:
⑴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⑵有相适应的粉尘防护设施;
⑶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⑷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和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⑸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9、如何选用防尘口罩(面罩),多长时间需要更换?
防尘口罩的选用要注意三点:第一是口罩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进入呼吸道。一个有效的防尘口罩必须是能防止微细粉尘,尤其是对5 微米以下的呼粉尘进入呼吸道,也就是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防尘口罩”。必须指出的是一般的纱布口罩是没有防尘作用的。第二是适合性,就是口罩要和脸型相适应,最大限度的保证空气不会从口罩和面部的缝隙不经过口罩的过滤进入呼吸道,要按使用说明正确佩戴。第三是佩戴舒适,主要是又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又要使戴上口罩后呼吸不费力,重量要轻,佩带卫生,保养方便。
防尘口罩戴的时间长了就会降低或失去防尘效果,因此必须定期按照口罩使用说明更换。使用中要防止挤压变形、污染进水,仔细保养。
10、关于防尘口罩的三个常识性错误
(1)纱布口罩可以用来防尘,而且佩戴舒适
防尘口罩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其质量有专门的标准要求。早在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就明文规定,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因为纱布口罩对危害人体最大的五个微米以下的粉尘,阻尘效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结果是花了钱,未能起到防止粉尘危害的作用。
(2)无纺布防尘口罩可以清洗后再用,可以节约成本
市场上常见的防尘口罩,其过滤材料都为熔喷无纺布材料,材质多为聚丙烯,通常都称为PP熔喷布,是一种超细静电纤维布,可以捕捉粉尘。粉尘被超细静电纤维布捕捉住后,极不易因清洗而脱离,且水洗亦会被破坏静电的吸尘能力,因此,无纺布口罩是不可以清洗的,用后便需丢弃。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员工口罩使用一段时间后清洗二次使用,有一些口罩生产厂家还开发出在传统纱布口罩中间夹一层熔喷无纺布的所谓“高效可清洗”的防尘口罩,都是错误和危险的行为。
(3)只要戴了防尘口罩就不会得尘肺
首先,防尘口罩都有一定的过滤容积,超过了它的过滤能力,就不能防尘了。因此对一些粉尘浓度高的场所,应该先进行工程改造来治理粉尘,将粉尘浓度降到可容许的浓度以下,再考虑选择戴防尘口罩。
其次,防尘口罩没有正确佩戴也不能防尘。这不仅包括按照使用说明书佩戴,确保每次佩戴位置正确、合适(不泄漏),还必须在接尘作业中坚持佩戴,及时发现口罩的失效迹象,及时更换。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防尘口罩。口罩上应该标有生产企业标识、认证等级、遵守标准和产品编码,选择时应该查看清楚,选择质量有保障的产品。
11、有下列疾病不宜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1) 活动性肺结核病;(2) 慢性阻塞性肺病;(3) 慢性间质性肺病;(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12、怀疑自己可能得了尘肺病,该到哪里去诊断、就医?
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到原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该医疗卫生机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咨询。
13、得了尘肺病怎么办?
尘肺病的纤维化是不可逆的病变,目前还没有一种根治的办法。因此,已经诊断为尘肺病者,首先要立即调离粉尘作业,适当安排好工作或休养;其二,开展健身疗法,坚持体育锻炼、加强营养,以提高身体抵抗力;其三,重视心理治疗,帮助病人消除恐惧心理及麻痹大意思想。四是积极治疗合并症与并发症。
14、什么是矽肺病?
矽肺是尘肺病的一种,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而引发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是最严重、最广泛的尘肺病,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广泛发生的职业病。
15、矽肺病的发病原因有哪些?
由于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粉尘沉积在呼吸性支气管和肺泡壁上,长期储留余肺内,巨噬细胞在吞噬进入肺泡的粉尘后,在SiO2的作用下,遭受损伤和死亡,产生大量致纤维化因子,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使肺组织丧失弹性。
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主要有三种:一是粉尘的性质。游离二氧化硅具有极强的细胞毒性和致纤维化作用,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多少与该粉尘致纤维化得程度密切相关,游离二氧化硅越高,致肺纤维化的作用就越强、进展越快,病变最严重。二是粉尘颗粒的大小和比重。一般说,颗粒直径较大的粉尘往往通过粘液分泌或气管粘膜上皮细胞纤毛运动随痰排出,只有直径小于7微米的呼吸性粉尘才有可能进入肺泡,并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三是接触时间的长短和接触量。接触时间越长,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越高,危害也就越大。
16、如何治疗矽肺病?
尘肺的治疗主要是综合治疗:对于已经得了病的患者,应脱离接触粉尘,要尽力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状态。应预防并发症的发生,要预防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改善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有合并症的要积极治疗并发症。
(1)健康生活习惯和合理适度的保健锻炼 一般来说,症状不多也没有并发症的尘肺病人不需要住院,自己注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并进行合理适度的保健锻炼,就可以正常的很好的生活。首先病人不能吸烟,吸烟可加重病情;要预防感冒,注意气候变化及时调整穿衣及户外活动;要适度的锻炼,如漫步、打太极、深呼吸等,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动,可增加免疫力。
(2)预防并发症 矽肺的常见和主要的并发症是肺部感染、结核、气胸、肺心病。预防感冒,特别是冬季不要感冒,在感冒流行期不要到人员过于集中的地方,可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肺部感染的机会。不要密切接触结核病人,预防合并结核。保持大便通畅,不要突然过分用力,咳嗽时要及时治疗,避免用力咳嗽,可预防和减少气胸的发生。
(3)及时治疗并发症 有肺部感染、肺心病心功能不全、合并结核必须及时到医院和专科医院治疗。气胸突然发生是急诊,必须立即到医院治疗。
17、什么是石棉肺?
石棉肺是我国法定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病理改变是肺间质纤维化和胸膜纤维化。石棉所致肺间质纤维化开始多在肺下部,随病情进展逐渐向全肺扩散,严重时正常肺组织的细支气管、肺泡等完全被纤维化代替,并和扩张的细支气管混合在一起形成蜂窝状改变,从而影响正常的呼吸功能。胸膜纤维化主要表现为胸膜增厚、粘连,由于纤维化组织的收缩及胸膜纤维化,可使肺脏体积明显缩小。在一般职业接触情况下,石棉肺发生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一般经10-20年,在停止接触石棉粉尘后肺纤维化仍可继续进展,病情不断加重。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接触石棉粉尘的工人,离岗时虽然没有发现石棉肺,但离岗后仍有部分工人可能发生石棉肺。
18、尘肺病的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尘肺病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需根据其X线诊断尘肺期别、肺功能损伤程度和呼吸困难程度进行鉴定。根据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尘肺致残程度共分为6级,由重到轻依次为:
1) 一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②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 二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③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④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 三级 ①尘肺Ⅲ期;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 四级 ①尘肺Ⅱ期;②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5) 六级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 七级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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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反映我父亲残疾军人证的问题,以求获得公正解决。  一、残疾军人证问题的由来  我父亲张玉胜,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退休职工。1956年3月—1960年2月在济南军区原0096部队2支队2分队4连服役,期间在烟台芝罘岛参加了国防坑道施工。1960年3月转业到大庆油田、江汉油田、胜利油田工作,1993年退休。日提出矽肺病鉴定,日经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矽肺病。  日向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提出评残申请,日—9月1日,电话(3)查询省民政厅优抚处,告知我父亲的残疾军人证(三级)已下发,日我到东营市民政局优抚科找孙科长问询我父亲残疾军人证的情况,孙科长告知因我父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见附件)不是省复退军人尘肺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因此决定将我父亲的残疾军人证退回省民政厅。  二、向省长、部长反映残疾军人证问题  日通过省长信箱要求省民政厅发放我父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但省民政厅于日作出答复:“享受军人残疾待遇,必须由省复退军人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诊断结论。”(见附件),日将我父亲的评残材料退还给我本人,并要求我父亲重新鉴定。  日通过民政部部长信箱反映我父亲残疾军人证的问题,没有答复。  三、一审行政诉讼  日为了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山东省民政厅拒绝给张玉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代理人在 日开庭审理最后陈述后提交了“代理词”(见附页一)。 日原告张玉胜因矽肺性肺纤维化并肺结核复发,在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去世。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二审行政诉讼  日因我们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见附页二)。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一次法庭调查。日作出二审判决(见附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父亲生前对我们唠叨最多的一句话:“那个证下来了吗?”, 我们只好安慰他老人家说:“快下来了”。就在我父亲走后的第五天我的母亲还梦到了我父亲问她:“那个证下来了吗?”。我们知道他老人家是带着遗憾走的。更让我们震惊的是:他老人家火化后的遗骸胸部有两块拳头大小的网状黑色炭状物,事后我们咨询了医疗专家也上网查询了造成矽肺病的主要物质成分是二氧化硅粉尘,而二氧化硅恰恰是耐高温材料……唉!可怜的父亲,他老人家当年吸入了多少粉尘才能让他的肺变成炭啊!……  尊敬的习主席,我相信在您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解决我父亲的残疾军人证问题。  最后,祝您身体安康!国事顺利!蛇年兴旺!  一位老军人的儿子:张文俊  日  附页一:  原告张玉胜诉山东省民政厅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通过本案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如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把职业病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和复退军人职业病”也没有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和复退军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依据被告制定的《山东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山东省民政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从被告公开的网站上查找被告的职责范围没有“规范复退军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定职责,相反,从卫生行政部门部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6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以非常明确地得出,“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制定的《山东省民政厅复退军人矽肺病残情鉴定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的通知》均属行政越权,该规定和通知无效。  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和职责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并由委托者承担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被告分别与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胸科医院签署的行政委托协议:①、无论是矽肺病的鉴定还是结核病的鉴定其职责均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被告无权规定,两项协议均属无权委托。②、该两项协议均属被告内设机构签署,而其内设机构无对外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  3、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告的矽肺病是当年从事国防坑道工程施工落下的,且有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因此原告的因公致残是毫无争议的。  (二)、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原告在提出评残申请时提交的:评残申请书、国防施工原始档案、两个战友证明、退伍军人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都证明原告的身份是复退军人,而且因公致残经历是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国防施工造成的,实质上原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就是“复退军人矽肺病伤残鉴定书”,但被告却认为“凡不符合其规定的医学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是否构成矽肺病的事实依据。”  (三)、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但原告于日提交全部评残材料时,被告没有给原告签发受理通知书。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而被告以原告“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由省复退军人尘肺鉴定小组出具的”为由收回了已发送到东营市民政局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级),被告退还给原告的评残材料,没有送达《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而且违反了被告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附件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的规定,其“‘依据’部分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  (四)、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依据《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部门办理残疾军人证不管是办证还是退还评残材料最多需要100个工作日,但在本案中,原告从日提交评残材料起到日被告退回评残材料止共花费了202个工作日。从时限上被告就违反了自己所做的规定。  2、依据《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而被告制定的《山东省民政厅复退军人矽肺病残情鉴定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的通知》没有时限规定。  3、被告在退回原告的评残材料时,告知原告要想享受复退军人抚恤待遇就必须按照被告的要求重新鉴定,并提交盖有“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专用章”的《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书》。  原告于2010年鉴定回家后近一年多抱病在床,2011年11月原告病情发展到大小便失禁,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期间五次住院治疗,两次病危通知,重新鉴定身体状况根本承受不起。  既然原告的矽肺病是由山东省职业病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里办法》作出的诊断结论,其程序合法,结论属实,那被告要求原告重新鉴定是没有法律规章依据的,而且违反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里办法》中的便民原则。  (五)、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被告在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上已经依据原告提交的评残材料作出了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级)的决定,并发送到东营市民政局,只因东营市民政局以原告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省复退军人尘肺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为由退回到被告处,而被告收回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级)不予发放却无任何法定事由及法定依据。  综观本案,被告利用核准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职权,越权制定了《山东省民政厅复退军人矽肺病残情鉴定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复退军人矽肺病鉴定工作的通知》,越权签署了《山东省复退军人矽肺病伤残鉴定委托协议》和《山东省复退军人结核病医学鉴定委托协议》,干涉了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对职业病患者诊断与鉴定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原告及其他患有矽肺病的复退军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的合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的要求、程序正当的要求、高效便民的要求、诚实守信的要求,确实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人:张文俊  日  附页二: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周剑英(一审原告),女,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通小区37号楼1单元201室。  上诉人:张文俊(一审原告),男, 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法律事务科科员,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颐小区51号楼2单元202室  上诉人:张丽琴(一审原告),女, 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采油四矿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乐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  上诉人:张丽红(一审原告),女, 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采油三矿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1号22幢2单元201室。  被上诉人:山东省民政厅(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国琛
职务:厅长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电话:5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履行发放残疾军人证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日作出的(2012)历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2)历行初字第号9行政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拒绝给张玉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超期立案、超审限审理案件,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人于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日立案,日开庭审理,日张玉胜因矽肺性肺纤维化并肺结核复发去世。日上诉人邮寄参加诉讼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日一审法院作出第二次审理的决定,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告知上诉人是什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同时,一审法院没有告知上诉人是否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也没有向上诉人送达省高院批准的法律文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故意回避被上诉人违法的事实  1、被上诉人拒绝为张玉胜颁发残疾军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书面决定,违反了有关规章规定。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而且依据被上诉人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附件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的规定,其“‘依据’部分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
  2、被上诉人退回张玉胜的评残材料用了202个工作日违反时限规定。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民政部门办理残疾军人证不管是办证还是退还评残材料最多需要100个工作日。  3、被上诉人收回已发送到东营市民政局的张玉胜的残疾军人证(三级)没有法定理由。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诚实守信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被上诉人以张玉胜“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由省复退军人尘肺鉴定小组出具的”为由不是法定理由。  4、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上诉人的3号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而不予采信,是回避被上诉人的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提交的《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书》(样式)是其违法证据。  该鉴定书样式违反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依据被上诉人作出的《山东省民政厅复退军人矽肺病残情鉴定工作规定》鲁民〔2007〕46号第三条第(四)项鉴定程序规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书》(样式)不知是依据什么规定作出的,不知为什么以前规定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现在的又规定为《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上诉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所盖公章“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是其法定名称,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书》所盖公章“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伤残鉴定专用章”不是其法定名称。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的3号、4号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而不予采信,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将申请评残材料逐级报给山东省民政厅,被告山东省民政厅认为张玉胜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不符合颁发残疾军人证的条件,被告将评残材料逐级退给了张玉胜。”但被上诉人在日给省长信箱办公室回复和给张文俊的答复中“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信箱办公室转来编号为的来信后,我处高度重视,立即联系东营市民政局优抚科调查了解情况,”。那么被上诉人为什么要向东营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情况呢?结合上诉人的3号、4号证据就能清楚地看出问题的原因了,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把张玉胜的残疾军人证(三级)下发到东营市民政局优抚科。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被上诉人的1号、2号、6号证据,是违法采信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周剑英、张文俊、张丽琴、张丽红要求为张玉胜颁发残疾军人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自相矛盾。其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的1号、5号、6号、7号证据予以采信,而上述证据恰恰证明周剑英、张文俊、张丽琴、张丽红要求为张玉胜颁发残疾军人证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省民政厅给原告张玉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变更为:“确认被告拒绝给张玉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随后提出四项争议焦点:“1、原告何时提出评残申请,其内容是什么?2、被告对原告的处理决定是否是其法定职责?3、被告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4、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庭审、质证,争议焦点1、争议焦点2判决书中已审查确认,但争议焦点3、争议焦点4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原告周剑英、张文俊、张丽琴、张丽红要求为张玉胜颁发残疾军人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一审法院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而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 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剑英、张文俊、张丽琴、张丽红要求为张玉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被上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合法行政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而张玉胜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在申请评残之前持本单位介绍信申请作出的,不是民政部门委托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作出,故张玉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颁发残疾军人证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此混淆了概念,《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残疾等级评定,只是残疾等级评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毫无疑问,张玉胜的职业病是因公致残。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张玉胜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由被上诉人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山东省职业病医院作出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就本案而言,张玉胜要想获得残疾军人证首先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对张玉胜的职业病残疾情况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上诉人委托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果作出残疾等级评定,最后由被上诉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事实上张玉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级)正是按照上述评残程序评定的,只是因为东营市民政局优抚科以张玉胜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省复退军人尘肺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而将残疾军人证退回被上诉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把职业病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和复退军人职业病”也没有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和复退军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因此被上诉人以“享受军人残疾待遇,必须由省复退军人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诊断结论。”为由拒绝给张玉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诉,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请求贵院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裁决本案,告慰逝者张玉胜一位老退伍军人的在天之灵!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剑英、张文俊、张丽琴、张丽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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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关注!
  请大家多多关注,为老百姓讨个说法。
  顶你!!!
  权威医疗鉴定部门已经鉴定属实!山东省民政厅的推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尊重事实亦存在严重工作过失!!  我国并没有把职业病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和复退军人职业病”也没有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分为“单位职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和复退军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向为祖国建设事业付出的一切的军人劳动者致敬!
  说明:二审判决书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帖子上。谢谢!
                                              
  向为祖国建设事业付出一切的军人劳动者致敬!
  二零一叁幸福安康,迎青天大老爷。
  向军人致敬!!!
  祈祷逝者安息,生者自强不息!!!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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